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总局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责任
㈠ 当前中国旅游局承担那些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能:
(一)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制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
(二)制定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我国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制定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旅游机构,审查外商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资格,依法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承担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大陆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依法审批港澳台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审查港澳台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资格。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㈡ 几人旅游安全责任书
_______________活动,为了避免不要的误会和户外运动安全的特殊性,现在将列出我们的安全承诺以及免责声明,以及相关的付费注意事项。希望您能配合我们的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活动氛围,提供坚实的人身保障。
一,安全承诺:
1,安全第一,出游人员必须听从组织方的统一安排。
2,旅行时不可擅自行脱队,如有特殊情况,应告知带队老师,助手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其陪同下处理相关事物。
3,所有人员必须携带电话,以免发生意外,有事及时通知家属,保证电话全天开机,
4,出游人员注意,在户外会进行很多的剧烈体育活动,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最好勿带。
5,旅游期间注意饮食安全,身体不适者或不舒服及时告知领队或其他随队人员。
6,切勿理会陌生人的任何搭讪,以免上当受骗或者造成其他必要的麻烦。
7,所有人员都需按照营地组织方规定的时间返程,如因个人原因未及时跟随组织方返程的或自留未归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包括随游家属在内的责任)
8,由于在出游期间人员不遵守以上承诺导致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营地组织方无关。如在活动进行期间在承诺范围内发生人身,财产安全等损失,将由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二,付费注意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后,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支持与帮助,我们的进步需要你们的督促,对您造成的不便请您谅解。
承诺人:_________ 承诺人:_________ 承诺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㈢ 你作为未来的旅游从业人员,应担负起怎样的责任
我作为未来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担负起旅游宣传,旅游教育,安全教育等等的责任的。同时要做好服务责任。
㈣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规定旅游服务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的安全技能是什么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摘要】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规定旅游服务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的安全技能是什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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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回答】
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回答】
㈤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旅游安全行政管理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各区、县旅游局必须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熟悉安全业务的专业干部。
第七条 市、县旅游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县旅游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与旅游安全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规定;
(二)制定本辖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各旅游部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组织和实施本辖区的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
(六)对辖区的旅游安全工作进行通报或表彰;
(七)监督、检查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旅游者人身、财物的保险制度;
(八) 建立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一般事故,每月上报一次。重大事故,接到通知后,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九)直接参与重大旅游事故处理工作;
(十)受理本辖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一)负责组织召开本辖区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十二)组织交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教训;
(十三)协同公安、卫生、工商、园林等部门开展对旅游环境的整顿、治理工作;坚决制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强行兜售的不法行为;
(十四)依靠当地政府协调本辖区旅游单位之间有关旅游安全方面的关系;
(十五)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㈥ 旅游安全责任制度
1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 在行政区域内制定旅游规划,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和旅游监督管理以及旅游者的旅游活动
3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5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指导、协调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结合旅游特色,加强对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㈦ 旅游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
旅游从业人员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建立劳动关系,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员。
旅游从业人员包括旅游景区经营企业所属的员工、旅行社的导游、旅游景区酒店的员工以及从事旅游相关活动的工作人员。
职业道德素质
1.热爱工作,敬业乐业
旅游接待人员应热爱旅游业,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和敬业乐业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会产生强大的动力,自觉自愿地为理想的职业做出奉献,由此感到快乐和满足。要求接待人员敬业乐业,就是要求他们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有一种职业荣誉感,热爱这项工作,把宾客的满足作为自己的快乐。
2.热情友好,宾客至上
热情友好、宾客至上是旅游职业道德最基本和最具特色的一项道德规范。它既是旅游工作者热爱本职工作,热忱欢迎旅游者的一种具体表现,又是旅游业的一种特殊职业要求。热情友好,既是一种道德情感,又是一种道德行为,“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是旅游工作者应有的道德情感;宾客至上是正确处理旅游工作者与宾客之间利益关系的一项行为准则。就处理客我关系而言,一切为宾客着想,努力为宾客服务是旅游工作者应尽的职业责任和道德义务。
3.真诚公道,信誉第一
对待宾客要做到真诚相待,办事公道,讲究信用,公平合理,价格公道,既不能让旅游者吃亏,也不能令企业蒙受损失。俗话说“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企业的声誉来自“诚”、“信”二字。热情真诚地为宾客提供服务,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做到“四个一样”,即客人来时和离去时一个样;客人在场时和不在场时一个样;上级在场时和不在场时一个样;有人监督和没人监督一个样。
4.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文明礼貌是旅游服务最基本的要求,在接待服务过程中,旅游工作者应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大方、微笑服务、礼貌待客、尽心尽责。优质服务的核心是在旅游服务食、住、行、游、购、娱中的每一个环节上,通过一系列功能性服务与心理服务,让客人能够拥有最美好的消费感受。
5.不卑不亢,一视同仁
不卑不亢,落落大方,这是旅游工作者国格和人格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接待工作的原则。在接待中热情待客,谦恭有礼并不意味着要奴颜婢膝,低声下气。在接待服务时,一视同仁,决不以貌取人、势利待人、厚此薄彼。既要尽到自己的职业责任,彬彬有礼,又要做到自尊自爱,端庄稳董,不失人格、国格。
6.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是旅游工作者正确处理同事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旅游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同步进行,并且依赖许多人、许多部门,甚至是跨行业的通力协作才能完成。只有团结协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才能创造出让客人满意的旅游产品。任何一个环节的差错都会影响旅游业的整体形象。
7.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在旅游接待服务中,必须遵纪守法。这既是行政和法律上的要求,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要求,又是道德规范上的要求,是自觉性的要求,是开展旅游业正常职业活动的重要保证。
8.钻研业务,提高技能
旅游工作者必须不断钻研业务、提高服务技能,才能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才能以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和娴熟的业务操作技艺,提高宾客满意度,增强竞争能力,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的机构职责
(一)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制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
(二)制定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中国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制定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旅游机构,审查外商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资格,依法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承担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大陆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依法审批港澳台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审查港澳台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资格。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注: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旅游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