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豪车砍人背景
A. 10·25吉水砍人事件的事件背景
2014年10月25日晚上11点多,几名男子手持凶器对着一名男子猛打,被打男子跑了一段又被打倒在地。同时,另几名男子用凶器对着一辆轿车猛砍。此外,还有一名戴着头套的男子疑似开了一枪。打斗持续约两分钟,各方各自散去。由于事发地点在闹市区,还有人疑似持枪,引起当地居民恐慌,影响极为恶劣。
B. 昆山街头砍人案为何引发广泛关注
8月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引发热议,宝马男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周律师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周律师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C. 昆山砍人事件调查详情是什么结果
结果: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案件处置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2018年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经初步调查:当天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龙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3)西安豪车砍人背景扩展阅读:
该案中的死者刘海龙此前曾因持刀伤人入狱。裁判文书网显示,2014年5月刘某龙曾因寻衅滋事,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受审。
据这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龙,农民。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昆山市检察院以刘某龙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再次对其提起公诉。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3日晚,刘某龙伙同焦某某、朱某某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某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刘某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
因刘某龙曾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8·27昆山持刀砍人案
D. 今天 西安回民街是不是砍人了
是的!!
华商网讯 6月3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一名青年男子在北院门街道一家烤肉店吃完饭后,抢得该店一把菜刀,开始随机伤害,至一家点心店内被闻讯赶来的北院门派出所民警和北院门风情街干部迅速制服,其中一名民警受轻伤。受伤的2男2女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据警方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名叫郭满鹏,1979年出生,铜川市王益区人,在西安打工,实施伤害行为前喝过酒。事件发生后,莲湖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伤者入院治疗。莲湖区委、区政府领导率区卫生部门看望伤者并配合救治。
据了解,目前4人无生命危险。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当中。
E. 昆山街头砍人事件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多大仇多大怨啊!28日傍晚,昆山市发生一起恶性砍人事件,目前警方已将犯罪嫌疑人控制,被害人已经死亡。
限度条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不法侵害的强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3、不法侵害的权益。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后果非常不一样。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不构成犯罪。而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为刑法所不容。
F. 在公交上砍死4人的辛海平被执行死刑了吗
辛海平事件发生在2018年6月22日下午三点,犯罪嫌疑人辛某在提前在小超市购买了作案刀具后搭乘西安市302路公交车, 当公交车经过西凹里村铁路闸口时,他心中的罪恶再也抑制不住,还是握住了早已准备好的犯案工具,持刀砍杀车上人员,甚至追下车砍杀路人,造成四人死亡,七人轻伤的后果。
2020年7月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辛海平依法执行死刑,这件持续了两年的案件终于结束,虽然辛海平先遭遇了不幸,但被他伤害的那些人又何尝不是无妄之灾,犯罪就要伏法。
G. 长春砍手门行凶者(郝志鹏的父母)能判死刑还是电椅刑反正就是一条路,必死无疑!
10月11日,长春警方就“砍手门”表示,指挥殴打砍伤吴天昊并致其死亡的郝生山及其儿子郝志鹏目前已被刑拘。
近日,一条关于“长春一高中生打球时与人碰撞,被对方父母指挥数十人砍死”的帖子在网络上引起网民的高度关注。长春市警方今天表示,指挥打人者郝生山及其儿子郝志鹏目前已被刑拘。
这事儿和药家鑫案又不一样,药家鑫有父母陪同自首,如实供述,并且表面上真诚悔罪,属于法律上可死刑可死缓的案子,最后从严判了死刑,大快人心。长春砍手这事儿,我很希望有人被判死刑,但是,很难判死刑。
1、找不出元凶。
药家鑫是一人做事一人当,虽然张显炒作黑衣人,暗示药爸杀人,但是公安经查明,与黑衣人无关。张显属于炒作,药爸后来也在电话里请张显继续查黑衣人,张显推三阻四再也不查了。
长春砍手案,组织者郝志鹏父母没有动手,郝志鹏没有动手,其他十几或者几十人乱刀砍的,谁砍了致命一刀?算谁的?怎么查?枪毙谁?如果是共同几刀致命,那几个人全枪毙?枪毙领头的?领头的是郝志鹏父母,而郝志鹏的父母恰恰没动手。
2、郝志鹏父母积极救治受害人。
