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相关政策
❶ 阐述汽车维修企业生产中应采取环保的措施有哪些
汽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的防护措施:
1、维修车辆进店保养时,先要进行清洗,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杜绝室外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疏通,场地整洁。
2、换下的机油滤清器以及滤清器,单独用桶储存,带油的废旧棉纱单独用桶储存,换下的废旧物品单独存放,并贴上警示标识。
3、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抽接油机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4、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几,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5、禁止任何人将垃圾、废油、废渣、有毒废弃物一切含油废液严禁倒入下水道。
6、定期进行各工位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为了搞好环保工作,设兼职环保员一名,在店长指导下负责全店的环境保护工作,认真学习宣传环保放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❷ 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维修业经营者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维修业,是指对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进行维护、修理以及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活动的行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相应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维修业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物价、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维修业户)可依法成立机动车维修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为会员提供业务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推广、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第五条维修业户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及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
(一)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技术人员的技能证书;
(三)与申请类别相适应的设备明细表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维修业户符合规定条件的,运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核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明,并颁发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或机动车检测标志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维修业户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维修业户还须按照规定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被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不满1年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新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第八条维修业户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180日内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其经营许可自行失效。第九条维修业户合并、分立、迁移、设立分支机构、改变经营类别及项目、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到作出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维修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备案。第十条维修业户歇业前,应当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后3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办理注销许可手续并缴销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或机动车检测标志牌。第十一条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的技术人员、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二条维修业户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明核定的类别和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类别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维修业户承修交通事故车辆、改装在用车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条件的维修业户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第十三条维修业户应当在许可证明核定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或机动车检测标志牌。第十四条维修业户在进行机动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以及其他维修预算费用超过1000元的维修作业时,应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
维修合同参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并应包含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主要条款。第十五条维修业户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结算维修费用时,应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并将工时清单与材料清单一并交付托修方。结算工时不得超过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
维修业户应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结算凭证。
维修业户不按规定出具结算凭证的,托修方或送检方可以拒绝支付费用。
❸ 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摩托车、电瓶车、专用机械车。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按照《青岛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农机、物价、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劳动、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是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组织,依照其章程为经营者提供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或配件销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其行业发展计划和规定的开业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或配件销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或配件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发给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禁止涂改、转让、倒卖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开业。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收缴其经营许可证。第九条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或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到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歇业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特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特约维修资格证书,到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类别标志牌,并按照核准的类别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参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有关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第十五条维修机动车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尚无标准的,应当执行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以及承、托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或在用机动车改装业务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与托修方协商一致。