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物价局农村客运班车价格
① 农村客运班车一年补助多少钱
柴油车补贴,每月标准是240.27元,汽油车补助是每台每月446.72元。
② 农村客运汽车的车费以什么为收费标准
以当地发改委的核定票价为准,每条客运班线的票价都要经过发改委核定的,如果未经核定,经营者擅自收费,将会面临很重的处罚。
③ 各地收购农村客运班线车标准,财政一年补助多少一辆客车
柴油车补贴,每月标准是240.27元,汽油车补助是每台每月446.72元。国家对农村客车的优惠政策如下:
1、对于线路长、成本高、客车平均实载率达不到50%、经营亏损的客运班线,应给予补贴,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
2、农村客运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普遍服务,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应该强化政策支持,实行市场化运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建立完善用地、资金、财税扶持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3、要积极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将调整后的城乡道路客运油价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油价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农村客运经营者。要积极联合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客运价格。
④ 重庆市乡镇客运班车能享受镇府哪些补贴
农村客运车辆除燃油补贴外,还有农村客运营运补贴(按农村客运车辆座位进行补贴),
重庆启动农村客运营运补贴试点工作,重庆市交通委将根据各区县安排的补贴专项资金,按1∶1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重庆市交通委主任滕宏伟表示,按照“谁营运谁受益”的原则,重庆市交通委将对具体从事农村客运经营、承担实际经营风险的经营者进行补贴,调动农村客运经营者积极性,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让广大农民群众不但有路走,还要有车坐。
据悉,乡镇至建制村以及建制村至建制村的农村客运车辆都将享受到补贴,按照车辆实际运营天数,每天每座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根据不同运行区域、运营线路、运营趟次、行驶里程及投入车型等,由区县自行确定。
区县安排补贴专项资金,对补贴车辆进行营运补贴,重庆市交通委则按1∶1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原则上试点期间,重庆市交通委按照每天每座1.5元及以下额度予以配套补贴。各区县可以统筹安排补贴资金,但必须专款专用,如果区县停止发放农村客运营运补贴或将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市交通委将终止配套补贴。
此次实施的农村客运营运补贴试点采取自愿申报制,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获取当地政府批准后,向重庆市交通委申报,市交通委集中研究评审后予以确定。第一批试点申报将于8月底结束,10月份正式实施。
⑤ 农村客运汽车的车费以什么为收费标准
农村客运汽车的车费价格由所在地发改局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制定。
依据《关于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及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农村道路客运车辆不区分车型和类型等级,运价统一为0.24元/人·公里。现行实际执行票价高于此标准的地方,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降低票价水平。而部分班线因路况较差、里程短或实载率低等因素造成运输成本过高、经营确实困难的,可将运价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为20%。当运价上浮幅度超过20%,须报上一级物价、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确保农村道路客运市场稳定。
⑥ 哈发改联【2017】246号文件
摘要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减轻社会收费审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决定对以下7项收费标准不再实行收费单位逐一核定批复,由收费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⑦ 2019年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是多少
柴油车补贴240.27元/月标台,汽油车补贴446.72元/月标台。
2019年国家对农村客运班车的补贴政策:
1、燃油补贴按照油料费用谁支出谁受益原则施行,补贴资金来自省财政中央转移支付,市、区两级财 政划补等,各个地区燃油补贴发放的标准与时间都不同,可以咨询当地的财政部门。
2、对于线路长、成本高、客车平均实载率达不到50%、经营亏损的客运班线,应给予补贴。
3、调整后城乡道路客运油价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油价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农村客运经营者。
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用地、资金、财税扶持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强化政策支持,实行市场化运营。

(7)忠县物价局农村客运班车价格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息烽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的车辆。
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根据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补贴金额额度指标制定的分配方案执行(因受市场燃油价格、车辆燃油消耗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补贴没有具体定额的标准)。分配补贴的统计指标通常包括车辆数、车辆座位数、实际营运时间(天数或月数)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补贴
⑧ 公路营运大客车的运费怎么计算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运发【2009】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 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七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 行包讲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行包计费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节 计价规定
第九条 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
车辆类别的划分:
(一)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
(二)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如需按客车大小分类及其它计价类别进行定价的,可参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国际道路旅客运价按照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营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测算计入票价。
第十二条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三节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十三条 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的客运车型运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合理确定。
燃油附加费是指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十五条 运价单位:
(一)整批运输:元/吨千米;
(二)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
(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
(四)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
(五)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十六条 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1、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3、集装箱运输以标准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量计算。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核定载质量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轻泡货物也可按照立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收取运费。
3、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核定质量或者车辆容积计算。
4、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5、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矿石、木材等,按重量计算或者按体积折算。
第十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货物运输的营运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运双方共同测定或者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2、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至卸货地的营运里程计算。
3、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4、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第十八条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十九条 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分为普通货车、专用货车两种。专用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及其它具有特殊构造的专门用途的车辆。
第二十条 货物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特种货物分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的、鲜活货物四类。
