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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游线路安全评估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1-24 02:08:13

1. 关于旅行社的安全责任问题

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该险种的投保人为旅行社。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对无辜的受害旅客进行赔偿。旅行社责任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共保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6家组成,共保体将为所有自愿参与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提供保险服务。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选首席承保人,获得45%的共保份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15%共保份额,其余4家保险公司分别获得10%份额。 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将更好地保证游客利益,提升旅游管理水平。 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资质要求不同 旅行社责任险投保人(同被保险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目前符合此资质要求的,全国范围内有2万多家,他们可以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享受基本保障。 www.zhuhaimy.com但如俱乐部、自助游组织、会务公司等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各种组织或公司尚不可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此在组织出游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虽然此类团体在组织旅游活动前一般都会明示风险自担、保险自理等内容,但在真正发生意外事故时,组织者的责任往往是不可推卸的。而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只要被保险人(旅游者)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就符合要求,可以投保。投保旅游意外险后就能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风险进行转移,减少或弥补旅游组织者的损失。

2.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5-17 点击:541
江西省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化厅、气象局
(2005年10月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江西省旅游安全监管职责,防止和减少旅游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运管、海事、船检、公路)、建设(园林、规划)、质量技术监督、气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遵循“职责法定,依法行政”及“谁主管、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旅游安全生产的主体,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政府关于旅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对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定,依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旅游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和实施对旅行社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监督旅行社制定旅游团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监督旅行社对社内陪同人员(导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交通安全基本常识和交通事故现场自我救护知识纳入导游教育培训之中,提高导游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配合协助交通(运管、海事、船检、公路)、公安(交警)、安监、气象防雷等主管部门加强旅游交通(含旅行社运车辆和船只)的安全管理;
配合协助公安(治安、消防)、质监、食品药品监督、气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星级饭店和旅游购物、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负责所辖景区(点)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设、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门所辖景区(点)的安全管理;
配合协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监、质监、气象(防雷)等主管部门加强旅游景区(点)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关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七)依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定期召开安全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分析旅游安全形势,采取改进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游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及年终四个时间段)将旅游安全生产状况、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安全问题,向同级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
(九)协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旅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二)协调解决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组织、指导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依法组织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安全专项验收。
(六)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旅游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及各级政府安委会的部署,依监督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组织专家对旅游景区(点)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旅游场所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对旅游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旅游设施的消防安全设计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省政府对消防安全“三个一律”的要求,对旅游景区(森林除外)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依法对旅游场所(不含森林)火灾事故实施扑救并进行查处。
第七条 公安治安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的治安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强拉强买、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法加强对旅游景区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影响景区形象的“黄、赌”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
(三)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旅游景区举办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旅游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个一律”的要求,严格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负责依法签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监督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按照国家有关检测标准对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工作。
(三)负责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依法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将违法行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所属单位。
第九条 交通(运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门,分别依法对水上旅游交通安全、道路旅游运输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对道路、水路旅游运输业户经营资格的审查,核定经营范围和运行区域,禁止旅游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严把旅游运输市场的准入关。
(二)负责旅游般舶安全质量的法定检验;督促企业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严把船舶(车辆)技术状况关。
(三)组织、指导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企业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
(四)依法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严格对景区(点)客运站(港)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五)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管养的旅游公路养护,设置或完善危险路段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公路巡查,及时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飞石等公路安全隐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畅。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景区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点)的规划、设计能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对旅游景区(点)新建、改建、扩建的游乐设施等各类建设项目及新开辟景区(点)的规划、设计审批时,必须综合考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景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旅游景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处并督促整改房屋建筑施工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气象(防雷)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点)防雷设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防御气象灾害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旅游景区(点)防雷设施安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防雷安全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督对旅游景区(点)旅游设施和文物古迹等旅游场所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国家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设施的防雷装置,加强技术指导和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质量审查验收,确保安装符合标准。
(四)负责对新建旅游设施的雷击风险评估的督促和认定。
(五)加强对防御气象灾害的指导,负责对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培训。
(六)负责及时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报警报。
第十三条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照职责切实加强所辖景区景点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处理好保护与利用、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是: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要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权进入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或旅游区(点)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旅游设备、设施存在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及时通知企业恢复旅游经营。
(四)对不符合保障旅游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应该在十五天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影响旅游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设立并按核准的范围经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游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二)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生产安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并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五)重视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职工培训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对新聘、转岗或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岗位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在开业前必须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请对所使用的安全设施、及游乐设施、设备,防雷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审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
对已经营业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完善各类安全设施,并保护良好运行状态。安全设施应每年经法定检测机构至少检测一次,合格后方可运行。
(七)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车、游船、缆车、游乐设备和其他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在运行前例行全面的检查,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开展登山、驾车、漂流、探险、蹦极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特殊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并经常进行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搞好维护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适用状态。
(十一)妥善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经营使用,项目竣工时,应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项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开业;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必经的安全评价。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对策;应当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确需进行分别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旅游安全形势和特点,确定督查重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时,应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抄报备案。
第十九条 旅游事故发生后,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同时报警,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发生死亡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3小时内报至省级有关部门。
(二)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启动应急,通缉现场抢救,全力救护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尽是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严格保护现场,不得故意破坏和毁灭有关证据。
(四)积极稳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应急救援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二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安全生产事项审批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批或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旅游管理局;有关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负有旅游安全生产相关监管责任的部门(如公安、消防、建设、交通、质监、气象、文化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单独注册的景区(点)、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交通运输公司(车队)、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及旅游设备、设施项目经营者等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江西省旅游局和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旅行。

