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活动安全检查
㈠ 观光型景区的安全工作有哪些重点
你好,请参考:
全市将启动旅游安全和服务保障大检查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旅游景区景点安全工作会议获悉,为确保春节黄金周及全年涉旅工作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目标,全市将立即启动春节黄金周、春季旅游旺季旅游安全和服务保障大检查活动。同时,今年还将完成建设“平安旅游”防控监测系统,及时发布热点景区景点最大承载量警示信息,提升预警防范能力。
及时发布热点景区警示信息
据悉,去年市旅游局完成了成都旅游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工作,通过指挥平台加强了对全市旅游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和旅游安全应急工作的指挥调度。
为进一步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今年,我市将在上半年完成“平安旅游”防控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利用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媒体技术,及时发布热点景区景点最大承载量警示信息,提高安全提示信息的受众面和实效性,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深化与气象、国土部门合作,提升旅游行业地质灾害、特殊天气预警防范能力。
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为充分发挥旅游协会行业自律监督作用,在已成立旅游饭店协会、旅行社协会和导游协会的基础上,市旅游局拟成立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酒店、星级农家乐等企业协会,健全涉旅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加强涉旅协会的行业自律和协调能力,通过协会章程、行业自律管理,协助做好涉旅企业旅游安全机制体制,开展安全标准推广和安全培训。
同时,将进一步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领导带班的应急值班值守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应急响应及时有效。昨日的会议要求,全市上下要严格按照规定报送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对迟报、谎报、虚报、漏报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检查旅游安全和服务保障
根据会议精神,全市将立即启动春节黄金周、春季旅游旺季旅游安全和服务保障大检查活动。通过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游客密集场所、交通集散地、旅游住宿设施、旅游景区、旅游餐饮场所、旅游娱乐场所、旅游节庆活动等重要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排查旅游车辆、索道、缆车、观光车、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等重点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现场提出整改意见,下达书面整改通知。
受检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整改,确保整改实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受检单位整改不力的,要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置。
㈡ 如何将春节期间的旅游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将春节期间的旅游安全工作落到实处需重点做到以下方面:
重点针对春节期间可能会出现的特殊旅游安全隐患:如酒后旅游人群多、游客可能携带烟花爆竹、春节庆祝活动频繁、老人儿童游客比例高、可能会出现雨雪冰冻恶劣天气等情况,制定预案,重点检查。
1.春节酒后旅游安全检查,重点应对可能会出现的酒后旅游行为,景区做好对游客饮酒后出行的管理预案,加强拒绝酒驾的宣传教育工作。
2.加强春节旅游车流和人数激增的应对。春节期间返乡群体庞大,许多外出人员自驾回乡过节,加上春节期间外地的自驾游群体,造成了人流量、车流量远高于一般时期。需要加强对景区人流量、车流量的监控和疏通,切实做好重点区域游客密度的管理;交通部门需要做好旅游车辆的指挥工作,保障游客和群众在春季期间的安全、顺畅出行。
3.预防春节期间可能出现的不良天气影响。冬日气温偏低,春节期间经常会出现降雪和冻雨,致使游道更加湿滑,增加游客滑到、摔伤的风险,需要加强防滑风险的提示,如遇特殊恶劣天气需及时封闭景区。
4.加强对游客携带烟花爆竹进景区的安全检查。虽然景区一向禁止燃放烟花,但由于春节期间全家出游群体较多,儿童游客占比较高,携带烟花爆竹在景区燃放的可能性骤增,从而造成安全隐患。为此,加强对游客携带物品的检查以及对游客防火意识的宣传教育,做好景区的安保、防火工作。
5.春节庆祝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各类节庆活动皆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如踩踏、火灾及盗窃等。因此要切实做好春节庆祝活动现场的人流疏通、检查春节庆祝活动的用电和用火设施设备,保障节庆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6.春节期间的旅游建筑工地安全管控。
不同于普通节假日,春节期间旅游建筑工地技术人员及工人可能会全数返乡,各工地因无人管理可能会出现游客误入、设备发生故障或引发事故。需要派专职人员加强旅游工地管理,确保工地无安全事故发生。
7.春节期间用电安全的检查与宣传。春节期间取暖设备、家用电器和照明不间断使用,是用电高峰期,同时也是用电事故多发时期。因此,家庭及景区设备设施用电安全也是节日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的重心。需要加强对景区存在用电风险的线路进行排查;同时加强对员工春节期间的用电安全宣传。
㈢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安全检查讲的是什么
1、旅游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旅游权利的含义包括:一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二是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3、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4、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得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各种事实的总称,(1)它是一种规范性事实;(2)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3)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5、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根据个人的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包括旅游活动在内的所有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亡的最经常的事实;6、合法行为是主体依法所实施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行政和司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违法行为、行政和刑事违法行为。7、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因某种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形成;8、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使已经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的改变;9、旅游法律关系的消亡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结。10、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11、导游人员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12、计分管理制度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对导游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与否,经手扣分的一项管理制度。13、年审管理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进行考评的制度。14、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从旅游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15、旅游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就相关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或制度。16、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17、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讼案件的当事人。18、诉讼代理人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19、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20、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条件:(1)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内容包括要约人所希望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2)如果要约人表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2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们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23、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意思。2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5、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被确认无效或可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6、合同履行即双方当事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27、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兑现给付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28、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券,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但该债权主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9、撤销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可以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0、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时,双方当事人依法经过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31、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32、 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使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33、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34、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5、赔偿损失: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应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36、违约责任免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方式约定的可以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事由。37、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38、旅游投诉处理:是指旅游投诉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提出投诉,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经审查认定符合受理条件,予以立案的行政行为。39、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有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行为。
㈣ 研学旅行应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研学旅行是带孩子们集体走出课堂、走出校园的一种教育方式,在接触自然、接触社会的过程中,往往很多方面会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安全问题是研学旅行过程中面临的最重要的、老师和家长们最担心的问题。那么具体来说,研学旅行应该注意哪些安全事项呢?
