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公司管理制度
㈠ 长春市机动车配件经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配件经销的管理,保障机动车配件经销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配件是指用于机动车维修的零件、部件、组件、总成和维修检测设备等辅助材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配件经销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市、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机动车配件经销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机动车配件经销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工商、税务、建设、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环保、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配件经销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企业类别与开业审批第六条机动车配件经销业户按其经营规模和技术条件实行分类管理。
(一)汽车配件经销业户分为四类:
一类业户,可以从事汽车及其他机动车配件的批发和零售。
二类业户,可以从事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的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车身和车架等总成的零售及其他配件的批发和零售。
三类业户,可以从事除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车身和车架等总成以外的汽车及其他机动车配件的零售。
专项业户,可以从事轮胎、电器、电器仪表、蓄电池、散热器、油箱、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润滑油、篷布座垫及内饰材料等专项产品的批发和零售。
(二)摩托车配件经销业户分为两类:
一类业户,可以从事摩托车配件的批发和零售。
二类业户,可以从事摩托车配件的零售。第七条一类汽车配件经销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面积和仓库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
(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三)汽车及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专职质量检验员不得少于2人。
(四)备有硬度计、探伤仪、百分表、千分尺、游标卡尺、万用表等检测器具。
(五)具有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第八条二类汽车配件经销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面积和仓库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
(三)汽车及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质量检验员不得少于1人。
(四)备有硬度计、探伤仪、百分表、千分尺、游标卡尺、万用表等检测器具。
(五)具有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第九条三类汽车配件经销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面积和仓库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
(三)兼职技术人员、质量检验员不得少于1人。
(四)备有百分表、千分尺、游标卡尺、万用表或者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设备。
(五)具有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经营管理制度。第十条专项汽车配件经销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面积和仓库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万元。
(三)兼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1人。
(四)备有相关的检测器具。
(五)具有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经营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一类摩托车配件经销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面积和仓库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
(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质量检验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
(四)备有百分表、千分尺、游标卡尺、万用表或者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设备。
(五)具有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二类摩托车配件经销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面积和仓库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万元。
(三)兼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1人。
(四)备有百分表、千分尺、游标卡尺、万用表或者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设备。
