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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 2021-10-04 07:53:25

『壹』 网红吊桥突然断开,旅游经营者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6月14日,湖南邵阳一网红吊桥突然断裂,几十人全部落水。据悉,该项目运行一年多,体验人数较多。当日吊桥上有20多人体验,吊桥突然断裂疑似是因为两端绳索老化发生断裂,才全部落水,没有人员伤亡。
吊桥所在农庄已停业整顿。据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事故没有造成人员受伤,但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我们已经停业整顿,暂时闭园,将对园内所有项目进行整改检修。”
事实上,网红项目出事并不是个例。2020年10月,重庆梦幻奥陶纪景区一名工作人员在乘坐景区高空速滑拍摄视频时不幸坠亡;2019年,青岛水准零点景区玻璃栈道整修,有孩子差点掉进海里;2018年,武汉的齐先生参与蹦床项目时,第四节颈椎粉碎性骨折,第五节骨折……尽管事故频发,但是高客流量仍然吸引大批商家引入网红项目。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的玻璃栈道、吊桥、观景平台的数量已经超过2000个。
除此之外,文创雪糕、沉浸式体验剧本杀、夜游等项目也在不断地进入景区,成为新的打卡引流项目。种种现象背后,其实是景区想要更快恢复营收,增加客流量,改变目前的困境。尽管五一与端午假期国内旅游迎来客流量高峰,但是放眼全年来看,景区依然处于艰难的恢复期,如何解决当下流量困境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01 景区被“困”
众所周知,受疫情影响,2020年的旅游行业遭受重创,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绝大部分的景区收入出现大幅度的下降,甚至亏损,这也意味着景区“靠天吃饭,坐地收钱”的经营模式需要改变。
一直以来,门票收入是自然景区的重要收入来源。然而,2018年掀起的重点国有景区门票降价热潮,推动着去“门票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中国大多数景区属于旅游观光型,基本都是“一次性”游览景区,游客去了一次之后基本不会再有第二次,甚至有的景区还被游客吐槽“不去遗憾终生,去了终生遗憾”。
另外,自然景区大多也受环境的影响,比如天气恶劣会导致营业收入的下滑;再加上传统观光游产品单一、游客停留时间短、旺季客流量有限等外部因素也会影响景

『贰』 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如何界定

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是要界定其是否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判断,
一是要符合民法“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达到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不允许经营者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是要符合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达到同类经营者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具体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效。是指一般情况下普通人所理解的有效措施,如经营场所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可疑人员的布控,最大限度地防止不法分子在经营场所伤害消费者的事件发生。二是要协助。是指在案发中及时制止不法分子的抢劫伤害行为,制止伤害结果的扩大,并在案发过程中协助拘拿不法分子。

『叁』 如何理解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中的群众性活动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作为义务承担者对于活动所存在的风险必须有一个理性的判断。在组织活动时,我们认为组织者可以理性的认知的风险的范围,就是组织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这从正向为界定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提供了判断依据。

所谓理性认知,从内容上讲,首先,应当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认知,法律、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或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组织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是对行业标准的认知,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要达到同类活动组织者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再次,是对双方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认知,例如在一些“老年团”的旅游活动中,旅游公司往往会针对客户的特殊性,约定提供标准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这也应被纳入义务人自身做出的理性判断。

『肆』 旅游中出事故旅行社需要负责任吗

旅行社作为旅游项目的经营单位,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尽可能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不必要的伤害。
旅行社对风险预见不足,未能事前做到充分的风险提示以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缺陷,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另,你可以咨询其他旅行社,比如神舟国旅西单旅行社,中国国旅这种大型旅行社。游客想最大限度得到赔偿,最好的办法就是谁有赔偿能力就应当首先起诉谁,而不是图省事、省钱,以合同违约起诉旅行社。当然,在旅行社中,比较大的旅行社是有相当实力的,如果以违约起诉,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没有问题的。

『伍』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旅游社未起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必须起诉第三人旅游社才承担补充责任吗

直接起诉旅行社即可,法院会将造成直接损失的那个人列为第三人。

『陆』 旅游公司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您好:
1、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旅行社应否赔偿?
答:我国《旅游法》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该法第70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没有尽到上述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赔偿吗?
答:我国《旅游法》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变更旅游景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依照该法第70条的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此可见,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游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不能以个别景点的变更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3、游客自己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的,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答: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负有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实践中,景区多以导游图、游览须知等方式提示游客。这实际已经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游客景区景点、路线以及提请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如果游客所走的路线是明确标明的非景点区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的,根据我国《旅游法》第70条第2款之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其责任应当自行负担。
4、旅店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旅店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住宿时被旅店保安殴打,旅店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上可见,作为旅店雇员的保安在工作期间将顾客打伤,旅店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旅馆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离开,是否为侵权?
答: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除了可以要求相关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保护外,自己也可以采取自助行为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自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必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但是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普遍承认适当的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旅馆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离开,如果在合理限度内,就属于合理的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

『柒』 公司组织旅游,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如有事故公司要负责人吗

答复如下:
一、公司组织单位员工旅游,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属于单位形式的集体旅游合同。 公司虽然作为订立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但单位员工才是接受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的旅游者。
二、如单位员工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事故,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据旅游合同的约定,单位员工可向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或者是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三、单位只是出资给员工购买旅游服务,单位对发生的事故无过错,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捌』 员工家属旅游签署了安全承诺书出了事故公司要负责吗

需要负责。 对于人身安全方面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签署了承诺书就免除责任。
如果在旅游中出了事故,
有旅游公司的,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据旅游合同的约定,单位员工可向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或者是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单位只是出资给员工购买旅游服务,单位对发生的事故无过错,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自行组织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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