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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及其

发布时间: 2021-11-12 10:58:23

①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及其扩展阅读: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② 旅行社管理制度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旅行社规章制度-员工守则 1、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2、 股东 股东们按注册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3、 管理体制 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及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员工的三级垂直管理体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由董事长委任,任职时间根据公司的章程和董事长决定。 第二章 劳动条例 1、 用工性质 实行全员合同制。 公司视职位、岗位情况确定雇佣标准,公开招收,经面试、体检、培训、考试合格后报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后录用,同时要求被录用人员向公司人事部呈交指定的证件及资料并填写相应的表格,证件不齐者不得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l 员工应将有关个人资料的变更事宜及时告知公司人事部。、 2、 体检 所有旅行社员工在正式受聘前,必须前往当地卫生防疫站接受健康检查。 公司每年为员工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性或其他不利于工作的疾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仍未康复者,将予以辞退。规定的医疗期为一个月,医疗期内员工只发给基本生活费,按照焦作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 试用期 员工自录用之日起,须经过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公司可随时辞退不称职的员工,员工亦可提出辞职。 4、 合同 员工在进入公司之日起,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盖章及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合同期满,视公司和员工本人的意愿,中止或续签合同。 公司录用的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合同。 5、 工薪 公司实行月薪制度,每月15号之前支付上月1号—31号的全月工资。 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度,并根据盈利状况、员工业绩进行工薪调整。员工职务、岗位变动后,工资重新确定。 6、 调动、晋升与任免 公司根据需要调动员工,员工应服从安排。 公司推行内部晋升制度,公司将不拘一格提升业绩突出者至较高职位,各层管理人员应从多方面观察员工,不断发现内部人才。员工在公司的成长和晋升有赖于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工作的技能和业绩。如有新的机会,公司将优先考虑本公司的员工。 员工提升后,若因工作不胜任或有过失,公司可视情节对其作出免职或降职的决定。 7、 培训 关于培训:所有员工均有义务和权利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关于计划:公司人事部与各部门均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培训。 关于档案:公司为员工制作培训档案,培训档案是员工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员工的培训成绩将被真实的记录在档。 关于费用:* 公司内的培训为免费培训,包括教材和学费; * 公司外培训为计费培训。公司以外的培训费用先由公司垫付,但员工须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培训合同,并遵守此合同。 8、 辞职 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报告,经所在部门、人事部批准后依合同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离职者,须在赔偿公司损失后补办手续。 9、 辞退 公司可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辞退员工,辞退通知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送达员工本人,被辞退者按公司的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章 休假制度 1、 法定假日 正常休假以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经领导书面同意,可自由支配休假时间,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节假日期间通常是旅行社的高峰季节,由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质,我们也许会要求你超时工作或在很短时间内通知你回来工作。发生这种情况时我们要求你得全力合作。 2、 有薪假期及其它 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年时间后,每年可获得带薪休假一次,假期为5天,工龄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长2天,最长15天。员工休假期间,原待遇不变。未得到部门经理及总经理室的批准,员工在规定日期内提前离开或推迟返回公司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纪,有可能导致辞退。 6、 丧假 员工如遇直系亲属(指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不幸去世,公司给予3天有薪丧假。 员工请丧假,须由部门经理同意后方能离岗,可事后补交请假条,并由部门经理和人事部共同审核。 第四章 福 利 工龄满2年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将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参加焦作市有关的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手续,员工可享受社会保障。 第五章 考 勤 制 度 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1、 关于迟到、早退 1) 迟到、早退月累计30(含30分钟)分钟者,扣发50元; 2) 迟到、早退一次达10分钟(含10分钟)者,扣发50元; 3) 迟到、早退月累计达三次者,将被辞退。 2、关于病假、事假、 病 假 任何病假都须在得到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任何批准的离岗将视为违纪,可能会导致辞退; 任何病假者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无医院证明将被视为事假。 