(五)具有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经营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机动车配件经销业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㈡ 请问中小企业汽配公司的管理制度如何写比较好求范本~~
一、质量管理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通过质量稽查工作落实质量责任,增强质量改进意识,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各部门的职责
生产部门的质量职责:
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包含运行、检修、可靠性、技术监督、生产费用、工程等技术资料验收的管理。制定机组设计运行说明书等标准和文件,提高设备及系统安全可靠性,提升设备管理水平。组织风险评估和科学技术研究。
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管理思想,高度重视质量,精益求精。
积极参加质量、技术学习培训,做到四懂:懂得产品质量要求、懂生产工艺要求、懂设备性能、懂检验方法;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工装、模具、仪器、工具、夹具等;
认真做好产品自检、互检工作,做好质量管理的三自一控的工作,即:“三自一控”是指由操作者按照规定对自己的工件进行“自检”,把所检工件按合格与不合格进行“自分”,在合格工件上“自作标记”,并在检查人员配合下“控制自检正确率”。要制定“三自一控”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全员性把关活动。
2、销售部的质量职责:
负责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与顾客及潜在顾客协商洽谈,掌握、理解顾客对产品质量、性能的需求要求,参与有关要求的订单合同评审工作;与顾客保持沟通及征询顾客意见,定期开展调查顾客满意度调查、评价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顾客对产品的要求和抱怨信息。按要求提交顾客满意度评价报告。
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按时上报与质量目标考核相关的报表。
销售质量结果的好坏的关键在于销售计划的确定,包括 (1)对于产品本身的特卖点的把握,产品的包装,长线与短线产品,宽窄产品的搭配销售。(2)确定目标市场,行业消费者与最终消费群的确定,随后开始对于目标消费群的消费水平的调查。(3)采用不同的销售渠道和方式对产品进行营销,例如,进入超市或选择分销商。做广告,人员促销。其中,必须完全了解竞争对手的许多情况。还要做好预计成本与产出的统计工作。
3.采购部门的职责:
采购负责制定物资供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物资验收、入库、保发放、记账等手续。
负责做好学校各类物资的供应工作,根据库存协助做好物资采购计划的制定工作。
会同技术、质量部门制订主要原辅材料、外协件、外购件的采购目录和采购标准,并根据此标准制订采购计划,筛选合格供应商;负责原辅材料、外协件、备品、备件的采购,确保采购产品按时到货,确保采购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公司制订的质量标准;
负责组织实施对供应商的管理、评审工作,确保采购产品的质量合格率100%;
在办理材料、产品入库时,查验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产品化验单或产品检验报告;
对入库物质产品进行分类存放,做好标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物质、产品的完好;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出库、入库手续;
做好每天的物质流转统计、记录,按照要求上报主要原材料、外协、外购件的购进、入库、出库信息报表。
4、仓库的质量职责 :
保障供应商货品的正常供给,做好本部门的人员协调管理工作,协助公司营业目标达成,定期完成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负责收集其他部门的需求计划。按要求准时完成营销部门有关货品需求的工作。
5、生产车间的质量责任
根据产品订单,编制生产作业计划,根据生产计划提出原辅材料、外购件的供应计划和产品交付计划。
按照生产作业计划,组织生产作业,确保产品的按时交付,确保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
6、技术部的质量职责:
负责制订工艺规程、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
负责制订原材料、辅料和外协、外购产品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准则;
针对影响产品质量的技术性问题,制订有关的方案、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技术部是公司贯标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
⑴负责制订质量体系工作计划,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策划和持续改进;
(2)在过程控制方面,负责对质量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对体系运行方面进行抽查,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3)宣传、培训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传达到每个员工;
(4)制订体系审核计划,具体组织内、外部体系审核活动和管理评审活动。