3.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1、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对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
3、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4、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志;
5、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公开、透明、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促成相关预订服务依约履行。

法律依据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结合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安全风险提示等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旅游安全宣传与引导、风险提示与防范、应急救助与处置等工作。第八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第十二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预订服务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促成相关预订服务依约履行。第十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
在线旅游经营者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出境旅游产品代订合同时,应当提示旅游者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

4. 旅行社管理制度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旅行社规章制度-员工守则 1、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2、 股东 股东们按注册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3、 管理体制 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及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员工的三级垂直管理体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由董事长委任,任职时间根据公司的章程和董事长决定。 第二章 劳动条例 1、 用工性质 实行全员合同制。 公司视职位、岗位情况确定雇佣标准,公开招收,经面试、体检、培训、考试合格后报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后录用,同时要求被录用人员向公司人事部呈交指定的证件及资料并填写相应的表格,证件不齐者不得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l 员工应将有关个人资料的变更事宜及时告知公司人事部。、 2、 体检 所有旅行社员工在正式受聘前,必须前往当地卫生防疫站接受健康检查。 公司每年为员工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性或其他不利于工作的疾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仍未康复者,将予以辞退。规定的医疗期为一个月,医疗期内员工只发给基本生活费,按照焦作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 试用期 员工自录用之日起,须经过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公司可随时辞退不称职的员工,员工亦可提出辞职。 4、 合同 员工在进入公司之日起,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盖章及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合同期满,视公司和员工本人的意愿,中止或续签合同。 公司录用的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合同。 5、 工薪 公司实行月薪制度,每月15号之前支付上月1号—31号的全月工资。 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度,并根据盈利状况、员工业绩进行工薪调整。员工职务、岗位变动后,工资重新确定。 6、 调动、晋升与任免 公司根据需要调动员工,员工应服从安排。 公司推行内部晋升制度,公司将不拘一格提升业绩突出者至较高职位,各层管理人员应从多方面观察员工,不断发现内部人才。员工在公司的成长和晋升有赖于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工作的技能和业绩。如有新的机会,公司将优先考虑本公司的员工。 员工提升后,若因工作不胜任或有过失,公司可视情节对其作出免职或降职的决定。 7、 培训 关于培训:所有员工均有义务和权利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关于计划:公司人事部与各部门均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培训。 关于档案:公司为员工制作培训档案,培训档案是员工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员工的培训成绩将被真实的记录在档。 关于费用:* 公司内的培训为免费培训,包括教材和学费; * 公司外培训为计费培训。公司以外的培训费用先由公司垫付,但员工须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培训合同,并遵守此合同。 