公安局关于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Ⅰ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Ⅱ 旅游风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领导重视,责任到人,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前提条件首先,要处理好保护古建筑和发展经济的关系。
加强宣传,强化培训,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可靠保障许多古建筑管理人员消防意识比较淡薄,所以各基层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古建筑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进行消防考核,加强人员的防火意识,认真做好古建筑防火工作。
Ⅲ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旅馆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切实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内部保卫组织的领导,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3)公安局关于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