药家鑫虽不是预谋杀人,但是是故意杀人,没有积极救治,这个很清楚。但是,郝志鹏的父母说的是“我家有的是钱,打残你我能摆平,新来的公安局长我也能摆平,就是打你”;“我今天带钱来的,你们给我砍,只要不砍死就行,留一口气,我拿钱给他们看病”。没有说“给我往死里砍”,“今天就砍死你”,所以只能说是故意伤害至死,不能说故意杀人。而且郝志鹏父母把重伤的吴天昊用车送到医院,而且也确实拿出一大兜子钱用于抢救,虽然在我们看来,开着车带着钱砍人,摆明了不可一世,十分可气、嚣张,但是车、钱确实又用于了积极救治,没有延误抢救。
3、发生时间地点不一样。
药家鑫案,发生在深夜,郊区无人处。
长春砍手案,光天化日,市区,会馆门口。
4、人数不一样。
药家鑫案,一人。最后药家鑫一人领罪。虽然张显说“也不知迷雾揭开后,能判几个死刑?”而且张显出于对药庆卫夫妻的同情,一再在微博里暗示药庆卫当晚参与其中,是黑衣人,药庆卫一米八等等。
砍手案,开始报道说几十人,后来说十几人,反正一大帮人。最后搞不好从里面弄一个未成年的顶罪,说他砍了关键一刀。因为未成年人犯罪不判死刑,所以也就不判死缓(死缓从法律定义上讲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本身可以说是也是死刑),你也没有办法。
5、积极赔偿
郝志鹏家里确实有钱,据说其父是开煤矿的,可以满足死者家属的要求。不像药家鑫家,没有245万,满足不了对方“245万松一把”的要求,于是被张显肆意塑造成“据媒体披露在房价高企的西安市区拥有4套房产”、“军队蛀虫”、“中央军委下来查一下”、“神秘的姥爷”、“这个姥爷不一般”、“黑手”……等等。这么大势力,拿不出245万,任意由张显造谣,真实好穷好无助的“大势力”。
但是郝志鹏家有实力,报道称其父自称“我家有的是钱,打残你我能摆平,新来的公安局长我也能摆平”。
当然,有传言说死者家里也有钱,也有本事,不会稀罕郝志鹏家的赔偿。
那么,就算不要对方的赔偿,前面我说过,郝志鹏父母是组织者,但没有动手,当时是有故意伤害企图,结果导致故意伤害至死。事后积极救治,有自首,真正致命一刀是谁砍得很难确定。所以,尽管大家义愤填膺,但是,这个案子最后很难判个死刑。
除非能挖出其他案子,比如如果有黑恶势力团伙命案,数罪并罚。
H. 神经病砍死人犯法吗
犯法,但是不被刑事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表明,精神病人的分类不同,其犯罪特点也各有不同,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处理,主要依据以下方面来处理: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明显的突发性。此特点与精神病人所患疾病有着密切的客观联系,即患者犯罪并非大脑神经意识主观上所能自控所为,可以说是因发病而犯罪。因此精神病人犯罪普遍存在极强的突发性。众所周知,特别是与精神病患者有一般接触史或目睹过精神病人犯罪的人,对此类犯罪的特点并不陌生,也是一种对社会难以防范而又危害极大的一种犯罪形态。所谓突然就是完全排除规律性,什么时间、地点、犯什么罪都是无法预测确定的,让人所始料不及的。
精神病人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
司法实务证明,正常人犯罪除过失性犯罪外,大都具有犯罪客体的特定性。但精神病人犯罪则与之相反,主要表现不是客体而是犯罪对象。在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类型的犯罪尤为明显,这也是与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类型的精神病人犯罪特点的最大区别所在。此类犯罪的对象不分人还是动物,不分私有财产还是公共财物,不分时间、地点及环境等影响,犯罪者犯罪时旁若无人般的狂妄之极,其危害后果也是严重的。
精神病人犯罪具有规律性的特点。
此类精神病人犯罪多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及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类型的精神病人犯罪。即因发病时间间隔上一般有一定周期性规律,因而如果发病后犯罪相对就有一定规律性的特点。
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正常人所不能预见的严重犯罪后果的特点。
精神病人犯罪,特别是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其力度强度都是惊人的,在诸多精神病人犯罪案例中,有的能掀翻一辆轿车,有的连杀数人后几个人都控制不住,其犯罪后果就更让人无法估量。目前大多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大都采取不同方式的强制性看管或跟踪限制其行动范围的做法,以防精神病人伤及无辜或自残自杀。其中相当部分并未进行长期医治,有些用绳捆、链锁、笼关等做法并不可取,但为了预防精神病人违法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总比放任不管要好得多,也有值得理解的一面。
因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致使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特点。
该特点符合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及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时犯罪的精神病人。对此目前还未引起社会认识及足够重视,警戒度也较为低,也还有不少人误认为一味由精神病人的家属或监护人承担责任,起码这种理解与认识是不全面不正确的,因此被侵害对象的重大损失不能得以救济和附带民事赔偿是有法律根据的,反之则尚无法律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I. 警方通报一停车场因管理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件,该案件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保安捅死奔驰车主事件,需要关注的信息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事情的经过
本次事件发生在2021年11月13日,广州天河路一停车场出入口,因为停车管理纠纷,保安用刀捅伤奔驰车主。据目击者反应,保安行凶之后,依然叫嚣道:"开奔驰有什么了不起?"
我想现在双方当事人都很后悔,但为时已晚。
一个阴阳两隔,一个准备接受审判。受伤的不止两个人,还有背后的两个家庭。
以上是我的观点,欢迎大家交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