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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进出厂登记

发布时间: 2022-10-12 00:16:14

A. 如何办理汽车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权的许可/三类汽修厂需要些资质证件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5.1 汽车综合小修

5.1.1 人员条件

5.1.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

5.1.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1.1.3 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1.2 组织管理条件

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2.3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5.1.3 设施条件

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1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m2

5.1.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压床;

b) 空气压缩机;

c)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d) 温、湿度计;

e) 万用表;

f) 气缸压力表;

g) 真空表;

h) 燃油压力表;

i) 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

j)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k) 轮胎气压表;

l) 千斤顶;

m)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n) 车轮动平衡机;

o)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p)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q) 空调专用检漏设备;

r)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s) 举升设备或地沟;

t) 废油收集设备;

u) 齿轮油加注设备;

v) 液压油加注设备;

w)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x) 脂类加注器;

y)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

z) 制动减速度检验等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5.2 发动机维修

5.2.1 人员条件

5.2.1.1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5.1.1.1的要求。

5.2.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2名。

5.2.1.3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2.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2.3 设施条件

5.2.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2.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m2

5.2.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压床;

b) 空气压缩机;

c) 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

d) 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e) 发动机翻转设备;

f) 发动机诊断仪;

g) 废油收集设备;

h) 万用表;

i) 气缸压力表;

j) 真空表;

k) 量缸表;

l) 正时仪;

m)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n) 燃油压力表;

o) 喷油泵试验设备;(允许外协)

p) 喷油器试验设备;(允许外协)

q) 连杆校正器;

r) 无损探伤设备;

s) 立式精镗床;

t) 立式珩磨机;

u) 曲轴磨床;

v) 曲轴校正设备;

w) 凸轮轴磨床;

x)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3 车身维修

5.3.1 人员条件

5.3.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

5.3.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3.1.3 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应不少于2名。

5.3.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3.3 设施条件

5.3.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3.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 m2

5.3.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b) 切割设备;

c) 压床;

d) 空气压缩机;

e)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f) 打磨抛光设备;

g) 除尘除垢设备;

h) 型材切割机;

i) 车身整形设备;

j) 车身校正设备;

k) 车架校正设备;

l)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m) 喷烤漆房及设备;

n) 调漆设备;

o) 砂轮机和角磨机;

p) 举升设备;

q) 除锈设备;

r) 吸尘、采光、通风设备;

s) 洗枪设备或溶剂收集设备。

5.4 电气系统维修

5.4.1 人员条件

5.4.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和电器维修人员。

5.4.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4.1.3 电子电器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4.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4.3 设施条件

5.4.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4.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 m2

5.4.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空气压缩机;

b)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c) 万用表;

d) 充电机;

e) 电解液比重计;

f) 高频放电叉;

g)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h) 电路检测设备;

i) 蓄电池检测、充电设备。

5.5 自动变速器维修

5.5.1 人员条件

5.5.1.1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5.1.1.1的要求。

5.5.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5.1.3 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5.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5.3 设施条件

5.5.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5.3.2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200 m2

5.5.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b) 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

c) 变扭器维修设备;

d) 变扭器切割设备;

e) 变扭器焊接设备;

f)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g) 零件清洗设备;

h) 电控变速器测试仪;

i) 油路总成测试机;

j) 液压油压力表;

k) 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l) 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m) 空气压缩机;

n) 万用表;

o) 废油收集设备。

5.6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5.6.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5.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5 m2

5.6.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空气压缩机;

b)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c) 轮胎气压表;

d) 千斤顶;

e)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f)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g) 轮胎修补设备;

h) 车轮动平衡机。

5.7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5.7.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7.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

5.7.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举升设备;

b)四轮定位仪;

c)空气压缩机;

d)轮胎气压表。

5.8 汽车润滑与养护

5.8.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8.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

5.8.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b)废油收集设备;

c)齿轮油加注设备;

d)液压油加注设备;

e)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f)脂类加注器;

g)举升设备或地沟;

h)空气压缩机。

5.9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5.9.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柴油机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5.9.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 m2