1) 病假1天,或临时病假,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由部门经理审批,事后24 小时内补交请假条及指定医院的证明; 2) 病假3天以上(含3天),由当事人出具请假条及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交部门经理、人事部共同审批后方可生效; 3) 员工急病不能上班,须用电话告知部门,事后应于24小时内提供指定医院开据的有效急诊证明,违者按事假或有关规定处理; 4) 员工一般病假须提前24小时递交请假条,并附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证明,交由部门经理核准,报人事部备案后方可生效;无诊断证明者,以事假或按规定处理; 5) 当月病假在7天以下(含7天),按日扣发工资+50元;8天以上(含8天)者,发给基本生活费。 6) 病假经批准后离岗超过两个小时者,按半天计;超过五个小时者,按一天计。 事 假 任何事假都须在得到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任何批准的离岗将视为旷工,将导致辞退。 1) 事假一天,或临时事假,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由部门经理审批,事后24小时内补交请假条; 2) 事假3天以下(含3天),由当事人出具请假条,交由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 3) 员工请事假须提前24小时递交请假条,交由部门经理核准,报人事部备案后方可生效; 4) 当班时遇家中出现急事,可随时请假,经批准后离岗,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5) 当月事假6天以下者(含6天),按日扣发工资;7天以上者(含7天),10天以下(含10天),发给基本生活费;超过10天,则扣除当月月薪;若无特殊事宜,事假超过15天,公司将解除合同,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6) 事假经批准后离岗超过两个小时者,按半天计;超过五个小时者,按一天计。 4、 关于旷工 有下列情况者,按旷工处理: * 迟到早退月累计超过30分钟者; * 工作以外委托他人代考勤、替他人考勤或伪造、涂改考勤时间者; * 未按公司和部门要求参加培训擅自缺课1次者; * 未经许可擅自离岗者; 旷工一天扣罚40%的月工资总额 5、 关于考勤 1) 所有员工一律考勤后上岗,无考勤者作无此人处理; 2) 考勤表不得涂改或乱写,如遇涂改时须有部门经理签名,否则视为迟到/早退; 3) 月底由部门经理共同审核每位员工的考勤表,随同考勤汇总表于每月2日之前上交公司人事部; 4) 员工的休息时间应准确填写在考勤表上,以备查; 5) 考勤工作由部门经理负责监督执行,遇特殊情况可暂时由指定人员替代; 6) 员工如在公司内部调动,须到相应部门参加考勤; 7) 公司将不定时地抽查员工的考勤情况和部门经理的执行情况,发现有徇私舞弊者,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 投诉处理 1、 游客投诉 1) 所有员工必须认真、耐心听取游客投诉的内容,将投诉的客人引至一旁,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并立即请部门经理处理游客投诉,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 2) 当处理权限超过本身职权时,应记录下对方的资料及要求以最快时间报告上司处理,同时感谢其指出的不妥之处,或对引起游客不方便的地方表示歉意; 3) 处理游客投诉时,态度应真诚、友好,保持冷静,不得提高嗓门,鼓励游客提供主要的细节,不要对游客说这是他的错; 4) 公司内任何员工不得私自答应游客有关负责或商讨责任赔偿问题; 5) 所有投诉结果均应记录在案。 2、 员工投诉 1) 公司欢迎来自员工的批评或建议,所有员工对自己工作或其他方面有意见或建 议,可与管理人员直接交换意见; 2) 员工如果对公司不满意或涉及到直接管理人员,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投诉,投诉的内容必须真实、详细; 3) 在公正的原则下,公司管理人员对投诉者和投诉内容均须以保护的态度并及时妥善的处理员工的投诉。 第七章 安全守则 所有员工均应遵守日常安全事项,在紧急情况下,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指挥,发扬见义勇为,顾全大局的精神,全力保护公司的财产和游客的生命安全。并在日常工作中特别强调“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安全原则。 基本要求: 1) 了解政府相关法规、法令、条例,平时通过培训让每位员工掌握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则; 2) 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排除不安全隐患,发现有事故苗头或可疑形迹,要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处理或报告有关管理人员; 3) 下班时,应确保门窗关好后方可离开; 4) 定期学习安全法规和案例,杜绝不安全隐患; 5) 在工作时,必须遵守公司制订的所有安全程序。必须使用公司所规定的安全作业制度。 6) 如在工作时发生伤人事故时,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并采取措施; 7) 凡遇各类安全事故或发现隐患,部门须对事故状况、原因、处理过程和结果详加记录,以资查对和指导工作。 第八章 卫 生 制 度 见公司卫生管理制度,各自完成自己的卫生区及公共卫生区。 第九章 公 共 关 系 1) 所有关于公司需对外发布的信息由公司办公室处理; 2) 如遇工商、卫生、消防、街道等有关机构到访或检查,员工应立即通知经理,同时必须礼貌的接待,认真聆听;不可与其发生争执,或对其不理不睬。以免事态恶化; 3) 如处理权限超过本职权范围时,应礼貌告知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在何处,请其留下姓名及联系电话。不可以冷漠的态度对待; 4) 任何员工不可私下答应对方提出的任何要求,对方人员离开后应立即向经理报告。 第十一章 奖 励 1、 奖励对象 1) 工作积极主动,受到旅行社同事及游客的普遍赞誉者; 2)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为公司赢得社会荣誉者; 3) 对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出相应的方案并取得经济效誉的贡献者; 4) 及时发现事故苗头,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2、 奖励办法 1) 由部门经理将表现优异的员工事迹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事部,经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表彰,奖励; 2) 奖励方式为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或两种兼得。 第十二章 员 工 纪 律 严密的纪律能帮助员工集中精力工作并保持一个公正、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违反公司制度将导致纪律处分。根据违纪频率及严重性,可导致辞退或开除。 