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制度
A. 路况信息报告制度
14日,记者从全省公安机关奥运交通安全整治攻坚战新闻通报会上获悉,江西省公安交管部门决定从本月起至10月31日,在全省开展为期7个月的“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集中整治活动。 记者了解到,此次“攻坚战”由五方面内容组成,从4月1日至6月30日,江西省公安交管部门将开展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以不按规定速度行驶、故障车辆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不系安全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货车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和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整治工作重点。另外,建立路况信息员制度,在车流量大、路况复杂以及事故多发的县乡道路和村村通公路等沿线,从驾驶队伍中选定若干名路况信息员,及时报告突发交通事件和恶劣天气情况,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从4月10日到8月31日,分两个阶段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交管部门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排查摸底,详细登记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等信息,建立基础台帐,另外,公安交管部门还将对经常途经辖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运输线路、通行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并进行适时监管。同时,交管部门还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线路、禁行区域、临水路段的巡逻力度,依托省际公路卡口、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对无证运输、超速、超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不配备押运人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最后,江西省交管部门从4月10日到10月31日,分两个阶段开展集中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车辆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将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完成校车统一标识的喷涂工作,并做好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统一标识标牌工作,严禁未喷涂统一标识校车及未设置统一标识标牌的集中接送学生车辆接送学生。
B.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
(一)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滚装客船、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沉没的事故;
(三)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发生碰撞的事件;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船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
(五)主要港口和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
(六)重要以上港口或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
(七)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国家重要干线航道发生严重堵塞或断航,难以在24小时以内恢复通航的事件;
(八)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
(九)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
(十)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
(十一)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
(十二)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线路客运、水路运输等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
(十三)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
(十四)在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
(十五)中国籍船舶或中资方便旗船舶遭遇海盗袭击的事件;
(十六)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
(十七)部属院校发生未经许可的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
(十八)其它任何对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第四条 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管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承担信息的接收与报告工作。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事件信息的核实、报告、跟踪,按职责权限承担或参与相关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以及本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单位应立即将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部和当地政府,最迟不能晚于2小时。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不能在2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条件许可时再补充。
第八条 信息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二)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
(三)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四)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第九条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
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情况信息应每日一报。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第十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收到信息后,应立即按规定的程序报分管副部长和部安全总监,并抄报部长(部长外出时,抄报在部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同时抄送部应急办和部内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或相关领导指示,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应经部应急办审核于事件发生4小时内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国务院总值班室。并抄送部应急办和相关业务司局涉及国务院其他部委的突发事件,应抄送相关部委。
未能在事件发生4小时内报送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部内相关业务司局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将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和突发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报部领导和部安全总监,抄送部应急办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初始信息已上报国务院的应按规定,同时按规定续报国务院总值班室。
第十三条 部领导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指示或批示,相关业务司局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单位以“交通运输值班信息”(简称值班信息,见附件)的形式将事件信息报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运输部值班信息”或“海上搜救值班信息”的形式将事件信息报送国务院总值班室。
第十五条 报部“值班信息”应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报国务院总值班室“交通运输部值班信息”通过国务院政府信息网报送。如“值班信息”涉密应按机要渠道报送。
