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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发布时间: 2021-07-07 07:24:04

A. 汽车VIN编码的详细规则

VIN是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的缩写。
SAE标准规定:VIN码由17位字符组成,所以俗称十七位码。它包含了车辆的生产厂家、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及代码、发动机代码及组装地点等信息。正确解读VIN码,对于我们正确地识别车型,以致进行正确地诊断和维修都是十分重要的。
VIN码详解
1~3位(WMI):制造厂、品牌和类型;
第2位:汽车制造商代码内
第3位:汽车类型代码
4~8位(VDS):车辆特征
第9位:校验位
第10位:车型年容款
第11位:装配厂
12~17位:顺序号

(1)改装车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扩展阅读:
编码第1位:表示地理区域(国别)
1 美国 J 日本 S 英国
2 加拿大 K 韩国 T 瑞士
3 墨西哥 L 中国 V 法国R 台湾 W 德国
6 澳大利亚 Y 瑞典
9 巴西 Z 意大利
编码第2位:汽车制造商代码
1-Chevrolet B-BMW M-Hyundai
2-Pontiac B-Dodge M-Mitsubishi
3-Oldsmobile C-Chrysler M-Mercury
4-Buick D-Mercedes N-Infiniti
5-Pontiac E-Eagle N-Nissan
6-Cadillac F-Ford P-Plymouth
7-GM Canada G-General M S-Subaru
8-Saturn G Suzuki T-Lexus
8-Isuzu H-Acura T-Toyota
A-Alfa Romeo H-Honda V-Volkswagen
A-Audi J-Jeep V-Volvo
A-Jaguar L-Daewoo Y-Mazda
L-Lincoln Z Ford
Z-Mazda
G=Buick, Cadillac, Chevrolet, Oldsmobile, Pontiac, Saturn
编码第3位:汽车类型代码
注:有些厂商可能使用前3位组合代码表示特定的品牌:

编码第4~8位(VDS):车辆特征:
轿车: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约束系统类型;
MPV: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车辆额定总重;
载货车:型号或种类、系列、底盘、驾驶室类型、发动机类型、制动系统及车辆额定总重;
客车:型号或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制动系统。

B. 车辆识别代号的编码要求

车辆识别代号编码可以用VIN来进行表示,车辆识别代号编码有哪些要求?车辆识别代码一般都是由十七位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这就像是我们的身份证,这个识别代码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只有这么一个号,对于我国汽车生产厂商来说,有着更为不同的实际意义。我们以轿车系列来说,识别代码的前三位分别是生产国别、制造厂商、车辆类别三个标准来进行确定,比如说是LFW所指的就是载货汽车,LFP所指的就是轿车、LFB所指的就是客车、LFN所指的就是非完整车辆、LFD所指的是备用、LFS所指的就是特种车、LFT所指的就是挂车、LFM所指的就是多用途乘用车、LFV所指的就是一汽大众所生产的车。这里所说的L代表的是中国,F意思是第一,P意思是客,W意思是作业,B意思是巴士,N意思是不完整的,M意思是多用途,S意思是特别,T意思是挂车,V意思是一汽大众。载货所用的越野车,以及自卸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客货厢式车都可属于载货车,我们经常所说的吉普车也包含了越野车和非越野车车两种轿车类的形式,如果是用客车所改装的客车,就要算是两用车的客车类别。然而,在汽车型号的编码中有一个5字,就是说是说明这是一种特种车,除了客货厢式轿车以外,客货厢式车也可以看成载货车,其车身可以视为轿车。

C. 车辆识别代号是不是车架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是不是发动机号

车架号一般指车辆识别号码,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和发动机号不同。

车辆识别代码就是汽车的身份证号,它根据国家车辆管理标准确定,包含了车辆的生产厂家、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及代码、发动机代码及组装地点等信息。新的行驶证在“车架号”一栏一般都打印VIN码。

发动机型号是发动机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或行业惯例以及发动机的属性,为某一批相同产品编制的识别代码,用以表示发动机的生产企业、规格、性能、特征、工艺、用途和产品批次等相关信息。如燃料类型、气缸数量、排量和静制动功率等。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是指登记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得编号,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相当于车子的户口本。

(3)改装车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扩展阅读

除挂车和摩托车外,标牌应固定在门铰链柱、门锁柱或与门锁柱接合的门边之一的柱子上,接近于驾驶员座位的地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地方可利用,则固定在仪表板的左侧。如果那里也不能利用,则固定在车门内侧靠近驾驶员座位的地方。如果上述位置都不能利用,则要向NHTSA书面申请。

标牌的位置应当是除了外面的车门外,不移动车辆的任何零件就可以容易读出的地方。

1、编制和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必须在首次使用车辆识别代号前至少一个月, 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

