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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众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2-09-20 16:52:42

❶ 广州市白云区有哪些4S汽车维修

108米广州长悦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园中路333
109米广州广汽商贸长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333号(广园客运站东侧)
109米广州广汽商贸长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333号(广园客运站东侧)
电话:(020)36546688
125米广州长悦LEXUS雷克萨斯城市展厅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33号
电话:020-83939999, 020-36591686
337米广东广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下塘西路614号(雕塑公园正对面)
290米平西汽修厂
地址:下塘西路696
电话:(020)86590251
293米东风日产广利专营店
地址:下塘西路614号
电话:(020)86388988
358米金和汽车四轮定位维修
地址:白云大道南82
371米广州市联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源湛隆汽配广场A区401档
375米君林专业汽车维修
地址:河田西路
电话:(020)26090888鐧惧害鍦板浘

本数据来源于网络地图,最终结果以网络地图最新数据为准。

❷ 广州有哪些有名气的一类汽车修理厂

广州市白云区
觉华缸体维修服务部
广州园林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园林东风牌汽车技术服务站
广州市煤建公司汽车修理厂

❸ 通用汽车公司都有哪些服务求大神帮助

上海通用汽车公司服务承诺 通过上海通用汽车严格筛选和资格认证的上海通用汽车授权销售服务中心已经相继在全国各大、中城市正式开业。如果您有兴趣购买别克车,我们建议您光临当地的上海通用汽车授权销售服务中心。他们会根据您的实际需求,向您介绍适合您的车型与配置,并以上海通用汽车特有的顾问式销售过程向您提供以客为尊的购车体验。如果您要想试驾别克车,他们还会尽快作出安排。 欢迎来电垂询上海通用汽车顾客服务中免费咨询热线,我们将会为您提供最近的上海通用汽车授权销售服务中心的信息;如果您留下联系地址,我们还会给您寄送产品和销售的相关资料。 上海通用汽车是中国第一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价格的汽车制造厂商,光临上述任何一家上海通用汽车授权销售服务中心,您都将感受到同样的优质服务。 顾客服务中心 参照通用汽车公司的成功经验,上海通用汽车建立了顾客服务中心,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将为您热心地解答有关车辆销售和服务的各种问题。在您准备购买别克时,您可以通过他们咨询有关信息、要求寄送产品资料,为您联系当地的销售服务中。 在您购买了别克后,他们还会和您保持联系,传送新产品推广活动信息,介绍产品的性能,并提供其他咨询服务的帮助,解答您的疑问。顾客服务中心设有热线电话,随时随地满足您的各种要求。 售后服务中心 遍布全国的售后服务中心都装备了维修别克的整套专用设备。其中世界上最先进的TechII手持式汽车诊断电脑,它与OBD车载诊断系统相连接,能测量、解读发动机、变速器、ABS和安全气囊系统的内部工作状况。维修师利用这一仪器,无需拆卸车辆部件即可迅速查出故障原因,及时维修好车辆。

❹ 广州市车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广州市车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0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修理与维护等。
法定代表人:钟文明
成立时间:2014-04-01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11000003582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门村蕉门路德兴街9号

❺ 广州所有4s店的介绍及详细地址

你能给我点分???

—— 上海通用 ——

●别克

·广东物资君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机场路888号广东汽车市场内

电话:86329090

·广州安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河区黄埔大道东580号

电话:85561718

·广州瑞华粤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番禺区迎宾大道冼庄立交桥南300米

电话:84560111

·广州美轮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菱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万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物君豪汽车有限公司(增城君豪)

●雪佛兰

·广州梅花园泓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梅花园汽车修理厂内

电话:37291061

·广州安骅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河区黄埔大道东580号

电话:82306688

·广州美琪汽车有限公司

·广东广物金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迅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天津一汽 ——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广东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国防大厦对面马场路

电话:85270838

—— 一汽丰田 ——

·广州沙河丰田

广州大道北991号(沙河同和中路)

电话:87054114

·广州广保丰田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483号广保丰田专卖店

电话:38909988

·广州宗远丰田

广州市天河区广汕路柯木朗

电话:87026378

·广州芳村丰田

花地大道南沙尾桥脚广钢开发区1号

电话:81620308

·广州顺协丰田

黄石路段马务新街2号

电话:86298288

·广州华通丰田

广州大道南1601-1603号(华南汽贸内)

电话:84296351

·广州庆丰丰田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石丰路3号

电话:86023995

·广州骏辉丰田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57号

电话:86059110

·广州新钜丰田

广州市广园东快速路黄村立交东侧(立交桥底朱吉出口进入)

电话:82169276

·广州广博丰田

黄埔大道东668号AEC汽车城内

电话:82574105

·广州龙的丰田

黄埔区广深公路文冲石化路口东南面

电话:82494855

·广州迎宾丰田

番禺区迎宾路市桥珠坑段

电话:34800888

·广州中升丰田

广州市新塘镇广原快速与新新公路交会口(永和路口)