1、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一次违纪 口头警告 口头警告正式发出后,管理人员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纳入员工档案; 第二次违纪 书面警告 如口头警告后仍然出现工作违纪现象,管理人员(部门经理、总经理)将发出警告过失单,该过失单记录员工的违纪细节,每单按违纪程度扣罚当月工资10元—50元,该罚单经部门经理签署处理意见后。并由员工本人签名后 将副本送人事部备案(如违纪行为属实,当事人拒签,过失单依然有效)。 此通知书上将告知员工持续违纪将导致辞退。 第三次违纪 辞退或开除 如员工出现第三次违纪时,人事部将根据其违纪情节,予以辞退或开除。以上违纪次数每月累计,人事部将每月公布当月的违纪及罚单的处理情况。属迟到、早退、病事假、旷工等考勤类罚单的扣罚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2、 导致辞退的违纪行为 1) 公司保留对财产的所有权,公司财产不能用于个人使用,损坏公司的财产,并造成相应经济损失或连带责任者; 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及分配,在规定期限1天内不到岗工作者; 3) 恶意顶撞上司者; 4) 服务态度粗暴蛮横,与游客吵架或出言不逊,影响极坏,造成一定后果者; 5) 工作期间,未按公司操作程序、不能胜任工作、工作怠慢、工作效率低,或导致游客投诉者; 6) 违反收银操作程序,导致现金严重涨短款者; 7) 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卡供应商油水者; 8) 采用价高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者; 9) 有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恶习,严重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者; 11) 散播其它员工的流言蜚语者; 12) 无故旷工2天以上(含2天)者; 13) 被开具3张以上(不含3张)过失单者。 犯有与上例所述性质相同的其它违纪行为。 3、 导致开除的行为 1) 所有关于公司的文件是保密的,恶意泄漏、私自拷贝、挪用或未经同意带出公司允许范围者,包括私自带出或复印本守则的行为; 2) 一切偷盗公司及同事财物的行为和任何形式的偷窃行为,除开除外,有必要时公司将诉诸法律; 3) 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造成一定后果者; 4) 所有公司货品(含赠品),未经上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带离工作场所,或放入个人衣柜或赠送他人的; 5) 在公司内参加旅游者无故未付款或为收款者,或蓄意未将销售额如实记账和报账,或收款后未及时将现金上交公司财务; 6) 严重违反公司安全制度,或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危害游客生命安全者; 8) 工作时间以外的刑事犯罪,公司将有权终止合同直至辞退或开除; 9) 伪造任何与公司有关的记录,如工作时间考勤表,医生证明以及提供不真实的或伪造的个人资料; 犯有与上例所述性质相同的其它违纪行为。 第十三章 员工基本行为准则 作为“光大”的一员,任何时候你都代表着公司。你的模范行为会提高公司的形象。记住,第一印象最难改变,因此,确保你自己给我们所有的游客留下了最好的公司第一印象。 1、 上 班 上班时间只允许处理公司的业务,不允许处理私人事务(电话、邮件或来访等)。只有在紧急状态下可以打私人电话。 2) 员工准时参加每日小会,了解当日的任务、计划和应做的工作; 3) 神态自然,面带微笑,对所有人员均用标准礼仪致意;用语文明、礼貌、规范; 4) 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并按规定标准程序工作或操作; 5) 不在工作和间歇期间在任何工作时喝酒或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亦不允许员工酒后上班; 6) 工作时间不允许吸烟、吃零食、干私活; 7) 员工的工作性质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里保持警觉和充沛的精力。员工应该在前一天休息好以避免工作时打瞌睡; 8) 主动为游客服务;认真回答游客提出的问题,并在回答中不轻易对顾客说“不”; 9) 在任何时候,均应诚恳地接受游客批评,不得与之发生任何口角和争辩; 10) 服从管理人员的调配,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止或擅离工作岗位; 11) 爱护公司的一切财物,不得以任何借口浪费财物和损害设备,发生损害要照价赔偿,并尽快通知上级; 12)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或与客户拉关系办私事; 13) 认真维护办公环境及带团过程的整洁、安全,对不整洁、不安全现象立即进行整改或报上级处理; 14) 了解紧急情况下自己的职责,当需要帮助时,应尽快通知上级; 15) 与同事相互尊重,主动沟通,并在任何时候、场所讲究团结协作精神; 17) 上班时间不接打私人电话,遵守旅行社办公室管理规定。 2、 仪容仪表 1) 必须保持面貌整洁,男员工不得奇装异服;女员工必须淡妆上岗,不得浓妆艳抹; 3) 所有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必须保持高标准的衣着和个人卫生。 3、 着装 所有员工必须着规定的制服、佩戴员工牌上岗;工作服须在上班前五分钟更换,未到下班时间不能更换制服; 制服应保持干净、无污迹、无破损、无补丁,如有明显污迹、破损或丢失,应及时上报人事部,申请更换,如责任在个人,将按规定补交款; 部门经理应在每天的小会上检查员工的着装,发现不合格者应立即请其改正后方能上岗; 4、 礼貌礼节 游客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对客户要热情大方,有礼貌,与客户交流必须要有问候语,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不得有不耐烦的言语及态度; 对待同事要真诚、用语文明礼貌。同事间应团结协助,不得拉帮结派,散布流言蜚语。带新员工要认真,有耐心,有责任心,不得出现不耐烦情绪,更不能出言不逊; 尊重上司,对上司彬彬有礼,主动与上司问好,认真完成上司交与的工作,服从上司的管理。不得背后议论上司,不得对上司出言不逊。 必须时刻保持微笑服务; 5、 服从 员工有责任遵守经理的指示,如果你对于正当的指示有所异议,你可以与更高一级管理人员讨论此事,但前提是必须首先完成所指示的工作。 6、 利益冲突 作为员工,你必须对公司忠实。因此不得为其他旅行社、“光大”的合作商或公司业务竞争对手工作。 7、 偷窃行为 偷窃是严重的犯罪。以下行为将被视为偷窃: 1) 未经付款即让客人参团; 2) 接待的客户未做进日报表,; 3) 伪造销售纪录、文件或命令等; 4) 修改订单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 8、 内部管理 必须保持工作场所、办公场所、休息场所的卫生整洁,将卫生制度落实到个人,按时检查; 对于公司下发的相关通知,请各部门及各部门经理务必认真阅读,在必要时必须在班前会上告知各位员工,及时办理公司通知事宜,不得拖延。与部门经理及公司保持沟通,及时上报或处理有关事宜,不得故意拖延或隐瞒不报。 公司可根椐实际情况及需要随时修订本守则的相关条款; 本守则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本守则发放到公司各部门经理,员工可以随时查询; 各部门应妥善保管本守则,公司将随时进行抽查。

