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租车价格相关文件
1. 中国出租车政策
其实,你的这个问题太笼统了.因为你知道我们国家城市众多,而且每个城市之间的出租车政策都不是一样的了.我在这里就给你举个城市给你做为参考吧.
希望对你有帮助哦可以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看看,那里有最新最全的
个体出租车的政策
如<<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 中国政府部门对出租车有什么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3. 谁有国办发[2008]125号文件和建城[2006]116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
建城[2006]116号
颁布日期:20060522
实施日期:20060522
颁布单位: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日常生活,影响面较大,社会关注程度较高。一段时期以来,由于一些地方出租汽车市场不规范,行业管理薄弱,企业经营不规范,出租汽车司机负担较重,引发了部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为做好当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切实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要时一步落实省长、市长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公安、监察、纠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检、环保、信访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认真研究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减轻出租司机负担,化解油价上涨的影响。要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深入行业基层,及时了解出租汽车司机思想动态,掌握群体性事件苗头,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处置工作,将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对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设立并公开出租汽车司机举报投诉电话,畅通司机合理诉求渠道。 为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近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汽车运力和进行经营权拍卖,今后确需投放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法[2004]81号)要求,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清理整顿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小排量出租汽车在行驶线路和运营等方面的限制,不得在车辆更新时强行提高出租汽车排量标准。
二、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
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向司机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项费用的,必须限期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公司的成本核算管理,根据市场状况、司机劳动强度、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科学核定出租汽车司机承包费和管理费额度。要通过加强企业成本管理,降低出租汽车公司向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或承包费等费用,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种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
三、清理整顿对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巳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对出租汽车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运营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减免。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制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检验等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检验并收取检验费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凡公示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面向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
四、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城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的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彻底清理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伪造运营证照的客运车辆,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二是依法查处和取缔有组织的“黑车”运营团伙;三是严肃处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四是健全打击“黑车”的执法队伍,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为出租汽车的正常运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五、合理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对于成品油价格上涨导致出租汽车增加的运营成本,主要通过依法调整运价和计价结构、收取燃油附加、减少收费、降低企业承包费等措施,由政府、企业、司机笔消费者合理分担。对于需要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的,要严格依照《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履行相关程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特别是出租汽车司机和消费者的意见。要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采取适当调整起步价、单位里程价,调整起步公里,调整返程空驶、等候延时、特殊时段运价,收取燃油附加等措施,及时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运营收入造成的影响。针对调价措施尚未出台或运价调整后一段时间内司机收入减少等情况,各地要督促出租汽车公司采取降低企业承包和管理费等方式,稳定出租汽车的收入。
六、适时采取临时性补贴措施
油价调整初期,在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等措施未到位前,由中央财政给予出租汽车司机适当临时性补贴。中央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后,通过专项移支会形式,及时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落实补贴的实施工作。要制订具体补贴办法,确定补贴对象、方式和额度。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出租汽车司机给予适当临时性补贴,以稳定司机收入,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七、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6]20号)要求,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列入2006年纠风工作重点,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订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要科学合理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时限、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在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所适当增加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的强调宣传教育,不能简单粗暴,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对油价调整、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宣传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明确出租汽车公司在加强内部管理混乱、措施不力或违法经营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行业管理和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并向各地通报。
发布时间:2006-10-27 15:10:16
4. 国办发2006 19号文件
2006 19号
5.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哪些(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到地方)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是隶属发改委的物价司,而地方(省、市、县)价格都归三级物价局管。
