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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1-13 04:02:54

❶ 成立旅游游船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要什么条件

成立游船公司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营业执照(到工商部门办理);

2、水运经营许可证(到交通部门办理);

3、船舶相关证照(船检证书、安全配员等)(到海事部门办理);

4、卫生许可证(如游船涉及餐饮的话需到卫生部门办理)。

(1)旅游船安全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当持有航政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2、在要求经营的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者货源;

3、经营客运航线的,应当申报沿线停靠港(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县以上航运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

5、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❷ 游轮上有没有新冠疫情的应急预案之类的啊现在坐游轮安不安全

有的吧,官网显示,皇家加勒比成立了由船长和酒店总监共同领导的疫情防控应急管理组(Covid-19 Situation Command Center ),并布控持APLS和ATLS国际认证证书以及3年以上的急救经验的医护人员,他们24小时值守,配合当地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求,及时监测和报告船上全体宾客的健康卫生实时状况。所以措施方面是很完善的,可以放心哦。

❸ 急求船员操作规程和游船游客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交公安发(1995)137号 1995年2月23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
第四条 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 船舶火灾预防
第五条 船舶设计、建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检验。船舶建造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凡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审核部门同意。
第六条 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
第七条 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
第八条 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 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第十条 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 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
(二) 避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 货油舱呼吸阀、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
(四) 惰性气体装置要保护完好。
第十一条 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 要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
(二) 不得搭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有关规定允许和港务监督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 严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 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
(五) 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无火种方可放入卧具间。
第十二条 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夹带燃料;
(二) 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
(三) 上船车辆要保护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
(四) 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
(五) 航行中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舱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 船舶装运易自燃货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不得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第十四条 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必须使用的,需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
第十六条 船舶明火作业要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 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应具备防火防爆专业知识。审批前,审批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方可批准作业;
(二)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 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四) 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七条 船舶应在货(油)舱、机舱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船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船舶消防》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 船舶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 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 对船员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五) 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六) 组织制定重点船舶、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督促检查演练情况;
(七) 负责消防安全奖惩事宜。
第二十条 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各其消防管理规定;
(二) 落实船舶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 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 对船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 领导专、兼职防火员;
(七) 制定船舶灭火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认真作好记载;
(八) 带领船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滚船、航行国际航线客船等船舶,应设立一至三名专职或兼职防火员。防火员在船舶防火负责人领导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预防船舶火灾是船员和乘船旅客应尽的义务。船员和旅客应负责所在岗位和舱室的防火安全。对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船舶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船舶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进行扑救。
第二十四条 船舶要制定消防应急部署和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负责组织全体船员施救,并及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六条 船员在火灾警报发出后,应按应急部署在二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机舱应确保警报发出后五分钟内启动消防泵。
第二十七条 船长在组织指挥扑救火灾中要采取正确、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所的门、窗或舱盖。
第二十八条 客船发生火灾,应首先疏散旅客,保证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锚泊时发生火灾,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或港务监督部门报警。在消防队未到达前应积极自救。船舶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总体指挥,公安消防队负责灭火指挥。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船方应提供船舶及火场情况,并积极协助灭火。
第三十条 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保护火灾现场,反映真实情况。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 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 认真执行本规定和消防规章制度,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成绩显著,一年内未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二) 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三) 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扑救,减少损失的;
(四) 在扑救火灾中,能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显著的;
(五) 能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贡献的;
(六) 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二条 消防奖励经费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船舶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本单位或上级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 擅离职守或失职、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 故意隐匿灾情或提供假情况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电热器具、乱接乱拉电线、电插头及插座的;
(四) 在禁烟场所违章吸烟的;违章进行明火作业的;明火作业审批不当的;
(五) 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
(六) 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药剂过期不及时更换,使用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或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消防产品的;
(七) 擅自改动船舶消防设施或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八) 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日常防火管理不严,不按要求进行消防演习的;
(九) 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允许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航运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发布试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交海发〔2001〕38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该规则对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原则上对油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交 通 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❺ 旅游景区的游船营运和安全监管由哪个部门负责

旅游景区的游船营运,获得营运证的,并附有救生设备的安全监管,应由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监管。一旦出现事故,应追究景区管委会的责任;
景区若违反规定,实行非法营运游船,安全监管应由交通部门监管,出现重大事故的,应当追究景区管委会事故责任,追究旅游局和交通部门的监管责任。

❻ 一份游船营运方案

这里包含很多,简单说几个:

第一:如何安全管理游船、安全管理网络图、安全监督电话
第二:游船人员配置(驾驶员、安全员、水手、服务员、导游、清洁工等)
第三:针对人员出具管理制度
第四:游船行驶路线,收费标准
第五: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游船维护手册
第七:游客安全须知
第八:水上应急预案
第九:电池动力(安全规程)、机械动力(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游船码头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游船故障应急预案

等等,希望对你有用

❼ 求景区游船管理条例

常熟市昆承湖景区游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昆承湖景区水域游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治游船污染,确保水生态环境良好,规范游船经营秩序,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游船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苏州市旅游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昆承湖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承湖景区水域是指昆承湖主体湖面的18平方公里的范围。

第三条 在昆承湖景区水域经营游船等水上游览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安监等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常熟市昆承湖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对昆承湖景区游船及水上活动安全实施管理;必要时,接受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委托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昆承湖游船的投放实行额度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昆承湖景区水域的具体条件和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订每年度游船投放调整计划,对昆承湖景区游船的类型、数量实行有效控制。

第六条 昆承湖景区的游船实行公司化管理。

拟参与从事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并参加管理处按照昆承湖景区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原则及年度游船投放调整计划组织的游船经营资格公开竞争。通过公开竞争取得经营资格,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管理处签定有偿使用合同后,方可购置或者建造船舶,纳入由管理处设立的游船经营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经营。

