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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缺乏安全意识的例子

发布时间: 2022-01-13 06:13:44

①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
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
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② 旅游安全知多少 国内游客缺乏保险意识

保费的高低和前一年出现次数和理赔金额有着很大的关系。根据规定,只要车主在一年内没有任何违规记录、出险情况以及理赔事项,车主在第二年续交保费时会获得商业险、交强险保费的下调,同时还会被保险公司列为优质客户享受车险优惠。第二年车险应在购买方式、险种选择上做出合理的选择,既要做到足额投保,又不能浪费花冤枉钱

③ 目前我国农家生态旅游发展中存在哪些问题

(1)经营理念落后,产品缺乏品牌特色和文化内涵。农家生态旅游的经营者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经营理念相对落后。目前,农家生态旅游的经营主体是农民,因其文化素质不高,加之小农思想影响,使得农民的思维特征偏于实用理性,只注重自身经济效益,却无视社会经济效益,对于农家生态旅游的发展缺乏全局和长远的考虑。

特色和品牌是吸引游客的关键因素,农家生态旅游开发的初衷,就是为了给城市居民提供一种变换城市生活方式的环境,提供一个认识农村的机会。而事实上,现在农家生态旅游经营农户的经营理念雷同化的倾向严重,品牌意识淡薄,旅游产品文化含量低。提供的休闲旅游产品内容单调,仅限于麻将、棋牌、卡拉OK等娱乐产品,缺乏品位和个性化色彩;对生态文化、乡土文化、乡村民俗等文化内涵没有深入挖掘。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缺少健康的娱乐休闲项目和健身的参与性活动及文化的学习性活动。这就忽视了当代游客的多元娱乐需求和追求健康雅致型消费方式的潜在需要,导致游客消费方式呈现快进快出的浅层旅游状态,重游率低,不能适应现代旅游市场的需求。

(2)经营资金缺乏,缺少统一规划。现阶段我国的农家生态旅游经营大多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经营活动,所以在资金投入方面有一定难度。由于业主前期投资较大,资金回收缓慢,而游客品位要求越来越高,加之经营项目无特色,再投入乏力,久无变化,部分生意萎缩,甚至难以维持经营。

由于缺乏对地理位置、自身资源、本地政策、市场需求、基础设施、乡村民俗的调研,及对环境承载力的评估,导致经营农户盲目投资上项目,所开发的旅游产品没有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有些地方在开发建设上脱离了朴素、自然、协调的基本原则,片面追求规模大和现代化,不仅脱离了农家生态旅游的内涵,而且破坏了环境和谐,从而降低了旅游吸引力。

(3)管理体制不健全,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目前,农家生态旅游尚未纳入旅游或工商部门的正式管理范围之内,也未向税收部门纳税,其开业、停业都较随意,有些农户为节约成本,找几个“亲戚”就开始经营,还有些根本不具备经营条件也就地开张。因此,一些农家生态旅游存在“宰客”现象,严重影响了农家生态旅游的形象。

农家生态旅游的开办者大多是当地的农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没有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较差,整体接待水平较低。而游客旅游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娱乐的同时享受优质的服务,游客在需求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时必然会对农家生态旅游大打折扣,从而不利于农家生态旅游的长远发展。农家生态旅游虽然数量不少,但规模小,大多处于无序状态,每个农家生态旅游各自为战,没有统一服务标准和服务理念,很难做大、做好、做强。

(4)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卫生质量不达标。农家生态旅游开展地区一般是市郊和农村地区,很多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了旅游的开发。首先,交通问题突出。通往农舍的道路较差,交通不太方便。由于外地游客对当地地理环境不熟悉,而又缺少明显的指示牌,可进入性差。其次,休闲设施欠缺。很多农家生态旅游休闲设施过于简陋,缺少可供游人舒适停留的设施,如树荫下的凉亭、坐椅、茶室等。再次,配套设施不齐全。医疗保健站、药店、小超市、理发店等配套设施都还不健全。此外,供水、供电不足、排污不畅、垃圾和生活污水随意排放,这些都影响了农家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长期以来不良的卫生习惯及卫生基础条件欠缺等原因,农家生态旅游的卫生状况不达标现象严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部分的农家生态旅游没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住宿和饮食环境卫生、安全存在严重的隐患。2004年广西桂林农家生态旅游中出现的80多名游客群体中毒事件就是一个例子。