8、 辞职 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报告,经所在部门、人事部批准后依合同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离职者,须在赔偿公司损失后补办手续。 9、 辞退 公司可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辞退员工,辞退通知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送达员工本人,被辞退者按公司的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章 休假制度 1、 法定假日 正常休假以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经领导书面同意,可自由支配休假时间,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节假日期间通常是旅行社的高峰季节,由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质,我们也许会要求你超时工作或在很短时间内通知你回来工作。发生这种情况时我们要求你得全力合作。 2、 有薪假期及其它 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年时间后,每年可获得带薪休假一次,假期为5天,工龄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长2天,最长15天。员工休假期间,原待遇不变。未得到部门经理及总经理室的批准,员工在规定日期内提前离开或推迟返回公司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纪,有可能导致辞退。 6、 丧假 员工如遇直系亲属(指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不幸去世,公司给予3天有薪丧假。 员工请丧假,须由部门经理同意后方能离岗,可事后补交请假条,并由部门经理和人事部共同审核。 第四章 福 利 工龄满2年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将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参加焦作市有关的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手续,员工可享受社会保障。 第五章 考 勤 制 度 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1、 关于迟到、早退 1) 迟到、早退月累计30(含30分钟)分钟者,扣发50元; 2) 迟到、早退一次达10分钟(含10分钟)者,扣发50元; 3) 迟到、早退月累计达三次者,将被辞退。 2、关于病假、事假、 病 假 任何病假都须在得到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任何批准的离岗将视为违纪,可能会导致辞退; 任何病假者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无医院证明将被视为事假。 1) 病假1天,或临时病假,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由部门经理审批,事后24 小时内补交请假条及指定医院的证明; 2) 病假3天以上(含3天),由当事人出具请假条及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交部门经理、人事部共同审批后方可生效; 3) 员工急病不能上班,须用电话告知部门,事后应于24小时内提供指定医院开据的有效急诊证明,违者按事假或有关规定处理; 4) 员工一般病假须提前24小时递交请假条,并附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证明,交由部门经理核准,报人事部备案后方可生效;无诊断证明者,以事假或按规定处理; 5) 当月病假在7天以下(含7天),按日扣发工资+50元;8天以上(含8天)者,发给基本生活费。 6) 病假经批准后离岗超过两个小时者,按半天计;超过五个小时者,按一天计。 事 假 任何事假都须在得到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任何批准的离岗将视为旷工,将导致辞退。 1) 事假一天,或临时事假,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由部门经理审批,事后24小时内补交请假条; 2) 事假3天以下(含3天),由当事人出具请假条,交由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 3) 员工请事假须提前24小时递交请假条,交由部门经理核准,报人事部备案后方可生效; 4) 当班时遇家中出现急事,可随时请假,经批准后离岗,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5) 当月事假6天以下者(含6天),按日扣发工资;7天以上者(含7天),10天以下(含10天),发给基本生活费;超过10天,则扣除当月月薪;若无特殊事宜,事假超过15天,公司将解除合同,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6) 事假经批准后离岗超过两个小时者,按半天计;超过五个小时者,按一天计。 