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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 2021-05-02 05:23:59

❶ 政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哪些

政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监管的责任。
1、企业是生产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受益者,理所应当是责任的承担者。
2、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人说“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这说明安全的重要性。但实际上是“没有生产就没有安全”,生产才是主体,没有生产就不存在安全不安全,安全不是目的,生产才是目的。
3、所以,安全工作一定要适应生产活动的需要,而不能脱离生产活动的实际,脱离了这个实际,生产者要么造假,要么不执行。所以有人说“安全生产要求再高也不过分”,我认为是没有道理的。
4、当然,以上所说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是合法的,以人为本的。

❷ 请阐述你单位如何落实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1、强化责任落实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的领导责任。要强化安全生产的主动意识,由过去被动抓安全变为自我主动抓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理念,充分认识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从高层管理人员到项目经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过程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环节,形成人人抓安全的局面。企业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组织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和安全员是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制定者,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仅靠几个安全员管理安全是不够的,必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动广大职工参与现场管理。控制自身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人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最大隐患,只有加强对人的安全教育,不断强化人的安全意识,提高人的安全文化素质,增强人的防范意识,规范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才能筑起牢固的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
单位领导要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负起责任,把"安全第一"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施工特点进行安全教育,针对不同工种和不同部位,告知他们本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及危害因素,如何消除隐患,控制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代安全管理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了很高的专业素质要求,他们不仅要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工作,还必须了解本单位的施工生产,掌握并熟练应用系统安全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参与并指导,监督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高素质的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变得越来越迫切。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把责任心强、具备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熟悉管理知识的人员充实到安全管理岗位上来,让他们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4、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企业生产施工现场是动态的,要结合施工现场环境,合理布置施工设备、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和用电设施到位,做到施工标牌化,材料堆放标准化、安全标志规范化、环境防治意识化、作业过程有序化,对施工机具和人的各种不安全行为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及时整改,认真排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加大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是企业和工人的“救命钱”,也是预防事故的最有力保障。安全投入减少,导致安全技术装备、防护设施不能到位,不安全因素不能及时消除,极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因此,要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就必须持续有效地进行安全投入。购买新设备时,必须同时购买与其配套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操作人员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管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工伤保险是劳动安全的“保护伞”,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6、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到企业各个部门和各个生产环节的系统工程,安全不是单纯哪一个部门的工作,单靠某个部门的努力是绝对不行的。这就要求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在履行好自身职能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如安全培训作为提高员工安全素质的手段,是一项涉及面广而又复杂的工作,不可能也不应该由人力资源部单独完成。如果将安全工作看作是某个部门的事情,那么安全工作肯定做不好。
7. 严格奖惩,增强员工爱岗敬业的责任心
安全生产同时建立奖罚机制,目的在于奖勤罚赖、奖优罚劣。对那些提出重要建议,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要给予奖励。尤其对那些对认认真真、任劳任怨、在工地上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专兼职安全员,要给予必要的激励和奖励,使他们在安全管理的岗位干的更踏实、更有干劲。

