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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1-04-30 01:13:38

A. 开阳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1.1.2 制定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⑷《旅行社管理条例》
⑸《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⑹《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⑺《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⑻《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
1.2.1 1.2.2 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台风、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4)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
(5)我县旅行社门市部组团在省外或境外遭遇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
1.3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当地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逐级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设立开阳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为开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为政府分管旅游副县长,小组成员为相关涉旅部门科局长,涉旅乡(镇)乡(镇)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阳县旅游局办公室。旅游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的协调处理工作。
2.2 工作职责
(1)开阳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县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以及涉及开阳县有关部门参加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有权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开阳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监督所属地区旅游景区(点)、旅行社落实有关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区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本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3 预警发布
3.1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2 开阳县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经报县政府批准,适时发布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相关的旅游警告或者禁止令。
4 救援机制
4.1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4.1.1 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І 级)、较大(Ⅱ级)、一般(Ш级)三级。
(1)重大级(І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较大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人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3)一般级(Ш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1.2 分级响应
(1)发生较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时,县政府启动旅游应急预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掌握信息,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发生一般(Ш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在县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2.1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4.2.2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1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旅游团队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旅游团队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和已经过设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发生疫情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到疫情确诊报告,要立即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3.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4.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4.1 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有关各方除积极采取措施救援外,地接社及事发地旅游局还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相关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4.2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5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6 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预案,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统一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4.7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在旅游应急预案启动时24小时畅通。
4.8 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要经国家旅游局或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方统一发布;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要经省旅游局或相应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要经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5 信息报告
5.1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2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Ш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3 县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对较大(Ⅱ级)和重大(І级)突发事件,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5.4 对于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县旅游局接到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同时会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和演练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7奖惩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其责任。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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