近几年,一些地方对农家生态旅游给予保护的政策,大量发展,特别是在连点成片地方的农家生态旅游地区,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以几年前火爆一时的松华坝片区农家生态旅游为例,这里地处昆明市饮用水源区,但是很多农家生态旅游产生的垃圾仍用火烧,生活污水也随意排放,成为松华坝水质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农家生态旅游的卫生、环保状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5)宣传力度不够,促销意识不强。大多数农家生态旅游经营者市场促销意识不强,缺乏主动宣传和参加集体促销的积极性。加之经营规模小而分散,与旅行社等服务机构联系不密切,没有形成较完整的宣传营销网络体系,导致其资源和产品的知名度难以扩展,品牌效应难以形成。

④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的哪些事项应当向旅游者明示

导游就是导游,有的导游是商业的销售员,从中提取一定报酬,有素质高的导游,能传播我国的历史文化,他所讲的头头是道,一清二楚,我旅行遇到两位导游素质很高。

⑤ 帮我出几道旅游的题目,要有多难出多难

1. 游客李某到某景区旅游时,因不慎在景区的一个冰洞摔断腿,遂与景区就赔偿责任发生纠纷。景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景区已在冰洞门口处放置了一个提示牌(“小心路滑,注意安全”),因此景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况且李某是个成年人,自己应该知道冰洞的危险性,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认为,虽然在冰洞门口确实有提示牌,但牌子太小且放在暗处,一般游客很难注意到,并且这种提示非常笼统,没有明确说明冰洞路面有冰,不宜穿高跟鞋等,所以自己摔断腿的责任,主要应由景区负责。双方各持己见,互补相让。后经法院调查,李某的陈述是真实的。
本案例中,你认为谁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新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一些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本案例中,景区确知冰洞路滑会对旅客造成危害,并且设置了提示牌,但并未安放在引人注意的位置;另外,其提示语过于空泛不够明确,也没有提供具体防止危害的方法,所以景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但由于李某对冰洞危险性也存在主观上认识不足的情况,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 十一国庆期间,小李等5名大学生结伴到某公园游玩。由于他们从小不是在水边长大,所以对美丽的湖水格外感兴趣,于是就买了通票,一同登上了机动游艇。不料开游艇的人根本没有驾驶执照,也没有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当天,气象预报有大风,按规定游船是不能出航的。可公园老板为了多赚钱,心存侥幸。结果,当5人乘坐的游艇驶到湖中心时,刮起了一阵大风,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与另一艘机动游艇撞在了一起,小李等5人全部掉入水中。会游泳的驾驶员幸免于难,而由于小李等5人不会游泳,公园也没有抢险救护队,全部溺水身亡。
本案例中,公园老板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旅游法?

【《新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 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本案例中,由于该公园老板缺乏安全意识,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人员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拒不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聘请无证游艇驾驶员,以致造成5人死亡的事故。所以公园老板必须承担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 上海三位游客随旅行社旅游期间,导游不仅压缩正规景点的游玩时间,增加购物点,且擅自增加自费游项目。由于三位游客没有参加自费游项目,竟在旅途被要求下车。
你通过新旅游法怎么看待这个案例?