5.9.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

b) 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

c)弹簧试验仪;

d) 千分尺;

e) 厚薄规。

5.9.4 附加设备

从事电控喷油泵、喷油器维修还需配备:

a) 电控喷油泵、喷油器检测台;

b) 电控喷油泵、喷油器专用拆装工具;

c) 电控柴油机故障诊断仪;

d) 超声波清洗仪;

e) 专用工作台。

5.10 曲轴修磨

5.10.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5.10.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60 m2

5.10.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曲轴磨床;

b) 曲轴校正设备;

c) 曲轴动平衡设备;

d) 平板;

e) V型块;

f) 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g) 外径千分尺;

h) 无损探伤设备;

i) 吊装设备。

5.11 气缸镗磨

5.11.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5.11.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60 m2

5.11.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立式精镗床;

b) 立式珩磨机;

c) 压床;

d) 吊装起重设备;

e) 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f) 量缸表;

g) 外径千分尺;

h) 厚薄规;

i) 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

j) 平板。

5.12 散热器维修

5.12.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2.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 m2

5.12.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

b) 气焊设备;

c) 钎焊设备;

d) 空气压缩机;

e) 喷漆设备;

f) 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5.13 空调维修

5.13.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5.13.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

5.13.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b) 空调电器检测设备;

c)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d) 万用表;

e) 冷媒鉴别设备;

f) 空调检漏设备;

g) 数字式温度计;

h)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5.14 汽车美容装潢

5.14.1 人员条件

至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1名维修人员和2名车身清洁人员。

5.14.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

5.14.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 吸尘设备;

c) 除尘、除垢设备;

d) 打蜡设备;

e) 抛光设备;

f) 贴膜专业工具。

5.15 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5.1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 m2

5.15.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工作台;

b) 玻璃切割工具;

c) 注胶工具;

d)玻璃固定工具;

e)直尺、弯尺;

f) 玻璃拆装工具;

g) 吸尘器。

B. 求汽车修理厂安全生产制度

发个邮箱吧,有空给你发过去一份挑着参考使用
目录
1、汽车维修企业工作流程图. 4
2、服务承诺. 5
3、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6
4、顾客抱怨受理制度. 7
5、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制度. 8
6、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9
7、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0
8、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1
9、计量器管理制度. 12
10、检测仪具和设备管理制度. 13
11、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14
1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5
13、安全生产制度. 16
14、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17
15、计算机服务管理系统制度. 18
16、压床安全操作规程. 19
17、钻床安全操作规程. 20
18、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 21
19、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22
20、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23
21、乙炔气瓶安全使用守则. 24
22、氧气瓶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25
23、汽车维修机工安全操作守则. 26
24、汽车维修钣金工安全操作守则. 27
25、汽车维修漆工安全操作守则. 28
26、汽车维修电工安全操作守则. 29
27、汽车维修胎工安全操作守则. 30
28、汽车维修检验试车安全操作守则. 31
29、气焊作业安全操作守则. 32
30、经理(厂长)岗位职责. 33
31、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34
32、质量检验员岗位职责. 35
33、业务员岗位责任制. 36
34、结算员岗位职责. 37

C. 谁有汽车维修进出厂登记台账样式啊

自己用表格做一个,简单的文件排版

D. 4S维修管理站的管理制度是什么样的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文本汇编

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

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
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合格证。
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前台,并协助前台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
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2、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3、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01)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
4、对于进行二级维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经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
5、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6、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合格证由专人负责视生产情况定期到管理部门领取,专人负责开具。
2、开具合格证必须根据本厂质量总检验员对车辆的检验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维修后质量检验结果进行。
3、开具合格证后要认真做好维护检测车辆的台帐记录,下次领用合格证带台帐供管理部门核查。
4、严禁虚开合格证和转借、倒卖合格证现象。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1、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技能。
2、设备使用应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养。
3、操作工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的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试设备及注油润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与清洁。
4、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
5、对私自操作设备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
6、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和测量装置的保养细则、保养周期和检定周期。
7、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设备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员验收。
8、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做好维修记录。
9、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10、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报请经理批准。
11、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员归档,以便检查。