第二十一条 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三类,其中国内标准集装箱分为1吨箱、6吨箱、10吨箱三种,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20英尺、40英尺箱两种。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根据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
第三节 计价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运价:
(一)整批货物运价:指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米运价。
(二)零担货物运价: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千米运价。
(三)集装箱运价:指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米运价。
第二十四条 在计算货物运价时,应当考虑车辆类型、货物种类、集装箱箱型、营运形式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运费计算:
整批货物运费=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零担货物运费=零担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 运费以元为单位。运费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二十七条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价格按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1998年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同时废止。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以上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四条 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五条 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
(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道路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实际情况拟定价格方案,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道路班车客运政府指导价可以采取制定基准价及上、下浮动幅度,也可以采取制定上限票价及下浮幅度的方式,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十二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道路客运运价,应当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情况的调研和监测,综合考虑各种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供求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客运车型运价及核定客运票价。
第十三条 跨省份班车客运运价,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份运价水平协商确定。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及对客运成本的影响程度,制定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上涨时,可以报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十七条 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票价浮动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执行票价。
具体票价执行前,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执行票价的备案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除政策性调价外,经营者变动运价应提前2周公布。
第三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客流量较大的客运线路鼓励2家以上不同市场主体进行竞争。
第二十条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货运站、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具体执行票价、车辆等级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实行免票,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身高1.2米至1.5米的儿童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售票。
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收费按照《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价格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交公路字681号)同时废止。
⑨ 江西物价局对汽车的票价是怎样规定的
给你看看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自己找一下哈!我只是复制过来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三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里程图内未列或所列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测里程确定。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里程图内未列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8千米,设区市市区4千米,县(市)城区1千米计算。
三、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第四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见附表二)。
第五条 运价单位
一、 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 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六条 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划分:
(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依据为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未经等级评定的营运客车一律按同车型普通级核定运价。
第七条 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
第八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1.10米以下儿童免票。持一张全票的成人可免费携带1.10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要求供给座位时或携带1.10米以下儿童超过一人时,超出部分儿童须购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及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或“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票价的50%计算。购买儿童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同等享受全票旅客待遇。
第三节 旅客基准运价价目
第九条 基本运价
一、座席基本运价: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我省座席基本运价为0.09元/人千米。
二、卧铺基本运价:指大型卧铺普通级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我省卧铺基本运价为0.15元/人千米。
第十条 大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大型座席高三级客车运价由企业自主定价;大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大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30%。
二、大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50%。
三、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执行。
第十一条 中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中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中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30%。
二、中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70%。
三、中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
第十二条 小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小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小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30%。
二、小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70%。
三、小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
第十三条 卧铺客车运价
一、卧铺高级客车运价,高三级由企业自主定价,高二级、高一级按分别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0%、60%计算。
二、卧铺中级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30%。
三、卧铺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卧铺基本运价执行。
第十四条 旅客包车运价
包车运价以同类型同等级客车运价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节 旅客运价加成类别
第十五条 旅游车旅客运价
旅游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
第十六条 夜班车旅客运价
夜班车是指当日20时以后始发并于次日零时以后6时以前到达终点的班车。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
第十七条 乡到乡、乡到村的客运班车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每人千米增加一分。在国、省道上或起、讫点一方在县、市只是途经乡、村的客运班车除外。
第十八条 跨省旅客运价
跨省(市)客运运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也可执行起讫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运价。