第十六条 对于突发事件情况的统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部应急办不定期对交通运输单位信息报告情况进行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单位予以批评。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海上搜救信息的报送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交通运输值班信息(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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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旅游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制度扩展阅读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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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财务制度 报帐制度 导游管理制度
概述财务制度的形成
财务制度介绍财务制度随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的行为规范,以及企业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制度制定的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前者称为国家统一财务制度。后者称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依据是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特点以及管理要求。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一般应当包括资金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利润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金指标的分解、归口分级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信用制度、收账制度、进货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费用审批权限、成本降低指标以及分解等;利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利润分配程序、利润分配原则、股利政策等。
编辑本段公司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编辑本段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基本信息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编辑本段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编辑本段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报帐管理制度
1、报帐单位财务收支实行报帐制度。各单位设置报帐员,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报帐事务。报帐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规,遵守财经纪律。2、报帐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各单位维持日常公务支出所需经费实行备用金制度,由核算中心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金融部门规定的限额确定。在各单位预算和结余资金允许的情况下,按先急后缓、保证重点、保障必须的程序安排资金。备用金的支付使用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3、报帐单位按核算中心规定的时间领取备用金,报帐员要填制《备用金申请表》,按规定办理好单位备用金领用手续,1000元以上大额支出或专项支出须填写《付款委托书》委托核算中心办理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因特殊需要而预借款项的先填写《借款单》,单位领导批示,报核算中心审核后支付,事毕借款人要及时报帐结清往来款项。4、报帐单位收取款项要及时缴到核算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座支。各单位根据财力作出计划或预算使用经费,不得透支。 5、报帐单位发生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的发票或收据,自制的原始凭证要符合规定,不得白条报帐。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清楚。填报《现金支出报批单》必须手续齐备,单位盖章,单位法人签字与预留印鉴卡相符。每张原始凭证须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或实物验收人、报帐员和单位法人必须签字齐全。6、前一笔备用金报帐结算后方可领取第二笔备用金。十、核算中心报帐程序凡在核算中心报帐的单位,需预留一张盖有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印鉴片。核算中心发给报帐单位《资金核算手册》,手册填写单位名称、编号。报帐单位在手册上加盖单位印章、法人代表签字,要与印鉴片一致。
1、报帐单位财务收支实行报帐制度。各单位设置报帐员,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报帐事务。报帐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规,遵守财经纪律。2、报帐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各单位维持日常公务支出所需经费实行备用金制度,由核算中心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金融部门规定的限额确定。在各单位预算和结余资金允许的情况下,按先急后缓、保证重点、保障必须的程序安排资金。备用金的支付使用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3、报帐单位按核算中心规定的时间领取备用金,报帐员要填制《备用金申请表》,按规定办理好单位备用金领用手续,1000元以上大额支出或专项支出须填写《付款委托书》委托核算中心办理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因特殊需要而预借款项的先填写《借款单》,单位领导批示,报核算中心审核后支付,事毕借款人要及时报帐结清往来款项。4、报帐单位收取款项要及时缴到核算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座支。各单位根据财力作出计划或预算使用经费,不得透支。 5、报帐单位发生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的发票或收据,自制的原始凭证要符合规定,不得白条报帐。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清楚。填报《现金支出报批单》必须手续齐备,单位盖章,单位法人签字与预留印鉴卡相符。每张原始凭证须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或实物验收人、报帐员和单位法人必须签字齐全。6、前一笔备用金报帐结算后方可领取第二笔备用金。十、核算中心报帐程序凡在核算中心报帐的单位,需预留一张盖有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印鉴片。核算中心发给报帐单位《资金核算手册》,手册填写单位名称、编号。报帐单位在手册上加盖单位印章、法人代表签字,要与印鉴片一致。
一、导游招聘条件及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有较高的职业素养
2、遵守各项旅游法规和旅游局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能履行各项规章制度,能够遵守隆泰旅行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历: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2、持有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IC卡。
其他:1、五官端正,吃苦耐劳,具有很强的沟通能力。
2、普通话标准,语言组织能力强,无地方口音和不良语言习惯。
3、热爱导游工作,有较强的工作热情。
4、遵守我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具体目标
5、具有较强的应急处事能力,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
6、服从隆泰旅行社的各项工作安排。
二、员工细则
1、每天准时8:30上班12:00下班、13:30上班18:00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坚守岗位,不得串岗、脱岗、提前离岗。
2、上班时间衣着整洁得体,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讲普通话,不得大声喧哗影响其他部门的工作。
3、下班之前由当天的值班导游做好办公室的清洁卫生
4、服从公司的安排,按质按量的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5、按照公司安排的出团顺序出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团,换团;客人指定的导游优先出团。特殊情况影响到接待质量的,需报告负责人。
6、严禁私自在外接团,带团,特殊情况需报告公司批准。
7、带团遵循“游客无过错”原则,尊重客人,树立游客至上的观念。在带团过程中不得跟客人、全陪发生任何冲突。如果发生了冲突,导游应自行解决,不得让客人、全陪把问题带回组团社。
8、导游带团应跟司机全陪处理好关系,导游跟司机全陪的利益问题不得带回公司。
9、时刻以公司利益着想,不得向其他公司透露我社内部秘密、文件(尤其是出团单)。
10、带团结束后,必须在24小时内回公司报账,严禁导游报假帐!