【《新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⑥ 对于旅游经营者,认识旅游需求的因素有什么意义

旅游经营者认识旅游需求的因素有什么意义?那当然,意义重大啦,要充分认识旅游的对认识祖国的大好河山名胜古迹,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都是很好的教育意义

⑦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安全存在哪些问题

旅游景区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旅游需求,具备相应的旅游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目前我国旅游景区安全存在的问题如下:
1、对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方面,旅游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敬业精神都十分缺乏,为旅游景区安全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游客自身的安全意识不足,对于一些安全警示、安全告知置之不顾,不遵守游览规则,如在旅游景区内抽烟、点火,擅自进入景区未开放区域等,致使一些本应避免的伤害时常发生。
2、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
目前,有的旅游景区仍没有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层次低。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临时抽调各部门人员组成检查队伍,检查工作不仔细、不深入,存在应付心理,一旦检查结束,队伍便自行解散,并不能采取有效的整治和防治措施,导致景区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3、设施更换不及时。
一些旅游景区设施老化,却得不到及时更换,这种现象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差的景区尤其突出。管理者往往抱着侥幸心理,为景区安全埋下隐患。比如,2003年初,赵州桥景区曾因电线老化,引发展览室火灾,使展览室保存的展品不同程度损毁。
4、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执行不力。
旅游安全的制约因素比较复杂,但政策、法规不完善以及执行不力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制约因素。一方面,当前旅游政策、管理法规相对于经营实践还严重滞后。一些颇受旅游者欢迎且安全性较高的特种旅游项目尚未及时纳入安全管理范畴,至今缺乏相应的安全法规。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政策在实际中贯彻得并不彻底,导致执行不力。虽然国家旅游局有相关规定,但尚有为数不少的旅游景区一直没有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另外,旅游景区安全职责不清楚、防护措施不到位等也是导致景区安全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只有在全面、深入弄清楚这些原因,找出源头,从源头进行控制,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并做好各项防护措施,才能改善当前旅游景区安全现状,确保旅游景区安全。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1-1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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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如何正确看待旅游企业经营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机遇

