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改装汽车 » 汽车配件改装合同

汽车配件改装合同

发布时间: 2022-06-22 20:17:24

① 非法改装车辆买卖合同合同有效吗


非法改装车辆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 摩托车配件店改维修电动车营业执照怎么变更

你好,很高兴能为你解答。这需要变更营业执照地址(经营范围)。
变更营业执照一般手续:要到当地的工商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在关官网上预约后再在现场备案,带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拟写公司章程,需要提供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是租赁合同,必要时需要提供原件给工商局验查。资料齐全审批大概一周可以拿证。

③ 十堰东风汽车配件批发有13年东风170马力的开关吗

继2月15日与襄阳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后,2月21日,东风公司再与十堰市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携手构建新时代政企共赢发展新格局。
根据公司与十堰市签署的战略协议,未来五年,双方将着力把东风十堰基地建成一流的商用车和军车基地、经济型电动车基地、汽车零部件和装备生产基地。
2月21日,东风公司与十堰市政府在十堰签署《关于推动东风公司十堰基地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协议(2022-2026)》。一周时间内与两市先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东风公司与事业所在地政府正进一步强化政企合作,携手构建新时代政企共赢发展新格局。
根据东风与十堰签署的协议,结合各自“十四五”发展规划,双方将依托十堰“武襄随十”新一代汽车产业走廊战略基点,聚焦绿色转型与智能升级,构建行业领先和安全可控的现代十堰汽车产业链;着力把东风十堰基地建成一流的商用车和军车基地、经济型电动车基地、汽车零部件和装备生产基地,共同促进十堰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堰市委书记胡亚波,市委副书记、市长黄剑雄;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竺延风,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杨青,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黄伟,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乔阳,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尤峥,公司工会主席何伟,公司总经理助理周先鹏出席签约仪式。
尤峥与十堰市副市长王晓代表双方签署协议
竺延风说,十堰是东风的“延安”,东风公司始终关注老基地的发展。“十三五”期间,东风公司与十堰共同推动十堰基地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东风加强了十堰基地商用车业务、零部件业务、军车业务的转型升级,引入了新能源、智能网联新业务,实施了新能源、新商品、新技术等重大项目,促进了十堰基地稳定稳健发展。东风公司“十四五”规划已经明确,随着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东风与十堰必将共同构建新时代政企共赢发展新格局。
杨青介绍了东风公司及十堰基地2021年生产经营情况、2022年发展目标、以及“十四五”规划。他说,东风公司将与十堰强化政企合作,积极履行新的战略合作协议,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推动东风十堰基地持续繁荣发展,助力十堰“经济倍增、跨越发展”。
胡亚波对东风公司长期以来对十堰市发展的支持表示感谢。他说,十堰与东风一路携手走来,建立起深厚情谊,双方政企共建共赢,取得的效果是实实在在的。期待双方围绕智能化、网联化、新能源等领域开展更加紧密的合作,形成更多政企合作成果。
黄剑雄表示,十堰市将加强与东风公司的对接,细化具体项目的落实。同时全力以赴做好服务,不折不扣落实协议要求,推动协议项目早日开花结果,开创十堰和东风更加美好的明天。
据悉,十堰市“十四五”规划明确,将做强汽车主导产业,坚定不移服务好东风公司,巩固商用车行业地位,加快发展乘用车,推动整车改装一体化,促进整零协同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汽车产业与新业态跨界融合,全面布局新能源、智能网联等下一代汽车,建设商乘并举、油电并重的现代新车城。
END
文字:孙波
图片:刘鸿飞
编校:赵玉芳
审核:谭文威
点一下“在看”,你会更好看耶

④ 需要几份不同版本的汽车配件购销合同。 急求。越多越好!

以下内容,供参考:


提供几篇与您:附一篇,由于篇幅过长原因,不宜过长,暂提供地址。谢谢。。


来源:网络文库 (三篇)


http://wenku..com/view/3a87bfcd0508763231121236.html


http://wenku..com/view/66cf6ce8aeaad1f346933f27.html


http://wenku..com/view/c701f1a4f524ccbff1218419.html



《汽车配件购销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代理甲方_________系列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及授权范围

1.1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系列汽车配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乙方的代理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地区。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_______个区域总经销的权限,全面负责_______个区域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如因乙方串货行为造成甲方或者甲方的其他代理商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每台车违约金为_________元,同时,甲方应明令禁止其他区域的授权经销商在上述_______个区域销售(该市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的供货车辆除外),否则视同甲方违约。