4、 关于旷工 有下列情况者,按旷工处理: * 迟到早退月累计超过30分钟者; * 工作以外委托他人代考勤、替他人考勤或伪造、涂改考勤时间者; * 未按公司和部门要求参加培训擅自缺课1次者; * 未经许可擅自离岗者; 旷工一天扣罚40%的月工资总额 5、 关于考勤 1) 所有员工一律考勤后上岗,无考勤者作无此人处理; 2) 考勤表不得涂改或乱写,如遇涂改时须有部门经理签名,否则视为迟到/早退; 3) 月底由部门经理共同审核每位员工的考勤表,随同考勤汇总表于每月2日之前上交公司人事部; 4) 员工的休息时间应准确填写在考勤表上,以备查; 5) 考勤工作由部门经理负责监督执行,遇特殊情况可暂时由指定人员替代; 6) 员工如在公司内部调动,须到相应部门参加考勤; 7) 公司将不定时地抽查员工的考勤情况和部门经理的执行情况,发现有徇私舞弊者,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 投诉处理 1、 游客投诉 1) 所有员工必须认真、耐心听取游客投诉的内容,将投诉的客人引至一旁,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并立即请部门经理处理游客投诉,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 2) 当处理权限超过本身职权时,应记录下对方的资料及要求以最快时间报告上司处理,同时感谢其指出的不妥之处,或对引起游客不方便的地方表示歉意; 3) 处理游客投诉时,态度应真诚、友好,保持冷静,不得提高嗓门,鼓励游客提供主要的细节,不要对游客说这是他的错; 4) 公司内任何员工不得私自答应游客有关负责或商讨责任赔偿问题; 5) 所有投诉结果均应记录在案。 2、 员工投诉 1) 公司欢迎来自员工的批评或建议,所有员工对自己工作或其他方面有意见或建 议,可与管理人员直接交换意见; 2) 员工如果对公司不满意或涉及到直接管理人员,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投诉,投诉的内容必须真实、详细; 3) 在公正的原则下,公司管理人员对投诉者和投诉内容均须以保护的态度并及时妥善的处理员工的投诉。 第七章 安全守则 所有员工均应遵守日常安全事项,在紧急情况下,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指挥,发扬见义勇为,顾全大局的精神,全力保护公司的财产和游客的生命安全。并在日常工作中特别强调“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安全原则。 基本要求: 1) 了解政府相关法规、法令、条例,平时通过培训让每位员工掌握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则; 2) 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排除不安全隐患,发现有事故苗头或可疑形迹,要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处理或报告有关管理人员; 3) 下班时,应确保门窗关好后方可离开; 4) 定期学习安全法规和案例,杜绝不安全隐患; 5) 在工作时,必须遵守公司制订的所有安全程序。必须使用公司所规定的安全作业制度。 6) 如在工作时发生伤人事故时,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并采取措施; 7) 凡遇各类安全事故或发现隐患,部门须对事故状况、原因、处理过程和结果详加记录,以资查对和指导工作。 第八章 卫 生 制 度 见公司卫生管理制度,各自完成自己的卫生区及公共卫生区。 第九章 公 共 关 系 1) 所有关于公司需对外发布的信息由公司办公室处理; 2) 如遇工商、卫生、消防、街道等有关机构到访或检查,员工应立即通知经理,同时必须礼貌的接待,认真聆听;不可与其发生争执,或对其不理不睬。以免事态恶化; 3) 如处理权限超过本职权范围时,应礼貌告知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在何处,请其留下姓名及联系电话。不可以冷漠的态度对待; 4) 任何员工不可私下答应对方提出的任何要求,对方人员离开后应立即向经理报告。 第十一章 奖 励 1、 奖励对象 1) 工作积极主动,受到旅行社同事及游客的普遍赞誉者; 2)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为公司赢得社会荣誉者; 3) 对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出相应的方案并取得经济效誉的贡献者; 4) 及时发现事故苗头,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2、 奖励办法 1) 由部门经理将表现优异的员工事迹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事部,经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表彰,奖励; 2) 奖励方式为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或两种兼得。 第十二章 员 工 纪 律 严密的纪律能帮助员工集中精力工作并保持一个公正、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违反公司制度将导致纪律处分。根据违纪频率及严重性,可导致辞退或开除。 1、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一次违纪 口头警告 口头警告正式发出后,管理人员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纳入员工档案; 第二次违纪 书面警告 如口头警告后仍然出现工作违纪现象,管理人员(部门经理、总经理)将发出警告过失单,该过失单记录员工的违纪细节,每单按违纪程度扣罚当月工资10元—50元,该罚单经部门经理签署处理意见后。并由员工本人签名后 将副本送人事部备案(如违纪行为属实,当事人拒签,过失单依然有效)。 此通知书上将告知员工持续违纪将导致辞退。 第三次违纪 辞退或开除 如员工出现第三次违纪时,人事部将根据其违纪情节,予以辞退或开除。以上违纪次数每月累计,人事部将每月公布当月的违纪及罚单的处理情况。属迟到、早退、病事假、旷工等考勤类罚单的扣罚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2、 导致辞退的违纪行为 1) 公司保留对财产的所有权,公司财产不能用于个人使用,损坏公司的财产,并造成相应经济损失或连带责任者; 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及分配,在规定期限1天内不到岗工作者; 3) 恶意顶撞上司者; 4) 服务态度粗暴蛮横,与游客吵架或出言不逊,影响极坏,造成一定后果者; 5) 工作期间,未按公司操作程序、不能胜任工作、工作怠慢、工作效率低,或导致游客投诉者; 6) 违反收银操作程序,导致现金严重涨短款者; 7) 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卡供应商油水者; 8) 采用价高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者; 9) 有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恶习,严重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者; 11) 散播其它员工的流言蜚语者; 12) 无故旷工2天以上(含2天)者; 13) 被开具3张以上(不含3张)过失单者。 