人员培训制度

1、企业培训分为技术能力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培训类别,技术能力培训主要针对普通员工兼顾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培训重点针对企业的中层和基层班组负责人。
2、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3、根据培训内容组织培训人员,培训设备和选定培训教师,有效的保证培训目标顺利完成。
4、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5、提取营业收入的( )%做为职工培训费用。
6、年底对培训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总结,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年度培训目标。
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3、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6、保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7、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8、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10、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按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五、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七、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八、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环境保护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1、礼貌周到服务公开
● 接待员应身穿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 耐心听取客户诉求,实事求是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 为客户提供全程服务,接待员要为客户联系各部门、人员办理业务手续。
● 公开有关证照、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表、质量保证承诺、服务程序。
● 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薄、投诉箱,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2、环境整洁 管理有序
● 厂区环境保持清洁,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
● 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 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
● 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 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3、明码标价 收费合理
● 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 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
● 维修配件、材料要有进出台帐记录,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 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 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4、信守合同 保证质量
●承修车辆要签订合同或托修单,明确维修项目、费用、质量保证期和双方责任。
●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 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
● 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机动车维修服务承诺

1、为用户提供全面优质服务作为服务口号,全心全意忠诚为用户服务,并认真执行上级对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各项规定,价廉质优。
2、对用户维修的车辆,认真检查并做好项目记录,听取用户提出故障问题,填写好维修项目,作出估价单,用户签名认可。
3、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须增加维修项目,及时与用户联系,说明情况,取得用户的答复再施工,对用户有不明之处给予热情耐心解释。
4、对维修的车辆,保证质量、按期交货,树立急用户所急,实施24小时服务,为用户排优解难,配备有出外救济和拯救车辆的人员。
5、对出厂维修车辆实行跟踪服务,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按项目保质期保修。
6、对需要购件进行维修的车辆,保证能主动向车主就价格、配件厂产地、质量等作详细解答,征得车主意见再作处理。

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3、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4、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5、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6、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作业和检查调试。
7、修竣发动机起动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严禁车底有人时发动车辆。
8、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9、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电工(空调)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备齐工具并检查是否完好,技术状态是否良好。
2、在车上进行电工作业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地毯及座位,并保持车辆的整洁。
3、在装有微机(电脑)控制系统的汽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无必要不要触动电子控制部分的各个接头,以防意外损坏电子元件。
4、电瓶充电作业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充电时把电瓶盖打开,电解液温度不得超过45。C。
5、新电瓶充电时必须遵守两次充足的技术规程。在充电过程中要取出电瓶应先将电源关闭,以免损坏充电机及电瓶。
6、进行空调系统作业时,应在通风良好处。排除氟时应缓慢,防止冷冻机油一起冲出,同时不能与明火及炙热金属接触。
7、添加处理氟操作时要戴护目镜,谨防氟溅入眼内或溅到皮肤,将皮肤冻伤。
8、装氟钢瓶搬运时严防振动、撞击、避免日光暴晒,同时应储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

钣金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要将工作场地清理干净,以免其他杂物妨碍工作,并认真检查所用的工具、机具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2、进行校正作业或适用车身校正台时应正确夹持、固定、牵制,并使用适合的顶杆、拉具及站立位置,谨防物件弹跳伤人。
3、使用车床、电焊机时,必须事先检查焊机接地情况,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按启动程序开动使用。
4、电焊条要干燥、防潮,工作时应根据工作大小选择适当的电流及焊条。电焊作业时,操作者要带面罩及劳动保护用品。
5、焊补油箱时,必须放净燃油,彻底清洗确认无残油,敞开油箱盖谨慎施焊。
6、氧气瓶、乙炔气瓶要放到离火源较远的地方,不得在太阳下暴晒,不得撞击,所有氧焊工具不得粘上油污、油漆,并定期检查焊枪、气瓶、表头、气管是否漏气。
7、搬运氧气瓶及乙炔气瓶时必须使用专门搬运小车,切忌在地上拖拉。
8、进行氧焊点火前,先开乙炔气后开氧气,熄火时先关乙炔气阀,发生回火现象时应迅速卡紧胶管,先关乙炔气阀再关氧气阀。

