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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5-02 23:11:03

1. 漂流的具体要求有什么限制体重么

漂流的年龄要求:

惊险刺激漂流仅限于14岁以上至5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中青年游客。

漂流的身体要求:

  • 55岁以上和14岁以下游客若参与漂流的,必须由公司安排安全员特别护送;

  • 孕妇、饮酒过量者、体弱、伤残、风湿病、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癫痫病、恐惧症、精神病患者不得参与;

  • 溪漂流时间较长,一定会全身湿透的请大家一定要带一套换洗衣服,尽量选择简单、易干的衣服,但不要太薄或色彩太淡,否则万一掉到水里会很尴尬;

  • 为避免晒伤建议穿长袖衣裤,带防晒油.随身备些防蚊水或蚊不叮,创可贴等药品类;

  • 在天气气温不高的情况下参加漂流,可在购买一件雨衣,穿上雨衣后漂流。

2. 修建人工漂流需要旅游局批准吗

修建人工漂流是需要审批的。

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不完善的景点是禁止开办漂流项目。凡河道未经安全认证就冒险开业、罔顾气象条件也要开放的景区一律停止经营。凡设立水利旅游项目,须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合格后方能立项实施。

漂流景区开放前,应对本区域和上游的气象条件,要有充足的准备,充分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是要成立专职的水情观察员队伍和水上救护队伍,开展长期性的巡查、测量、救援等工作,并加强相关培训。

(2)废止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2013年,全国漂流研讨会选择在“中国漂流之乡”召开,酝酿出台我国首部《漂流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即将出台的《办法》在漂流行业规范管理、场地设施建设、从业人员素质、漂流装备与技术等方面做了科学而详细的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刘刚表示,出台的《办法》主要从市场化、产业化高度去规范漂流经营管理。从省质监局了解到,由清远市清新县质监局承担制订的广东省地方标准《双人皮艇漂流旅游安全规程》已率先发布实施。

清新县质监局于2005年向省质监局申请承担制订《双人皮艇漂流旅游安全规程》,获批准立项并于2007年4月通过了省质监局组织的专家审定,现已公布实施。据悉,这是我国第一个双人皮艇漂流旅游标准。

《规程》对漂流落差、流速等关键指标做了严格的限定,使得安全的同时兼具刺激。例如,限定了落差在1.5米以上不得垂直下落;限定了落差2米以上落差角度不得大于40度角;限定了水道的弯度不得大于75度角等。

3. 漂流的具体要求有什么限制体重么

漂流的要求基本没有什么,对于成年人的体重也没有太多要求,只要不要太重就可以了。

漂流时的注意事项

1、注意安全,一定要绑好救生衣,不要故意晃动漂筏。

2、幼儿、老年人以及有心脏病、高血压的人等不适宜参加漂流。

3、漂流时不要做危险动作,一般来说,漂流河段都是比较安全的,只要不自作主张随便下船、不互相打闹、不主动去抓水中的漂浮物和岸边的草木石头,漂流筏不会翻。



(3)废止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漂流的发展

漂流的发展伴随着人类的历史,它和许多娱乐、运动一样,源于人类最初的生活、生存、交通、战争,从而发展成为一项参与性极强的娱乐休闲旅游项目及极富挑战、竞赛性的体育运动。

漂流最初源于爱斯基摩人的皮船、印第安人的树皮舟、中国的竹筏、木筏。这些都是为了满足他们生活、生存、交通、战争的需要,而真正广泛的漂流运动,在二战之后才开始发展起来。

二战后一些退役的充气橡皮艇被一些喜欢户外活动的人发现,他们开始买来自娱自乐。后来,随着战后经济的复苏,户外活动有了较大市场。他们便着手改进橡皮艇的规格,完善各种装备、器材,不断提高技术,经营起了商业性的漂流旅游,这些人成为美国第一代商业漂流经营者。