犯有与上例所述性质相同的其它违纪行为。 3、 导致开除的行为 1) 所有关于公司的文件是保密的,恶意泄漏、私自拷贝、挪用或未经同意带出公司允许范围者,包括私自带出或复印本守则的行为; 2) 一切偷盗公司及同事财物的行为和任何形式的偷窃行为,除开除外,有必要时公司将诉诸法律; 3) 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造成一定后果者; 4) 所有公司货品(含赠品),未经上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带离工作场所,或放入个人衣柜或赠送他人的; 5) 在公司内参加旅游者无故未付款或为收款者,或蓄意未将销售额如实记账和报账,或收款后未及时将现金上交公司财务; 6) 严重违反公司安全制度,或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危害游客生命安全者; 8) 工作时间以外的刑事犯罪,公司将有权终止合同直至辞退或开除; 9) 伪造任何与公司有关的记录,如工作时间考勤表,医生证明以及提供不真实的或伪造的个人资料; 犯有与上例所述性质相同的其它违纪行为。 第十三章 员工基本行为准则 作为“光大”的一员,任何时候你都代表着公司。你的模范行为会提高公司的形象。记住,第一印象最难改变,因此,确保你自己给我们所有的游客留下了最好的公司第一印象。 1、 上 班 上班时间只允许处理公司的业务,不允许处理私人事务(电话、邮件或来访等)。只有在紧急状态下可以打私人电话。 2) 员工准时参加每日小会,了解当日的任务、计划和应做的工作; 3) 神态自然,面带微笑,对所有人员均用标准礼仪致意;用语文明、礼貌、规范; 4) 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并按规定标准程序工作或操作; 5) 不在工作和间歇期间在任何工作时喝酒或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亦不允许员工酒后上班; 6) 工作时间不允许吸烟、吃零食、干私活; 7) 员工的工作性质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里保持警觉和充沛的精力。员工应该在前一天休息好以避免工作时打瞌睡; 8) 主动为游客服务;认真回答游客提出的问题,并在回答中不轻易对顾客说“不”; 9) 在任何时候,均应诚恳地接受游客批评,不得与之发生任何口角和争辩; 10) 服从管理人员的调配,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止或擅离工作岗位; 11) 爱护公司的一切财物,不得以任何借口浪费财物和损害设备,发生损害要照价赔偿,并尽快通知上级; 12)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或与客户拉关系办私事; 13) 认真维护办公环境及带团过程的整洁、安全,对不整洁、不安全现象立即进行整改或报上级处理; 14) 了解紧急情况下自己的职责,当需要帮助时,应尽快通知上级; 15) 与同事相互尊重,主动沟通,并在任何时候、场所讲究团结协作精神; 17) 上班时间不接打私人电话,遵守旅行社办公室管理规定。 2、 仪容仪表 1) 必须保持面貌整洁,男员工不得奇装异服;女员工必须淡妆上岗,不得浓妆艳抹; 3) 所有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必须保持高标准的衣着和个人卫生。 3、 着装 所有员工必须着规定的制服、佩戴员工牌上岗;工作服须在上班前五分钟更换,未到下班时间不能更换制服; 制服应保持干净、无污迹、无破损、无补丁,如有明显污迹、破损或丢失,应及时上报人事部,申请更换,如责任在个人,将按规定补交款; 部门经理应在每天的小会上检查员工的着装,发现不合格者应立即请其改正后方能上岗; 4、 礼貌礼节 游客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对客户要热情大方,有礼貌,与客户交流必须要有问候语,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不得有不耐烦的言语及态度; 对待同事要真诚、用语文明礼貌。同事间应团结协助,不得拉帮结派,散布流言蜚语。带新员工要认真,有耐心,有责任心,不得出现不耐烦情绪,更不能出言不逊; 尊重上司,对上司彬彬有礼,主动与上司问好,认真完成上司交与的工作,服从上司的管理。不得背后议论上司,不得对上司出言不逊。 必须时刻保持微笑服务; 5、 服从 员工有责任遵守经理的指示,如果你对于正当的指示有所异议,你可以与更高一级管理人员讨论此事,但前提是必须首先完成所指示的工作。 6、 利益冲突 作为员工,你必须对公司忠实。因此不得为其他旅行社、“光大”的合作商或公司业务竞争对手工作。 7、 偷窃行为 偷窃是严重的犯罪。以下行为将被视为偷窃: 1) 未经付款即让客人参团; 2) 接待的客户未做进日报表,; 3) 伪造销售纪录、文件或命令等; 4) 修改订单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 8、 内部管理 必须保持工作场所、办公场所、休息场所的卫生整洁,将卫生制度落实到个人,按时检查; 对于公司下发的相关通知,请各部门及各部门经理务必认真阅读,在必要时必须在班前会上告知各位员工,及时办理公司通知事宜,不得拖延。与部门经理及公司保持沟通,及时上报或处理有关事宜,不得故意拖延或隐瞒不报。 公司可根椐实际情况及需要随时修订本守则的相关条款; 本守则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本守则发放到公司各部门经理,员工可以随时查询; 各部门应妥善保管本守则,公司将随时进行抽查。

