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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装车辆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5-17 14:48:50

1. 私自更改车辆标志上路交警会不会处罚怎么处罚

会处罚,会处以50元到150元不等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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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招远交警查获一辆改变车辆识别代码嫌疑车辆

5月17日上午,招远市金兴车管便民服务站民警在查验一辆办理过户的异地红色马自达轿车时,发现该车重新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进一步检查后,民警发现有人工损坏嫌疑。

检查中,民警发现虽然该车发动机号和车窗玻璃识别码并没有什么问题,但一辆06年的马自达轿车,没有明显的事故痕迹,却重新打刻了车架号,这是否存在问题。

带着这个疑问,查验民警对原车架号周围的锈迹进行了仔细清理,结果发现有人工损坏做旧的嫌疑,随后查验民警将车开至4S专卖店,通过电脑系统读出了车辆的真实车架号。目前,该车已被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2. 私自改装车辆怎么处罚

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200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助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关于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

(公告数据包括:车辆转向形式、车身规格尺寸、燃料种类、钢板弹簧片数、轴距、轮胎数、轮胎规格、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环保达标情况、排量/功率、轴数以及车辆外观照片)

3. 货车非法改装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装车辆包括:客车改货车、货车改客车、货车擅自加高或者减少货箱栏板、擅自更换发动机等车辆主要部件、擅自更换车辆外观颜色、擅自更改车辆荷载值增加或者减少钢板、客车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座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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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货车非法改装加长三米多 合并处罚600元。

12月31日,铜仁一货车驾驶员因为非法改装车辆登记结构(加长货车车厢3.6米)装载一车家具材料,从杭瑞高速公路思南东收费站出站,被正在执勤的高速思南大队民警查获,驾驶员被处以记1分罚款6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查该车涉嫌非法改装,在货箱下面加装了几根槽钢,装货时可伸长,不装货可收回。民警当即对驾驶员张某这一行为作了严厉的批评教育,你这样严重超长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连车辆号牌都看不到,在车辆后方也未设置反光标志,特别是在隧道内极易发生追尾事故,若有大风极易侧翻。

一开始驾驶员对交警执法表现得不太配合,经民警教育后,驾驶员有了明显的认识并表示回去立即整改恢复原样。

据驾驶员张某讲,他所驾驶的货车是铜仁市某家具材料厂的,平时都这么装载,今天从厂里运了一车家具材料,从铜仁出发,准备运到思南某家具厂,因车辆故障从思南东收费站出站修车,不料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

随后,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第十六条第一项“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之规定,给予驾驶员记1分罚款600的处罚。

4. 私自改装车辆运输会给怎样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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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处罚申诉典型案例——私自改装车辆的判定与处罚

2015年2月24日晚,一辆北京牌照的迷你小车,在南京麒麟门地区一个十字路口,与一辆南京牌照的雪铁龙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天,事故双方前往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门交警中队处理,交警最终判定雪铁龙轿车追尾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迷你小车车前加装了两个拉力灯。交警遂以“当事人非法改装”为理由,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处罚代码:1012)。

最终,当事人在交通法公号的两位编辑人员(网名辣椒枪、张师爷)指导帮助下,向南京市江宁区交巡警大队投诉。

3月4日,江宁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答复:接到网友申诉后,麒麟中队领导非常重视及时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中队处罚法律条款确有不妥,现将市民处罚向上级部门申请撤销,建议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第(五)项、第2款进行处罚,即从罚款2000元改为罚款200元。

5. 非法改装座位车辆处罚标准

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200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助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等行为。

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200元罚款。

对非法改装的助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超过规定时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

(5)私自改装车辆事故案例扩展阅读: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这三种情况是允许的。除此以外的改变机动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改变已登记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都属于非法改装。

关于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

(公告数据包括:车辆转向形式、车身规格尺寸、燃料种类、钢板弹簧片数、轴距、轮胎数、轮胎规格、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环保达标情况、排量/功率、轴数以及车辆外观照片)

相关规定

更换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后,车主可在更换后10日内到车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改装轮胎轮毂、加装了尾翼、灯光、排气管等,都属于非法改装,需要及时恢复原状,才能通过检审,同时还将给予罚款、扣证等处罚。