❸ 泉州旅游行业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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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如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目前在一些企业中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严格不起来、安全制度落实不下去”等现象。为此,要以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动力,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消除不安全因素与隐患。
加强领导,形成共管合力
一、 健全企业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网络
建立由企业的领导层、管理层、工会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网络”。企业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的运行下,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政令畅通,消防安全工作信息反馈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受控局面。企业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下,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和“119消防日”等消防安全活动,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营造消防安全文化的氛围。
二、构建消防安全生产格局
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充分发挥党政工团的优势,由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加强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在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季度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和部署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以及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决策,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能,并充分发挥党群组织的作用,加强消防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工会、共青团要围绕消防安全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活动。建立信息、法律、技术、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构建消防安全生产格局。
落实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责任制
一、 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联合发出的公发[2004]4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地位,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员工安全行为、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企业生产效益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企业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基层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将消防安全考核指标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基层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要一级抓一级,一级查一级,防止断层、死角和盲区。在企业内部实施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按消防安全管理奖惩规定,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进行奖惩兑现。
三、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根据公安部第61号令规定,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与上级公安消防管理机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与各部门、基层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企业经营单位与外包工程队和租赁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仪书》,做到层层签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重点单位”与市消防局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完好,不产生“三合一”隐患;企业负责人以法律文本形式,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使每一个员工以安全法规为准则,自觉遵守自己的安全承诺,按企业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对所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其风险抵押金将作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企业对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奖惩制度”,每年度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状况,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对其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奖惩兑现。
完善管理机制,规范员工行为
一、建立消防安全运作机制
消防安全运作机制是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明确消防安全机构的责任和管理方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是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规范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行为。消防安全运作机制的关键是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二、建立安全监督反馈机制
消防安全监督反馈机制是对消防安全运作机制实施监督,使企业在安全生产运作过程中处于有效的安全控制状态,并实现事前安全预控管理。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在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对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和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方案供企业领导层决策。
三、建立消防安全激励机制
消防安全激励机制是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能源。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发展的需求,积极开展安全质量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员工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自我约束、自我调整和自我纠正,使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以激发员工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发扬创新精神,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建立评价体系,加强重点管理
一、建立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建立消防安全评价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系统、科学的评价,按消防安全评价检查标准进行对照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查找、分析单位潜在的危险因素和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和措施,为管理者决策提供依据,使企业能够及时控制事故隐患,持续有效地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法,建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新机制。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体系的重要意义,是有利于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利于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利于企业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并自觉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二、加强消防重点单位管理
根据公安部第61号令规定,重点对学校、医院、酒店、大楼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和“消防重点部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尤其要加强落实明火作业审批和看火监护制度、舱室涂装作业安全防爆燃制度、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等,并以交通部《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JT/T440)标准,对运输和旅游船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与管理,建立《船舶防火档案》,开展消防应急演习和义务消防队演练,加强日常消防安全巡查,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消防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
开展专项整治,
加大检查力度
一、加强对
“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检查与整治
企业对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重大危险源”,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安全整改措施,并责任到安全部门和人。对明火作业和危险品仓库等重点部位要进行重点监控,对隐患要进行跟踪检查,直至隐患全部消除为止。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整改实施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机构上报。
二、加强对
电热器具使用管理的检查与整治
为吸取违章使用电热器具而发生火灾事故的教训,企业可推行“电热器具使用许可证”制度,严格按使用电热器具“6项规定”要求,安全规范使用电热器具。企业员工使用电热器具时,必须持有“许可证”、必须在固定位置上使用,电源线必须符合负载要求,必须使用开关式插座,必须配备灭火器,必须张贴使用规则。禁止员工在宿舍房间和船员舱室内使用电热器具,以确保电热器具使用安全。
三、加强对
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按消防设备管理规定,对各种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进行登记、维护保养和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保证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在采购灭火器材等消防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其生产单位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以及检验合格证,对无经营资质单位的伪劣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四、加强对
租赁单位安全隐患的检查与整治
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规定,企业所属单位以及租赁单位的车间、仓库、宿舍不得设在同一幢大楼内,车间、仓库应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尤其对租赁单位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检查与管理,杜绝“三合一”现象存在。经营单位与租赁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由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对经营租赁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对外包工要按《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对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落实防范措施,狠抓安全整改
一、坚持
“三同时”原则,把好安全设施关
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坚持“三同时”(消防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原则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范要求对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投入资金,应当纳入企业建设项目概算,并由财务总监实施监督。
二、安全自查找原因,
消除隐患保安全
企业针对事故频发的特点,要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企业消防安全检查组,根据消防安全检查标准,对所属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发出《隐患整改书》,令其按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整改复查。特别是船厂等明火作业单位,要严格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加强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杜绝违章动火现象。各单位要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仓库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尽快整改和消除,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彻底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制定应急预案,强化责任追究
加强企业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意识,以“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定期分析、排摸和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员工上岗前进行安全告知制度,告诫新上岗员工遵章守纪,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要“在管理上抓环节、在措施上抓落实、在机制上抓长效”,重点抓好事故前的安全预防工作,并以先进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和专业技术,强化企业消防安全预控管理。
企业应对所属学校、医院、酒店、集体宿舍、综合办公大楼、危险品仓库以及消防重点部位,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消防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并按消防安全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必须的消防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明火和无关人员入内;在每一层楼和每间房间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在大楼出口通道处,按规定设置明显的紧急疏散安全标志,保持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封闭和堵塞安全出口通道,如遇有紧急情况时,应确保员工安全疏散和撤离。各单位的义务消防队,要按消防安全应急预案要求,加强消防演练和演习。船厂要建立专业的消防队伍,按消防救火技术规范要求,配备消防救火装备设施,加强消防队的救火灭火的能力,并按消防安全应急预案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消防安全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及事故隐患,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干部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存在失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要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其责任。
提取管理费用,保证安全投入
一、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按照中央企业要建立长期持续投入机制,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的要求,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金制度,提取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费用,形成企业消防安全设施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金的提取,是根据企业生产发展和新开发项目情况,按年度生产量和效益来确定提取安全费用的标准,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基金实施办法》,在企业所属单位予以实施。安全经费要列入企业年度预算,确保消防安全设施所需资金的投入。
二、对消防设施投入资金进行监控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消防安全设备添置、更新计划,对消防安全设施进行必要的资金投入,并由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予以保证。除此以外,对新建、合作和租赁项目,必须在其投资和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消防安全设施维修管理费用,用于安全设施添置、维修保养和隐患整改等,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将对消防安全设施资金的投入进行监控。
加强安全培训,
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一、领导层的知识培训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按消防局的规定,组织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消防局组织的企业领导层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使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都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法定培训,并按规定参加消防局年度复训。
二、管理层的岗位培训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年度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计划,组织企业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消防局组织举办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班,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法定培训,使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消防局年度复核和换证培训。
三、操作层的岗位培训
企业组织所属各单位的明火审批和看火监护人员,参加消防局举办的消防安全专业知识培训班,进行消防安全专业知识培训,并要求各单位尤其是船厂,一定要严格执行明火作业管理规定,必须持有消防局发放的动火证和看火监护证才能上岗作业,并按“10不烧”规定,规范操作,严禁违章动火作业。未经消防局培训的无证人员,一律不准上岗动火作业。