1.3 乙方承诺每月向甲方的订货量不低于_______辆,乙方负责保证年销售量不低于_______辆(_______辆),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1.4 乙方的总代理权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5 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1.6 “商标”属于甲方所有的汽车产品商标。

第二条 订货及付款

2.1 甲乙双方的结算价格见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由具体的经销协议和订货单组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乙方需货时,应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一般应在每月_____日以前向甲方下达下一月度订单,并在提货前全额支付所提车款

2.3 _________产品的销售在授权的区域内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应依据或参照甲方确定市场指导价进行销售,严格禁止低于甲方确定的最低市场限价进行销售。

2.4 乙方为销售_________产品组织的各种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2.5 本合同规定以现金方式或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

第三条 运输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办理相关出库手续后,乙方自行提货,并负担相关运输费用,甲方仓库地为交货地。

第四条 投标特别约定

乙方在参加投标过程中,甲方有义务按招标方要求出具相关授权文件,但乙方必须按相应情况遵守甲方在价格上的规定。

第五条 商标、工业产权和保密

5.1 合同特指产品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属于甲方产权,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允许乙方使用,但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用应随即停止并取消。 5.2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

5.3 乙方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实施了串货行为,甲方可根据乙方违规销售的实际数量处以_________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代理权。

6.2 如乙方低于甲方确定的最低市场限价进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实际销售的数量对乙方处以_________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6.3 如甲方不能按照乙方规定交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和更换,以求达到乙方订单要求,对于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6.4 原则上禁止乙方擅自更改甲方车辆的标准配置进行销售,对于确需改装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立项并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擅自改装引起的维修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七条 售后服务

7.1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7.2 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用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用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检工作。

7.3 当乙方发生售后服务要求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服务要求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12小时内给予答复,确认服务内容和时间,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24小时售后服务热线联络服务。

7.4 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汽车配件损坏,不在免费保修之列,乙方需支付甲方售后服务之费用。 7.5 对于乙方擅自改装的部分,不在保修之列,对于甲方维修站因维护甲方利益而进行了维修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维修费用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违约另一方单方解除合同而终止。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相关情况并向对方提供相应证明,在双方共同商议(或有关主管机关裁决)后,可以根据决议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及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且效力等同,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_________与本代理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也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⑤ 新车交付车辆配件安装错误如何索赔

新车交付车辆配件安装错误索赔
11月8日买了一辆价值18万多元的汽车,试车时就发现发动机有异响,但当时陪他选车的销售人员服务特别好,自己购车的热情也很高,被该车漂亮的外表和完美的广告宣传所“迷惑”。销售人员说:“那声音是正常的,过一段时间就好了。”于是,他就马上付了款。然而,回家后,一位懂车的朋友一试驾,发现该车发动机的确有较严重的异常响声。第二天,阎先生找到汽车经销商要求换一辆新车,同时向经销商索赔,但遭到拒绝,理由是汽车生产商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阎先生有权向汽车销售商行使索赔权,经销商的理由没有法律根据。据了解,尽管目前我国汽车业还没有像其他产品那样有质量“三包”的规定,但是,国内汽车生产商都各自规定了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期,一般为1至2年,只是有不少购车人不知道而已。随着城市居民私车拥有量的不断增多,目前关于汽车质量问题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中发动机、变速器等汽车“大件”的质量纠纷目前比较少,而关于汽车轮胎、灯泡等易损件的索赔纠纷非常多。按照国内一些汽车厂家规定,车辆上的灯泡、制动片、“三滤”、轮胎等易损件在正常磨损范围内是不予赔偿的。但按照国内一些汽车生产商的承诺,目前不仅新车可以索赔,维修时更换的零部件也可索赔。前提条件是,这个零部件必须是在厂家的特约维修站购买并安装的。一般来说,汽车生产厂家对零部件也规定了1年左右的保修期。业内人士提醒购买新车的车主,为避免因汽车质量问题而引起索赔纠纷,在购买新车后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车主应该严格按照说明书的操作方法使用车辆。新车购买后,应该到汽车经销商或售后服务站,咨询更多的汽车质量担保信息。汽车质量担保期内,不要做没有经过汽车生产厂家认可的改装,因为改装容易导致人为因素的故障发生,而汽车厂家不认可这种索赔。定期保养汽车是车主享受质量担保的重要前提。如果车主的保养是严格按照要求到指定汽车服务站进行的,在质量担保期内对享有质量担保是非常有利的。在目前情况下,从汽车首次领取正式行驶证、零部件购买之日起一年内或者二年内(各厂家规定不同),在此期间车辆出现质量问题,车主有权向该车的售后服务站提出索赔,服务站应对其故障立即进行诊断并排除,损坏的零部件根据技术要求进行修复或更换。凡由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坏不属车商质量担保范围,车主不能实现索赔权:车辆由非厂家特约服务站维修过;车辆装上未经汽车生产厂家许可使用的零部件,或车辆未经汽车生产厂家许可改装过;车辆使用中未遵守使用规定《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免费保养凭证》;由于使用不当或滥用车辆造成的损坏。