备案时需提供以下列文件:汽车工业司批准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证书复印件,车辆类型,带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记的型式及图片,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或区域说明及图片,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解释文件。

2、若已申报过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变,都应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识别代号的此种车辆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重新备案。

D. 怎样才算汽车非法改装

汽车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就算非法改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改装车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扩展阅读

车辆部分可改装但须登记变更: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可以部分改装,但应向交管部门变更登记。在汽车的内饰方面,在不影响安全行车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改装。

车身颜色在查验规范里规定的11种颜色中可以任意改变,但车身改变颜色以后,车主需要带着登记证书、行驶证、身份证到当地车管所变更车身颜色登记。

另外,加装保险杠、更换同规格轮胎等都是允许的。但出于车辆安全性的考虑,有些改装是明确禁止的,一旦被执勤交警发现就会依法进行扣留。此外,一些改装车辆年检的时候,由于车灯、排气管道、功率等发生改变,可能无法通过年审。

E. 一汽大众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是什么,在哪里可以查询

VIN是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码)的缩写。
SAE标准规定:VIN码由17位字符组成,所以俗称十七位码。它包含了车辆的生产厂家、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及代码、发动机代码及组装地点等信息。正确解读VIN码,对于我们正确地识别车型,以致进行正确地诊断和维修都是十分重要的。
VIN码详解
1~3位(WMI):制造厂、品牌和类型;
第2位:汽车制造商代码
第3位:汽车类型代码
4~8位(VDS):车辆特征
第9位:校验位
第10位:车型年款
第11位:装配厂
12~17位:顺序号

F. 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规则

1988年国家颁布了国家标准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汽车型号应能表明汽车的厂牌、类型和主要特征参数等。该项国家标准规定,国家汽车型号均应由汉语

G.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和车辆识别代码 这2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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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车辆改装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汽车外观等变更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四十八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8)改装车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扩展阅读

已领牌照的汽车进行改装时,应向车管所登记申报,其改装技术报告经车管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改装。改装完毕,还要到车管所办理改装变更手续。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四)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六)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变更后的使用性质;

(八)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九)变更登记的日期。

I. 刚买的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和合格证编号 分别是什么意思

1、车辆识别代号和车架号是同一个

车辆识别代号就是汽车“身份证编号”,是一组由十七个英数组成,用于汽车上的一组独一无二的号码,可以识别汽车的生产商、引擎、底盘序号及其他性能等资料。

2、合格证编号是汽车车辆合格证上的编号,合格证是汽车上户时必备的证件。只有具有合格证的汽车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装备质量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和合格证编号都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需要的重要证明。

(9)改装车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扩展阅读: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J. 车辆识别代号的相关法律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 第 66 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
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Ⅵ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
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
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
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
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企业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工作机构应受理其申请;
二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
工作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申请,都应出具加盖工作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要说明其原因。
第十条受理企业申请后,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专家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专家现场审查时间除外)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工作机构为其分配WMI,并发放《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以下简称《WMI证书》。
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分配WMI。工作机构应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其原因。
第十二条车辆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按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或确认WMI,经工作机构确认后,进行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的注册地址发生改变的;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变化或增加、减少的;
四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牌改变、增加或减少的;
五企业的其它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三条永久终止车辆产品生产的或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撤销生产许可或取消生产资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经工作机构确认后,撤销原有WMI,《WMI证书》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VIN的标示方法应符合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ⅥN,建立VIN档案以及VIN数据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工作机构、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使用ⅥN的车辆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作机构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新分配、变更、撤销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及对应WMI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申报企业及申报产品与《WMI证书》、《VIN备案受理通知书》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申请WMI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八条工作机构应定期对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使用WMI及标示VIN的情况进行审查及现场检查。检查期限一般一年一次。
第二十九条车辆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或逾期不改者,经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后,撤销已批准的WMI代号。
一未按规定进行WMI申请和备案的;
二将该企业WMI转让他人使用的;
三ⅥN编制规则或修改内容未按规定备案或未经审核通过擅自使用的;
四随意变更VIN编制规则或企业内部ⅥN管理混乱的。
第三十条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WMI、冒用其它企业的WMI进行车辆生产、销售或出口的车辆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其进行处罚。对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工作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从事VIN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道路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含三轮汽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统称摩托车)、挂车、专用汽车。
二完整车辆产品: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三非完整车辆产品: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四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除上述道路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产品,如沙滩车、滑板车等。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WMI备案登记、VIN编制规则备案、审核及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所需费用由相关车辆生产制造企业承担。
第三十六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WMI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三个月内,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由原主管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经工作机构确认并备案后,重新换发《WMI证书》。
车辆生产企业已备案和执行的ⅥN编制规则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应尽快完成修改和备案。
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应在本办法实施的三个月内,向工作机构备案进口车辆产品使用的WMI和ⅥN编制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可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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