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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1-22 02:18:42

『壹』 陕西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 交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因国家和本省经济建设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做出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的;
(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标 、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视为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与招标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具备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国家和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二十一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办法。
招标实施方案应当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单独报送或者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一并报送。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和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及项目审批情况介绍;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三)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
(四)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八)开标地点、时间;
(九)评标依据和标准、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定标原则;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中标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以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编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等方式,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内容;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站或者其他媒介中,选择至少一家报刊和信息网站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或者书面通知被邀请人。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方法等。进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审查条件、标准、方法等。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分别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说明理由。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可以无偿发放,也可以出售,收取的费用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取消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退回其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应当予以返还。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招标人要求收回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返还。
第三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无标底招标。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设标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招标项目设标底的,应当采用复合标底。
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发送所有投标人。书面答复和会议纪要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对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原封退回投标文件。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四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于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必须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库中产生;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必须从省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投标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按废标处理: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关键内容字迹难以辨认的;
(三)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五)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后审的;
(六)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七)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八)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九)两份以上投标文件内容雷同的;
(十)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有重大偏差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项目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退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属必须招标项目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有权依法自主发出中标通知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涉。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质量、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第五十七条 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返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监 督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业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四)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铁路、民航、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增加招标投标活动法定以外的审批条件、事项或者环节;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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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2010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二、2010年主要任务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应对后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一年。综观国际国内形势,今年的经济发展环境总体将好于去年,世界经济开始走向复苏,我国经济回升势头向好,但世界经济全面复苏是一个缓慢曲折的过程,我国经济回升的基础也不牢固,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必须充分估计各种复杂情况,周密制定具体应对措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克服困难,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各项任务,为“十二五”更好更快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3%左右,财政总收入增长15%,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4.5%以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同比均削减3%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12%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5‰以内。需要说明的是,今年的经济增长指标,是综合考虑了发展的需要与可能后确定的。这个目标有利于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势头,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维护稳定。这是一个自加压力、需要付出艰苦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
实观上述目标,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实施关中一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重大机遇,着眼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转变发展方式,把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作为新的发展理念,把加快资源转化和壮大新兴产业作为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把扩大投资和促进消费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把加快城镇化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把统筹城乡发展和三大区域协调发展作为长期方针,把改革开放作为发展的内在动力,把改善民生作为根本目的,把确保生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全力做好以下十项工作。