㈢ 沈阳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促进机动车配件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配件经销的企业(包括配件公司、配件经销部、配件门市部、配件商店等,以下简称配件经销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凡配件经销企业所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配件,均属配件管理范围。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是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行业统筹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第二章 开业条件第五条 配件经销企业按其经营规模、条件和方式分为三类,其类别由市交通局划定。第六条 一类企业可经营包括汽车六大总成(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车架、驾驶室,下同)的国产、进口机动车配件批发零售业务。其开业条件为:
(一)营业场地和仓库面积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
(三)有具有专业工程师职称的技术人员,有专职物价、质量检验人员;
(四)配有硬度计、探伤仪、百分表、千分尺、游标卡尺、电器检验等检测器具。第七条 二类企业可经营国产、进口机动车配件零售兼批发业务,同时可经营六大总成件零售业务。其开业条件为:
(一)营业场地和仓库面积各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二十万元;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有兼职物价、质量检验人员;
(四)配有硬度计、探伤仪、千分尺、百分表、游标卡尺、电器检验等检测器具。第八条 三类企业可经营国产、进口机动车配件(不包括汽车六大总成)零售业务,其开业条件为:
(一)营业场地和仓库面积各不少于二十五平方米;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八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五万元;
(三)有兼职物价、质量检验人员;
(四)配有千分尺、百分表、游标卡尺、电器检验等器具。第九条 兼营机动车配件的经销企业,其兼营部分须按第八条规定执行。第三章 开业和停业申报程序第十条 配件经销企业履行下列手续后,方可开业:
(一)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填报经营资格审批登记表,领取机动车配件经销资格合格证(以下简称资格合格证)。
(二)持资格合格证及相关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三)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一条 配件经销企业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址的,经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企业名称的,除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外,要同时抄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配件经销企业申请停业或歇业,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并交回资合格证,同时向所在地工商和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配件经销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准则:
(一)经销的配件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经销本市实行生产许可证的配件,其产品标牌、说明书和包装箱上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批准日期等标记。经销外埠配件,须向市技术监督部门报验。
(二)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对售出的配件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三)健全各类明细台账、财务账目,遵守统计和财务制度。
(四)柜台内陈设的配件,应使用统一的价格标签,明码标价,并标明配件名称、规格、产地和厂家。
(五)严格遵守物价政策,不得随意抬价或层层加价。
(六)不得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
(七)不得夹带销售日用品。
(八)不得将对私人馈赠钱物变相计入配件费用。第十四条 配件经销企业在经销活动中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专用票据由税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同管理。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资格合格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验。第五章 罚则第十六条 配件经销企业应认真接受交通、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 凡未办理资格合格证,擅自营业的,除令其停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并处以非法收入额一至三倍罚款。
㈣ 汽车配件库管理办法
《配件库管理规定》
库房管理的目的
一、快速高效提供配件
相应区域的设置,方便配件的清点
客户订单配件直接出库
到货配件的及时入库,缩短供货周期,降低库存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
二、 保证库存及出库的准确性
积极有效的盘库,及时发现库房问题
快速修订盘点误差,保证帐面实物相符,减少销售损失
减少配件出库错误
三、保证库房及汽车配件安全
相应的措施限制库房的出入,保证配件不会丢失
良好的仓储环境,保证库房人员的安全
危险品的储存
贵重物品的存储
防火要求
四、汽车配件品质及使用寿命
关注配件使用周期,保持正确地出库次序
正确的库存方法,防止配件失效
正确的摆放,避免配件变形
五、提高效率,降低强度
最短时间找到所需配件
最短时间配件上架
减少库房人员在库房中的行走距离
六、合理利用空间
延长库房使用年限,满足市场发展需要
