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座商务车用不用给车身喷限载人数
『壹』 国家有法律法规规定七座的汽车侧面是不是一定要喷字
国家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七座的汽车侧面一定要喷字,但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车应喷涂的质量和种类。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
4.7.6 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还应在罐体两侧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
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冷藏车还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
注:多用途货车是指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等于2100mm、货箱栏板上端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
4.7.8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及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
4.7.12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教练车”等字样。
4.7.13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应喷涂和安装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图案和灯具。
(1)七座商务车用不用给车身喷限载人数扩展阅读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
4.7.7 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 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
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求。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4.7.9 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GB24315规定。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还应符合专用校车相关规定。
注:非专用校车是指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