(一) 做大做强优势产业,确保工业经济持续增长
进一步明确优势产业的发展重点。围绕建设国家大型煤炭示范基地,以煤化工为主攻方向,发展壮大能源化工产业。稳步扩大煤、油、气、盐的产能,加快推进能源资源深度转化。依托延长石油、长庆油田、陕西煤化等骨干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的合作,建设一批具有战略性意义的转化项目。推动神华陶氏榆林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加快建设,继续推进兖矿100万吨煤间接液化、延安100万吨乙烯等一批重大转化项目。以在关中建设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为契机,重点发展航空航天、数控机床、输配电设备、冶金煤炭重型装备、石油机械、汽车及零部件、电子通信设备等优势行业,从整体上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水平。加快实施大飞机、西电公司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产业化、汉川机床新基地、陕汽30万辆微型车、渭南中联重科工程机械、铜川航汽铝材工业园等一批重大项目。以电子信息、生物产业、新材料等领域为重点,组织实施半导体功率器件、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及专用芯片、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与通信、高性能有色金属材料等专项,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产品和知名品牌,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业,增强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能力。
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一是依托“13115”科技创新工程,支持150个大中型企业搞好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合作,采取政府招标形式对重大技术创新课题予以资金支持。制定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集成利用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我省科技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势,年内完成省科技资源中心主体工程建设。二是以产业新型化和产品高端化为目标,实施100个重大技改项目,全面提升有色、冶金、医药、食品、电子、纺织、建筑等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三是大力推进工业化、信息化融合的6个工业专项工程,将信息技术融入企业研发、设计、生产、流通、管理和人力资源开发等环节。
加快园区化、集群化发展步伐。围绕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重点园区为载体,实施工业强省十大工程和军民结合“双百工程”,发展大企业大集团。支持西安高新区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园区,鼓励其他开发区和产业基地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承载功能。推进21个产业集群成长壮大,重点发展航空、输变电等6大集群和60户龙头企业。
(二)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围绕核心是技术创新、关键在扩大应用的要求发展新能源产业。重点扶持太阳能光伏和半导体照明产业,按照2015年形成4200亿元销售额的目标,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引进国际高端研发机构和国内外知名企业,支持有关院所和企业开展前沿技术的研发。抓紧建设西安半导体产业园等一批专业园区及太阳能光伏和半导体产品国家级质检中心,加快实施咸阳天宏、商洛比亚迪、省电子集团太阳能光伏等12个项目。以陕北和渭北为重点实施金太阳工程,推进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三年时间发展50个兆瓦级光伏发电项目,将我省建成硅材料、半导体照明器件和太阳能电池生产的重要基地。同时积极发展风电、水电、核电和生物质能。
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支持措施,积极培育环保产业。围绕大型环保节能装备、资源综合利用、新型洁净产品三大领域,打造关中污水处理设备及节能装备制造、陕北煤化工废气处理及能量回收设备制造、陕南矿产废渣综合利用设备研发制造三大基地,建设十大环保产业园区,构建环保装备制造、环境服务业两大产业链,使全省环保产业年均增长速度保持在30%左右。
继续壮大以文化、旅游、物流、会展、金融等产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加快经营性文化单位改制步伐,大力发展民营文化企业,充分发挥文化产业投资公司的作用,着力打造曲江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艺路演艺一条街等重点板块,在西安建设全国重要的文物复制品交易市场、中西部最大的影视制作中心和书画艺术交易中心,切实解决文化企业不大不强、文化产品不多不精的问题。以彰显“人文陕西、山水秦岭”品牌为目标,完善规划、优化环境、搞好促销,充分发挥市场和市县两个积极性,加大旅游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引进力度,促进关中人文游、陕南山水游和延安红色旅游加快发展,今年着重推进大秦岭旅游、温泉旅游和提升农家乐水准。抓住西安被列入国家21个物流节点城市的机遇,按照大市场、大物流、大交通的要求,发展一批立足陕西、辐射周边的大型专业化交易市场,加快西安国际港务区、咸阳空港产业园和宝鸡陈仓物流园区等五大重点物流园区建设进度,确保西安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和保税物流中心上半年投入运营,支持西安华南城等大型物流项目建设。继续搞好西安金融商务区建设,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来陕设立总分支机构,加快地方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建设,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尽快使金融业成为我省的强势产业。支持西安高新区等园区建设服务外包基地,促进服务外包和创意产业发展。
(三)继续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保持固定资产投资的强劲增势
按照转交发展方式的要求,在确保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优化投资结构,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提高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的投入比重,增加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投入,新兴产业、农业和民生方面的投入都要超过去年。全年固定资产投资8500亿元,增长30%左右。其中,交通基础设施投入增长17%以上,新兴产业增长35%以上,农村和民生方面分别增长38%和32%以上,城镇建设增长31%以上。
今年安排省级重点项目423个,其中续建项目185个,新开工项目50个,前期项目188个。继续把基础设施作为项目建设的重点,进一步解决交通和水资源的瓶颈制约。投资380亿元,建设十天高速陕西段、黄陵至延安等22条高速公路,新增通车里程400公里以上,通车里程突破3000公里。加快建设西宝、西汉蓉客运专线、西安北客站等15个铁路项目,郑西客运专线正式营运,建成太中银铁路等项目,完成建设里程近1000公里。基本完成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二期扩建主体工程框架,加快建设延安、汉中机场,争取完成安康机场选址及立项等前期工作。力争引汉济渭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加快榆林王圪堵水库、延安南沟水库、咸阳亭口水库等重大水源工程建设进度。加快推进750千伏及特高压电网建设,扩大电力外送通道。同时,围绕关中一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12个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即将制定的“十二五”规划,策划论证一批重大项目,确保后续项目建设和投资长期稳定增长。
(四)进一步壮大县域经济,提高“三农”发展水平
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协调推进农业产业化、县域工业化和城镇化。继续实施农民增收系列工程,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依托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一村一品向一县一业发展,重点壮大果畜菜等主导产业,积极发展茶叶、柑桔、中药材、蚕桑和渔业等区域性特色产业。加快百万头生猪大县、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示范县和百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新增设施蔬菜25万亩,生猪存栏达到1200万头,实现板块推进新发展。在苹果产区推广果、畜、沼一体化,同时改善储藏流通条件,提高果业生产综合效益。以周至、眉县、户县为重点,做大做强秦岭北麓猕猴桃产业带。把发展核桃、红枣、板栗、花椒、柿子等干杂果作为结构调整、农民增收的又一重要举措,按照种植1000万亩核桃的规划目标,扶持一批基地县。
进一步加快县域工业化进程。全面完成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农产品、矿产品加工和为大企业配套为重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年内若干园区形成一定规模。用1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县域工业贷款公司,积极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新途径。切实保障县域工业发展的土地配置。建立县域工业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并严格进行考核。