加入WTO三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部分经济开放地区集聚成群的中小企业显示出超强的生命力,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发展起来。在WTO后过渡期,国内关税最终减让、市场领域完全开放,进出口贸易总额持续攀升,贸易摩擦不断加大。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中小企业集群的健康发展,我们迫切需要审时度势,研究并制定适宜对策,迎接新的挑战,抓住、用好新的发展机遇。
WTO后过渡期概述
一、WTO前后过渡期的划分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为尽可能地减少成员方由于市场开放而产生的消极影响,部分成员方允许保留一定的时间来调整国内法规。WTO关于过渡期的安排,主要是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采用有时间限制的优惠,从而保证世贸组织更大的参与性。
我国在加入WTO 的谈判中,也争取了一个过渡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加入WTO之后关税减让、非关税措施的减少和消除以及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拥有3~5年的过渡时间(即2001年12月11日至2006年12月11日)。而根据整个过渡期所具有的关税减让和市场开放的时间特征,又可将过渡期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过渡期是指我国加入WTO以后,开始履行关税减让的义务、灵活开放服务贸易、一定程度地保护和补贴服务业的一段时间,时间从2001年底到2004年;后过渡期是指我国加入WTO以后,在主要领域所做的开放承诺接近终点的最后一段时间,时间从2004年底到2006年底。
二、后过渡期与前过渡期相比的主要特征
按照我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后过渡期我国市场的开放力度和范围将明显超过前三年。与前过渡期相比,后过渡期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关税税率减让幅度降低
截止2004年底,我国的平均关税水平由1992年的42.7%降到10.4%,关税降低的幅度已经很大。按照承诺,我国2005年的平均关税水平将进一步降至10.1%,2008 年将降至10%。因此,WTO后过渡期我国关税减让的幅度将大大降低。
(二)市场透明度增强
在后过渡期,国内市场的透明度进一步增强,整体市场环境不断优化,主要表现在:我国政府兑现加入WTO时的承诺,不断清理、废除和制订相关外经外贸法律法规;我国政府行政效率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不断增强。
(三)国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在后过渡期,我国的商业、通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金融、旅游和运输共9个大部门、约90多个分部门将进一步扩大开放程度,外商投资领域将大幅增加。随着非关税保护措施逐渐趋弱,特别是幼稚产业的保护力度下降,国外厂商对我国市场的争夺将愈加激烈,冲击力度明显加大。
(四)应对境外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增大
在后过渡期,其他WTO 成员与我国的贸易摩擦将有增无减,来自国外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简称“两反一保”)将成为国内出口产品在后过渡期承受的主要风险,再加上一些国家频繁使用质量、技术、卫生、环保标准等非关税壁垒,给境外贸易环境带来更多的不利因素和可变性。
WTO后过渡期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集群取得长足发展,不仅在国内市场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国际市场上也取得骄人业绩,带有“Made in China”标识的产品走进全球市场。步入WTO后过渡期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每一个企业或行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深受影响。中小企业集群过去已经从区域经济开放中获得较大收益,此时又将面临怎样的发展机遇?这一充满活力的经济组织形式能否适应环境变化,把握机遇,获得新的生机?下面,我们将结合中小企业集群的自身特点,探讨WTO后过渡期中小企业集群可以把握的主要发展机遇。
一、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
在加入WTO之前,我国一直被排斥在多边贸易体制之外,主要是依靠双边的磋商和协议来协调对外的经贸关系,这一不利条件严重地影响着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先期走出国门的中小企业集群尽管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但由于时常遭受国外贸易政策上的歧视性待遇,无法进行公平贸易交往,因此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即使在国内,由于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对当地市场进行保护,分别出台种种歧视性政策,导致中小企业集群在跨地区开拓市场时也可能困难重重,额外增加了交易成本,削弱了竞争力。自从加入WTO以后,这种局面大有改善。经过前过渡期国内外政府对贸易政策的调整,我国中小企业集群所处的市场环境越来越开放,这将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集群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
(一)中小企业集群的成本优势