11、带完团及时上交《导游服务质量反馈表》。反馈表上必须有客人(领队跟全陪)亲笔签字,和准确的电话号码。不得弄虚作假。并且向公司反映带团情况。
12、导游应团结互助,严禁拉帮结派。
13、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现场导游词考核。
三、导游出团前的准备工作:
1、导游应提前到计调处拿取计划,并认真阅读出团计划,了解研究带团计划中
涉及的相关问题和注意事项,向负责操作团队的计调、业务员了解详细情况,并收集相关联系人的电话(如相关业务员、计调、司机、领队等人的电话)。
2、导游出团前应与客户、司机、宾馆饭店等资源单位提前电话联系,核实相关 情况。
3、导游出团前应查阅团队游览涉及的相关资料,丰富讲解服务所需的知识。导 游出团前对客户相关情况进行了解,为后续服务做相关的准备。对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和业务员沟通。
4、新导游带团前必须向熟悉此条线路的老员工请教,老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帮助 新导游作好出团准备。
5、导游出团前应准备好相关的通讯设备,确保通讯畅通。
6、带团过程中本着遇到事件自行处理,遇到实在解决不了的紧急的情况,跟给出团计划的计调直接联系。导游必须保证通讯畅通,留好司机、陪同、领队的手机号码,并提前与他们进行电话或者短信联系。遇到通讯不畅通的情况下应立即与计调联系,寻求其他的联系方式
7、导游上团时必须着装整齐(男导游不准留长发,赤脚穿短裤;女导游不准着 奇装异服,严禁超低腰裤和露脐装)举社旗、喇叭,佩带导游证,并提前30分钟到达接站地点。在接站前提前了解团队背景,对方陪同、领队是否要送鲜花水果酒水特产等相关要求,酒店是否悬挂横幅等特殊要求。
8、团队接到后,导游应及时与领队或全陪核对行程,返程票务等相关事宜,与 全陪核对结算方式并与全陪(领队)核对景点、餐标、住宿等供应标准,并及时把自己的电话告诉客人,以方便客人不时之需。
9、用餐时应充分考虑游客的口味及特殊的用餐要求,原则上不在一地用两餐以 上,(客人要求的除外),席间三次(上餐时、用餐中、用餐即将结束时)巡视用餐情况并对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在品尝风味餐时事先告之是否是计划内用餐,如不是计划内用餐明确告之所需费用,在品尝风味餐时要自始至终陪同并做好相应的介绍,处理品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0、游览景点的注意事项:(1)游览景点除了做好该景点的沿途以及景点讲解以外,应明确告之游客停车场的位子及车型车号,参观景点所需要的时间及参观线路,购买纪念品的注意事项,避免旅游者上当或与摊贩发生摩擦
(2)游览景点时必须明确告之注意事项。反复强调安全。(3)如有换乘景区交通观光游览时,导游必须全程陪同。游览长江三峡,武当山等行程,除了常规服务外,导游每天必须对游客进行两次探访和交流。(4)游览景点时要再次告诉客人本人的电话号码,以免客人走失。
11、客人入住酒店时应明确告之酒店名称,所处位置及附近的交通状况。酒店的注意事项。客人如需外出自由活动,应明确告诉安全等注意事项(如注意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证件的安全,当地的治安状况等。)
12、游客要求代办机票,变更交通票据,更改行程应及时通知业务经理和计调并向客人讲明所产生的费用,并让客人签字确认。
13、沿途旅游过程中要求主持游戏节目和互动活动,唱2-3首歌,以山歌为主,沿途应充分弘扬宜昌文化,宣传宜昌文化,宣传三峡。以正面讲解为主。
四、导游员借款及报销:
1、导游人员持计划单在财务最终确认借款后,详细填写借支凭证,(团号,详细借款事由,)领取所需现金。
2、导游下团后必须及时报帐,(当日至第二日为止,如有特殊原因,经计调批准后方可延长。)否则一次扣20元。带完团未及时回公司报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导游报假帐的,按照假帐金额的双倍罚款!。
3、导游凭质检签章,游客意见反馈表经计调审查签字后方可报帐。
4、导游按财务要求填好报销单,拿正式发票及合理证明交财务审查报销。
5、导游返单必须填写规范后上缴计调相关人员,返单遗失导游按相关政策赔偿。
6、导游退款后应留好相关凭据,如导游退款后不留好相关凭证,导致客人二次要求退款的一切费用由导游自负。
7、门票、住宿、餐、交通等结算时必须符合计调单计划,所有费用支出后必须有正式发票和相关收据。
8、导游报销单必须填写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导游必须详细填写门票、交通、餐、住宿等签单及现金支付明细。
五、导游奖惩制度 1、公司导游出团一切行为必须是公司行为,不通过公司操作的团队导游私自操作一切后果自负,导游私自操作团队造成不良后果的导游退回所有收入并承担一切损失,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除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旅游局和司法部门。
2、导游带团时必须着装整齐,符合导游职业特点,十人以上必须佩带导游旗,喇叭,如果发现导游未按规范上团,第一次罚款20元,两次罚款50元,三次罚款100元,惯犯停团或除名。