努力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完善农业经营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继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全面推行惠农补贴“一折通”模式,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采用新的融资方法改造灌区,新增灌溉面积40万亩,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00万亩,增强农业发展支撑能力。投资40亿元改建新建农村公路和配套建设乡镇等级客运站。改造农村中低压供电线路10122公里,为2.4万无电农户免费安装户用光伏发电装备。新建沼气池19万口,并在养殖小区推广集中建池模式。加大农业科技队伍建设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支持杨凌示范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省农业科学院尽快按新体制运行,切实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工作。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建立县级基本财政保障机制,加快扩权强县改革步伐,继续增加数量和下放权限,激发县一级的发展活力。
(五)以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和重点镇建设为引领,加快全省城镇化进程
建设千万人口的西安国际化大都市是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要目标,这是陕西城市化发展的重大机遇。我们的基本设想是,以西安钟楼南北线为中轴、渭河为水脉,秦岭和渭北为生态屏障,北跨、西接、东拓、南融,形成主城区、卫星城和城市组团相结合的空间结构。统筹规划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城际铁路和空中航线,发展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增强市区及关中与周边省份的通达性和便捷性,建设中西部交通枢纽。发挥独特优势,依托原有基础,拓展发展领域,提升内在品质,构建以高新技术、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文化旅游和现代农业为主的产业布局。以唐皇城复兴计划为切入点,建好大明宫遗址公园、大唐西市、秦始皇陵遗址公园等一批标志性项目,继续实施大水大绿工程,打造历史底蕴与现代气息交相辉映的东方人文之都。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关键是加快西咸一体化,重点是建设以泾渭和沣渭两个板块构成的西咸新区。今年省政府将成立西咸新区工作委员会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并制定专门政策,在资金、土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全力予以推进。
继续着力抓好已经确定的107个重点镇建设,今年的主要任务是构建融资平台,下放管理权限,建立推进城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要在三年内完成重点镇首批规划任务,使重点镇城镇人口增加72万人,达到210万人。同时,制定政策支持83个县城加快发展,争取用3—5年时间,建成城镇人口30万以上的县城1个,20—30万的2个,10—20万的12个,其余大部分县城人口在5万以上,实现全省城镇化水平新跃升。
进一步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支持宝鸡、渭南和铜川扩大城市规模,编制完成杨凌次核心城市规划,加快形成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功能互补的关中城市群体系。支持榆林顺应产业快速扩张趋势,同步推进城市建设。支持延安拉大城市骨架,搞好新区建设。支持汉中、安康、商洛搞好市政设施建设、提升承载功能,向现代化生态城市迈进。
(六)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增强消费对增长的拉动作用
今年,要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扩大消费需求,力争实现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20亿元,增长19%。一是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及时跟进国家即将出台调节居民收入的分配政策,重点提高农民收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部分优抚对象待遇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二是培育新的消费热点。积极支持商贸流通、餐饮服务业发展,大力开发社区商业、物业、家政等服务性消费。继续做好家电、汽车、摩托车、农机具下乡工作。通过政策与资金支持,推进老年服务工作社会化。推进汽车等大宗消费,稳定扩大住房消费。培育旅游、休闲、娱乐、体育、保健消费,发展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满足群众多方面的消费需求。三是办好各和节会。围绕开展“会展年”活动,继续办好西洽会、农高会等重要晨会,切实搞好上海世博会参展和西安世园会各项筹备工作,支持其他特色展会扩大规模、定期举办,打造十大品牌展会,鼓励各地策划组织各种形式的展会节会。四是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推进流通方式现代化。按照大流通、网络化、全覆盖的要求,继续实施万村千乡、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农起对接等市场建设工程,推动供销社加快发展,提升农村消费设施水平。加强市场监管,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五是管理好通胀预期。提高价格监测预警水平,特别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密切关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确保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合理区间。
(七)搞好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一场硬仗来打,严格控制新上“两高一资”项目,强化“上大压小”力度,关闭淘汰水泥、焦化、钢铁等行业落后产能760万吨,全面完成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10万千瓦以下火电关闭任务。继续抓好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和200户重点企业的节能降耗,完成100个节能技改项目,实现节能量100万吨标准煤。改造城市供水管网,普及农业节水技术,节约生产生活用水。推广建筑节能技术,积极开展政府机关、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活动。继续加大对秦岭、渭河、汉丹江流域以及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等重点区域的治理力度,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关中的56个和陕北的27个全部投产、陕南的28个全部开工,建成垃圾处理设施82个。加强对重金属污染和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严格土地审批,搞好农村“空心村”治理和土地整理工作,节约集约用地。
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节能减排的治本之策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积极实施陕南循环经济产业发展规划,支持榆林、杨凌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和汉中、安康、商洛循环经济园区以及延长集团靖边循环工业产业园建设,支持铜川搞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省循环经济工程技术院的作用,加快推进技术与成果转化,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有效支撑。大力推进工业废物回收利用和秸秆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
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建设、长江和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等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加强对湿地的保护,搞好小流域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继续封山育林,提高自然修复能力。开展全民植树造林活动,建设森林城市和园林城镇,搞好农村“三化一片林”建设,加强渭河沿岸、铁路和二级以上公路桥头周围等重点板块的绿化。新增造林400万亩,增加森林碳汇。
(八)深入实施民生八大工程,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
进一步提标扩面,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促进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大中小学生参加社会保险。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在人均1206元的基础上提高10%以上,达到全国中等偏上水平。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医疗市级统筹制度,城镇职工、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普遍达到70%和50%以上。在45个县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自主试点。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120元,城市低保由月人均177元提高到193元,城乡医疗救助人均筹资水平分别达到165元和129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年人均1856元提高到2104元。全省养老服务人均床位拥有率由7.64‰提高到10‰,新增廉租住房补贴1.4万户,三五年内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52.7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开展“千企千村扶助行动”,加快扶贫开发步伐。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力争一批项目提前实现全省或区域全覆盖。一是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0000公里,实现100%的乡镇通油路、100%的建制村通公路,并继续增加农村客运车辆。二是在实现延安市全覆盖基础上,解决榆林剩余44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全省共解决22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三是在70%的基层医疗单位通过“三统一”方式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四是完成全省65岁以上老人的免费健康体检任务。五是彻底解决全省国有企业遗留的5000多人的“老工伤”问题。六是解决18663个20户以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问题,提前两年实现全省广播电视村村通。七是完成剩余的7596个行政村信息服务站建设任务,实现行政村信息入村全覆盖。八是在提前一年半完成地震灾区农民住房重建任务的基础上,5月底完成城镇灾民住房重建任务,9月底前全面实现“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目标。