烤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1)进入烤漆房作业时,必须备齐所需油漆、天那水及所需器具。
(2)在喷漆车辆进入烤漆房前,应先将底盘翼子板各部泥土、灰尘擦拭干净,严禁在喷漆房内清除灰尘。
(3)喷漆作业时要穿防止静电产生的化学纤维质料的衣服。
(4)严禁在喷漆间内点火吸烟。
(5)在喷漆间内作业时不得打开喷漆间门。
(6)进行保温烘干作业时,不得将温度调节器设定在80。C以上。
(7)经常清洁进气滤网,以防止阻塞。
(8)供油泵烤炉不得漏油,每月对煤油箱进行一次排水作业。

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举升的车辆不得超过该产品的额定举升重理。
2、举升过程中严禁车下和车内有人。
3、非使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本设备。
4、当举升机长期停止使用或下班后,应将控制盒电源切断。
5、应将车辆较重部件置于短托臂上。
6、举升车辆时,将托臂放到被托汽车合适位置后,再分别转动四只橡胶托盘,使四只托盘距车身位置相等,再按上升按钮,当车离地面10cm左右时,应检查托盘位置,并晃动一下车辆,检查是否安全,确信安全后,方可继续工作。
7、液压举升上升后,其安全保险锁止手柄必须朝上。

空气压缩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1、应在安全阀限定压力和规定排气量的条件下使用设备。
2、必须保证空压机使用现场环境的清洁和通风,严禁在空气中尘量过高或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的场合使用。
3、空压机严禁断油运行,使用者要经常注意检查机油油位是否正常,要定期更换机油。
4、不要使用小于1.5平方毫米而长度大于5米的导线作电源线。
5、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旋开储气罐放污阀排出污水,第二日空压机启动前再合上放污阀。
6、空压机运转时,当停电或临时停机时,需要重新启动,应将储气罐中的压缩空气排放放完后再开机。

制冷剂回收充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不使用未经特别认证的工作罐,不把制冷剂收到非重注制冷剂罐中。
2、移动本设备要小心,在有压条件下,所有软管都可能带有液态制冷剂,与制冷剂接触可能引起冻伤,拆下软管时须特别小心。
3、操作板内有高压电,在维修设备前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避免电击的危险。
4、为减少火灾危险,应避免使用过长的电源线,如需使用长导线,导线规格应不小于14AWG,并尽量短。在有溢出汽油、敞开汽油桶或其他可燃物的环境中不能使用本设备,要在能提供至少每小时换气四次的机械通风处使用本设备,或将设备置于高出地面18英寸处。在使用设备之前,要确认所有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5、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操作者必须熟悉空调系统,并了解制冷剂和有压部件的危险性。
6、当温度超过49℃时,两次回收工作应间隔10分钟。
7、严禁不同制冷剂混合。

四轮胎定位仪操作规程

1、定位前车辆检查
(1)检查车辆悬挂装置、车轮轴承、转向系统等没有不允许存在的间隙和损坏。
(2)一个车轿上的轮胎胎纹深度最多允差2mm。轮胎充气压力合乎规定。
(3)车辆装备为全装置重量。
2、定位要求
(1)将车辆安置在定痊举升器上,车辆应倒入举入器。车辆中心与举升器和转盘中心重合。
(2)检查、必要时更改车辆规格。
(3)应严格按定位仪显示步骤进行操作,不允许省略。如应按要求作车轮偏差补偿和轮胎检测。轮胎检测的有关内容应按要求输入仪器。
(4)各轮定位参数(前束、外倾角)的调整应符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对检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应进行调整(原车不能调整的除外)。
(5)各定位参数的调整方法应符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
(6)定位结果应予以保存和打印。

轮胎拆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1、拆装时,轮胎必须放尽余气。
2、工作气压应保持在6—8千帕。
3、所有移动件保持清洁,必要时用汽油清洁,注意润滑,确保拆装器转动灵活。
4、排放汽滤中的积水,确保马达转动皮带松紧适度。
5、安装轮胎时,应在轮胎边上涂上小量润滑油脂或滑石粉,以免断裂轮边。
6、拆装时,应注意定位爪不要紧贴钢圈,以免擦掉钢圈油漆。