第五节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十九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实际空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费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二十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旅客负担,经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按客车座位数的65%均摊计算计入票价后,由承运人向旅客代收代付。
第二十一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
公路客运附加费由旅客负担,按省政府规定的0.03元/人千米标准计入票价后由承运人向旅客代收代付。
第二十二条 旅客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由汽车客运站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赣交综字〔1997〕29号、赣价工字〔1997〕6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
第二十三条 中央空调服务费
中央空调服务费每票最高不超过1元,经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时间后,由提供中央空调服务的等级汽车客运站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停开或没有提供中央空调服务的汽车客运站一律不得计收空调服务费。
第六节 旅客票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计程旅客票价
一、旅客运价按旅客运价价目(附表一)计算。
二、计程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票价=计程旅客运价×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及中央空调服务费)
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 票价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以上10元以下,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确定。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二十六条 县(市)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县(市)至乡、乡至乡、乡至村的旅客运输票价,其余旅客运输票价由设区市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各地在核定具体票价时,要注意毗邻地区和对开线路间的衔接,严格实行同线同类型车辆同价。
第二十七条 票价浮动
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状况,旅客票价可上下浮动。平时上浮的比例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票价10%,下浮不限,但下浮超过票价20%的,须经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春运及“五一”、“国庆”等旅游黄金周期间,上浮的比例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票价的20%。大专院校的学生在学生证注明的乘车区间内凭学生证乘车,春运期间票价不准上浮,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运输经营者实行票价浮动应提前15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以公告形式对外公示,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运输经营者应保持票价的相对稳定,除春运及“五一”、“国庆”等旅游黄金周期间上浮外,其余时间票价一经确定公布,三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七节 行包运价
第二十八条 免费携带行包重量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每全票(包括优待票)免费10千克,每儿童票免费5千克。
第二十九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超出部分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十条 行包运价
旅客随车同行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运输经营者利用客车行李舱剩余运能开展快件运输时,由其自行确定运价。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江西省交通厅。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江西省交通厅和原江西省物价局联合颁布的《江西省公路运输客货运价管理规定》旅客运价部分同时废止。
附表一
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表
项 目 运价(元/人千米) 说明
座席客车
大型普通 0.09 基本运价
中型普通 0.108 基本运价加成20%
小型普通 0.126 基本运价加成40%
大型中级 0.135 基本运价加成50%
中、小型中级 0.153 基本运价加成70%
大、中、小型高一级 0.207 基本运价加成130%
大、中、小型高二级 0.27 基本运价加成200%
大型高三级 企业自主定价
卧席客车 普通 0.15 基本运价
中级 0.195 基本运价加成30%
高一级 0.24 基本运价加成60%
高二级 0.3 基本运价加成100%
高三级 企业自主定价
夜班车旅客运价 同类同级客车运价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
旅游车运价 同类同级客车运价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
儿童票 按票价的50% 身高在1.1米-1.4米的儿童
残废军人及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票 按票价的50% 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或“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计费行李包裹 每100千克千米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收
附表二:
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品 名 计量单位 计费重量
(千克)
未拆散的自行车(20寸以上) 辆 50
残疾人车 辆 100
儿童脚踏车(20寸以下)及各种儿童座车 辆 20
摩托车 辆 250—400
洗衣机 台 50—100
风扇 台 40
电视机 54厘米(21英寸)以下 台 50
67—76厘米(25—29寸) 台 80
76厘米(29寸)以上 台 100
注:其他小型家用电器比照电视机体积折算。
⑩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客运班车春运票价要上调吗
春运已拉开帷幕,许多乘客除了担心能不能买到票,还对票价是否会上涨,为什么有的客运班线会比平时贵一点提出疑问。昨日,南宁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政策解答。
春运期间客运票价可上调?
——票价可上调,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上限
往常,由于道路客运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为了争取和稳住更多的客源,各客运站道路客运班线的实际执行票价均低于指导价上限。但春运是一年的客运高峰期,为此,客运站在春运期间将一些热门客运班线的实际执行票价上调至上限票价的标准。
据悉,目前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道路客运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公布上限票价的基础上打折,制定实际票价,实际票价不得高于上限票价,不得低于成本运价。也就是说,只要客运站执行的实际票价不超过物价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上限票价,且按规定将执行的实际票价报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是符合价格政策规定的。
需要提醒的是,春运期间的道路客运票价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客运站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票价,应提前一周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在车站公布。
为何一些省际班线票价提高?
——为了与外省对开地的票价保持一致而上调
广西相关规定明确,省际客运运价实行与区外对开地对等运价的原则,道路客运经营者按对等原则制定实际票价并报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客运站为了稳定客流量,平常营运的省际客运班线实际执行票价是根据市场供求、运营成本等情况制定的。但由于春运期间一些外省对开地的道路客运票价往往高于南宁市,为了与外省对开地的票价保持一致,南宁市的客运站根据对等运价原则制定实际票价后报市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因此,直达外省的道路客运班线票价会出现比往常高的情况,但这是政策允许的,也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燃油附加费是如何规定的?
——县以上班线可根据油价加收,农村班线不能加收
目前,市物价局和交通运输局核定的各客运站县以上道路客运上限票价已含0.03元/人·千米的燃油附加费(县以下农村道路客运上限票价已含1.5元/人次的燃油附加费),根据规定,当国家公布的90#汽油当期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6.40元/升时,各客运站可在现行上限票价的基础上,按照当期油价对应的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加收燃油附加费。农村道路班线客运上限票价已含1.5元/人次的燃油附加费,一律不作调整。
如何能及时了解票价变化?
——可通过各客运站公示栏、公示屏了解
南宁市物价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2014年春运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并于1月8日下午召集各客运站召开2014年春运道路客运价格政策宣讲会,提醒告诫各客运企业严格执行道路客运价格有关政策规定。
上述通知明确规定,各客运站要做好客运票价和客运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客运站内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等级、班线名称、运营里程、客车类别、乘坐方式、上限票价、实际票价、加收的燃油附加费、途经站点、实际票价执行期限、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因此,旅客可从各客运站的电子公示屏、公示栏或公示牌了解各客运班线实际执行票价情况和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情况。如发现客运站不按规定公示实际执行票价,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