高度重视就业问题,积极发展社会事业。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新增大学生就业岗位10000个,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1.8万人,消除零就业家庭现象,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00万人。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蛋奶工程”,以教师培训为重点提高农村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教学质量,推动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重视特殊教育发展。关心下一代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依托“人人技能工程”,启动“职业教育三年攻坚计划”。推进重点学科建设,优化学科布局,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水平。切实加强人才规划和队伍建设。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搞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防止低生育水平反弹。搞好基层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创作更多大戏、大片、大作等文艺精品,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进丝绸之路整体“申遗”工作。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组建体育产业集团。继续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宗教工作。完善国防动员体系,搞好国防教育和双拥共建活动。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信访和人民调解工作,继续搞好普法教育,深入开展“平安陕西”创建活动,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九)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发展活力
今年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是围绕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优化所有制结构。以股权多元化为目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并购重组着力发展大企业大集团。全面清理融资、土地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落实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政策,激活民间资本,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有更大发展,推进全民创业。二是适应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搞好价格、财税、投资等方面的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环保收费改革和资源税改革,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对碳交易进行探索。继续改革财政产业性资金投入方式,逐步建立以贴息、担保、参股和创业投资为主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三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支持西安、安康等地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建设工作,抓好神木、府谷、杨凌、高陵城乡统筹省级示范区试点工作,搞好城中村改造。四是着眼于体现公平正义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领域各项改革。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搞好教育改革,重点完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逐步推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改制后的省属文化单位要积极进行股份制改造,切实推进市级文化体制改革。进行市县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发展公共卫生服务事业。五是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县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提高社区和村级的自我管理能力。
把招商引资作为对外开放的首要任务,坚持国际、国内并举和经济、文化、外事互动,广泛开展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在陕各类商会、主要国家在华商务机构、全国性商会和全球秦商的联系,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招商引资机制。面向主要国家的友好省份、友好城市,以及港澳台、“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促进活动。年内在台湾举办文化旅游交流周,组织省内千人以上规模的团队参加活动。充分发挥品牌展会的招商平台作用,筹划组织好国内主要展会的参展推介工作。建立重大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机制,全年引进省外境外资金2000亿元。优化进出口结构,巩固果品及深加工等传统出口产品的地位,扩大汽车、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份额,引导和扶持文化产品出口,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增长,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和参与国际工程招投标,扩大劳务输出规模,保持对外贸易平稳增长。
(十)积极推进《关中一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实施工作,为我省的长远发展打好基础
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中一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通过建设“四个基地”,将关中打造成全国内陆型经济开放开发的战略高地,这一定位标志着经济区的发展一跃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为我省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实施《规划》的具体意见,有些重点工作已经展开,鉴于落实《规划》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今年还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紧完善各项子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由省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区尽快制定城镇布局、产业配置、交通体系、生态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具体规划,并进一步细化财税、金融、投资、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二是积极搞好项目策划。深入挖掘《规划》的含金量,首先从基础设施、科技创新、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城乡统筹等领域和先进制造、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入手,策划、包装、筛选一批重大项目。三是加强省部对接。通过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做好《规划》涉及内容的协调与衔接工作,年内和所有相关部委签订合作协议并建立会商机制,最大限度争取国家支持。要加快制定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并作为近期省部会商的主要内容,在科技创新上取得新的突破。四是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宣传《规划》,让国内外充分了解实施《规划》的重大意义,认知我省的优势和发展潜力,进一步提高陕西对外界的吸引力。
“十二五”的发展对陕西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我们要以2015年人均生产总值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为目标,坚持工业化与城镇化并进、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同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特别要精心谋划若干事关全省大局乃至影响全国的大项目。通过又一个五年的发展,为加快建设西部强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各位代表,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省政府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为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要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要不断改进作风,认真落实省政府颁布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教育和促使所有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满腔热情地为基层、为群众服务;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强化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坚决制止铺张浪费行为,切实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各位代表,2010年是充满希望和挑战的一年,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同心同德,砥砺奋进,为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现代的新陕西而奋斗!