5.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5)旅行社旅游线路安全评估制度扩展阅读: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6. 旅游安全责任制度

1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 在行政区域内制定旅游规划,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和旅游监督管理以及旅游者的旅游活动

3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5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指导、协调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结合旅游特色,加强对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7. 求教,应该从哪些方面评价旅行社产品(旅游线路)

  1. 看价格,1000多双飞团,基本都是廉价受气团,同样去港澳5天,纯玩和普通团走的景点都一样,价格能差3倍。

  2. 看酒店住宿和用餐标准。 因为飞机,旅游车,门票,这些都是标准化的东西,好团与差团去的景点都会一样,座的飞机也一样,无非就是航班时间差异,旅游车新旧。 但是酒店和用餐的差异,可以造成线路质量的很大差异。 现在旅行社所谓的3星酒店就是商务酒店,干净卫生及酒店就是小旅馆。。

8. 旅行社旅游线路规划需要注意哪些

旅行社在规划线路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安全问题,很多国外的地方治安是旅行社首要考虑的。

9. 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3、《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5、《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6、《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三、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7、《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9、《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四、福建省和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0、《福建省旅游条例》

(9)旅行社旅游线路安全评估制度扩展阅读:

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还有:

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3、规范导游和领队旅游活动的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4、规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5、规范旅游纠纷处理的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

6、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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