WTO后过渡期,在多边、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下,我国的企业及消费者可以与其他WTO成员国的企业及消费者开展更为广泛的经济贸易交往,共同享受多边贸易体制和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好处。但是实践中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这种好处并非自动就可享有的,而是只属于那些具有开放特征和国际比较优势的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企业往往是一些耳熟能详的全球性大企业。但对中国来说,当前我们还非常缺乏这样的全球性大企业,真正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反而是那些扎根于国土上的中小企业集群。这是因为,如果在全球范围相比较,我国中小企业集群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它充分地发挥了本土最大的资源优势——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较低的劳动力价格,因此具有非常显著的低成本竞争优势。据有关专家估计,我国的劳动力价格只有发达国家市场劳动力价格的二十分之一,大陆的劳动力价格只有台湾香港劳动力价格的十分之一,只有不少东南亚国家的三分之一。同时,中小企业集群的形成源于经济开放,从地区分布来看,我国中小企业集群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尤其是浙江和广东两省,它不但适应了集群内部不同厂商之间的激烈竞争,还适应了集群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非常善于把握外部机遇。中小企业集群是在开放、竞争的环境中发展起来的,在此意义上,中小企业集群正是市场开放的受益者,更加开放的市场意味着更多的机会和更高的收益。
(二)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善
在WTO后过渡期,随着对WTO政策的逐渐熟悉和适应,我国政府和企业可以按照WTO框架下的基本原则,谋求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善。
第一,关于市场经济地位。在我国尚未加入WTO时,国外一旦针对我国企业提出反倾销,就自动地按非市场经济对待,涉案企业一律采取替代国价格来计算反倾销税,企业损失非常惨重,往往不得不退出国外市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尽管没有完全解决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但相对以前还是有很大不同,我国企业有机会通过争取,赢得市场经济地位。根据议定书第十五条,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没拿政府补贴,没有恶性竞争,没做假账,那么就可采用我国国内的价格或成本。这其实给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国内企业提供了一条生路。目前已经有不少成功案例。在WTO后过渡期,随着对相关规则的熟悉,我国中小企业集群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避免不必要的贸易争端;另一方面可以据理力争,打破国外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一个出口的安全渠道。中小企业集群在融入国际经济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在全球化的风险中寻求可控制性,在全球化的复杂性中寻求可预见性。在WTO框架下,每一成员国贸易体制及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较强,更加稳定,更具有可预见性及安全性,这有利于中小企业集群降低经营风险,维护自己的贸易利益。
第三,WTO框架下的基本原则旨在实现公平贸易,主要体现在具备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这个体制要求成员国之间的竞争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从而确保了竞争的公平性。这是中小企业集群极其重要的外部环境,有利于中小企业集群实现出口利益和挖掘市场潜力。
(三)国内市场环境的改善
WTO后过渡期中小企业集群的外部环境大有改善,这不仅体现在国际市场环境,还体现在国内的市场环境。加入WTO以后,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加强国内市场的一体化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我国政府承诺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统一实施贸易制度,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承诺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及地方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承诺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我国政府的有关承诺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降低各区域之间的贸易壁垒。
二、不断扩大的市场规模
200多年前,西方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劳动分工起因于交换能力,分工的程度,因此总要受交换能力大小的限制。在所有其他因素等同的情况下,企业规模越大,它的劳动力和机器数量与专业化程度就越高。换言之,分工的升级以及技术的进步都依赖于市场范围(交换能力)的不断扩大。在进入工业时代以后,每一项新技术产业化发展以及由此而带动的经济进步,都是以充分的市场规模为前提的。一个社会如果缺乏足够高水平的分工和足够大的相关市场,不仅新技术不能发明,即使发明了,在商业上也不可能被大范围地推广。我国中小企业集群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内部分工已经达到较高的程度,这主要得益于国内市场具备较大规模。WTO后过渡期随着中小企业集群更深地融入国际经济体系,面向巨大的国际市场,将有利于促进其分工的进一步升级,获得更高经济效益。
(一)中小企业集群与规模经济
