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建立
❶ 如何建立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车辆技术档案盒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配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十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❷ 如何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
(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❸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实质是什么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据此,对机动车维修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2)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维修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运输安全。这与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为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发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是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二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三是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四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五是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在质量管理;六是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2)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3)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4)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汽车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5)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❹ 在哪里可以找到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工作,是汽车维修的基础管理工作,也是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
1.汽车维修档案由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二级维护的维修档案一车一档,一档一袋,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签证单、竣工证存根、工时清单、材料清单等;汽车一级维护、小修的资料在维修登记本中保存。
2.维修档案应保持整齐、完整。一车一档装于档案袋中,不得混杂乱装。档案袋应有标识,以便检索。
3.档案放置应便于检索、查阅,同时防止污染、受潮、遗失。
4. 车辆维修竣工后,检验员应在车辆技术档案中记载总成和重要零件更换情况及重要维修数据(如气缸、曲轴直径加大尺寸)。
5.单证入档后除工作人员外,一般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更改,抽换。如确需更正,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
6. 车辆维修档案保存期2年。
❺ 如何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一、根据表格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填写企业经营基本情况。如是运输业就要填自有车辆信 息。现代运输服务业不用填写车辆信息。 三、如有子、分公司可根据表格内容填写。 四、《企业质量信誉简述》根据企业情...
❻ 有关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情况总结
根据××年省运管局××××号《关于×××××的通知》的要求,在交通局、运管所的大力支持下,结合我县维修市场实际,按照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逐项落实的方案,圆满完成了××××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任务,现就年审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年审工作取得实效
今年是落实省局统一换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一年,我们在年审工作中坚持以安全生产为重点,严格对照开业条件,对二类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质量管理、服务意识和三类业户的合法经营进行了重点审查,使维修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增加维修设备,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完善内部管理有了新的认识,通过质量信誉考核,使维修企业的管理水平上了台阶,立章建制进一步完善,服务意识显著增强,达到了年审工作的预期目的,取得了实效。
今年共审验维修企业53家,其中二类维修企业9家,三类维修业户44户,其中整改二类维修企业2家,吊销经营许可证 37 户,新审批三类专项维修业户4家。
二、年审工作具体做法
1、分析研究我县实际,确定年审工作重点。年审之初,我们根据市处维修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市处及相近市县年审工作经验,结合我县维修市场实际,制定专用年审表格,确定二类维修企业严格审查开业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增强服务意识为重点的质量信誉考核,而对三类维修业户则以安全生产为重点,以清理整顿为主要内容的年审工作重点,为年审工作有序开展奠定基础。 2、转变思想观念,以安全生产为重点,依托年审,严把市场准入关。结合我县十二里半爆炸事件为警示,加强企业检查,对二类维修企业的厂房场地、设备设施、安全措施、从业人员资质条件,严格按照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一一对照审查。对三类及摩托车修理业户达不到安全条件,坚决取缔,符合开业条件的办理《经营许可证》,并分门别类,逐户登记,有效的改善了我县现在维修市场混乱的状况。
3、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如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车辆维修合同制度等进行责任落实,确保质量;完善企业质量管理重点把关,要求企业建立齐全的二维档案,一车一档,及时上报维修登记台帐,完善车辆送检制度,在年审中,把此项作为二类维修企业评审的一个重要条件,规范企业自身制度管理。
4、为防止审验工作流于形式,我们制定了自查、现场查验、整改、验收四个审验程序,从2006年9月30日开始,逐户企业进行检查,把审检工作落实到人,工作层层有负责,环环有签字,有效地杜绝了审验工作走过场,提高了年审工作质量。
三、存在的不足
通过年审,维修市场进一步好转,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维修质量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观念进一步加强,达到了年审预期目的,但仍然存在不足,一是监管力度不够,被取缔的业户有死灰复燃之势;二是经济条件影响,未能实现检测网络,二级维护竣工仍是手工填写,不能利用计算机管理等等。这些我们将在2007年的工作中重点进行管理,使我县的维修市场有一个新的发展。
❼ 汽车维修时,应该出具什么相关的档案资料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第17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7、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设备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
员验收。
8、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做好维修记录。
9、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
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10、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
报请经理批准。
11、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员归档,以便检查。
❽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❾ 汽车保养建立档案需要什么信息
车牌号,核对行驶证,留下你的个人电话方便联系,其它不需要。
汽车保养是指定期对汽车相关部分进行检查、清洁、补给、润滑、调整或更换某些零件的预防性工作,又称汽车维护。现代的汽车保养主要包含了对发动机系统(引擎)、变速箱系统、空调系统、冷却系统、燃油系统、动力转向系统等的保养范围。
❿ 汽车维修新规:2022年底前实现维修电子记录数据的实时归集
易车讯 日前,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有关决策部署,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提高汽车维修业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向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发了关于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夯实应用基础
(一)明晰数据归集范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在指导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做好维修电子记录数据上传工作基础上,组织做好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者数据归集上传工作,积极引导《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中明确的汽车综合小修经营者,以及从事发动机、变速器、车身、空调、电气系统维修和四轮定位业务的专项维修经营者,于2022年底前实现维修电子记录数据的实时归集。
(二)规范数据时效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汽车维修经营者按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系列标准,在完成费用结算后实时、准确、完整上传汽车维修电子记录数据,提高数据上传时效性。要加强对新开业汽车维修经营者的数据管理,提醒经营者在完成经营备案后,及时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传输数据。