电话:82980000

·广州南菱丰田

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南菱汽车城内

电话:86965788

—— 广州本田 ——

·广州本田汽车合骏特约销售服务店

广州市广州大道南188号

电话:34058608

·广州本田汽车芳村特约销售服务店

广州市芳村大道205号

电话:81558222

·广州本田汽车广州汽车集团特约销售服务店

广州市黄石东路448号

电话:36313219

·广州本田汽车天河特约销售服务店

广州市沙河广汕路元岗路段(天源路350号)

电话:37086041

·广州本田汽车番禺特约销售服务店

·广州本田汽车骏延特约销售服务店

·广州本田汽车汇骏特约销售服务店

·广州本田汽车东圃特约销售服务店

·广州本田汽车骏鸣特约销售服务店

·广州本田汽车亿俊特约销售服务店

—— 东风本田 ——

·东风本田汽车广东恒通达特约销售服务店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永泰收费站东侧前300米

电话:36258281

·东风本田汽车广物东本特约销售服务店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706号

电话:8238

·东风本田汽车广东兴锐特约销售服务店

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868号

电话:39995999

—— 一汽大众 ——

·广州市锦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山大道西923号

电话:85531290

·广东君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机场路888号(广东汽车市场内)

电话:86328882

·广东物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183号物通汽车城

电话:84568810

·广东骏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园东路989号茅岗路口

电话:13503074664

·广州市健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市南公路西侧

电话:84697499

·广州市梅花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梅花园修理厂内

电话:87054106

·大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东风雪铁龙 ——

·广州广博神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大道东668号

电话:82323659

·东风雪铁龙广州众润专营店

广州芳村龙溪大道418号

电话:81418223

·广东物资集团汽车贸易公司

·东风雪铁龙销售服务公司

广州市机场路888号广东汽车市场内

电话:86329261

·东风雪铁龙广州汽工贸销售服务中心

广州市白云大道北1377号

电话:86056207

—— 上海大众 ——

·广州市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芳村区龙溪大道286号

电话:81414998

·广州合富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番禺市桥桥兴大道635号(市广路左边村)

电话:34817388

·广州仁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槎路351号

电话:81796688

·上海大众汽车广州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沙河梅花园汽车修理厂

电话:8097

·广东德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大道东668号AEC汽车城东区1号

电话:82311212

·上海汽车工业供销广东联营公司

广州市机场路888-1086号广东汽车市场内

电话:86329292

·广州市大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大道北1395号(白云堡立交北)

电话:86054112

—— 一汽马自达 ——

·广州驭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183号物通汽车城

电话:39957772

·广州市梅花园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梅花园修理厂内

电话:37291066

·广州成远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石井石丰路庆丰电缆厂西侧

电话:86420080

·广州博程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大道东668号AEC汽车城内

电话:82564112

—— 长安福特 ——

·广东广物福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晓南路瑞宝路段

电话:3088

·广州市华驰福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广汕路上元岗广州汽车市场内

电话:37086638

·广州瀚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629号

电话:82011666

·广东恒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215号

电话:39990966

·广东宝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比亚迪 ——

·比亚迪汽车广州赛弗销售服务店

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跑马场三鹰汽车城北区A2

电话:22223993

·比亚迪汽车广东浩伟销售服务店

广州市白云大道北113号

电话:36402208

·广东欧亚特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东风标致 ——

·广东广物标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630号

电话:82563668

·广州粤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迎宾大道冼庄立交南300米

电话:84767999

·广东美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州大道南1633号

电话:34139908

—— 东风日产 ——

·东风日产华溢专营店

广州市黄石东路95号

电话:26291888

·东风日产广大专营店

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88号

电话:84294072

·东风日产金冠专营店

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里仁洞路段

电话:84567833

·东风日产东神专营店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895号

电话:85553008

·东风日产喜龙专营店

广州市芳村区花地大道中268号

电话:81510399

·东风日产风日专营店

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10号

电话:86863151

·东风日产京安专营店

广州增城市新塘镇107国道新康花园对面

电话:32913297

—— 奇 瑞 ——

·奇瑞汽车广州禾泰特许销售服务店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8号

电话:22223680

·奇瑞汽车梅花园特许销售服务店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梅花园汽修厂内

电话:37290158

·奇瑞汽车广州保新特许销售服务店

广州市黄石东路703-709号

电话:36401595

—— 海南马自达 ——

·海南马自达广州天顺达销售服务店

广州市广汕公路龙洞天顺达汽车城

电话:37218825

·广东骏海自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芳村区龙溪大道299号

电话:81416231

·广东通利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州大道南1398号

电话:84285863

—— 郑州日产 ——

·广东龙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8号三鹰汽车城北区A5

电话:22223600

·广州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大道南1601号华南汽贸广场59-63档

电话:84218290

·广州发展汽车城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大道东668号

电话:82564848

—— 北京现代 ——

·广东中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河区广汕公路元岗广州汽车市场内

电话:37091188

·广州宏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迎宾大道冼庄立交桥南300米

电话:84567222

·广州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黄埔大道西662号国际名车城C1

电话:8310

·广东羊城汽车特约销售服务店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591号

电话:26274033

·广东骏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芳村区龙溪大道299号

电话:81416668

·广州龙腾花现店

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8号(广清高速花都出口西300米处)