『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3日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市、县政府要在2013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包括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力争明年完成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完善安置住房选址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的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将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棚户区改造要与保障性住房、陕南陕北移民搬迁、推进有条件农民进城落户、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街区)等政策相衔接,节约社会资源,走集约化发展路径。
(二)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促进城市“强规范、扩绿地、增设施、优功能”,改善居住质量,提升城市品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棚户区改造工作应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和具体规定。棚户区改造所形成的建设用地,用于绿化和广场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各地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一步提高绿地配置标准,营造更好的休闲空间。其他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三)严格项目规划设计。市、县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树立“大平衡”的理念,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因满足市场开发、平衡收支需要,而突破现行城市规划和规划技术规范的规定。项目不能实现资金平衡的,由政府通过资金补贴等方法实现平衡。居住区容积率多层不超过1.5,高层不超过3.5;组团级公园绿地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公园绿地(含组团)不少于1.0平方米/人。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不低于《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市、县政府可以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市、县政府可采取政府搭建定向交易平台和购买安置房等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通过采取减免收费、让利开发企业等配套政策,引导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
(三)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落实好五方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每季度全覆盖巡查和质量安全重点检查工作机制,结合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升施工工地管理水平,确保建成质量样板工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一)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市、县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并加大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对在城市棚户区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相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级财政补助。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市、县政府要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的金融支持政策,对于“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国开行予以信贷支持。同时积极与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接,利用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加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更多的贷款支持。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抓好组织实施。省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6日