加入WTO以后,尽管“中国制造”引起全球关注,但是我国制造业至今尚无一家大型企业进入世界一流工业企业行列。我国暂时缺乏具有国际影响的大企业,看似无法享有扩大企业规模和劳动分工所带来规模经济效益;但是,我国中小企业集群的产生与发展,则恰好弥补了这一缺陷。以打火机的生产为例,温州的企业家把打火机的100 多个零部件,分散到1000 多家企业生产,形成了打火机生产集群,这个集群即可充分享有规模经济效益,又避免了单一企业规模过于扩大时,由于内部组织成本提高可能会产生的规模不经济。在我国的传统制造业中,诸如打火机生产这样的中小企业集群之所以具有很强竞争力,主要是因为:首先,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集群内部可以购买并更有效地利用昂贵的专用技术设备,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其次,在整个中小企业集群的产出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集群内部自发地将生产过程分得很细,以充分享受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优势。第三,我国丰富而且低廉的劳动力资源稳固地支持了产业规模的扩大。
(二)后过渡期交换能力的提高
经济全球化首先是从发达国家开始的,此后发展中国家也逐渐地越来越依赖于全球市场。在WTO的统一框架下,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在WTO后过渡期,我国中小企业集群面临进一步扩大集群规模的契机,这主要归功于市场范围的空前扩大和交换能力的飞速提高。
其一,运输与交通业的突飞猛进。在全球经济发展史上,铁路和航空时代的到来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事件,被称为交通运输业的革命。在当今世界,时间和空间对厂商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小,高度发达的铁路网,星罗棋布的公路网,以及航空和船运业的快速发展,大大地增进了商务往来,加快了商品流通的速度。这是全球厂商的交换能力得以提高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我国政府承诺2005年底将允许外商设立独资速递、公路货运和货代企业,2006年底将允许设立独资铁路货运企业。随着WTO后过渡期外商的进入,联系我国与全球经济的运输服务业将会更加发达,国内外商品供需之间的交换能力将会更加强大。
其二,金融业的发展。根据我国政府在加入WTO时的承诺,我国已经于2004年底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2006年底还将允许外资银行提供全面的银行服务。这对我国政府和国内金融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挑战;但对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来说,则是一个非常大的机遇。金融业的发展不但可以缓解中小企业集群的融资问题,更重要的是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了国际贸易中资金流动的畅通,进而加快了货物流通的速度。
其三,现代信息技术的巨大作用。电视、电话、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进步,极大地增强了厂商收集、综合、整理、监督和传播信息的能力,进而又引起了商业交流方式的巨大变革。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厂商与厂商之间、厂商与用户之间的时空距离被极大程度地拉近了。尤其是现代传媒业的发展以及全球互联网的出现,使企业的新产品信息在极短时间内就会到达用户,用户的需求与意见也会很便利地反馈给位于地球另一端的厂商。在一篇关于企业集群化的文章中,国家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讲了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一位台商参加美国某展销会,有位客户看了展示产品后,觉得其产品在某些方面不配套,提出如作若干改进后,就会大量订货。遇到此种情况时,展商一般会先要求客户提供详细的产品生产标准和合同定金,再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将新产品交付。而这位台湾展商则不同,在了解了客商对产品的要求之后,马上就通过电话和因特网将产品的具体要求进行分解,并通知企业集群中各个协作企业去创新和生产,而后进行集成。展销会还没有结束,台湾展商已经将企业集群生产的新样品展示给客商,从而拿到了这笔大订单。
三、对厂商信任的需求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社会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受到西方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社会资本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一般信任,即社会成员对彼此诚实、合作行为的预期。很多研究发现,市场环境越复杂,人们对信任的需求就越高。相应地,此时如果企业的信任度越高,就越容易实现交易,赢得更大市场份额。因此,我国中小企业集群基于人际关系的信任文化是其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全球经济中的重要竞争优势。
(一)产生信任需求的原因分析
其一,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换风险。人类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单就商品交换关系来说,随着社会分工的升级,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由起始的面对面直接交换变成更多地依靠间接交换,现代社会因此也被称为“匿名社会”。这里面隐藏着大量交换风险。WTO后过渡期,经济交换能力的提高将促进国际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某件产品可能是由不同国家的生产者共同制造,在到达最终消费者之前,中间可能还有许多层经销商,这将导致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更加疏远,交换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厂商在机会主义动机驱使下,难免会出现坑蒙拐骗、制假贩假的行为。处于交换关系中劣势一方的消费者随着其消费理性的提高,越来越倾向于选择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或者说信任度较高的厂商所制造的产品。