❺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5-17 点击:541
江西省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化厅、气象局
(2005年10月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江西省旅游安全监管职责,防止和减少旅游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运管、海事、船检、公路)、建设(园林、规划)、质量技术监督、气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遵循“职责法定,依法行政”及“谁主管、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旅游安全生产的主体,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政府关于旅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对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定,依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旅游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和实施对旅行社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监督旅行社制定旅游团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监督旅行社对社内陪同人员(导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交通安全基本常识和交通事故现场自我救护知识纳入导游教育培训之中,提高导游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配合协助交通(运管、海事、船检、公路)、公安(交警)、安监、气象防雷等主管部门加强旅游交通(含旅行社运车辆和船只)的安全管理;
配合协助公安(治安、消防)、质监、食品药品监督、气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星级饭店和旅游购物、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负责所辖景区(点)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设、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门所辖景区(点)的安全管理;
配合协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监、质监、气象(防雷)等主管部门加强旅游景区(点)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关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七)依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定期召开安全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分析旅游安全形势,采取改进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游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及年终四个时间段)将旅游安全生产状况、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安全问题,向同级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
(九)协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旅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二)协调解决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组织、指导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依法组织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安全专项验收。
(六)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旅游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及各级政府安委会的部署,依监督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组织专家对旅游景区(点)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旅游场所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对旅游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旅游设施的消防安全设计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省政府对消防安全“三个一律”的要求,对旅游景区(森林除外)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依法对旅游场所(不含森林)火灾事故实施扑救并进行查处。
第七条 公安治安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的治安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强拉强买、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法加强对旅游景区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影响景区形象的“黄、赌”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
(三)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旅游景区举办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旅游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个一律”的要求,严格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负责依法签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监督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按照国家有关检测标准对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工作。
(三)负责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依法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将违法行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所属单位。
第九条 交通(运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门,分别依法对水上旅游交通安全、道路旅游运输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对道路、水路旅游运输业户经营资格的审查,核定经营范围和运行区域,禁止旅游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严把旅游运输市场的准入关。
(二)负责旅游般舶安全质量的法定检验;督促企业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严把船舶(车辆)技术状况关。
(三)组织、指导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企业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
(四)依法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严格对景区(点)客运站(港)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五)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管养的旅游公路养护,设置或完善危险路段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公路巡查,及时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飞石等公路安全隐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畅。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景区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点)的规划、设计能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对旅游景区(点)新建、改建、扩建的游乐设施等各类建设项目及新开辟景区(点)的规划、设计审批时,必须综合考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景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旅游景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处并督促整改房屋建筑施工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气象(防雷)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点)防雷设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防御气象灾害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旅游景区(点)防雷设施安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防雷安全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督对旅游景区(点)旅游设施和文物古迹等旅游场所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国家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设施的防雷装置,加强技术指导和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质量审查验收,确保安装符合标准。
(四)负责对新建旅游设施的雷击风险评估的督促和认定。
(五)加强对防御气象灾害的指导,负责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培训。
(六)负责及时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报警报。
第十三条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照职责切实加强所辖景区景点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处理好保护与利用、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是: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要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权进入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或旅游区(点)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旅游设备、设施存在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及时通知企业恢复旅游经营。
(四)对不符合保障旅游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应该在十五天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影响旅游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设立并按核准的范围经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游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二)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生产安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并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五)重视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职工培训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对新聘、转岗或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岗位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在开业前必须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请对所使用的安全设施、及游乐设施、设备,防雷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审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
对已经营业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完善各类安全设施,并保护良好运行状态。安全设施应每年经法定检测机构至少检测一次,合格后方可运行。
(七)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车、游船、缆车、游乐设备和其他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在运行前例行全面的检查,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开展登山、驾车、漂流、探险、蹦极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特殊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并经常进行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搞好维护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适用状态。
(十一)妥善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经营使用,项目竣工时,应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项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开业;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必经的安全评价。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对策;应当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确需进行分别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旅游安全形势和特点,确定督查重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时,应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抄报备案。
第十九条 旅游事故发生后,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同时报警,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发生死亡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3小时内报至省级有关部门。
(二)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启动应急,通缉现场抢救,全力救护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尽是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严格保护现场,不得故意破坏和毁灭有关证据。
(四)积极稳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应急救援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二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安全生产事项审批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批或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旅游管理局;有关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负有旅游安全生产相关监管责任的部门(如公安、消防、建设、交通、质监、气象、文化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单独注册的景区(点)、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交通运输公司(车队)、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及旅游设备、设施项目经营者等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江西省旅游局和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旅行。