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购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景区游船营运。

第七条 在昆承湖景区营运的游船应具备与航行水域相适应的安全结构、强度、稳性,配备相应的航行、通信(载客超过12人以上的安装GPS)、信号、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设施、设备,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3)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船名;

(4)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签证簿》;

(5)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6)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八条 游船配套的各类基础设施(如码头、管理用房等)由管理处根据景区规划,会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规划、水利等部门划定建设范围,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

游船码头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通航安全评估,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 各类游船的经营资格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确需转让的,报管理处备案并提交书面申请、转让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船检证、营运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在昆承湖景区水域内经营的游船产权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处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在昆承湖景区水域内运营的游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营活动的水域范围,必须在管理处会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昆承湖实际情况划定的区域内,不得超越规定的水域界限范围。

(2)游船应当在规定的停泊区、码头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游客的,应当保证游客安全,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船停泊,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3)游船航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保持了望、注意观察,采用安全航速,并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严禁超载航行。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艇不得夜航。严禁驾驶员无证、酒后、疲劳驾船。严禁船只在存在安全隐患或浓雾、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航行。

(4)运营船舶的技术性能、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航行、环保、急救等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5)船舶各种牌证必须固定在指定部位,并在船舶明显处标明船名、核定载客、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

(6)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环保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设置废弃物收集装置。严控油污、生活污水等液废的跑、冒、滴、漏;杜绝垃圾等固废的随意倾倒或者抛扔。

设置卫生间的游船必须安装粪便收集设备,设置厨房的游船必须安装餐饮污水收集设备,船上收集的垃圾、粪便和餐饮污水必须送指定码头集中收集处理。

(7)应当在船舶醒目的位置悬挂游船总体示意图、游客须知、导游图、价目表、游客意见簿和旅游咨询、投诉电话的中英文标识;诚信经营,不得有强行拉客、欺客、拒载、甩客、宰客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和违法经营的行为。

(8)操作游船的船员应当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考核或者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船员、服务人员从事游船营运服务时,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

船检证、营运证、船员适任证、船舶适航证等各类有效证件必须齐全有效并随船携带,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船员证书、证件。

第十二条 昆承湖游船船员应尽到的义务:

(1)开航前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指导、督促游客正确使用或者穿着救生衣,防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没有成年人监护的儿童上船;

(2)航行途中,劝阻游客站立船头、嬉水等不安全举动;

(3)驾驶游船时穿戴不得有碍视线;

(4)驾驶快速船时禁止全速回转、大舵角转向及其它惊险动作;

(5)敞开舱室的快速船航行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保险装置;

(6)敞开舱室的游船,必须督促船上的所有人员穿着救生衣。

第十三条 游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游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2)在游船或者码头上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知牌,维护码头秩序,确保游客上、下船安全;

(3)加强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和环保宣传,防止游客向湖中倾倒垃圾;

(4)加强对游船的维护保养,确保其良好的技术状态。凡不符合船机设备技术性能要求的船舶,必须停运维修。经修理并检验后才能使用;

(5)不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书、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6)不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7)根据游船乘客定额有序安排游客乘坐;

(8)遇有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时,应当主动停止航行或者活动,并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管制;

(9)承担游船相互救援的义务;

(10)游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第十四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理处对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活动、禁止进出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艇,如遇表演、竞赛等活动需要夜航的,要事前报管理处备案,办理安全、治安、消防等有关报批手续,落实好相关措施,并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监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交运局、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

常熟市旅游局

常熟市交通运输局

常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❽ 游船安全生产承诺

为落实国家旅游局“服务质量提升年”和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各项工作要求,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实现安全生产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昆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我公司现作出如下安全生产承诺:

1、落实旅行社主要负责人是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档案。

2、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章和奖惩制度,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和制度;健全、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晰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4、选择的交通、游览、购物、就餐、住宿、娱乐等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安全责任条款。

5、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按规定购买保险。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可能影响旅游者安全的各种风险,防止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各种侵害。

6、组织旅游者参加登山、驾车、潜水、滑雪、游船、探险、狩猎、漂流、蹦极、骑马等特种旅游项目,事先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向旅游者明示;重要团队按照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订立的旅游合同中含有安全条款。

7、在黄金周、寒暑假及重大节庆活动期间,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8、认真开展“六月安全生产月”和“119”专项安全活动。

9、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以上承诺,我公司在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坚决做到,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处罚。

❾ 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什么急

该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各市交通、海事部门对辖区从事委托经营航运公司及委托经营船舶作如下重点检查:接受委托经营的航运公司是否维持经营资质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委托经营航运公司与委托经营船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情况;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与适任情况。
该专项整治活动明确交通部门将严格对现有接受委托经营航运公司进行经营资质审核,对不能维持经营资质的公司,将责成其进行必要的整改或整合,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海事部门将严格对委托经营船舶实施检查,检查结束后将在《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上注明“委托经营船舶专项检查”字样。对于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一律要求开航前纠正,情况严重者予以滞留,对于不具备条件开航前纠正缺陷的港口,虽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将通知下一港口进行跟踪检查。对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检查不合格的船员,海事部门将予以复查,直至复查合格后才允许其继续履行证书规定的职责,并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该专项整治活动明确原则上不对船舶进行重复检查,但“重点跟踪船舶名单”中所列明的船舶除外。专项整治活动同时强调从事委托经营航运公司只要有1艘委托经营船舶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则其公司所有委托经营船舶将自动被列入为重点跟踪船舶对象。
通过该专项整治活动,相信将进一步理顺委托经营航运公司及委托经营船舶的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证安全管理责任更有效落实,淘汰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船舶,提高船员安全操作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更好地构建和谐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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