提高单位面积利用率,节约库房硬件投资
内容:
1.配件库管理的配件包括车辆维修用配件、设备维修用配件、各类通用件、标准件、专用工具、专用设备及辅材料。
2.配件库由专人管理,未经主管店长同意,其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3.仓库必须建立完整的帐目和实物卡,按规定程序进行入帐和报帐、结帐、出库和入库及核准手续。
4.凡入库配件材料必须经检验验收并在进件原始票据上签字方可入库(检验员不在时由调度负责)。
5.材料、配件、工具存放分门别类,堆放有序,货架整齐清洁,不得相互混杂。
6.所有物品须妥善保管,避免锈蚀、变质、渗漏、挤压变形。
7.仓库货物定期进行核帐,每月进行盘点,要求帐目清楚,财物相符,对短缺和滞用物品及时上报避免供不应求或积压浪费,做到合理库存。
8.所有物品领用出库必须持领料单。货物退回必须持检验签字的投诉单或领料单(红笔),该店长签字方可退库。
下面是一份比较详细的《仓库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仓库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做到数据准确、质量完好、收发迅速、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个仓库物料的收发、贮存、搬运、包装和管理。
三、职责
1、仓库组长:
(1)在生产部主管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各个仓库的管理工作,保证生产物资需求。
(2)制订仓库管理制度及人员分工。
(3)合理协调仓库收发货,确保帐、卡、物一致。
(4)监督各仓管员做好仓库的“6S”及防尘、防锈、防盗工作,物资定置管理工作。
(5)负责各仓库报表的审核并按时上报生产部主管。
(6)安排各仓库每月月底盘点,每月自盘一次,每季度专人普查一次,每季上报盘点报告。
2、仓管员:
(1)负责各类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出、入库管理。
(2)熟悉所保管的各种物资的特点、性能和保护、保管方法。
(3)执行仓管制度,做好物资的收发工作,台账清楚、准确,账、物、卡相符。
(4)做好库存物资的防火、防锈、防蚀、防水工作,按规定进行易燃、易爆、易蚀和有毒物品的领发。
(5)库存物资定期盘存、上报,做到同类物资先进先出。
(6)协助仓库物品的搬运、卸货工作。
四、仓库定置管理规定
1.仓库设置:根据我公司的生产需要及厂房条件,设置五金仓库、包装仓库、塑料原料仓库、塑料半成品仓库、成品仓库、净水器仓库,由生产部直接管理。
(1)五金仓库:储存从外部购买或委外加工的五金冲压件、电子电气件、标准件、紧固件、辅助材料、零星物料、机器配件、工具。
(2)包装仓库:储存各种产品的印刷包装件、外购塑料件、外购橡胶件、装配车间的半成品。
(3)塑料原料仓库:储存所有塑料原料及色粉、色母等,包括PVC(聚氯乙烯)、PE(聚乙烯)、PP(聚丙烯)、PS(聚苯乙烯)、PC(聚碳酸酯)、POM(聚甲醛)、PA(尼龙)、ABS、PBT、AS等。
(4)塑料半成品仓库:储存所有公司自己开模(包括客供模具),注塑车间自己生产或委托外面工厂加工生产的塑料件。
(5)成品仓库:储存已经全部加工完成等待出货的产品。
(6)净水器仓库:储存所有净水器成品、专用物料及其配件。
2.料位设定
(1)仓库区域划分以方便物料进出为原则,并将划分区域的仓库定置图绘出,悬挂于仓库醒目位置。
(2)物料定位应符合先进先出的原则。
3.存储方式
(1)立体堆放,尽量利用空间。
(2)按物料体积大小及重量分别存放在货架上或周转箱中。
4.物料标示
(1)建立物料位置标识牌,在标识牌上写清楚位置代码、物料名称、规格型号等。
(2)建立物料台帐,明确标示出物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出库日期等。
(3)物料进、出之后,其标示的数量、日期等内容应及时变更。
(4)应保证不同批次的物料具有可追溯性。
(5)应用颜色管理或区域来区分不同性质的物料,如绿色区(或绿色箱子)存放合格品,黄色区(或黄色箱子)存放待检暂存品,红色区(或红色箱子)存放不合格品,配料区存放按单配好即将投放生产的物料
五、实施
1.搬运
(1)成品进仓搬运中要根据产品标识,按订单、按品种进行单独存放,堆放时各天、各班组生产的产品有明显的位置、空间区别,以便追溯。
(2)搬运时要用专用的搬运车辆搬运,要轻拿轻放,禁止野蛮操作。
(3)搬运中要严防对产品型号及级别的混装和丢失,做好防水防潮工作,雨天应用防雨蓬布或塑料布遮盖,以免产品受潮,影响使用寿命。
2.入库
(1)外购外协件入库
①暂收作业:
a. 供应商交货时凭《送货单》向仓管人员申请办理入库手续,必要时需提供《产品购销合同》。
b. 仓管人员将供应商提供的《送货单》与本公司《产品购销合同》(或采购明细表)进行核对,确认供应商所送物料的规格型号、名称、数量等是否与《产品购销合同》相符,是否有超交现象。
c.超交的物料以退回为原则,但可以考虑让供应商寄存于我公司仓库,而不作进料验收处理。
d.仓管人员在核对所交物料时,如发现规格型号不符,数量不符,或混有其他物料,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要求供应商的送货人员立即修改《送货单》,或予以拒收并报采购员处理。
e.仓管人员核对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并通知进料检验人员(IQC)进行质量验收。
②验收检查:
对仓管人员清点、核对无误的来料,IQC接到通知后,依据《外购外协件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来料检验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填写《进料检验记录》,并对来料做好质量标识。进料检验结果有两种,即合格(或允收)和不合格(包含挑选使用、加工后使用、特采使用、退货)。
判定合格时,由进料检验人员(IQC)在《送货单》上盖“合格”印章并签名,并反馈仓管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判定不合格时,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同时在《进料检验记录》上注明不合格项目、数据等,并上报技术品质部主管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不合格评审,不合格评审的结果有四种:挑选使用、加工后使用、特采使用、退货。
a.最终评审结论为“挑选使用”或“加工后使用”时:
由采购员联系供应商(或装配车间)安排人员挑选或加工,处理完毕经进料检验人员(IQC)复检合格后方可入库和投入生产,对于挑选或加工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b.最终评审结论为“特采处理”时:
特采的物料数量由技术品质部主管确认,并提出必要的处理方式,如需对供应商进行处罚的,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c. 最终评审结论为“退货(拒收)”时:
采购人员及时联络厂商办理退货手续,仓管人员与厂商对清物料数量、品名一致时,进行物料交接,并做好相应的登记。仓管人员按照公司物品出厂管理规定,协助厂商办理退货物料出厂手续。
③入库作业:清点核对无误、检验合格的来料方可安排入库,将《送货单》中的一联交供应商,另一联交仓管人员作为开具《入库单》的依据,仓管员根据《送货单》填写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将实物点检入库,并根据点检结果如实填制《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联,交货人须就货物与《入库单》的项目与仓管员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做到货、单相符。同时仓管人员在《物料管理明细表》上注明来料日期、规格型号、实收数量、结余数量等,并将《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入库单》整理齐全,核对无误后交采购员,由采购员整理汇总后交财务部做帐及安排付款。
(2)成品入库
a.成品必须经过专职检验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b.成品进仓前仓管员应清理场地,做好接收贮存准备工作。
c.凭装配车间的《入库单》验收进仓,核实入库产品名称、型号、级别及数量。
d.全都核实无误后仓管员在《入库单》上签名确认,并将《入库单》作入库凭证交财务部做帐,同时在《物料管理明细表》上注明入库日期、规格型号、实收数量、库存数量等。
(3)工装夹具、工具、机器配件、计量器具、零星物料入库
a.新购买的工装夹具、工具、机器配件、计量器具、零星物料等,仓库管理员仔细对照《零星物品请购单》、《送货单》进行物料清点,确认所送物料的规格型号、名称、数量等是否与《送货单》相符,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安排入库,在相应的物料台帐上做好登记。
b. 对生产车间暂时不使用的工装夹具及机器配件等,由仓库管理员登记后归类存放,需要时凭《领料单》从仓库领出。
(4) 委外加工品入库规定
参照“外购外协件入库”规定办理,需登记每一委外订单的入库数,包括我公司随同产品一起提供的周转箱的数量,以核对厂商从本公司领用的物料是否有缺少现象,如有于厂商结帐时进行相应的扣减。
(5) 自制塑件半成品入库
注塑车间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检验员检验合格并签字(或盖合格印章)后,方可入库。入库时由仓管员对入库产品进行入库清点,将操作工姓名、产品型号名称、数量等准确填写在《入库单》上,《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留存,一联操作工留存、一联交财务部核算工资,同时在《物料管理明细表》上注明入库日期、规格型号、实收数量、库存数量等。
3. 贮存保管
(1)仓库必须建立外购外协件、成品、半成品、工具等管理台帐(明细表),做到及时记帐、帐面清楚,帐、物、卡一致,定期核对账、卡、物,发现问题及时查对,凭证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账目不准随意涂改,改正必须盖章或签字。
(2)原辅材料、成品应根据其品种标识,做到分类贮存,标识向外,堆放平稳、库容整齐;物料堆放尽量做到过目点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整齐易取。
(3)所有原材料及成品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经抽样复检被确认为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出库。
(4)对长期积压的成品,要经常检查是否超过防锈期,有无锈蚀现象,一经发现,要及时清洗、除油并再次进行油封,以保证产品的防锈质量。
(5)经常检查,掌握记录在库的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和库存情况,以及零星物料、常用生产辅助材料、工具的管理状态,及时汇报采购员、副总经理以便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6)成品库保管员有权不收无计划、超计划和不合格产品入库,特殊情况凭副总经理指令办理入库手续。
(7)上班后及下班前认真检查,了解仓库门道、窗户及其它设施的异常情况,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解决。
(8)做好仓库内的防潮、防火、防盗工作,仓库管理员要做好工装夹具及机器配件的防锈工作,经常用机油擦拭工装夹具及机器配件,以防止产品在使用或交付前受到损坏或变质。
(9)物料如有损失、报废、盘盈、盘亏,仓管员应如实上报,由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帐目或处理物料。
(10)物料储存要考虑其特性,注意温度、湿度、通风、照明、防水等条件,保证物料安全和不变质。
(11)仓库面对生产车间发放物资,是供应服务重点,要坚守岗位,改善态度,为生产做好服务。
(12)仓库应防卫严密,慎防盗窃,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严禁随意进入库内。
4. 领发料管理规定:
(1)领料规定:各车间、部室人员领用物料时,依据订单核定的数量,开具《领料单》,《领料单》上应填写领用物料的订单号、物料名称、规格型号及领用数量,并有负责人签名。大批量的按单领料可凭《配料单》发料。
(2)发料规定: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料,仓管人员接到领料单位的《领料单》时,仔细核对手续是否齐全,与订单上的订单号、名称、规格、数量是否相符,一切出库物资发放必须由库管员验证领料单据是否合法、有效,签字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领料单应拒绝发料。符合时当面清点交付物料,《领料单》一式三联,除《领料单》第一联退领料单位外,其中一联自存并登记入帐,另一联交财务部。