3、导游带团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如电话接不通或不接电话,第一次警告,通知财务扣款20元;两次扣款50元;三次扣款100元;惯犯张榜公布,做除名处理。
4、因为导游自身原因造成漏接、误接、错接引起客人投诉,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一次罚款100元,两次罚款200元,三次罚款300元并停团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不合格的除名处理。
5、因为导游原因造成误机和误飞机,所造成的损失导游自负,并罚款200元。
6、导游上车不讲解或者讲解知识匮乏,业务水平低导致客人投诉的,所有损失导游赔偿并停团进行培训,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7、对突发事件未做处理也未及时汇报,给社里造成一定损失的,损失导游自负,对于情况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8、社旗、计划单及意见反馈表破损和丢失每次扣款20元,不签意见反馈单每次扣款100元,惯犯停团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9、未经社里同意,私自带人随团浏览,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
10、无特殊原因不按社里的要求处理延伸服务或进非定点的单位购物导致投诉的赔偿所有损失,并罚款100元,团队视为不合格的团队,导服按不合格团队支付。
11、导游带团过程中自己不讲解,私自交团每次扣款100元,达到三次者则解除劳动合同。
12、不服从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带团,一次扣50元,两次停团坐班处理,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13、因为导游讲解或服务方面的原因导致游客要求换导游,该团认定为不合格团队,按不合格团队支付导服(无导服费)。
14、导游带团过程中私自甩团,脱团,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旅游局通报,并按导游管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5、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或与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或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将处于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向旅游局通报,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处罚。
16、因导游自身原因造成团队重大损失,导致公司客源丧失的,由当事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解除劳动合同。
17、导游带团过程中跟客人、全陪导游、司机发生冲突的,导游自行解决问题,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按经济的多少扣取导游的工资.
18;向外社透露我社内部秘密、文件及出团单的,一经发现核实,给于罚款50元的处理。性质恶劣的给于除名的处罚!
19、带团过程中被客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扣除此次的带团补助;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一次给予100元的罚款。
20、《服务质量反馈表》不合格的,弄虚作假的扣除此次的带团补助!
21、导游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派团时临时请假做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工资50元。,迟到早退扣20元。请假3天以内的在部门经理处请假,超过3天的在总经理处请假,婚丧嫁娶的请假期限为7天,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事假扣除当天的工资,全年事假不能超过20天。
六、导游奖励制度
1、连续三个月无投诉,无任何带团问题,奖励100元!连续半年无投诉奖励200元!全年无投诉奖励500元!(年终奖励)
2、公司收到客人、组团社的感谢信,经查证属实的奖励100元
3、出团补助按市内,武汉(30元,35元)神武线(40元,50元)发放,如果客人点名的指定导游带团则按高出团补助发放(35,50)。
全年累计被客人点名带团达5次,奖励200元!
4、全年工作积极、主动,表现优秀的,无任何工作质量问题,年终另奖励500元。
七、导游休假制度
1、导游每个月26天的上班时间,如果带团未达到26天,采取坐班的方式补齐。
2、每个月4天的休假,遇到旺季试情况而定!当月因带团未休假,转到下个月
3、导游一次休假连续休假不得超过三天!
4、其他情况未休假,假期过期作废!