第十七条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或在用机动车改装业务的,应当在机动车修竣后到取得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性能检测单位进行修竣车辆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提供修竣出厂合格证及有关维修技术资料。其中,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业务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技术状况记录表。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按承、托修双方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采取非法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机动车维修业务。第二十条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进货、入库、仓储、出库和安全、价格、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销售的机动车配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销售机动车旧配件应当达到有关质量标准,并有明确标识。
❹ 汽修专业介绍及就业方向
2017汽修专业介绍及就业方向
近几年,我国汽车的产、销量迅猛增长,作为汽车消费后市场的汽车维修业从车源、车型、服务对象到维修作业形式等诸多方面都已经或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汽修专业介绍及就业方向,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7汽修专业介绍
汽车维修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汽车数量的增加,汽车维修人员的缺乏,需要一批,专业强,素质高的维修人员。汽车维修作为教育部实施的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工程重点之一,全国人才需求量30多万。本专业培养适应现代汽车行业发展,掌握汽车构造与原理、汽车电器设备、汽车检测设备使用、汽车故障诊断等多方面的汽车基础知识,熟练掌握各种汽车检测设备的使用及整车的检测流程,具备汽车检测专业较高的操作技能和技术指导技师层次,具有一定汽修企业管理的高级知识技能复合型行业金领。
2017年汽车维修专业就业前景
一、 汽车维修现状
近几年,我国汽车的产、销量迅猛增长,作为汽车消费后市场的汽车维修业从车源、车型、服务对象到维修作业形式等诸多方面都已经或正在发生新的变化。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度上升、高新技术产品和装置在汽车上的不断引入和普及与汽车维修业高素质从业人员不足之间的矛盾显得日益突出。如何进一步提高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群体的素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质优、价廉的汽车维修服务是有待于我们相关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现状
2014年国内汽车保有量将近1.4亿,就2013全国汽车保有量已达到1.37亿辆,从2400万辆增长到1.37亿辆,近十年汽车年均增加1100多万辆,是2003年汽车数量的5.7倍,占全部机动车比率达到54.9%,比十年前提高了29.9%。有相关预测到2025年,中国汽车市场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市场。
(二)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现状
当前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文化程度、综合素质普遍不高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汽车维修业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从业人员中,有大量未经任何培训的进入汽车维修行业。据抽样调查显示,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 维修工人队伍
◆ 高等级技能人才比例偏低
以具备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为样本比较,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及以上(含技师、高级技师)比例为30.4%43.1%26.6%(发达国家为15%50%35%);
◆ 工人文化程度偏低
初中 高中 专科及以上的比例为38.5%51.5%10%(发达国家为20%40%40%);
◆工人技术水平偏低
具有故障诊断能力的技术工人仅占20%(日本为40%,美国达到80%);技师和高级技师仅占技术工人8%,其中年龄在55岁以上者占37.5%,且绝大多数知识结构老化,难以适应现代汽车维修新技术;
◆接受过系统专业知识学习的人员比例极低,仅占17.8%;
(2) 技术管理及经营管理人员队伍
◆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比例较低。抽样调查的技术管理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者占53.35%,没有专业技术职称者高达46.65%;
◆ 专业技术管理及经营管理人员结构不合理。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者,其中初级占46.7%,中级占40.2,高级占13.1%;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中,年龄在 55岁以上的占23.3%;
◆ 民营维修企业专业技术及经营管理人员技术职称缺乏正常认定渠道,导致专业技术队伍不稳定。
由于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偏低,导致劳动生产率低、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低。
二、汽车维修业人力资源需求分析
现代汽车维修服务于千家万户,面对的是机、电、液一体的高科技集成物,且种类繁多,技术更新快,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从专业能力分析,要适应汽车维修及相关工作需要,主要应有以下要求:
1、 掌握必备专业知识
其中主要包括:电工电子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机械基础及汽车运行材料;汽车构造与维修;汽车故障诊断检测;汽车使用性能;汽车维修检测设备;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等。
2、具有较强的专业基本技能和与生产过程相关的基本能力
其中主要包括:汽车维修通用基本技术;特定车型维修技术;获取信息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继续学习的能力等。
3、具有良好的职业态度
其中主要包括:热爱专业,不断钻研提高;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诚实、守信、热情等。
三、汽修人才薪酬分析
从以上关于汽车维修现状及汽修从业人员现状分析得知,中国市场对汽修人才的需求急剧上升,同时对从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及素质也要求更高。随之上涨的还有汽修人才的薪酬。根据中华英才网、智联招聘网、前程无忧的数据统计,我国汽修从业人员的工资以数千元计算
四、职业培训的发展及改革建议
1、落实现有从业政策,完善从业资格制度
(1)进一步落实交通和劳动部门关于汽车维修工人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政策,加大对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管力度,逐步普及现有人员的持证上岗,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对新生从业人员进行资格把关,从而实现全行业持证上岗的目标。
(2) 从全面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策,组织研究、适时调整适应本行业发展的从业资格制度。
2、突破现有培训模式,设置全新的培训体系
(1)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确立培养目标
要与行业协会建立合作关系,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随时把握企业需求及其变化,以此为出发点确立和动态调整培养目标。
常见岗位:
设计工程师
模具、汽车、家电、工程机械、非标准设备等等各种机械设备的设计。用着常用的机械设计软件(延伸阅读:《常用机械设计软件大全》):AutoCAD、Proe、UG等工具做产品结构设计或其他设计,不断的修改,天天对着电脑,有空还会网上到处转转,做设计需要很好的耐心。设计新人不少会热衷折腾设计软件的各种技巧,这是一个误区:设计软件和机械产品设计的关系就如同书法和文学作品的关系,好的书法能写出好看的字,但不一定能写出好的文学作品。因此做好设计的关键在于设计素养的积累,而不是软件本身,所以没必要为了满足某些目的,学上一堆软件,而忽略机械设计的本质。设计的职业生涯很长,但成为一个优秀的设计师,需要学习的东西也很多,材料、工艺、加工、美学等等。
设备工程师
就是在生产车间做设备维护,天天和设备打交道,设备坏了就修;没坏就保养。需要熟悉所管理设备的原理,以及设备相关的知识。是一个没事比较清闲,有事就得辛苦的岗位。设备管理的出路可以转做设计类职位,也可以做设备的技术支持或者销售。
工艺工程师
基本上在车间天天发现生产的工艺问题,统计不良,改善不良,提高生产效率,编制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单调,轻松。负责加工工艺之类的工作,分析不良,改善品质,其实大部分的不良都是供应商原材料的不良,天天盯着同样的不良分析,做改善。不同公司工艺的发展前景不同,一些成熟的工艺,这个岗位也就算打打杂;一些工艺很关键的公司,工艺的岗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前景也稍好,可以作为一个职业来发展。