6. 谁能告诉我今年发改委对出租车出台了什么文件``急
北京出租车明起调价 1.60元车型调整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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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14:50 千龙新闻网
从2006年5月20日起,本市调整出租汽车租价标准,同时建立租价油价联动机制。
此次租价调整将现行1.60元/公里车型租价标准调整为2.00元/公里,其他车型租价标准不变
基价里程、基价、空驶费、夜间收费、等候及低速行驶收费等收费办法不变。同时建立租价油价联动机制,在油价继续上涨时,按照企业和驾驶员共同承担、加收燃油加价、调整租价的顺序实行;在油价下降时,按相反的顺序实行。
近几年国际油价持续上涨,为妥善处理国际市场油价持续走高及国内成品油调价的影响,国家今年3月下旬出台了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出租汽车租价油价联动机制等配套措施,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北京市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提出对出租车租价进行调整的申请,4月 26日市发改委举行了价格听证会,多数代表同意调整出租汽车租价。
本市现行出租车租价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仅在2000年7月对基价公里进行过一次调整。从1998年至今,燃油价格上调了24次,93号汽油价格已经从2.32元/升,上涨到现在的4.65元/升,增加了100.4%。油价的持续上涨使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大大提高,但租价6年一直未变,造成现行租价水平偏低。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司机和乘客三分担的原则,本市5月20日起对出租汽车租价进行调整。
据有关部门介绍,调整计价器和更换价标的工作从5月20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在此期间,已调计价器的出租汽车按新租价标准运营,未调计价器的按现行租价标准运营,新旧租价并存。从7月1日起,所有现行1.60元/公里租价标准的出租汽车统一执行2.00元/公里的租价标准。
记者了解到,为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执行新租价后,现行承包金标准保持不变,新车单班承包金每月不超过5175元,双班承包金不高于目前水平;对2005年1月1日前投入运营未更新的车辆发放补贴,单班车每月100元/车,双班车每月150元/车。
从今年8月1日起,由出租汽车企业按照新的标准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按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租价调整过程中涉及计价器调整和价标更换等相关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7. 中央对出租车确权有没有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就是从一个侧面对出租车确权的政策文件。政策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三、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
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四、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7)国务院出租车价格相关文件扩展阅读:
出租汽车经营权是公共资源,系国家所有。依照《安微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出租车经营实行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具备相关条件的方可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出租车辆虽是车主出资购买,车辆所有权归个人,但均是签订挂靠管理协议后方可经营,按照现行规定,出租车的经营权尚不能许可给车辆所有人。
出租车均纳入出租车公司名下,实行公司化模式管理经营,增强了出租车车主的抗风险能力,一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及时得到赔偿。同时出租车车主在经营时与所在出租车公司均签订了挂靠管理协议,协议中已明确车辆是车主出资,所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归车主所有。
8. 中央关于出租车最新报道出租车经营权归属的问题
交通部: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 建立退出机制
2014-10-20 18:23:32 来源: 人民网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分为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4条,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安全运营、服务要求和市场监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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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行业发展定位 规范经营许可管理
目前,我国共有出租汽车134万辆,企业8000余家,驾驶员260多万人。由于各地出租汽车发展水平不一,不能很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特别是由于行业发展定位不科学、法律法规未建立等原因,影响和制约着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为此,《规定》明确了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同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规定》依据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有关规定,在总结各地已有立法和管理实践基础上,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程序及实施主体等作出了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并具备相应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等条件。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车辆技术条件,配发《道路运输证》。
规范经营权管理 强化运营服务保障
经营权管理是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规定》遵照国务院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文件精神和要求,明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规定》建立了市场退出机制,将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
服务是出租汽车行业的本质属性。针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规定》抓住影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系统性地强化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要求,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以及行为准则作出了全面细化要求,为全社会提供规范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同时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角度作出了相应规定,要求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落实驾驶员休息权,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加强市场监管 维护运营秩序
2011年交通运输部先后出台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分别建立了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规定》与现有规章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既维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进一步强化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机制,促使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规范经营、诚信服务。
针对“黑车”非法运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规定》要求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和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与监督。
发展预约出租汽车 满足不同人群需求
《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发展预约出租汽车的实践经验,针对近年来我国出现的面向不同人群需求的新型服务业态,从为市场提供多样化、差异性服务的角度出发,确立了只允许接受预约、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模式,鼓励各地探索发展预约出租汽车,满足市场需求。同时,对于出租汽车电召服务作出了有关规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服务。
请采纳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