轮胎平衡机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时应严格按使用要求进行,应小心挂放车轮,防止中心轴变形,确保机器正常工作,延长使用寿命。
2、进行平衡时应选择与轮胎中心孔相配的定位中心椎。
3、轮胎装夹必须牢固可靠,防止出现松动现象,作业前必须盖上护罩,方可启动。
4、进行平衡时,应检查和输入所测轮胎轮辋直径、轮辋宽度及测量头至轮胎内侧距离。
5、作业完成后切断电源,及时清理现场,保持设备、环境清洁。

钻床安全操作规程

1、往钻床上吊放工件时要用安全的吊具和方法,注意避免碰伤碰坏设备。工作装卡找正时,不准猛力敲打。
2、严禁在工作台上清砂和矫正弯曲工件,重大工件吊装时,应将摇臂离开工作台,以防碰坏摇臂。在摇臂下降时,要严防钻头与工作相碰。
3、钻床转动时,操作者不许擅自离岗,如临时离开应该将钻杆升起,并闭电源,停车后方可离开。
4、在机动进给接近钻透时,应用手动进给,钻头在还未退出工件前不得停车。
5、当钻削时,保险丝盒子如因超负荷自动脱开,必须立即停车查找原因,排除后方可继续工作。
6、钻削铸铁工件时,不许加使用冷却水。必须经常提起钻头排屑。
7、禁止用偏刃钻头扩孔。

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

1、电焊机同钣金工操作,作业时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止烧伤、灼伤。电焊工作场地内要清除一切易燃易爆物品。
2、每次作业之前应认真检查电焊机的绝缘和保护接地装置。焊钳应完整无破损、绝缘可靠。
3、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
4、电焊机应放置在易散热的地方,当温度过高时应暂停作业。
5、雨天禁止露天作业,焊机内不得有雨水浸入。
6、作业完毕后应将焊钳放在线路绝缘的地方,并收好电缆线,切断电源。

车体矫正架安全操作规程

1、用前应检查各举升架系统中的油缸、油管、气液泵的性能,确保各部件性能良好,检查牵引系统中油缸、油管、气液泵的性能,保证各部件性能完好。
2、举升架配套的气液泵的气源压力不允许超过规定大气压。
3、工作台升高至某一位置停止,一定使机械自锁装置的棘齿有效地顶在固定齿条上。
4、举升架装置下降前,应先将机械自锁装置脱开。
5、牵引装置与工作台的联接一定要牢固可靠,在第次拉拨羊应进行检查。
6、拉拨羊应检查链条,以确保链条完好无损。
7、拉拨前,夹钳务必将车可靠夹紧。
8、链条、夹具和夹持部件的联接一定要可靠。
9、矫正操作过程中,立柱扣及链条受力方向严禁站人,以确保安全。
10、有关操作使用的详细步骤应严格遵循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E. 汽车维修工作流程是什么

