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
『壹』 汽车保养维修报价单
车修理厂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我厂汽车维修业务按省、市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正常进行,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修理质量,维护用户的权益,以优质创信誉,特制订本制度。
一、车辆交接制度
1、凡送修车辆需出具单位介绍信、肇事车辆必须持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证明。
2、送修车辆进厂时,检验员会同本车驾驶员共同进行修前检验, 做好验收工作。
3、送修汽车除肇事或特殊情况必须保持行驶状态,车辆装备齐全不得缺少。
4、车辆修竣后,应及时通知用户单位接车。有关修理技术资料(修理工具,材料明细,出厂竣工检验单,发动机总成修理检验单)和合格证随车移动,办理出厂手续。
5、接车人员对修竣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承修单位应立即复查解决。
二、工时定额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省汽车维修业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结算方法》的规定,不得多收费或另立名目。
2、严格执行《各级保养工艺规范》不得漏保,或高保低做。
3、按本企业修理范围接洽业务,不得超类别承接修理业务。
4、开票工作由厂部专人负责并对各修理项目的工时定额进行复核严格把关。
三、各级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厂长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法规,端正经营作风,优质修车,优质服务。
2、组织全厂的生产活动,以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主持厂务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制定全厂的各项管理制度,检查和督促职能部门对制度的实施,做好部门之问的协调工作。
4、组织贯彻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在质量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要支持质检人员的工作。
5、抓好职工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
6、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二)业务接待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接待修车业务,与用户签订修车合同,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2、安排生产任务,签发派工单。协调车间,工种间的移工衔接工作,掌握生产进度。
3、参加厂部生产会议,抓好生产计划的实施,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4、严格控制生产周期,修车中的待料问题及时通知供应部门负责联系修理中的外协加工。
5、负责贯彻工时定额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消耗,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6、办理车辆进厂手续,及时安排返修车辆。
(三)总检验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国际,部际和企业标准(见附则)把好质量检验关。
2、在车辆修理过程中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的三级检验制度。
3、做好车辆出厂检验,填写汽车修后检视路试表,汽车修竣检验表,修复的车辆符合质量标准后方准出厂,并需有总检验员签章的出厂合格证。
4、检验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方针政策, 认真填写质量检验原始记录,收集和整理好有关的数据,为改进修车质量提供可靠依据。
5、参加修车质量分析会议,对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
(三)过程检验员岗位责任制:
1、积极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技术质量检验制度和各项技术检验标准。
2、在车辆修理过程中按技术标准认真做好零部件的分类检验,将零部件分为可用、可修和保废三类。
3、按车辆维修工艺规程规定的必检项目和过程检验单规定的项目,严格检验,认真记录,对安全部件更要严格把关。
4、按产品质量的技术标准及有关工艺技术要求,做好汽车配件和修复件的入库检验工作。
5、积极采用新的检测手段,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水平。
6、管好、用好本岗位检验用量具、仪表、仪器和检测设备。
7、及时填写各项技术检验表格,积极反映有关质量和工艺方面的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
(五)采购员岗位责任制:
1、根据下达的生产任务,制订年度配件订货计划。
2、及时了解仓库的库存情况,急需配件优先采购。
3、在采购工作中不假公济私,不收受回扣。采购配件要掌握“优质,价廉"的原则,提货时认真检查不发生货损货差现象。
4、做好材料的入库交验手续。
(六)仓库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做好配件的验收入库手续,一定要把好数量、质量和单据三个关,坚持对凭证不全,手续不全,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执行“四不收"制度。
2、物资保管要求摆放科学,数量准确,质量不变,消灭差错,做好防锈、防尘、防潮工作。
3、严格执行材料领发制度,做好有色金属交旧回收工作,未用完的材料办理退库手续。
4、及时掌握仓库物资变动情况,避免短缺丢失和超储积压,保持帐、卡、物相符,定期进行清仓盘点工作。
5、向有关部门反映各种配件材料的使用质量情况。
(七)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
1、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筹集和提高资金,保证生产经营的需要,节约开支,降低成本,加速资金周转。
3、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
4、遵守行规、行法,做好票证管理,按规定填开发票,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5、不得为其他单位、个人代开发票。
(八)统计员岗位责任制:
1、统计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如工时定额统计、燃材料消耗情况出勤率、设备完好率、修车返修率等等)及其他所需数字的填报工作制度。
2、统计员要对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3、按期上报和公布实绩。对每月统计的数据认真分析,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4、统计人员必须从理论、政策、文化、技术等方面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以适应各种情况的需要。
5、定期向行管部门上报规定的统计报表,做到准确及时。
(九)计量员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计量法规、法令等。
2、制订企业各项计量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及发展计划。
3、负责配备并管理各类计量器具,保证量值传递的可靠和准确,负责企业的有关计量工作。
4、做好量具的发放、调配、保管、报废审定工作。
5、严格遵守计量操作规程,对在用量具实行抽查制度,做好计量器具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