(三)提升数据传输质量。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符合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及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要求的汽车维修管理软件或手机APP名录,方便汽车维修经营者自主选择使用,提升数据填报的便利性、规范性。省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通数据特异值自动提醒等服务功能,便于数据核对校验。对于存在数据造假、漏传等行为的,要及时督促相关汽车维修经营者予以整改。
二、突出公益属性定位,优化便民服务
(四)加强数据开放共享。各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要进一步突出汽车维修数据的公益服务属性,在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无偿向车辆所有人提供其车辆的维修信息查询服务,无偿向交通运输、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相应的信息查询服务,无偿向消费者提供不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基础信息和质量信誉信息查询服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动省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公众服务、数据归集等功能,于2022年6月底前实现与部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对接,并向社会公众公开本省份汽车维修经营数据有关归集分析报告。
(五)丰富便民服务内容。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及时上传汽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等资料;对维修市场规模、经营服务行为、汽车配件质量、车辆典型故障情况等进行分析研判,并向社会公开;积极开通汽车维修流程引导、典型故障案例分析等功能,探索开展维护保养提醒、专家线上故障咨询、远程智能诊断等服务,向车主宣传正确的用车养车知识,倡导科学用车修车理念,提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使用“黏性”。
(六)完善车主评价机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进一步改进完善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车主评价机制,参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第3部分:数据元》(JT/T 1132.3)实施五分评价制,方便车主对维修质量、维修效率、维修收费、服务态度、服务环境等进行综合评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多方式展示车主综合评价结果,供社会公众参考。
三、挖掘数据信息资源,拓展服务领域
(七)推动提升维修服务品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汽车维修经营者充分利用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资源,实时掌握车主评价结果,有针对性改进维修服务;要加强对汽车零部件故障信息的梳理分析,认真总结季节性、地域性和不同类型、品牌车辆的常见问题,加强对汽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与零部件企业的供需对接,精准调配相关零部件,减少车主维修等待时间;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深化事故车辆维修“直赔定点”、精准定损等工作,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汽车维修服务。
(八)促进改善车辆技术水平。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汽车维修经营者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加强车辆故障信息梳理分析,精准发现易发多发的技术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车辆生产和零部件制造企业予以反馈。鼓励汽车维修经营者和车主通过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反映车辆和零部件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缺陷信息的收集整理,对于查实存在质量缺陷、依法应当召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督促相关车辆生产企业、零部件制造企业实施召回。
(九)提高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效果。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系统与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推行联合监管执法,加强排放检测比对,推动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实现车辆排放污染闭环治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与合理维修,及时消除故障,提升车辆污染治理水平。
(十)助力开展二手车透明交易。各地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在依法保障数据安全、确保车主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对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后,可探索向二手车领域依法有条件开放相关数据查询服务,推动二手车透明交易。鼓励有条件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先行先试,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为出口二手车提供车辆维修情况证明,助力我国二手车出口。
(十一)推进固体废物信息追溯管理。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统筹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与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强化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尾气净化催化剂等危险废物,以及废钢铁、废轮胎等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信息共享,推进信息追溯管理。鼓励各地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发布具有法定资质的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和废水废气检测企业信息,便于汽车维修经营者自主选择,依法及时转移危险废物、检测废水废气,促进汽车维修绿色发展。
四、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
(十二)健全数据管理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安全可控。要加强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权限管理,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访问机制,切实防范越权访问风险。要严格数据应用事前审核、事中留痕、事后追溯管理,有效预防、发现和处置各类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和规范参与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关企业的管理,建立常态化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防范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有效保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十三)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汽车维修行业加快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要建立本省份汽车维修行业信用档案,采集录入汽车维修经营者数据传输、车主服务评价、经营备案事项抽查、群众投诉处理等信息,并实现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息与同级“信用交通”网站的技术对接和合规可查。要强化守信激励,积极推荐信用等级高、车主服务评价好的汽车维修经营者申报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事故车辆维修“直赔定点”;对于严重失信的汽车维修经营者,要依法依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十四)加强动态跟踪评估。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评估工作,加强对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归集范围、传输时效、安全管理以及便民服务、应用效果等情况的跟踪评价,及时协调解决影响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的突出问题,持续完善数据分析与应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水平。
(十五)强化运行基础保障。部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要切实加强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紧紧围绕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公益属性,完善保障机制,加大工作投入,加强对省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技术支持,确保系统自主可控、安全稳定运行。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建立完善系统运行维护长效机制,积极改善软硬件和网络环境,做好系统运行保障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密切协同配合,强化业务协同,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建立安全稳定、普惠便民、开放共享的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体系,为促进我国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