汽车维修流程
(一)业务登记1、业务接待是唯一具有接车登记权利的部门。所有到本厂维修的车辆都必须经过业务部门对客户的车辆及客户的维修意向通过委托书的方式评审后方可展开作业。任何人车辆不的以任何理由,不经业务登记而进入厂区维修,客户到本站修车时将车辆停放在业务大厅前方。2、业务接待填写委托书的内容:客户的联系电话、地址、车辆型号、车牌号、17位编码、里程表读数、保险到期时间、维修项目、计算交车时间、随车物品(现金、手机公文包等贵重物品通知客户带走)。3、检查完毕后请客户在委托书上签字。4、快速铺好四保(方向盘套、脚垫、座套、排档杆套)。5、通知车间人员接车,亲自将车钥匙和委托书交给车间接车人。(二)车间接车和维修1、车间接车人员接车后核对外观检验图和随车物品,包括维修项目如发现不符则和业务接待核对情况,如无异常,车间立即着手维修作业,如有多种作业,需车间主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维修项目的先后顺序。2、如果是委托书中确认更换的配件,主修班组可直接到配件库领取材料;如果维修项目需要领取材料则主管班组填写申购单,经业务审批后才能到配件部领取材料,如果配件部无材料领取则应迅速组织人员采购。购回材料后应在最断的时间内通知主修班组。3、如果在维修中发现新增的维修项目则立即通知业务接待,业务接待通知客户,在客户同意之后方可作业;如果客户不同意维修新增项目,主修班组停止该新增项目。4、如果有钣金喷漆的车辆,钣金完毕后交喷漆主修按照钣金质量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喷漆作业。5、如果在维修作业中主修班组发现任何延误交车时间,则主修班组在最快的时间内通知业务接待,业务接待负责和客户协商,重新确定车辆交付日期。(三)车间质量检验1、主修班组必须对所有经过车间维修的车辆认真检查,核对委托书上的维修项目是否全部完成,拆卸零件是否全部装复还原,车辆工况是否全部达标,合格后交给班组长检验。2、班组长认真检查车辆的维修内容,必要时外出路试,如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则将维修车辆返回主修班组重新作业,并且告知问题所在。班组长应记录下不合格车辆的主修人、车牌号以便于改进工作。3、班组长检验合格后送交技术总监检验,经总监检验发现问题后,则返回车间重新作业并告之车辆的问题所在,然后记录下不合格车辆的主修人、车牌号。若总监检验合格,则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4、将车辆端正放在车辆竣工区,并撤掉四保。保证车辆所在车门落锁,车窗关好,随后将车钥匙、委托书、申购单转交给业务接待。(四)配件部采购和出库1、配件部接到车间主修班组的申购单后,根据申购单上填写的材料给于材料出库,出库时严格遵守出库规定;如库房没有材料,配件部主管下采购单采购。2、主修班组在领取材料时注意核对配件的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时在出库单上相应的栏目内签字确认,证明自己已经领料出库。3、对于车间领料出库的配件返回库房时,需车间主管检验后方可退还库房,配件部保存好退还的配件,并粘贴表明退还原因。(五)结帐出厂1、业务接待接到维修车辆的委托书、申购单、车钥匙,查看所有的维修信息进行核对,尤其是核对库房的出料记录,核对无误后打出结算单,将结算单和车钥匙一同交给收银员。2、收银员有不明白之处和业务部、车间、库房核对情况,清除后方可结帐并填写出门条。将车钥匙和出门条一同交给客户。并亲切的说声“一路平安”。3、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免费的由总经理在结算单上签字。

F. 机动车维修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所在地修管所受理、书面审核、实地察勘、审批、符合开业许可条件,发许可证、标志牌。以下是相关介绍:1、审批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2、审批权限:市交通局立项审批:外商投资经营车辆维修。3、各区县修管所审批:汽车修理;汽车维护;汽车专项修理;摩托车维修;车辆配件经营。车辆配件经营的审批有待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后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G.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H. 汽车维修步骤

汽车维修流程内容
流程

内容
预约
1) 有效的预约能使客户容易在其方便的时候获得服务,也可最大
限度减少客户在接受服务的等待时间。预约安排可以避开峰值时间,以便使服务人员有更多的时间与客户接触,让他了解会受到怎样的接待。
2) 业务员登记客户和车辆的基本信息,如客户名称、车牌号、作
业分类(大、中、小修)、结算方式(自付、三包、索赔) 车辆入厂 1) 车主到汽修厂保修
接车
1) 在客户来访的最初时刻,最重要的是使他放心。在客户到来时,应报以微笑,以缓解客户的不安情绪,这让服务接待更容易,与客户交流更容易并理解其要求
2) 在接待台的电脑进行客户基本情况登记和故障现象记录 检测诊断
1) 这是整个服务流程中重要的步骤之一,是建立客户对服务人员
和服务部门信心的机会。通过热情诚挚的服务态度,传达提供客户所需要服务的意愿以及客户所希望的个人关注,服务人员会赢得客户信任。这有助于消除客户的疑虑和不安,并能使他更坦率地描述他及车辆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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