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社对旅游者安全保障责任
❶ 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新旅行社条例规定是应当向组团社还是地接社索赔为什么
组团社索赔,根据之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❷ 带团旅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责任是否属于旅行社
旅行社有两种保险可以保障突发事故
其一是旅行社责任险,必须投保,这类险种适用于有于旅行社的原因照成旅游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或损失的,比如:旅行社带领客人去不安全的地方旅游,去没有保障的目的地游览,适用没有手续的大巴车造成交通事故等
其二就是人身意外伤害险
这个是客人需要额外交保险费的保险,适用于正常游览情况下发生的意外的理赔,比如正常的交通事故,比如游览摔伤,比如事物中毒等等的理赔
如否是旅行社的责任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在正常游览范围内发生的意外都是由意外伤害险赔付的,旅行社负责协调。
❸ 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新旅行社条例规定是应当向组团社还是地接社索赔为什么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组团社和旅游者是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组团社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和地接社是接待服务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接社不按照约定履行委托合同的,应当对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减少争议、明确责任,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❹ 游客报团旅游在旅游目的地景区摔伤,组团社有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有一起旅游团成员在酒店纵火的案例中有一些这样的讨论,游客与旅行社订立的合同,旅行社承担的是注意义务,并不是类似于“监护人”的法律义务。
综上,如果旅游团没有履行告知、警示等义务,或者由于擅自更改行程等有违原定行程计划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当赔偿,如果是正常行程的意外事故,那么旅行社没有责任,但有予以照顾、处理等协助义务。此外如果有旅行社责任险(如果旅行社无责任则无效)、旅游意外险(感觉这个对你可能有用),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❺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哪些保障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包价旅游合同的价格与报名参团旅游者的人数多少相关联,但是,在预定的旅游行程开始前,旅行社能否招徕到预期人数的旅游者组成旅游团,属于不确定的因素,当旅行社不能招徕足够的旅游者时,旅行社可能面临着无法获取相应的利润,甚至还要赔钱的风险。
为公平起见,《旅游法》赋予旅行社在报名人数未达到事先约定成团人数的情况下,有解除合同或作相应处理的权利。
❻ 组团社的履行义务
第一条
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二条
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第三条
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四条
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第五条
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第六条
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七条
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八条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第十条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❼ 关于旅行社的安全责任问题
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该险种的投保人为旅行社。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对无辜的受害旅客进行赔偿。旅行社责任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共保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6家组成,共保体将为所有自愿参与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提供保险服务。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选首席承保人,获得45%的共保份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15%共保份额,其余4家保险公司分别获得10%份额。 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将更好地保证游客利益,提升旅游管理水平。 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资质要求不同 旅行社责任险投保人(同被保险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目前符合此资质要求的,全国范围内有2万多家,他们可以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享受基本保障。 www.zhuhaimy.com但如俱乐部、自助游组织、会务公司等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各种组织或公司尚不可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此在组织出游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虽然此类团体在组织旅游活动前一般都会明示风险自担、保险自理等内容,但在真正发生意外事故时,组织者的责任往往是不可推卸的。而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只要被保险人(旅游者)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就符合要求,可以投保。投保旅游意外险后就能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风险进行转移,减少或弥补旅游组织者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