❻ 如何做好景区悬崖栈道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行业安全管理。相关区旅游委要主动协调属地相关政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属地旅游景区玻璃栈道等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和预警提示,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导企业隐患整改。相关区旅游委要严格督导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恶劣天气暂停运营、游客最大承载量、专项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以及企业隐患整改。主动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隐患排查。同时要适时面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建议旅行社和游客暂时停止去存在隐患的玻璃栈道游玩,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谁建设、谁运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企业玻璃栈道等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一是对已建成运营玻璃栈道等旅游项目的景区,要尽快组织委托勘察设计、钢结构、玻璃材料、隧道、旅游安全等领域的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开展安全技术检测和安全风险评估;二是尽快开展瞬时最大承载量和日最大承载量核定,并采取技术措施确定游客流量,及时分流限流游客;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定期专项安全检测、设备保养、教育培训、各类预案、岗位责任等制度,全面细化保障措施,确保各类管理制度健全;四是配备必要的安检设备,保证玻璃栈道安全运营。如:配备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等,防止易燃易爆、重物失落(如相机)等意外事件发生造成玻璃损坏;五是完善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尤其是在假日期间,要增派安全员严看死守,强化巡查,及时疏导,切实加强玻璃栈道等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

❼ 旅游安全承诺书怎么写

人民政府:
为贯彻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06]69号),我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认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深入开展“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双百日承诺”活动,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积极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觉接受政府及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
二、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灯、各种消防标志齐全并符合要求,疏散通道畅通。确保安全资金的投入,满足消防安全的需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佩戴、使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三、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使从业人员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地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四、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五、单位如发生重大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立即停业整顿。因未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导致安全事故的,接受20万元经济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承诺,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安全投入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单位接受不低于50万元罚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2—20万元罚款;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接受2万元罚款;未设警示标志或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接受5万元罚款;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接受2—10万元罚款;与从业人员订立免责或减责协议,接受2—10万元罚款等等。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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