(3)成品出库:成品根据销售部开具的《发运单》发货,经复核无误后予以出库,成品出库必须做到规格、数量准确无误、包装无损,标志清晰。成品出库时由仓管员填写《出库单》,一式三联,除《出库单》第一联仓库自存并登记入帐外,其中一联交收货人(可由销售部代收),另一联交财务部。
5.退补料管理规定
(1)退料规定:
a.余料退库:车间余料退库应填写《退料单》,在对应的栏目中详细填写品名、规格、数量及退料原因等。
b.质量不良退库:如果是因为质量方面引起的退料,必须经过车间检验员检验,并注明原因(制程损坏、来料本身不良等)后方可退料。
(2)补料规定:车间损耗超标或制程异常,导致物料数量不够需要补料时,需由车间主任填写《补料单》,注明品名、规格、数量、补料原因等,经过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补料。如果是因为物料本身不良需要补料时,可凭不良物料以次换新,按调换处理,仓管员做好相应的登记。
6.呆滞物料处理规定:
对于呆滞物料,由副总经理组织仓库、生产、采购、品质等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做出处理,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将呆滞物料再加工后予以利用。
(2)将呆滞物料代用于类似物料,以不影响功能、安全、及外观为原则。
(3)将呆滞物料退还供应厂商。
(4)将呆滞物料转售给其他使用厂商。
(5)将呆滞物料售与中间商,如废品回收站。
(6)暂缓处理,继续呆滞,等待时机。
(7)将呆滞物料报废处理。
7.仓库盘点管理规定:
(1)实行缺料盘点法,当某一物料的存量低于一定数量时,(如体积大的物料低于100个,体积小的物料低于400个时),仓管员应及时盘点,核对数量与帐目是否相符。
(2)实行循环盘点法,每月底由仓管员对库存物料逐一盘点,核对数量与帐目是否相符。
(3)实行定期盘点法,每年一次,在年底进行,盘点完毕后在《物料管理明细表》(台帐)上做好相应的记录,并注明“年底盘点”,经过仓库组长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和副总经理。
8.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1)仓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物料堆放不得影响照明,不得妨碍机械设备的操作,不得妨碍通道与出入口,不得妨碍消防器具的紧急使用,不得堵塞电气开关及急救设备。
(3)物料储存重量不得超过货架的安全负荷量。
(4)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隔离存放。
六、相关记录表格
《物料管理明细表》(台帐)
《领料单》
《补料单》
《退料单》
《入库单》
《出库单》
《配料单》
《采购明细表》
《产品购销合同》
《零星物品请购单》
《合理库存一览表》
七、附则
㈤ 车辆管理制度
给你个范例,自己根据情况修改。
公司用车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本公司的车辆管理和保养,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公司用于送货之货车。
3、职责:
3.1
司机负责车辆的定期检查和保养,并凭《用车申请书》出车。
3.2
用车部门负责填写《用车申请书》并经部门部长签名后交总经理或行政部部长审批。
4、车辆管理:
4.1
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司机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4.2
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4.3
用车部门在用车前须填写《用车申请书》,经部门部长签字后交行政部部长审批后交司机。
4.4
用车应设《用车记录薄》记录出差地点、时间、用车人等,并应要求用车人在记录薄上签名,每月30日前上交财会统计结算。
4.5
公司用车送货物原则(以本公司铝壳箱为标准)低于2件的不出车。
4.6
如节假日或业余时间用车的应提前一天向总经理或行政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书》,经审批后方可使用。该用车时间内所有责任由用车人负责(包括事后得知该时段发生的电子违章记录罚款。
4.7
车辆出车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专用车位内,不得擅自将公车私用,否则追究司机责任。
4.8
车辆的各类证件要保管完好,行驶证、车匙不得放在车内,以防发生盗窃。
4.9
营销人员用车各项费用自理,包括油费、路费、违章罚款,司机出差补贴等。
4、司机管理:
5.1
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
5.2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发现有故障的应及时报告行政部,经批准后送汽修厂维修。
5.3
司机应清楚了解车辆的保养时间和各季度的审核工作,如因证件不齐全或过期失效的,后果由司机负责。
5.4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不准疲劳驾车、不准酒后驾车。如因故意违章或以上原因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5.5
上班时间未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公司等候出车,在办公室内应协助做好各方面工作(包括接收、派送传真文件、复印等)必要时协助其它部门工作。
5.6
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随意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㈥ 如何经营好一个汽车配件商店
如果是加盟形式,我们需要考察总部是否拥有直营店及经营情况。
门店的经营,通常是按照一季度或者半年来交房租,一家直营店,在经营三个月后,如果没有找到盈利的希望,可能还会再坚持3个月,但是半年没有满足盈利,都会选择放弃,所以一家直营店持续经营长短,可以确定盈利的基础,可以肯定项目可行性。
一个品牌拥有的直营店越多、直营店经营时间越长,积累的运营实践经验就相对越丰富。
1、熟悉了解好汽配的选型、确定汽配的进货渠道,
2、 优化汽配的客户的服务,售出的配件故障处理及维修方法,维持客户关系;
如何经营好一个汽车配件商店?
