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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旅游安全事件

发布时间: 2021-10-20 23:26:28

『壹』 小学生结伴出门旅游不安全案例

小学生出门旅游发生意外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每年夏天频发的学生溺水情况是最好的说明,还有往年春游、秋游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等等,除了这些,小学生没有什么社会经验,也容易上当受骗。找一下往年的相关新闻。

『贰』 海南省小学生春游交通事故案 2014年4月4月10日上午10点30分,一辆载有海南澄迈县一所小学学

学校作为春游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权,应该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司机的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雇员损害赔偿,应由雇主承担汽车公司负担。当然起诉时应该连保险公司一起起诉。

『叁』 小学生在校发生意外的真实事件

9月26日下午2点多钟,云南昆明北京路明通小学发生踩踏事故,目前伤亡人数为31人,其中6人死亡……2014年9月27日《人民网》
校园踩踏事故,昆明不是第一起,2013年02月27日湖北襄阳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踩踏事故;2013年03月28日西安发生小学生踩踏事件致16人受伤;2013年04月17日深圳发生小学生踩踏事故 8名儿童受伤4人伤势严重;2012年11月28日长沙育英二小发生踩踏事故 33人受伤3人留院;2010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第五小学课间操期间学生下楼时,由于前面一名学生摔倒,造成踩踏事故,致使41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轻伤34人;2009年12月07日湖南湘潭一中学发生踩踏事故 8死26伤……校园踩踏事故一二再再二三地发生,而且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让我们带着悲重的心情再回顾一下这次昆明小学生的踩踏事故:事发时刚上完午休,时间也就是14点左右,起因是有几名学生在海绵垫子上玩,听到上课声后,“很多人都往下面跑,但是午休楼的出口有点窄,不好出去。”在自己身前也陆续有学生倒下,后面不清楚情况的学生又跑下楼,人群拥堵至五六楼都无法动弹。哭声和喊声在午休楼的楼道里此起彼伏。王嘉说,在自己身前也陆续有学生倒下,后面不清楚情况的学生又跑下楼,人群拥堵至五六楼都无法动弹。哭声和喊声在午休楼的楼道里此起彼伏。摔倒被几名同学压住后,王嘉也挤在人堆里,她使劲挣扎后才从人堆里钻出来。她看到有学生被压得透不过气,显得很痛苦,’现场很混乱,有的学生鞋子也被挤掉了,有的学生腰和腿受伤了。’听到学生大声哭喊,很快几名老师也跑了过来,开始疏导学生并报警,民警和120急救人员随后赶到。’楼上有老师也在喊让学生往后面退不要挤,但是有些学生很惊慌没有听到。’王嘉说,从午休楼房间走出来的老师现场疏导持续了将近一小时……”
细细梳理,事故前并并无危险成分的存在,真正的起因就是上课铃响了,同学们急着上课,所以使楼道口变得“狭窄”起来,前面同学摔倒,后面同学相拥,于是一场悲剧便发生了……
而实际上,这场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试想,如果我们的同学讲文明、懂礼貌,讲秩序,守规矩,相互谦让、相互照顾,顺序下楼,事故就不可能出现;如果我们的学生有防范意识,懂得出现意外如何应急,前面学生摔倒,后面学生就应该及时的停止、救助,那么,事故也就可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时间是下午14点左右,此时,正是光天化日,光线充足,前面出现意外,后面应该完全看得见,而且前面出现事故,肯定也会有同学呼喊,后面的同学也应该完全能够听得见,可是为什么后面的同学还是拥挤地那么欢?这不仅仅是物理学上的惯性问题,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学生调皮、“恶作剧”,而是说明,我们的学生不讲秩序,不守规矩,缺乏安全意识,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甚至暴露了我们某些同学低下的道德素质……
此类事故出现后,无论是相关部门还是学校,第一反应就是强强校园的各项安全措施,对相关重点部位进行加固,对楼梯出口进行加宽,增加值班教师的人数,强化值班教师的责任等,对于校完安全来说,所有这些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笔者以为,这些措施只是安全的外在形式,是标不是本,要想真正保障学生的安全,要标本兼治。那么校园安全的本在哪里?那就是学生的自我安全意识、自我防护能力,甚至还包括了我们孩子的文明意识和道德素质。把安全写进每个学生心里,才是安全工作的根本。
记得看过这样一幅漫画:动物园里的猴子从围栏里子逃了出去,管理员于是将围栏加高,但猴子还是能够逃走;管理员再将围栏加高,可还是未能阻止猴子的出逃;在管理员第三次加高围栏的时候,小猴子不无担心地对老猴子说:“人们又在加高围栏了!”老猴子笑笑说:“不用担心,围栏再高也没用,你没看见,他们忘了给围栏的大门上锁!”