『肆』 最新陕西省对返陕人员规定

您好,根据2021年7月30日陕西省召开第三十六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来看,7月30起陕西省将全面收紧社会管控措施。具体如下: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自2021年8月9日起,陕西省以外来返西安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机场、火车站、高铁站、社区(村)、宾馆酒店、旅游景点、接待单位等将进行查验。
对低风险地区分为两种:
① 所在省没有中高风险地的低风险地区。
持绿色陕西健康码或西安一码通,扫码测温,通行。(交由社区(村)、酒店宾馆、接待单位排查管理,全部落实测温、核验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开展日常健康监测。)
② 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省的其他低风险地区。
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省的其他来陕返陕人员,实施定向分流,落实1次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14天等措施。
另外,陕西省疾控中心7月28日发布,因大连、成都、常德等地连日来报告的多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均在湖南省张家界等地有时间和空间上的轨迹交集。经评估,7月17日-27日内,曾有过湖南省张家界、凤凰古城、贵州铜仁机场等地旅居史人员属于高风险人群。现就该部分人员管控要求通告如下:
1. 请立即向当地社区(村)或疾控机构报告,配合落实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2. 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安全以及疫情防控大局,请广大群众关注官方权威发布,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伍』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 任何公民或者单位有权对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并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本单位工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七)生产经营区域布局合理,并与生活区域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具备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建煤矿设计能力除受资源、地质条件限制外必须在年产三十万吨以上;
(二)新建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必须在五千立方米以上;
(三)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应当实行企业化生产。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一。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千分之五。
行业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换工种、长假后复工、改用新工艺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安全工程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特种设备的采购、使用、维修、保养、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生产设备对人体易造成伤害的部位,应当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实行分类管理。经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工序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评价、标识,及时采取监控和整改措施,并告知相关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治理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施工作业时,应当保护石油、天然气、煤气、热力、给排水管道和光缆、电缆以及其他管线设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筑工程拆除以及临近高压线路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现场作业方案,明确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人员,落实现场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军事工业单位所在地周边安全区域应当受到保护。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点、车站、体育场(馆)、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通道,还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其危险地段应当设立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的生产单位应当持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领取经营或者销售许可证。
生产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小煤矿有计划地进行改组、改造、兼并、整合,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制度,并向高瓦斯矿井派驻瓦斯治理督导人员,加强煤矿生产现场的安全督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和应抽尽抽、可保尽保的瓦斯治理方针。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落实瓦斯治理工作。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时,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生产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防治水方针,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开展水害预报工作。未经批准,任何煤矿企业不得在水体下采煤。
禁止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禁止越层、越界开采或者开采保安煤柱。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事故隐患报告排查制度和瓦斯检查制度。
大中型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矿山专业救护队伍,制定灾害防治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其他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辅助救护队,并与矿山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确保发生事故时组织及时有效的抢救。