其二,产业供应链上相邻厂商之间的不完备契约。商品交换中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往往会借助签订商业合同(契约)。这实际上是建立基于制度的信任——通过建立交换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从而降低交换风险,满足人们对“放心”(或称特殊信任)的需求。在订约成本(包括谈判成本和执行成本)为零的情况下,这种基于契约关系的商品交换十分有效。但现实世界中订约成本可能非常高,其原因主要有:商品交换过程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买卖双方事先均无法预知;买卖双方由于事前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行为(adverse selection);买卖双方由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行为(moral hazard)等等。
研究发现,现实中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就越需要超越基于制度(契约关系)的信任,也即需要学者们所说的基于信誉的“一般信任”,或者称为“社会资本”,它对社会的繁荣以及经济组织的竞争力和规模有重大影响。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缺乏这种“社会资本”,不得不靠制订十分完备的契约来进行商业活动,必然会使商品交易成本急剧增加,社会分工受到阻碍,并将在长期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中小企业集群基于信誉的信任
中小企业集群内部人与人之间彼此了解,因此其交易不仅有法律上的约束,而且还有人文关系的约定。这种双重约定,使基本的交易只要口头承诺,一个电话就可以解决。这也是华人做生意比西方人的高明之处。前文关于台湾厂商的例子就充分说明了这种集群优势。在与外部进行商务活动时,中小企业集群内部的某个具体企业尽管无法享受大型企业所具有的品牌信任度,但对中小企业集群整体来说,可能就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中小企业集群基于内部的非契约信任文化,得以建立集群品牌或区域性品牌信任度。学者们依据经济学理论,分析了中小企业集群中的信任产生机制。
其一,根据博弈论理论,通过重复博弈建立起来的信任是企业集群发展的价值资源。经济交往中,信誉发生作用需要具备四个条件:重复交易、双方有耐心、可及时观察信息和有效惩罚。中小企业集群内部完全具备这些条件。连续性多次交易是集群中企业之间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处于一个相对狭小的地理位置上的企业通过连续性多次交易,企业之间非常熟悉和了解。出于对长期利益及担心遭受惩罚的考虑,他们在交易时往往会放弃机会主义行为而进行充分的合作。在大多数情况下,私人信任是在具体交易中建立的,每个人都会根据他人与自己的关系进行信任度分类,并在连续性多次交易中进行动态管理。经历长期重复博弈,中小企业集群逐步形成基于信誉的信任文化。
其二,根据共生理论,信任是中小企业集群的内生媒介之一。在企业群落内,共生单元之间通过信任媒介形成分工与协作关系。相对于市场媒介而言,信任媒介相对稳定,而且具有自我加强的趋势。信任降低了共生单元搜索交易对象的时间和随机性,减少了能量、信息和物质传输过程的损耗和失真。共生单元在信任媒介支撑下共同进化。
其三,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信任是关系资本的关键要素。关系资本是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对于集群中的企业而言,合作伙伴的信任是企业独特的关系资本。企业集群内部的由信任产生的关系资本不仅可以提高企业集群对外竞争优势,而且还能够产生独特的关系资本收益,如促进隐性知识的传播、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解决企业之间冲突的能力等,从而提高企业集群的经济绩效。企业集群的经济绩效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集群内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任水平,进而又开始新一轮的“信任→关系资本收益→企业集群绩效”的正反馈循环。
四、融资环境、技术进步及管理升级
上述三点我们主要结合我国中小企业集群的比较成本优势、规模经济及信任文化,探讨其在WTO后过渡期的主要发展机遇。这些由外部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机遇与中小企业集群及其内部企业自身的优势相结合,意味着企业新的更大的发展空间。下面我们着重从另一个侧面——中小企业集群在融资、技术及管理等劣势上的改善——来探讨其在WTO后过渡期的发展机遇。
(一)融资环境的改善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普遍感到贷款难,融资环境不好。中小企业缺少必要的金融支持,因而丧失了许多市场机会,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较为常见的解释是,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贷款需求急、金额小、需求频繁、不确定性高,从而降低了银行的贷款意愿。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上述原因并非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贷款困难的根本原因,因为这样的问题在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但却没有成为阻碍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对于中国来说,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国有商业银行垄断了金融资源,民营中小银行成长缓慢,经营范围受到严重制约。在这样的金融背景下,绝大多数民营性质的中小企业与国有性质的金融机构的交易,存在着过高的交易成本。正是由于这种交易成本的存在和不断上升的趋势,导致了我国中小企业越来越难以得到本来在正常交易条件下可以得到的贷款或融资。