③ 旅游行业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④ 旅行社条例规定了旅行社义务有哪些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条 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第十二条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十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 (一)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协议; (二)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三)非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 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 第十四条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旅行社应当及时办理续存手续。 第十五条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前款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与银行双方同意依照《条例》规定使用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与银行双方承诺,除依照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旅行社符合《条例》第十七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 第十七条旅行社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第十九条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第二十一条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第二十二条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第二十五条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规范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第三十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一)垫付旅游接待费用; (二)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三)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第三十五条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者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十条 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 发生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或者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的,旅行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三)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受理旅行社申请或者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旅行社,对申请设立旅行社、办理《条例》规定的备案时提交的证明文件、材料的原件,提供复印件并盖章确认,交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 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按年度将下列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一)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 (二)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税等; (三)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 (四)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 对前款资料中涉及旅行社商业秘密的内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条 《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公告,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或者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 质量保证金存缴数额降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注销的,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违法经营或者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信息,由处理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档次的; (三)旅行社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决定,应当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处理旅游者投诉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对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招徕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停业整顿期间,不影响已签订的旅游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⑤ 根据《安全办法》第八条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哪几个方面

根据《安全办法》第八条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哪几个方面太阳岛,邢台大峡谷,邢台天河山,秦始皇陵,武夷山,。

⑥ 旅行管理条例与旅行社条例是一样的吗

原条例规定的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门槛过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不尽合理,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也不够。这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条例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者条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并且规定,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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