第二十七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费用年度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标准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向从业人员说明所从事工种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企业还应当为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除前款规定外,提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雇主意外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中受伤人员及时予以救治,并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工作,并按国家规定对死亡人员家属给予抚恤和补偿。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后获得相应的赔偿;
(五)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后获得相应的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四)及时报告事故,如实反映事故真相,积极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而对其采取调换工种、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报复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司法途径解决。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下列责任:
(一)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三)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六)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七)将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规划,并保证资金的投入,在建设新城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新区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共安全设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和重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二)负责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五)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六)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制定并实施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
(五)建立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六)组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专项安全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公安部门依法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及民爆物品有关方面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者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调查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定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其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各级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按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基层工会依法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技术项目推广应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公共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奖励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采用全面检查、专项抽查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实行安全生产联合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报告检查部门。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承担评价、认证、咨询、检测、检验、培训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备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具备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 安全中介机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中介服务,对出具的评价、认证、咨询、检测、检验和培训结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中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省外安全中介机构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安全中介服务活动,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作业场所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工会组织。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逐级报告上级部门。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抢险救援机构,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组织抢救。公安部门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警戒,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全力抢救受伤人员。

第五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批复结案;
(二)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批复结案;
(三)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的特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批复结案;
(四)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其他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五十五条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调取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伪证、掩盖真相。

第五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独立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安全责任事故,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的事故进行复查,必要时重新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事故调查组按照责任划分承担份额。

第五十九条 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未提或者未缴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提取安全费用或者将安全费用挪作他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定期检测或者分类管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工序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的。

第六十三条 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给井下职工和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应当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强制其办理。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者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隐瞒或者擅自处理伤亡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加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其他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劳动者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01日 (地方法规)

『陆』 交通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客运夜间运行时间规定

交通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客运夜间运行时间规定如下: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

1、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2、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6)陕西省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柒』 陕西西安限行忘记了开一天罚款多少啊

违反陕西西安限行规定的,一次罚款200元,扣驾驶员3分作为处罚。

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当日被电子眼拍到多次,当日只作一次处罚。

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当日被警察抓住,罚款之后当日再遇警察,就出示之前的处罚凭证,将不再重复处罚。

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当日被警察抓住,罚款之后当日又被电子眼拍到,将不再重复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陕西省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不受限行车辆:

1、 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

3、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4、经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车辆;

6、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和事故勘察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7、“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经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核发通行证后,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8、“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捌』 陕西省有无制定关于特种行业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旅馆业的管理办法

有啊,像是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特种行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陕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这些你都可以在在网站上找到的。

『玖』 2010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制

各市(区)、县(区)招办,各招生学校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考试、录取、新生档案领取、入学资格审查等工作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对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2010年陕西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专业参考目录表 科类 招 生 专 业 工科类 安全工程、采矿工程、测绘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地质工程、电气自动化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煤田地质与勘查技术、煤矿开采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数控技术、新型纺织机电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应用化工技术、汽车运用技术、汽车电子技术、飞机制造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械设计与制造、模具设计与制造、焊接技术及其自动化、航空电子设备维修、航空机电设备维修、工程测量与监理、化学制药 土建类 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土木工程、工程造价 农林类 畜牧兽医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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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陕西新闻媒体求助热线

我在陆港绿地集团,中国新疆建工,瑞华信成劳务上班,以干了三个月了,生活费就只发了两千五百元,这到年底了,又是疫情我们想回家,可公司就是不给发工资。你们媒体能帮下我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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