『肆』 小学生校园安全事件真实故事

甘肃3名小学生掉入污水坑溺亡 校园安全引关注 摘自:兰州晨报(2007-12-25) ----------------------------------------- 12月23日下午,张掖市海星双语学校发生了一起事故,该校一年级的3名7岁小学生掉进学校的一污水坑导致死亡。 12月24日早晨,记者来到位于张掖市东门外的海星双语学校,见到了3名死者的家长。据死者张凯(化名)的叔叔张某讲,他7岁的侄子张凯在海星双语学校的一年级读书,由于该校是寄宿制学校,因此孩子两三周才 回家一次,平时吃住都在学校。12月23日晚上10时许,他们接到学校的电话,称孩子住院了,让他们赶快到医院,可是等他们急忙赶到医院时,得知孩子已经死亡。他们了解到,孩子是当日下午掉进学校一个倾倒污水的坑里淹死的。在现场,记者采访3名孩子的家长时了解到,3名小学生都是该校一年级1班的学生,另外两名死者分别是朱永(化名)和许强(化名)。 在一名学生家长的指引下,记者找到了位于该校教学楼后的“肇事”污水坑,看到该坑直径不到两米,用一根木棍预测了一下,大约有1.5米深。据孩子的家长们反映,学校的这个污水坑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事情是12月23日下午发生的,他们在晚上才接到学校的电话,学校是如何打捞救援的他们一概不知。而且事情发生后,只有学校的几名老师陪伴他们,却没有相关负责人前来协商处理。 据记者了解,事发后,该校学生已经停课。在该校一间办公室,甘州区上秦镇、教育和公安部门的有关领导正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该校负责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 河南一小学生上课时被歹徒砍头 校园安全成焦点 -------------------------------------------------------------------------------- 2001年3月23日17:11 ChinaRen新闻中心 新华网郑州3月23日电 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岗西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刘辉,日前在学校上课时,被闯入的歹徒用利斧冲脖颈连砍7下身亡,至今凶手未抓捕归案。学生在校的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当地学生和家长议论的焦点。 3月17日,记者来到刘辉的家中。刘辉的妈妈因伤心过度至今卧床不起,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刘辉的爸爸一大早就到乡教管站交涉此事还没有回来。奶奶王多的哭着说:“俺与凶手刘贵林是邻居,平常关系很好。因为俺家盖房下地基高,贵林通过他堂哥想让俺降两砖,俺没有同意,但也没有吵架。事发头一天,他家还来还借的煤球,晚上刘辉还到刘贵林开的小卖铺买了一条烟,谁知道他竟对孩子下毒手。” 刘辉的同班同学刘彩丽和刘鹏超战战兢兢地向记者介绍了案发当天的情况。刘彩丽说:“那天上语文课,刘贵林来找冯艳娥老师,说‘你妈来找你,叫你赶快回去’,老师就让我们写字,她走了。后来刘贵林叫刘辉出去,刘辉不去,他就把刘辉拽出去,把门关上了。我们隔着窗户看,刘鹏超在外面看。我们听见刘鹏超喊‘刘辉要不中了’,看到满地都是血。我吓哭了。刘振华还去拉刘辉的胳膊,说‘刘辉刘辉你起来’,结果刘辉的头掉开了。”刘彩丽还说,今天刘振华听说记者问刘辉的事,吓得在家直哭,不敢出门。 刘鹏超说:“我看见刘辉出门想跑,刘贵林一把拉住他,将他的头往墙上撞了好几下,(死后发现刘辉头上有四个窟窿)。然后刘贵林把刘辉按在地上,从包里掏出斧头,就这样一下一下往刘辉的脖子里砍。”刘鹏超挥着手比划着,哭出声来。 据介绍,刘贵林行凶杀人后,拎着斧头下楼,与正上楼的校长徐富贵走了个对面。校长看他满脸满身是血,问了句“贵林你干啥”,刘贵林没吭声,径直下楼走了。校长上楼看到凶杀现场,没有呼喊阻拦罪犯,也没有报警和救人,而是等刘贵林走后才跑到村支部汇报,当村支部成员赶到凶杀现场打“110”和“120”时,凶手早已逃之夭夭。 村民们愤慨地说,小孩当天下午就埋了,可过了3天,学校也没有一个人来家问问啥情况,安慰安慰家属。后来村干部做学校的工作,他们才来看看就走了。至今校方和当地政府未对此事做出任何解释。 学生家长刘金旗说,刘辉死后,刘彩丽和刘振华坐在汽车里路过学校门口都吓得趴在座位上不敢抬头。两个孩子经常半夜做噩梦,正睡着就突然大哭着坐起来。他只好买了安神定气的药给孩子吃,并给孩子转了学。现在,岗西村小学规定,谁转学不仅学费不退,还要给学校交一定的损失费。村民刘明的说:“我的孩子在这个学校三年级上学,家长一年交200元学费,孩子在学校里教师就应该负责。刘辉的死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乡里、村里、学校的态度让人寒心。” 据了解,岗西村小学门卫管理松散,村里人和外来人进出非常随意。身为一年级班主任和语文老师的冯艳娥,经常上课时脱岗办私事。刘辉被杀后,学校没有清理凶杀现场和安抚学生,冯艳娥还在继续授课。在家长们的强烈要求下,学校才草草冲洗了血迹斑斑的地面,更换了一年级的教室,暂停了冯艳娥的课。 记者走进岗西村小学,一进大门是一个深50米的院子,院子后部坐落着一座两层教学楼。刘辉的教室在二楼,门正对着楼梯口。一上楼梯,就能看见地上依稀可辨的大片血迹,墙上的血迹没有清理,喷溅的血有1米多高。教室后墙的《学习园地》赫然写着“一、不要到危险的地方去;二、不要玩火不动电;三、不爬墙头和树枝;四、处处要注意安全。”记者要求采访校长,却被告知“找不到校长”。