1、 研学旅行课程设计阶段,就应该对要去的研学基地、用餐的餐厅、住宿的酒店、使用的大巴车等进行安全检查,只有符合了相关标准,才能签约并用于研学旅行过程。
2、 研学旅行出发之前应该为学生们做安全宣导,强调安全注意事项,例如上下车过程不要拥挤、行进过程中不要掉队不要打闹、有危险警示的地方不能去、有危险警示的物品不能触摸、身体不舒服及时告知导师等。
3、 研学旅行过程中应该根据学生数量专设若干个安全导师,专门负责学生安全,在每个活动前、后及时点名,有危险性的活动时确保学生的防护措施有效,极端天气中注意防暑保温,用餐的餐厅注意留取饭菜样本,住宿的酒店提前熟悉安全线路等。
4、 研学旅行过程中应该根据学生数量专设若干保健医生,负责携带医药箱,为学生初步处理突发的受伤或疾病。
5、 一次研学旅行之后,应及时总结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并提出解决问题和消除隐患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小以后课程执行过程中发生类似的问题。
6、研学旅行课程中必须为每一位学生购买保险。
㈤ 旅游安全须知都有哪些
现在经济条件好了,交通也那么方便,一放假大家就蜂涌而出装好行囊准备去旅游呢,但是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哦!
1、在旅游地购买食物需注意商品质量,发现食品不卫生或有异味变质的情况,切勿食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防止意外发生。
3、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不要暴饮、暴食或贪食。
4、为防止在旅游中水土不服,游客应自备一些常用药物以备不时之需。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药品。
5、旅行社不提倡、不安排饮酒,并对游客因饮酒发生的意外不承担责任。喜欢饮酒的游客在旅途中应严格控制自己的酒量,饮酒时最好不超过本人平时的三分之一;若出现酗酒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权益以及造成自身损害的一切责任由肇事者承担。
四、浏览观景安全事项
1、听取导游有关安全的提示和忠告,主要应预防意外事故和突发性疾病的发生。
2、经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潮湿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拥挤,迅速安全通过;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在侥幸心理。
3、游客登山或参与各类惊险刺激项目时,根据应自身身体状况进行,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避免参与自身身体无法适应的活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4、在水上浏览或活动时,注意乘船安全要穿戴救生衣;不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险河道。
5、乘坐缆车或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6、浏览期间游客应三两成群,不要独行。如果迷失方向,原则上应原地等候导游的到来或打电话求救、求助,千万不要着急。自由活动期间游客不要走的太远。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请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
7、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游客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五、购物娱乐安全事项
1、不要轻信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推荐。无意购买时,不要向商家问价或还价。
2、要细心鉴别商品真伪,不要急于付款购物。
3、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在热闹拥挤的场所购物或娱乐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包、提包、贵重的物品及证件;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游客在购物、娱乐时、主要应防止诈骗、盗窃和抢劫事故的发生。
4、在景点内娱乐时,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参与适应的项目;在自由活动期间外出娱乐活动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不要参与涉嫌违法的娱乐活动。
六、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1、注意听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中的时间和地点;认清自己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及颜色;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2、在旅游活动中,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请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
3、游客应带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证,并注意保存好。
风景虽美,但是也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财物,把东西合理的放置好,前外不要拿出一样掉了另一样,翻得乱七八糟最后什么都找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