6、制订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表,严格执行量具送检规定。
7、做好计量仪具技术档案的保管工作,并执行借阅制度。
四、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一)修理工岗位责任制
1、工作任务:根据派工单和维修定额完成修理任务,如有待料待工现象必须及时向厂部汇报。
2、维修质量:按各级保修规范,各道工序符合技术,工艺标准要求,协助做好车辆进出场的鉴定和核料工作。
3、材料消耗:主要原材料,燃油料和零配件以及清洗、润滑控拭等材料,严格按定额执行。
4、劳动纪律: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不迟到、不早退。
5、认真填写各类报表:根据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填写。
6、安全文明生产:搞好环境卫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杜绝重大机械事故发生。
7、设备、工、机具的保管、使用:正确使用、保管、安全、定期保养。
8 、班后工作:设备、工、机具擦拭干净,收拾整齐,存放妥善,工作场地卫生整洁。
9、协作关系:搞好工种之间,组与组协作配合相互团结。
(二)钣金工、电焊工、喷漆工岗位责任制:
1、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厂技术员下达的派工单的各项任务。
2、工作质量:按技术标准和工艺要求加工,符合质量要求,达到用户满意。
3、材料消耗:根据项目规定整理下料,充分利用边角料,严格香蕉水、油漆及一切消耗性材料使用,杜绝浪费。
4、安全生产:按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杜绝事故,做好防毒、防燃、防爆安全防范措施。
5、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不迟到早退。
6、设备,工、机具的保管使用:正确使用,保管妥善,定期保养。
7、协作关系:搞好工种之间,组与组之间协作配合,团结协作。
(三)直流电工、充电工岗位责任制:
1、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厂技术员交派电气方面工作任务。
2、负责安装维修的电器设备,蓄电池充放优质符合要求。
3、工具、设备、仪表的保管作用:爱护保养,正确使用,不丢失,充电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材料消耗:所需材料按规定领取,合理使用。
5、安全生产:懂得安全用电知识,掌握安装维修电器设备,对工具、仪器以及防护用具经常检查,不违反操作规程,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
6、文明生产:工作场地清洁卫生,存放有序。
7、协作关系:搞好工种之间,组与组的协作配合,团结互助。
五、技术工艺管理及标准
(一)修车标准及工艺管理:
1、按省市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在汽车维修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省市行业标准,并根据本企业特点制订企业标准《汽车发动机大修工艺规程》、《发动机各主要零件修理、检验工艺卡片汇编》。
2、修理标准、保养、维修的工艺规程由各组检验员负责实施。
3、公司机务部门负责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引起推广应用。修理厂由检验员负责实施。
(二)修车技术档案管理:
1、凡承接所修竣的车辆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2、车辆技术档案所包括的内容:修车合同、派工记录、修理项目、主要零配件的更换情况、各总成件的过程检验记录、出厂竣工检验记录、试车记录、车辆修竣后的结帐工时清单和材料清单。
3、在用户提车时应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修理技术数据。
4、在承修车辆发生事故,需要技术鉴定和仲裁时,负责提供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5、修理厂保存的技术档案资料,保存期为五年。超保存期限可定期销毁,销毁时主管部门要审核并共同参与。
六、计量管理制度
(一)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工作由厂部负责,计量员具体负责计量工作。
2、计量员对各部门承包纽使用的量具进行登记,造册编制周期定检日程表。
3、 各承包组视生产检验需要添置的计量器具应由厂计量员统一管理。
4、各承包组设专人使用计量器具,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5、计量员对各组各部门使用的量具进行循回检验或收检,负责其降级报废,检修定额的管理。
6、 由计量部门规定的强检计量器具必须由计量员按检定周期计时 送检。
(二)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1、根据量具使用频率和检测精度的要求,制定周期检定计划。
2、严格执行周期检定计划,在用量具周检率应达100%。
3、量具的使用人必须按周期检定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将量具及时送交计量员,转计量部门周期检定。
4、量具不允许超期使用,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送检的量具,须办理周期计划调整手续。否则作不合格处理。
5、检定人员应按检定规程进出检定,完整记录技术数据,认真核对量具编号及使用人,并签发检定合格证书。无检定能力的单位应送地主计量部门检定。
(三)计量器具维护、保养、使用规定:
1、在用计量器具,使用完毕应及时清洗上油做好防锈、防腐工作。
2、在用计量器具不得任意堆放,不得与腐蚀物、磁性物等其它物品存放一起。
3、严禁不停车用量具测量加工工作,不得用精密量具测量毛坯件。
4、计量器具应严格照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使用,量具的零部件不得任意拆卸,发现量具失认,应及时送计量部门检修。
5、对封存量具做好一年一次的清洗上油工作。
6、由于量具使用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时,应根据情况及使用年限,酌情赔偿。由计量部门填写“赔偿通知单"统一销帐。
7、报废计量器具由计量室封存或销毁。
(四)过程检验制度:
1、汽车修理的过程检验遵循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的程序。
2、修理厂专职的检验员负责对汽车拆散清洗的过程检验、主要零部件修理过程的检验,以及总成组装、调试过程的检验工作。
3、零件的检验万法采用检视、测量、探测的方法对主要安全部件一定要采用探测方法进行检验。
4、水冷或发动机大修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5、零件的形位公差由厂检验员进行。
(五)进出厂检验制度:
1、车辆送修时,检验员会同生产调度进行交接验收,对保持行驶状态的车辆进行路试,掌握技术状况,对不能运转的车辆要向用户进行详细询问,作好记录,以便确定修理项目。
2、车辆竣工后,总检验员应按“车辆竣工出厂技术条件"、“一、二、三级保养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
3、对总检不合格的项目,总检验员提出书面返修意见,责成车间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复检合格后,签发技术合格证。
4、过程检验与总检验所记录的有关修车技术资料必须归档。(“车辆大修竣工出厂主要技术资料"、“车辆三级保养竣工出厂主要技术资料" )。
七、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广大职工健康,安全地从事生产劳动,更好地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如下。
1、工作中安全规定:
(1)工作前检查好所用的设备、安全装置、工作及环境,佩带好防护用品。
(2)操纵机器时,开动后严禁清扫或注油,不许隔着转动部分拿东西。
(3)不得随意拆卸或移动机器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
(4)起重设备,钢丝绳不准超负荷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磨损不能使用时要更换。