⑥ 开汽车修理厂要什么证件

1.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需要到交通委审批汽车整车维修经营许可

1.1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

1.2 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1.3 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

1.4 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1.5 汽车维护: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1.6 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

2 人员条件

2.1 企业厂长(经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2.2 技术人员:至少有一名汽车专业或机械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2.3 质量检验人员:至少有两名经过行业培训,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

2.4 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有一名经过培训的统计人员。上述人员均应具有本专业任职资格证件。

汽车改装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不严谨的合同的问题有哪些

汽车维修合同是承修托修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予约定报酬的协议根据汽车维修行业的特点及修理作业方式,汽车维修合同主要有以下内容:
(1)承修托修双方名称;
(2)签订日期及地点;
(3)合同编号;
(4)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
(5)维修类别及项目;
(6)预计维修费用;
(7)质量保证期;
(8)送修日期地点方式;
(9)交车日期地方方式;
(10)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费用的结算原则;
(11)验收标准和方式;
(12)结算方式及期限;
(13)违约责任和金额;
(14)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⑧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颁布 2022年起施行

易车讯 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对外颁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对“退/换车”的最新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可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可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随车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还应当附随车物品清单。

第九条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和退换车信息等,但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除外。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

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

(二)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

(三)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

第十四条 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及时免费补办。

第十五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

第十六条 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

消费者因遗失修理记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印修理记录,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

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第二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三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第二十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一)车辆登记费用;

(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第二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提出的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不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

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的家用汽车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改变。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

(二)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

(三)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仍然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的损坏;

(四)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其属于“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照当事人约定执行。

第四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包责任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四)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鼓励有关组织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投诉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执行。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

乘用车,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以外的乘用车。

质量问题,指家用汽车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或者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致使无法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的情形。

单次修理时间,指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至完成修理之时。以小时计算,每满24小时,为1日;余下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累计修理时间,指单次修理时间累加之和。

第四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⑨ 汽车售后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汽车售后服务内容包括哪些?

(1)由汽车生产商提供的汽车服务网络或网点的建设与有理、产品的质量保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配件供应、产品选装、信息反馈与加工等.

(2)为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商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3)汽车的养护、检测、维修、美容、改装等服务

(4)汽车配件经营。在汽车生产商售后配件供应体系之外.还存在着相对独立的汽车配件经营体系,如各地的汽车配件城,其货源有原厂配件,也有翻厂配件 ,可以满足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

(5)汽车美容装饰用品的销售和安装。

(6)汽车故障救援服务。汽车故障救援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因燃油耗尽而不能行驶的临时加油服务、因技术故障导致被迫停驶的现场故障诊断和抢修服务 、拖车服务、交通事故报案和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等服务。

热点内容
五十铃皮卡方向机 发布:2025-06-19 10:41:52 浏览:891
奥迪a4l内饰扶手拆卸 发布:2025-06-19 10:35:34 浏览:472
适合家用的皮卡 发布:2025-06-19 10:34:36 浏览:890
2014款汉兰达内饰功能 发布:2025-06-19 10:24:34 浏览:359
重庆自驾游湖南攻略 发布:2025-06-19 10:24:31 浏览:605
清洗内饰能洗多干净 发布:2025-06-19 10:21:06 浏览:900
福州川藏线自驾游攻略 发布:2025-06-19 10:19:32 浏览:716
众泰仿奔驰内饰 发布:2025-06-19 10:09:08 浏览:520
皮卡堂1金卡 发布:2025-06-19 10:01:45 浏览:249
梦到自己开豪车住豪宅 发布:2025-06-19 09:47:39 浏览: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