希望采纳

『伍』 小学生安全事故有哪些

小学生安全事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防溺水安全
▪ 行走安全
▪ 横穿马路
▪ 食品安全
▪ 用电安全
▪ 校外安全
▪ 独自在家
▪ 校园安全

教育部、公安部、团中央、中国残联、全国少工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将3月28日3月最后一个星期一 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是“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避险能力”。

『陆』 有哪些关于小学生安全事故的事件和事例

005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级学生李某午饭后来到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上玩耍,他右脚跨在走廊栏杆上,不慎失手坠落至一楼,因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坠落的教学楼系1970年修建,走廊栏杆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强、张英夫妇认为该栏杆没有达到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1.1米之高,遂起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一完小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一完小赔偿原告李强、张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8493元。
严禁教师体罚学生

案例:小学五年级学生军军因迷恋上网已逃学两天。班主任唐老师了解实情后,利用自己上语文课的时候,罚军军站在讲台边。但军军站在那里并不老实,竟故意伸出舌头,左右摇晃脑袋,逗得下面的同学忍不住笑出声来。唐老师见状很是气愤,上前推了军军一把,导致军军摔倒在地,右手腕关节处移位,花医疗费3200多元,还不得不休学一年。经教育局调解处理,学校赔偿了军军致伤的全部损失。

安全管理要严格

案例:赵某刚满10岁的儿子小波在某小学读4年级。前不久,学校组织小波班上的同学到郊区野炊,小波在一高坎边拾柴时,脚下一滑,滚落至坎下,导致左肩关节脱位。小波共住院治疗近两个月,花医疗费6800多元。学校在支付了小波1000元医疗费后,以经费困难为由拒付。赵某认为小波是学校组织野炊时受伤的,所有损失应由学校承担,遂起诉至县法院要求依法解决。经法院调解,赵某与学校达成如下协议:小波摔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学校负担80%,其余赵某自负。

: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案例:大坪小学二年级学生刘颖用扎头发的橡皮筋做了一副弹弓。一天课间休息时,刘颖邀上同班同学华小刚在操坪里射弹弓,他俩用弹弓上的橡皮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刘颖在射击时,华小刚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中,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华小刚右眼。华小刚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医疗费3408元。其伤情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球视网膜挫伤。经鉴定,华小刚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华小刚父母就儿子的损害赔偿问题与刘颖父母及学校争议较大,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刘颖父母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颖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负一定责任。

『柒』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有哪些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

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

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

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捌』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
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
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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