4. <旅游安全管理的思考> 帮忙写个大纲和论文

旅游安全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的生命线,在旅游业中扮演着极为重要而特殊的角色。
第一,安全是旅游活动进行 的保障。旅游安全为旅游者的精神愉快、身心放松提供了最大保障,使旅游者能真正融人到旅游地 的异地生活体验中。
第二,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第三。旅游安全随旅游业的发展而日益 出现、屡见报端。较早引起广泛关注的当属1994年3月31日发生在浙江千岛湖的特大抢劫纵 火杀人案,造成32人死(其中24名台胞)。旅游安全问题的客观存在损害了旅游地形象,给旅游者心头蒙上阴影,并对旅游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旅游安全音理现状分析
1、概况 目前旅游安全尚未得到应有的社会关注,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据统计,1999年全国仅上报国家旅游局的旅游安全事故就达40起,共造成54人死亡,99人受伤;其中,急病脱险3人。
2、宏观管理法规 现有旅游安全法规大体分为三类:(1)旅游主管部门颁布的全国性旅游安全法规,如《旅游安全管 理暂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关 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2)其他相关部门颁布的全国性相关法规,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国标GB/T16767—1997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3)旅游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性 旅游安全规章,如《吉林省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这些安全法规几乎涉及旅游业运行的各个方面,大体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旅游安全管理法规体系。然上述法规多停留在操作层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3、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除国家旅游局外,旅游业正常运作尚有其他主管机构。例如,旅游景区的 主管机构有旅游局、建委、林业厅、环保局、消防队等。这些部门共同形成了旅游安全管理的外围 机构群体,能比较有效地抑制安全问题的发生。但也容易因主管机构多且分散而形成多头管理和管 理的“真空地带”,造成旅游安全管理的低效。旅游行业内部,虽有部分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 (尤其是饭店)设立了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或设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但至今尚有为数不少的旅游企事业单位连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也没有。
4、旅游安全配套设施 作为较早与国际接轨的行业之一,旅游企业能够及时地引进或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和新设备,配备相应 的安全配套设施,如饭店业中的防火防盗系统、闭路监视系统等。但由于折旧年限、安全使用年限、资金问题等的客观存在,旅游安全设施设备者化、配套不齐全、产品质量不合格现象依然存在。
5、安全管理范畴 现有旅游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消防管理、治安管理、食品卫生管理等几大内容,并随着消费者意识与服 务意识的增强,增加了旅游投诉管理;从内容上涵盖了较为成熟的旅游项目如娱乐场所、游乐园、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等。但由于一些颇受旅游者欢迎又对安全需求较高的参与型、探险型特殊旅游项 目(如蹦极、漂流、空中滑翔、热气球观光)的迅速兴起;管理法规、措施相对于经营的滞后性( 时至今日尚无类似《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蹦极、滑翔、热气球安全管理办法);地方和 企业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因此,一些新兴项目尚未及时纳人安全管理范畴,新兴旅游项目的安全 事故时有发生。1995年4月23日,湖北省神农溪发生漂流翻船事故,8位台湾游客和3名船 工死亡;1996年3月,广东飞图游乐城一热气球失控,一香港女游客坠地死亡;1999年1 0月,上海锦江乐园一台湾游客跳蹦极致死;1999年10月3日,贵州马岭河峡谷发生缆车坠毁事件,14死ZI伤。6、旅游管理部门(者)安全认知 旅游安全问题的破坏性已引起旅游管理部门的重视。表现在:①旅游管理部门注意到旅游旺季、重大 节日、重大旅游活动等特殊时期的安全保障问题。2000年“五一”前,国家旅游局下发有关通 知,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准备,并公布了旅游投诉热线电话;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还于“六一”前对 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各级旅游主管机构更于2000年国庆节“黄金周”到来之前启动了旅游 预警预报系统。②关注可能影响旅游者生命安全的环境因素。1995年以来,除国家旅游局的正 式文件外,安徽、陕西、浙江、贵州等地方旅游局也分别发出了《关于加强汛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 急通知》、《关于加强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海外旅游者人身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漂流安全管理的通知》。