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公司安全制度
⑴ 旅游安全责任制度
1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 在行政区域内制定旅游规划,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和旅游监督管理以及旅游者的旅游活动
3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5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指导、协调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结合旅游特色,加强对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⑵ 游客中心安全制度
一、各项工作专人管理,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公园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
二、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接待游客热情大方,有求必应,在工作范围内,禁止拒绝、推诿游客提出的合理要求。
三、工作人员一律站立微笑服务,使用普通话及文明用语,塑造文明窗口形象。
四、必须认真、积极实行服务公约及服务事项,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五、电器设备专人管理,安全用电并按规定程序操作,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做到全年无责任事故。
六、爱护财产物资、影视、触摸屏等设备专人负责,放映内容健康向上,所有设备碟片及财产物资不得私自借出,做到各项财产物资完好无损,不丢失。
七、值班人员要本着对国家、集体财产认真负责的态度,尽责尽力,并做好电话接听工作,有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解决。
八、做好游客中心的卫生保证保洁工作,保持室内外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