电话:86877111

❻ 老车需要做一个全车翻新了,请教下大家在广州白云区哪里有质量比较好的修理厂啊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1-30

❼ 请问广州五菱之光4S店哪里,电话是多少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广州市海珠区新穗通汽车修理厂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磨碟砂大街11号 020-89251172
广州市海珠区五菱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广州市广州大道南上冲南约10号 020-84214422
广州安友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大道北266号 020-61105750
广州安友汽车有限公司新塘分公司 增城市新塘镇东洲村蝴蝶岭(107国道边) 020-82683750
广州华贵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番禺区市桥迎宾路216号 020-34815138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新穗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221号 020-36463235
广东物资集团汽车贸易公司 广州市机场路888-1086 号广东汽车市场内 020-86329483
广州市众赢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以东黄岭路段 020-86971750

❽ 你认为有哪些消费陷阱或黑心商家应该上315

一年一度的央视315晚会,既是巨大真实,也只是冰山一角。说实话,和我们老百姓相关的消费陷阱太多了,真希望所有的消费陷阱、消费纠纷都呈现在屏幕上,让我们增加防骗意识,见多识广才能较少被骗被坑的可能。

下面就我的一些所见所闻,来说说我希望哪些消费陷阱应该上315。

一、换身份的土鸡蛋

土鸡蛋大家想必都见过,但是你知道这里面的猫腻哪。只要打上“健康、养生、纯天然、高品质”标签的土鸡蛋成了热销产品。销售人员在推销时,最喜欢拿蛋黄颜色来宣传,普通鸡蛋颜色浅,土鸡蛋颜色深。

但实际上,这些鸡只是普通的蛋鸡,而他这里的鸡蛋之所以蛋黄颜色更红,其实使用一种叫做斑蝥黄的饲料添加剂。

之所以这么做,其实就是价格相比于普通鸡蛋,翻了1倍到2倍3倍。

七、让人担忧的食品

现在很多的黑心商家为了食品能够占据味觉,促进销量,疯狂的在食品里放各种添加剂、防腐剂等化学物质。有一些食品会造成孩子的早熟,一些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家禽,绝大部分由拌有快速生长剂的饲料喂养,“促熟剂”残余主要集中在家禽头颈部分的腺体中,因此,吃鸡、鸭、鹅的颈部,是促早熟的高危行为。

还有一些毒油条,里面混杂着地沟油等有害物质,吃到身体里怎么能不生病。另外一些黑作坊,没有任何卫生许可做出的零食、食品都流入市面。想想都觉得可怕。

以上这些都是我们平时生活中非常常见的消费陷阱和黑心商家,只有对她们进行的彻底的曝光,才能让我们老百姓少花点冤枉钱,少被坑。老百姓也要提高自己防范的意识,不贪小便宜,才能让自己不被坑。

❾ 想找下广州天河区的汽车修理,谁能帮忙介绍下自己经常去的店

在棠东,棠下中山大道路段,有几家修车的,
欧联汽车修理厂
地址:车陂路

电话:(020)82017082

标签:广州车辆服务

荣安汽车修理厂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电话:(020)82328848

龙马汽车修理厂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峻浩汽车修理厂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电话:(020)82171616

亮通汽车修理厂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电话:(020)38690862

通达汽车修理厂
地址:大岗北新建路6-19

广州市月华汽车修理厂
地址:员村五横路自编12

天河天裕汽修厂
地址:车陂路576-1

广州市天河红都汽车修理厂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电话:(020)32373877

广州市天河区东棠众华汽车修理厂
地址:棠东东路41

电话:(020)85534073

冠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电话:(020)85553417

金禧汽车修理厂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博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地址:车陂启明大街58

广安汽车修理厂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电话:(020)85642068

湘攸汽车修理厂
地址:大岗北新建路6-16

电话:(020)82327639

豪辉汽车修理厂
地址:大岗北新建路6-10

南方汽修厂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顺安汽车美容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合启汽修
地址:棠东横岭二路15

电话:(020)32207984

东明汽修厂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通越汽修厂
地址:车陂新涌口西96

广州诚大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棠下荷光路1号

电话:(020)85665373

❿ 广州市荔湾区汽车维修一类企业有哪家

有,荔湾区汽车维修一类企业有:位于周门路25号荔天大型停车场内唧广州新干线-8135-7197。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2]
经营许可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以及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以及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维修经营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质量管理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参照第四十九条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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