③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如1996年重庆市开创性地采取评分方式,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各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尽管如此,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仍存在主观认知不够甚至认识错误的问题。杨建原(199 7)认为至少有两方面原因(一、认为安全问题上报与否关系不大;二、认为安全问题上报会为本 地带来不良影响),使得自1993年《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发布之后落实情况 不尽人意、旅游安全事故未能及时上报问题仍然普遍存在。1996年,国家旅游局共收到旅游安 全事故通报、报告25起,其中,旅游管理部门上报的仅6起。显然,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行为对掌握安全动态、及时妥善处理和消除安全事故带来的不良影响、完善旅游安全环境造成极大的障碍。
二、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的思路与对策
1、加强旅游安全的宏观管理 由于旅游安全的敏感性与负面性,旅游安全问题较易被掩盖或扭曲而失真,旅游安全问题也未能引起 有关部门的充分关注。因此,切实提高旅游安全管理意识,加强旅游安全的宏观管理,从政策、法规制订到安全指标、经费确定等给子扶持,以切实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强旅游安全统计并张榜公布 一方面可建立专门的旅游安全统计资料库,另一方面可以与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医院、保险部门联 合建立安全信息网络。统计资料既是作进一步研究的基础性资料,又是寻找症结、解决问题从而加 强安全管理的先导。旅游安全统计还应向社会公开。这至少有如下优点:一、有利于引起旅游者注 意,提高旅游者的安全意识;二、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以加强安全管理,尽可能控制安全问题的发生;三、教育和督促发生安全问题的部门(企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设立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设立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由专人负责,能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有效控制安全问题。 尽管部分旅游行政部门、旅游企业(主要是饭店)设立了专门机构,但地方旅游部门、景区和旅游企业的旅游安全机构还有待完善。
4、建立社会联动系统与设立旅游警察 建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由旅游地居民、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管理、治安管理、社区医院、消 防、保险、交通等多部门、多人员参与的社会联动系统,形成共享资源、社会关注旅游安全的局面。可考虑设立旅游警察,作为社会联动系统的主要执法力量。
5、完善旅游保险 这是做好安全事故善后工作、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证,也是社会联动系统、旅游救援系统的基础 。目前我国旅游保险尚不甚完善,因此,改革旅游保险制度、制定便于各种旅游者投保的险种是旅 游保险的发展方向之一。根据《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1997年3 月1日发布),旅游意外保险属于强制险种。但旅行社在履行这一强制性义务的同时,可由旅游者根据自愿原则向保险公司购买除强制性意外保险外的其他旅游保险。
6、加强旅游医疗卫生保障 这也是旅游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包括旅游地的旅游涉外定点医疗单位、保健疗养设施、康复专项旅 游设施或旅游产品、旅游区内的医疗站或医疗点、餐饮场所的食品卫生管理以及旅游地、旅游区的空气质量指标等。
7、加强旅游安全宣传与教育,提高旅游安全意识 确保旅游安全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公众教育。由于旅游安全认知现状不容乐观,旅游经营管理人员 没有充分认识到旅游安全对旅游业的重要性,部分旅游者对安全也没有客观的认识。旅游安全问题 很大程度是由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的疏忽而引发的,因此,旅游安全宣传和教育尤为必要。宣传 教育既要面向旅游者又要面向旅游地社区和旅游从业人员。前者可通过旅途中的各种告示和旅游从 业人员的安全建议等达到目的。旅游从业人员安全宣传和教育包括两部分内容:一为旅游安全问题的危害性及其与旅游业的关系,二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8、构建旅游安全( 管理)学科 鉴于旅游安全在旅游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所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系统研究存在的空白及旅游业发展的 深远影响,建立与完善旅游安全学科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其任务在于对我国旅游业运行中的旅游 安全问题进行全面深人的分析与研究,揭示旅游安全的运行规律及其本质,创建旅游安全的管理模 式和控制指标,从而得出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对策与措施,为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规范和标准提供理 论依据

