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学校旅游安全谁负责
A. 小学生上学放学路上的安全学校没有责任吗
老师不是保姆,更不是保镖!孩子归根结底是家长的,不要以为孩子上学了,所有责任都归老师,几十个孩子,老师有那么大精力吗?老师只负责学校内的安全学习和生活,出了学校大门,就是家长的事了!也不是老师不想管,是管不了那么宽!
B. 小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发生安全事故,谁负责.
倾向于教育管理关系说。理由是:1、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人身监护权和财产监护权)。一般来说,只要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没有丧失,就不会发生监护责任转移的问题。2、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只是一种照管责任,这种责任来自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在范围、要求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都存在着本质区别。3、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不是监护职责的约定或推定转移,而是一种委托教育合同关系,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只是委托教育合同的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对于学校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受害人承担学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C. 学校安全工作由学校哪一部门负责
首先,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一般会有一个负责业务的副校长。
具体部门应该是和总务后勤、包括保安一起的那个部门吧
D. 学生在上放学在路上出现安全事故学校有责任吗
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是在校期间.,学生在上放学在路上出现安全事故学校没有责任
E. 关于在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谁负责
不合理。学生入学时会在学校办理保险。理应由学校要求保险公司处理。处理时,会出示处理结果和相关法律文书和保险协议。如果确定学生属无意行为,于情于理也不应由学生承担责任。
F. 小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事故,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有没有什么法责规定
具体参照: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G. 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应负什么责任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H. 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8)小学生学校旅游安全谁负责扩展阅读: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I. 小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旅游被摔伤,学校有责任吗
学校是肯定有责任的
学校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 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
其地位此时相当于监护人 致学生损害的 必须赔偿
J. 学校出了安全事故该谁负责
这还用说吗?当然是学校负责~!毕竟是小学~小孩子都还为成年~!在学校里上学~老师就是小孩的监护人~无论孩子出了什么事~学校都难逃干系!听你那意思~你应该是学校那边的人~!至于你说的你们强调安全措施~那我可以告诉你~小孩子未成年~他们没有判断力和自制力~出了事学校肯定是跑不掉的~!还有你问谁是主要责任谁是次要责任~我看你还是打消这念头吧~都是几岁大点的孩子~你说他有责任~人家家长会同意你的说法吗?我觉得那2个孩子如果没受伤你应该觉得很庆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