我国加入WTO后,尤其是进入后过渡期后,这种面貌有可能得以改善。这是因为:其一,进入WTO后过渡期以后,随着外资银行参与我国金融服务领域的竞争,中小企业集群增加了从外资银行融资这一途径。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将取得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在此“倒逼”下,我国的民营中小银行终于有机会享受国有商业银行同样的“国民待遇”,企业集群地区的民营中小银行得以发展,从而可以为中小企业集群提供更多贷款。其三,国有商业银行在外资银行和民营中小银行的竞争压力下,不得不提高工作效率,扩大业务范围。由于相对大量国有企业来说,中小企业集群具有更高的盈利能力和商业信用,国有商业银行如果出于组织利益考虑新业务,而不是像以往那样更多地受到机构代理人的私人利益影响,自然会增加对中小企业集群的贷款额度。其四,随着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中小企业集群的融资障碍将会减弱。
(二)技术进步
近几年中国制造业的进步引起全球关注,甚至有人提出美国制造业面临着所谓的“中国威胁”。对此,美国的中国问题专家乔治·吉尔波曾撰文指出,所谓的“中国威胁”被过分夸大了,中国制造业目前还面临着严峻困难,中国大陆在技术上仍是个落伍者。我国商务部在2004年发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报告也证明了这一点。该报告显示,在出口产品中,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的产品比重很低。目前,技术落后问题也是我国中小企业集群的主要劣势。从产业类型来看,我国中小企业集群以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高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较少。中小企业集群内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工艺水平较低,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商品质量、档次和附加值因而也较低。
WTO后过渡期,随着多边关税壁垒的下降,许多国家可能会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来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尽管如此,根据我国与其他WTO成员的多边协议,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技术经济合作的大趋势不可阻挡,必将在广度和深度上继续向前推进。根据我国商务部的报告,目前欧盟已经是中国累计最大的技术引进来源地。截至2004年10月底,中国从欧盟累计引进技术18530项,合同金额800亿美元。2004年1-10月,中国从欧盟引进技术1728项,合同金额46亿美元。分别占技术引进总数的25.4%和41%。
我国宏观技术环境的改善,非常有利于推进我国中小企业集群的技术进步。第一,随着我国中小企业集群可以更多地与国外开展技术交流和贸易往来,我们可以鉴别吸收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生产工艺。第二,我国中小企业集群可以根据WTO规则,利用国外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承诺,以较低的成本进口国际先进的加工设备,取得新的更好的原材料。第三,我国中小企业集群可以利用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国际产业向我国转移的有利时机,立足国情和比较优势,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升级。在继续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同时,加快发展当前较为薄弱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第四,国外厂商的竞争压力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自主开发能力,培育核心竞争力。
(三)管理升级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集群的整体管理水平还较低,主要表现在:企业管理粗放,营销环节薄弱,缺乏管理创新;集群内部缺乏有效组织协调,行业协会的发展不健全,存在内部恶性竞争;经营者及企业员工的素质有待提高,缺乏高级管理人才;缺乏品牌意识和品牌管理经验;缺乏跨国管理经验,开拓国际市场时经验不足,力不从心等等。
在WTO后过渡期,随着更多的外商投资于中国,以及企业间管理与技术人才流动的更加频繁,我国中小企业集群可以拥有更多的机会来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技能,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升级。第一,西方先进的管理理念将促进集群内中小企业转变管理思想,重视管理技术和管理体系建设,推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第二,可以借鉴国外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建立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经营者及企业员工的素质。第三,可以借鉴国外品牌管理经验,打造集群品牌,提高品牌竞争力。第四,可以借鉴国外营销管理经验,提高开拓国内外市场的能力。第五,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必将加快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这将有利于中小企业集群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管理效率。

⑨ 跪求!古今中外因自身缺乏安全意识,而发生的事件…

一、国内的:
音乐天才张雨生、江苏卫视主持人张涛、特型演员王立宪(老毛)、洛桑同志、著名笑星牛振华、香妃刘丹、雷锋同志、特型演员古月(老毛)、优秀公仆孔繁森;
专诸、费祎、李纯(唐宪宗);近代的宋教仁、张作霖、杨杏佛、杨永泰、李公朴、闻一多、革命先驱廖仲恺;

二、国外的:
戴安娜王妃、肯尼迪总统、马丁.路.德金、前以色列总理拉宾、黎巴嫩总理哈里里、巴勒斯坦精神领袖亚辛、巴基斯坦铁蝴碟贝.布托、里根、麦金利、约翰.列侬、印度甘地家属(甘地、英迪拉甘地、拉吉夫甘地)、伟大领袖列宁;
伊藤博文、林肯、凯撒、犬养毅、托洛茨基、基洛夫、卡尔.李卜克内西、罗莎.卢森堡。
三、上述名人或因车祸或被暗杀,深究其因,个人安全意识缺乏是事发原因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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