八、管理对象
导游部所有员工(实习、试用、正式员工)。
F. 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事故信息处置
(一)事故信息报送。
1.统计司调度室(以下简称调度室)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司负责人,将事故报告和事故信息传送办公厅值班室(以下简称值班室),其中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信息和重要情况要电话确认,同时将事故信息分别传送有关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
2.值班室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带班负责人阅批,立即报送总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示(较大事故先送分管领导阅示后,再分送相关领导),并按照领导批示分送相关司局。重特大事故信息先电话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再书面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并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事故信息处置。
1.统计司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报、事故的跟踪和编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日报》。调度室接到事故信息后,除按规定报送事故信息外,要及时审核事故信息要素,跟踪调度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接到重特大事故信息,迅速起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事故信息一并传送值班室并电话确认。统计司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立即指挥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特别重大事故,立即通知办公厅、政法司、相关业务司局(煤矿事故要通知煤矿安监局相关司室,下同)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到调度室研究事故抢救和处置工作。
接到重大事故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严重的较大事故,按照总局领导的要求,通知有关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到调度室,研究事故抢救和处置工作。将事故信息分别传送有关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特别重大事故要起草《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经总局领导签批后,传送值班室和相关省局。
接到较大事故,起草《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报告》并传送值班室,由值班室报送总局领导。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总局领导。其中:
煤矿事故信息传送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以下简称调查司);
金属与非金属矿、石油、地质等行业事故信息传送监管一司(海油安办);
军工(民用)、民爆、建筑、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旅游、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消防、农机、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事故信息传送监管二司;
危险化学品、化工(含石油化工,下同)、医药、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事故信息传送监管三司;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事故信息传送监管四司;
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信息传送职业健康司;
所有事故信息同时传送应急指挥中心。
2.办公厅负责向总局领导报送事故信息。值班室接到事故信息后,除按规定报送事故信息外,对重特大事故信息先电话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再起草《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总局领导的批示和意见传送统计司和有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将《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导意见》传送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接收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迅速按程序报总局领导阅批;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信息,按总局领导要求上报。
3.政法司负责有关事故信息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进行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接到事故信息后,做好有关事故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4.监管一司(海油安办)、监管二司、监管三司、监管四司、职业健康司按照业务分工和工作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信息的跟踪工作。接到事故信息后,要按照本专业事故跟踪内容及时跟踪事故情况,有重大问题、重要情节的要及时报送总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协调、督促事故发生地区的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事故抢救和现场督导工作。情况不清楚的,要派人或督促有关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赶赴事故现场,查明情况后及时报告。
5.煤矿安监局办公室接到总局领导批示、意见后,及时报送煤矿安监局领导,并传送有关司。调查司接到领导批示和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了解事故情况,指导、协助事故抢救工作,督促驻地煤矿安监机构开展现场督导工作,报告事故抢救情况;情况不清楚的,要派人或督促驻地煤矿安监机构赶赴事故现场,查明情况后及时报告。
6.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后,要了解并及时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对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其他工商贸事故要提出救援指导意见,协同有关司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督导。根据需要,协调组织救援队伍、设备开展救援,或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7.机关服务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后,负责事故信息处置过程中票务、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后,负责较大以上事故和互联网事故信息的搜集;按要求做好事故信息外网发布工作。
(三)事故举报信息处置。
1.事故举报信息的处置。
办公厅(信访处)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要及时转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相关业务司局;统计司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要及时核对事故报告情况,同时将事故举报信息和事故报告情况一并转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相关业务司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相关业务司局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要及时下发核查通知,要求相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监机构组织调查核实,并在60天内反馈调查核实情况。重特大及情节严重的事故举报信息,抄报总局、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分管领导;特别重大及情节严重的事故举报信息,同时抄报总局、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主要领导。必要时,总局、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相关业务司局应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地方,对举报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对事故发生日期、地点、单位名称不清的事故举报,建议举报人详细了解情况后再报,否则,可不予处置。
2.事故举报信息结果的处理。
举报的事故一经核查属实的,主办司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第一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事宜。瞒报事故要按照《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从严进行查处。
G. 安全生产32条新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H. 活禽市场信息报送制度是什么
活禽市场信息报送什么自动一定要安全。
I. 新《旅行社条例》与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差别
《条例》新旧对比分析
(一)类别划分调整
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今后旅行社只有业务划分而没有类别划分。
(二)审批权限调整
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
2009年,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场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金的变化
1985年,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分别为:5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
1996年,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009年,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不少于≠等于
(四)分支机构设立
1996年,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
国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
同城只能设门市部,分社跨地域。
由审批改为备案!
2009年,取消接待旅游者人次的限制;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分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旅行社设立分社,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设立地旅游部门备案。
(五)质量保证金数额
1995年,一类旅行社60万元,二类旅行社30万元万元,三类旅行社10万元;
1996年,国际旅行社60万元,国内旅行社10万元;
2002年,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60万元;
2009年,旅行社20万元,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40万元,可凭银行担保,3年无过错退50%。
(六)旅行社的经营
1996年,10条内容对经营、合同、投诉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2009年,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共有17条,对“零负团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细化了合同、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核心内容将在下一部分中介绍。
(七)旅行社的年检
1996年,旅游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2009年,取消对旅行社的年检,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监督管理
1996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2009年,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对旅行社诚信记录、旅游者申诉信息进行公告。
(九)法律责任
1996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5至30天,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009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至3个月,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增加了对导游和领队的处罚,额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旅行社承包、挂靠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J. 旅游突发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
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当简明、准确,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等。对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以及有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随时续报;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及善后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按照内容报送,涉密信息的报告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