3、 建立完善汽配进销存管理制度,保持好进货质量及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及时换货;
4、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好汽配产品配置使用方法、产品特点、分类,为客户及时提供解决方案;
5、 洞察分析汽配的市场行情,及时作出价格及产品调整;
6、 引领销售广泛开拓市场;
7、 做好计划,如经营,销售,库存,也确定好短中期目标;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㈦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业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业经营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和机动车配件经销。第三条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价格及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维修业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业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兼营机动车配件的,还应当有健全的配件采购管理、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管理制度。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市)未设立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村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变更许可的,提交营业执照);
(四)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五)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
(六)各类设备、设施清单;属计量器件的设备、设施,提供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
(七)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及配件管理等维修管理制度文本;
(八)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九)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检验场地及设备、设施;
(二)有必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三)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
(四)检验场地布局图;
(五)检测线工艺布局图;
(六)各类设备、设施清单;属计量器件的,提供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七)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八)质量或计量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检验报告审验制度、检验质量申诉制度等管理制度文本;
(九)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十)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㈧ 汽车配件仓库管理的流程
1、采购部下定单时应该认真审核库存数量,做到以销定进。
2、采购部审核订单时,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核定进货数,杜绝出现库存积压,滞销等情况。
3、订单录入后,采购部通知供货商送货时间,并及时通知仓库。
4、当商品从厂家运抵至仓库时,收货员必须严格认真检查商品外包装是否完好,若出现破损、是原装短少、邻近效期等情况。收货人必须拒绝收货,并及时上报采购部;若因收货员未及时对商品进行检查,出现的破损,原装短少、邻近效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收货员承担。
5、确定商品外包装完好后,收货员必须依照相关单据:订单、随货同行联,对进货商品品名、等级、数量、规格、金额、单价、效期进行核实,核实正确后方可入库保管;若单据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应及时上报采购部;若进货商品未经核对入库,造成的货、单不相符,由该收货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6、入库商品在搬运过程中,应按照商品外包装上的标识进行搬运;在堆码时,应按照仓库堆放距离要求、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若未按规定进行操作,因此造成的商品损坏由收货人承担。
7、入库商品明细必须由收货员和仓库管理员核对签字认可,做到帐、货相符。商品验收无误后,仓库管理员依据验收单及时记账,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入库时间、单证号码、验收情况、存货单位等,做到帐、货相符。若不按照该制度执行验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仓库管理员承担。
8、按收货流程进行单据流转时,每个环节不得超出一个工作日。
㈨ 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摩托车、电瓶车、专用机械车。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按照《青岛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农机、物价、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劳动、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是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组织,依照其章程为经营者提供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或配件销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其行业发展计划和规定的开业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或配件销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或配件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发给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禁止涂改、转让、倒卖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开业。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收缴其经营许可证。第九条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或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到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歇业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特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特约维修资格证书,到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类别标志牌,并按照核准的类别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参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有关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第十五条维修机动车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尚无标准的,应当执行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以及承、托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或在用机动车改装业务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与托修方协商一致。第十七条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或在用机动车改装业务的,应当在机动车修竣后到取得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性能检测单位进行修竣车辆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提供修竣出厂合格证及有关维修技术资料。其中,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业务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技术状况记录表。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按承、托修双方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采取非法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机动车维修业务。第二十条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进货、入库、仓储、出库和安全、价格、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销售的机动车配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销售机动车旧配件应当达到有关质量标准,并有明确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