加工
现在的生产一般是操作机床,学校出来的至少是操作数控机床,也称为操机。一般有学历基础的朋友,上手应该在操机和编程这个起点左右。开数控车床,肯定不能一直开,可以开几年,以后考虑做编程、设计、管理或者卖机床。
机电方向
偏电子,和电子信息、自动化等专业的就业交叉。具体方向很多,如PLC、单片机、嵌入式系统开发等。比较好的发展是结合机械的优势,这样才能发展更有后劲,比如嵌入式系统方面,做机床的数控,我们机械专业做数控系统就具备加工等知识优势。
管理方向
首先是车间管理,就是在车间转为做生产管理,安排计划,管理人员,提高合格率。然后做到部门主管,或者更高管理的职位。不过管理的琐碎的事情真的太多,绝对折磨人;这是车间刮泥。进一步是生产管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产能的完成。前面两种管理属于工业工程的范畴。再进一步发展就是人力资源的管理,和机械专业本身相关性不大,这里就不讨论。机械行业中打算走技术路线的话,最好是朝产品行业方向研究,技术攻关,材料创新都可以,个人认为当管理要小心,特别是在国企,官大一级压死人;在私企,管理者就是老板的棋子,老板随时让你为他的决策负责,没有尊严。
采购
也就是常说的供货商管理工程师(SQE)。如果擅长研究技术,又有较好的交际能力,SQE是一条不错的出路。与供应商沟通比较多,需要经常跑供应商,蛮辛苦的,刚毕业的肯定不适合干,需要丰富的工作经验,各方面的知识,包括机械专业知识,生产管理知识,商务等等,否则很容易被忽悠。最重要的是沟通能力,要灵活,协调供应商和本公司的利益。
产品工程师(PE)
做新型号产品的开发–夹具制定–样品生产–批量生产 负责整个流程的各种问题的解决, 一边面对客户 一遍面对供货商。以后往项目经理方向发展。 项目经理,也有的地方叫项目工程师;叫法不同,工作内容类似,就是协调本公司的相关部门 共同完成新项目的试制,改善,直至量产工作。和客户的SQE 打交道,汇报项目进度。要懂APQP的流程。
销售。就是卖机械产品,这个方向逐渐远离技术了。做销售好的会赚到很多,差的可能挨饿。选择做渠道,还是直接做客户,选择什么行业,这些应该也很重要。如果做了销售想转到做技术应该比较难。
深造
主要指考研,不论出国还是国内。考研之前也需要明确自己的需求,不要为读研而考研,考研这个话题内容比较多,以后再专门整理一篇文章。
上面这是常规的岗位情况,还有一些人数不是很多的岗位,比如质检,就不深入讨论。至于如何选择岗位,个人认为不同性格适合不同岗位;不同性别也适合不同岗位。比如能忍受孤独、天性喜欢机械、好学好问、能安心看技术资料、能动手动脑的人,不论做哪个技术岗位,都能有一定的成就;但做销售或者采购这些和人打交道的工作,就不一定能做好。还有一些性格外向、善于交际、但不能想象三维投影的人,让他搞设计显然就为难了。女性也不大适合做现场性强的工作。
不论做什么岗位,充实自己永远是最聪明的做法,真的人才是不会被埋没的。不妨在工作学习之余多学学英语,科技强势语言,不要求考过什么级别,但得看懂技术资料,很多我们折腾不明白的东西老美都公开发表了;有空来制造业观察网站看看行业前沿的东西,感受下行业的脉搏,会有用的;这些是最简单的充电。当然要是你经常说你没时间学习,却有时间去偷菜、去网游、去某些论坛盖楼灌水牢骚;那就算了。
除了岗位的选择,还有一个相当重要的地方就是行业的选择。个人观点做机械不是没有前途,但一定要摸到门路,找适合自己施展的空间,而不是往人堆里扎。出来工作,首先做的是行业,选择好的行业,机械专业可以用在非常多的企业中,哪怕是制药,环保等行业,只要做产品,都会有机械工艺类的职位,一旦进入到某个行业,在本行业内跳槽仅一条有某某行业的相关经验就是很大的优势,反之如果你选择当前看起来很火热的模具、汽车等传统制造企业,虽然也有很多生产主管等职位,但竞争者会太多。当然也不是说这些行业不好,选择什么行业,是一个长远利益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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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业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活动以及对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业包括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注重节能环保。
鼓励机动车维修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推进维修、救援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保、价格、安监、质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维修业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提供业务培训、技术交流、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规范经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所需的场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具体条件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根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五)经营场地和停车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各类设备、设施清单,属计量器具、器件的设备、设施,提供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七)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文本;
(八)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者批复意见;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布局图和设备、设施清单;
(二)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和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除提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验场地布局图;
(二)检测线工艺布局图;
(三)质量或计量检测设备操作规程、检验报告审验、检验质量申诉等制度文本。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依法经省质监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要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许可证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经营许可证届满未申请换证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❻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 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❼ 汽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法律分析: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二、在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三、将第八条修改为:“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❽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资,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第九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第十条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第十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❾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是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消费市场体系的有力保障。 通过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精神,懂得如何依法进行汽车维修经营,提高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切实为社会提供方便及时、优质可靠、价格合理的汽车维修服务,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合法权益。章重点应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和基本内容,理解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在汽车维修业中的重要性。了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主要以质量检验监督为主,掌握维修过程检验和整车、总成及零件修复的竣工检验。国汽车维修企业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服务活动的,理应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因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部门应该把汽车维修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作为策划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一类重要依据。汽车维修质量是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最终目的和各项工作的落脚点。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是一项广泛的、经常性的、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汽车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❿ 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有什么条件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