6. 汽车自燃是因为违规改装造成的,改装厂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汽车自燃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汽车的燃油管路损坏、接头松动、燃油泄漏,在遇电火花、高温物体后起火;
2、电源线路老化或者超负荷引起的短路自燃;
3、车内电器线路被随意更改(如改装音响)也是汽车自燃的重要原因,一些车主为了贪图方便或者节省费用,找不具资质的路边修车店进行改装,改装人员不熟悉车辆线路情况乱改装造成车辆线路短路,或者使用的保险丝功率过大,为自燃埋下隐患;
4、违章携带化学危险品上车、车上吸烟、乱扔烟蒂也会引起火灾;
5、此外,车辆本身设计不当及故障导致自燃,这些属于经销商或者汽车生产商的责任,理应得到赔偿。
二、汽车自燃鉴定:
汽车自燃的鉴定难度很大,往往都是车主和经销商以及厂家之间协商解决。业内人士表示,车主很难找到权威机构对自燃进行检测评估,即使有检测报告,双方也很难就报告中认定的内容达成一致,进而造成责任认定的困难。有的车主反映,汽车自燃后,进行车辆的鉴定费用也开销较大,维权困难重重。
那我们该怎么办呢?
首先,汽车燃烧后,及时报警并请求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实践中,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在起火原因认定方面一般有利于车主,它也往往成为车主主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
其次,车主需同厂家协商,双方可委托质量检测局进行鉴定,就算质检局不能鉴定,它也可以委托其他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至于鉴定所产生的费用,采取谁申请谁出费的原则,不过消费者可以同经销商协商各出一半的费用。如果确实是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鉴定费用由厂家承担。
三、汽车自燃理赔和维权:
针对汽车自燃问题,保险公司推出了“汽车自燃险”。作为主险外的一个附加险,自燃险需要单独投保,而且不少车主在购买此种车险上的积极性不高。一方面,汽车自燃的概率较低,投保这一险种可能并不划算;另一方面,汽车自燃后理赔,保险公司也不是全赔,该附加险种的绝对免赔率为20%,事故鉴定难也是一个问题。(在这里顺便插播下保险公司自燃险的内容:首先自燃险必须在购买车损险的基础上附加,用于赔偿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以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导致的车辆自燃机动车损失。另外还包含抢救自燃车辆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但对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导致的自燃以及仅造成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损失的保险公司免于赔偿。)
如果已投保自燃保险,汽车自燃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车辆投保了自燃险种,遭遇汽车自燃时,车主无疑获得一份保障,但是,保险合同一般都规定,保险事故发生48个小时内,如果投保人不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除选择投保自燃险之外,还要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做好生产厂家、消防部门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评估工作,避免产生矛盾纠纷;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广西柳州苏女士购买一辆韩国进口越野车,两年后发动机舱突然起火,导致车辆大部分烧毁。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汽车发动机舱内部故障引发。事发后,苏女士与车辆经销商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苏女士将经销商诉至法院。柳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经销商赔偿苏女士24万多元。
车辆自燃与汽车生产商的关系,我们就参照上面“柳州胜达自燃”案例。事故的核心点为:意外自燃并造成损失、发动机舱内部故障引发,事情的结果是法院判决经销商赔偿24万余元。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自燃由汽车产品故障引发而导致最终经济损失,用户可以直接要求或者诉讼经销商或者汽车生产商赔偿,当然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点就是证据,案例中是有权威机构消防部门认定,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对于意外自燃如果确实因为产品本身设计故障引发,理论上可以通过经销商或者汽车生产商获取赔偿,而不是很多用户的第一直观认知是保险公司。
汽车自燃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汽车经销商。经销商是汽车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汽车自燃,也即说明经销商提供的汽车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从合同法角度出发,买受人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将汽车自燃存在质量问题告知供应商。实践中,车主及时告知经销商汽车自燃情况,有利于减少经销商疑虑,这无疑增加以后协商解决的可能性。
所以自燃这事儿还得以预防为主,一般来说预防不了的(车辆本身故障等)这些就直接收集证据找经销商或汽车生产商来赔偿,如果自己嫌麻烦那就老老实实去买自燃险吧,但还是请记住自燃险也不是万能的!

7. 私自改装车辆交警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违反以上规定处以50元到150元不等的罚款

(7)私自改装车辆事故案例扩展阅读

案例:

10月19日9时35分,城区大队四中队执勤民警在友谊北路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甘J·Q17**灰色“东风牌”小型汽车违法停放在斑马线上,执勤民警上前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经检查,该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座位数和车辆实有座位数不相符,车辆涉嫌违法改装。

为了更进一步调查事情真相,执勤民警依法扣留该车辆并口头将该驾驶员传唤到交警大队作进一步询问。

通过对驾驶人张某某询问,其对擅自改变机动车装载使用性质,私自拆卸座位的交通违法行供认不讳,用改装后的客车运送货物,致使造成车辆违法上路运输货物,车辆安全性能下降,留下安全隐患,极易发生翻车等事故。

随后,执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8. 私自改车大架号 法律后果是什么

驾驶该车上路将被暂扣车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那处罚就很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机动车无论是否落户,都是在更换车架的情况下改车大架号,不更换车架不能擅自改动车架号。(更换车架的情形包括车辆质量问题、事故造成车架损坏等)

私自更改车辆车架号码以后,该车车架号码就与行驶证、登记证书上面的车架号码对应不上了,这样该车一切手续就都失效了。该车就成为了所谓的黑车,驾驶这种车辆上路就属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判刑3年以下。

(8)私自改装车辆事故案例扩展阅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案例:

1999年4月2日,刘某以其自有的桑塔纳轿车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承包合同书》,将车转到了出租公司名下,以出租汽车公司名义出租经营,承包期限自1999年4月至2004年4月。

刘某在经营期间将该车以10.2万元的价格私自卖给王某。王某在继续经营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又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将车的架号、发动机号改为原车号,又将原来的行车执照从1994年7月改为1996年7月。

之后,该车被几经倒手转卖,以8.4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2001年,案涉车辆因伪造行车执照被公安机关扣押。因无法经营,张某将该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令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张某车款、承包费、过户费等费用合计112058元。

2005年,出租汽车公司将王某告上法庭,认为正是因为王某伪造车辆证件,造成了该公司损失,要求王某赔偿损失112058元及车辆经营损失801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私自将更改车架号、发动机号、行车执照而被公安机关扣押,致使原告出租汽车公司向张某赔偿112058元。故原告要求王某赔偿112058元及自2001年10月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的管理费及相关税费80136元的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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