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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4-30 21:20:32

A. 旅游法规的介绍

《旅游法规》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职高专教育),是作者在多年研究积累与教学实践基础上反复修改而成。主要内容包括旅游法规基本常识、合同法律制度、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游住宿业管理法规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

B. 旅游法规哪些最新的是什么

旅游法规是比较广泛的,它可以涉及服务业相关法规,还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法律制度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管理 旅游食宿管理法规管理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等等
最新的是2010年5月1日实行的《旅游政策与法规》,也是最具有权威性的代表

C. 旅游行业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D. 旅游安全政策法规体系有哪些表现形式

广义的旅游安全指旅游现象中的一切安全现象的总称。
包括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安全现象,也包括人类活动中与旅游现象相关的安全事态和社会现象中与旅游活动相关的安全现象。

E.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5)旅游安全法规扩展阅读: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F. 旅游法规有哪些

请上国家旅游局网站查询,旅游法规都有

G. 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

国家有关旅游业部分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一览表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二、与旅游景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4.《景区等级评定标准(评分细则)》 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6.《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7.《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8.《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三、与旅游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9.《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 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11.《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12.《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13.《旅游扶贫试点村规划导则》
四、与旅游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4.《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15.《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五、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6.《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8.《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19.《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六、与旅游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function() { var impMonitorUrls = []; var clickMonitorUrls = []; function visitUrl(url) { var img = new Image(); img.src = url; return img; } function visitAllUrls(urls) { for (var i = 0; i < urls.length; i++) { visitUrl(urls[i]); } } function addEventListener(node, event, func, useCapture) { node = node || document; useCapture = useCapture || false; if (node.addEventListener) { node.addEventListener(event, func, useCapture); } else { node.attachEvent('on' + event, func); } } function init() { var imgLink = document.getElementById('img_link'); if (imgLink) { addEventListener(imgLink, 'click', function() { visitAllUrls(clickMonitorUrls); }, false); } } function req_imp12() { visitUrl("https://ead..com/impression/wenku_post_json?p=-dbpOcYUoE_-YV--OZeVyswn_H_FMp9gMHSBRZEBcHmgUqGz3b_AVGTgmW7j5XK0O8T8HSD04w7EsICN-_TM9GlF8atpnuSgO3aTrRBzt-hexwo3rLh4-bLfVAdlnvKK9rlwE1ei2p255d1csY_BjrtFuZZys04Z1HCd2kbVvVq-ndjJ2AvLw7II-CGIun1eh9wMi3cT3miigfv_CN47Ptj3z-Av3l2MwfCe3croyr6b_hSULs_j9cIS_&price=0"); visitAllUrls(impMonitorUrls); init(); } if (window.attachEvent) { window.attachEvent('onload', req_imp12); } else if (window.addEventListener) { window.addEventListener('load', req_imp12, false); } }) (); .proct { position: relative; } .adv-logo { position: absolute; bottom: 1px; z-index: 100; } .ad-label { left: 1px; } .dsp-logo { right: 1px; }
2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 22.《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3.《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 24.《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 25.《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26.《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 2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8.《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9.《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30.《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31.《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八、其他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37.《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_行)国家旅游局》 38.《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

H. 旅游法规的目录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法的起源和本质
一、法的起源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特征
四、法的渊源、分类及法系
第二节法律体系与法律关系
一、法律体系
二、法律关系
第三节依法治国的意义
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三、依法治国
案例分析
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二章宪法法律制度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三、宪法的监督保障制度
第二节我国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机构
一、国家制度
二、国家性质
三、政权组织形式
四、国家结构形式
五、国家机构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
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案例分析
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三章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任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
五、代理
第二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二、人身权
三、物权
四、债权
第三节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一、民事责任
二、民事诉讼时效
案例分析
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概述
二、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履行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三、合同的解除
四、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法律制度
第六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第七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管理
第八章旅游食宿管理法规管理
第九章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三章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
参考文献

I. 有关旅游的“安全生产月”法律法规的资料求详细的。很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 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条 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十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
(一)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协议;
(二)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三)非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
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
第十四条 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旅行社应当及时办理续存手续。
第十五条 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前款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与银行双方同意依照《条例》规定使用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与银行双方承诺,除依照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旅行社符合《条例》第十七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
第十七条 旅行社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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