5. 游客漂流时落水不幸溺亡,景区需要承担责任吗

我觉得游客要是在景区里面,漂流时不幸落水溺亡,景区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因为在这种具有危险性的娱乐项目上,想去,必须保证好每一位游客的生命安全,切实做到在游客们遇到危险的时候能够及时的对游客进行救援,这是每一个景区所都应该必须具备的一方面。然而在池州景区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

在溺水男子的父亲将景区告上法庭之后也是判景区赔偿21万,理由就是景区的教员及时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此我也想告诉大家,虽然假期到了,许多人都会选择出去郊游,但是都应该尽量避免那些危险的项目,并且要遵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能擅自行动,而那些具有危险性的项目要切实做好对游客的人身安全的保护。

6. 笔架山漂流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秩序,加强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的江、河、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它相关人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但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
有运输船舶通航的河流、水库、湖泊禁止开展经营性漂流活动。
本规定中“水上漂流”的含义是指以橡皮艇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 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港监)机构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所有人和经营人

第四条 所有人和经营人在开展漂流经营前,需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漂流项目的批文,申请当地主管机关组织对漂流航道进行查勘评估。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少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艇筏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不得小于1000米。
第五条 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具备主管机关出具的漂流航道评估报告,漂流艇筏必须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从事漂流的漂流工必须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六条 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对水上漂流的安全负责,并做到:
(一)严格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配足合格的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主管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反应计划,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在旅游景区内开设的水上漂流项目,应由景区管理部门按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机关申报,并要指定专人负责漂流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凡由旅游团体组织的水上自漂活动,事前应向主管机关申报,经主管机关对漂流航道、漂流工具、漂流工进行评估、审核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十条 漂流工具必须是具有船用产品证书的漂流艇筏。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持其船用产品证书向当地船检机构申请初次认证。营运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认证。
第十一条 漂流艇筏必须按核定乘员定额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船上必须具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名称标志,标明乘员定额,严禁超载。
第十二条 漂流艇筏应当按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核定乘员6人(含漂流工)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1名以上漂流工;核定乘员6人(含漂流工)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2名以上漂流工。漂流工的配置由从事漂流活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漂流水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漂流工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且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漂流工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不少于10天的培训,并经过实际操作、安全规章、游泳、救生等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四川省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水上漂流行为必须在主管机关核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禁漂水位线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主管机关划定的危险地段标明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救生点。各安全救生点应配备1只带绳的救生圈和1部手持VHF无线电话,保证各安全救生点之间能保持通讯联系。
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上下旅客处设置保障游客上下安全的码头或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六条 经营人应在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在漂流前由漂流工或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游客必须在穿好救生衣后,方准上艇筏漂流。并自觉遵守“游客须知”的要求,服从管理人员和漂流工的指挥。
第十七条 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第十八条 漂流工在漂流中必须穿戴好救生衣,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了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第十九条 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及游客自漂,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条 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一条 漂流艇筏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在确保当日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第二十二条 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现场附近的船舶及橡皮筏和人员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按《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主管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还适用吗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还适用的,这一点很确定的!

8. 野人谷漂流的安全制度

野人谷漂流安全
1、护漂:从起漂点到终点每个险滩均有足够的安全员现场监护,岸上有专人专车巡护,让您漂的放心,玩的安心,有惊无险的体验与浪共舞的巅峰激情。
2、水情:在漂流河段上游设有专门的水情监测员,确保漂流安全。
3、疏散:有便捷、足够的上岸通道,随时随地可以疏散至安全地带。
4、制度:在漂流前均有导游为客人讲解漂流安全公告及注意事项,公司内部有严格的安全制度。

9.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四)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五)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七)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旅游安全管理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二)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三)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四)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五)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二)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的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三)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四)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事故经过及处理;
(二)事故原因及责任;
(三)事故教训;
(四)今后防范措施。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业整顿;
(五)吊销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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