(5)工作完毕,清理好现场,整理好工具部件。
2、电气安全规程:
(1)非电工严禁修理和安装电气设备。
(2)一切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支架和配电盘等均须有可靠的接地。
(3)在检修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指定专人管理,在电门上挂警告牌本。
(4)使用电钻时要用绝缘,手灯要有防护。
八、消防管理制度
1、在禁止烟火区域,禁止吸烟和明火,并调协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2、在非禁止火区吸烟不要乱扔烟头,现场油棉纱,纸屑等易燃物要随时清楚出去。
3、熟悉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发生火险时上抢救并报告有关部门。
4、氧气瓶、乙炔瓶要按指定地存放,搬运时防止碰撞等。
九、环境保护制度
1、成立由厂长挂帅,副厂长具体负责的安全,卫生包干区。
2、厂区内设卫生包干内,责任人,并订标志牌,一、二、三修理组在各自范围内做好清洁工作。
3、修理车问做到卫生整洁,禁止地摊作业,修理工具,摆放整齐。
4、垃圾不乱堆,污油不乱泼。
5、厂内电器照明线路不得任意更改,造成后果追究责任。
6、厂区内车库、油库、配电房、漆工间、钣金作业问、修理厂工作间内属禁烟区,一律禁止吸烟。
7、生活区、办公室外,一律禁吸游烟,厂区内禁止乱扔烟头。
8、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以利于提高汽车修理质量。
9、制订环境卫生值日制度,每天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进行一次清扫, 每星期要对车间进行一次大扫除。
10、在修理过程,更换废润料及报废零件要有指定地点堆放。
11、废机油、清洗用剩工业汽油要做好回收工作,放在指定容器内,不得影响工作场地环境。
『贰』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叁』 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维修业经营者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维修业,是指对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进行维护、修理以及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活动的行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相应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维修业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物价、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维修业户)可依法成立机动车维修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为会员提供业务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推广、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第五条维修业户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及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
(一)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技术人员的技能证书;
(三)与申请类别相适应的设备明细表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维修业户符合规定条件的,运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核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明,并颁发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或机动车检测标志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维修业户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维修业户还须按照规定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被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不满1年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新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第八条维修业户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180日内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其经营许可自行失效。第九条维修业户合并、分立、迁移、设立分支机构、改变经营类别及项目、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到作出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维修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备案。第十条维修业户歇业前,应当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后3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办理注销许可手续并缴销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或机动车检测标志牌。第十一条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的技术人员、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二条维修业户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明核定的类别和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类别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维修业户承修交通事故车辆、改装在用车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条件的维修业户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第十三条维修业户应当在许可证明核定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或机动车检测标志牌。第十四条维修业户在进行机动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以及其他维修预算费用超过1000元的维修作业时,应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
维修合同参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并应包含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主要条款。第十五条维修业户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结算维修费用时,应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并将工时清单与材料清单一并交付托修方。结算工时不得超过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
维修业户应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结算凭证。
维修业户不按规定出具结算凭证的,托修方或送检方可以拒绝支付费用。
『肆』 北京市实施《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经委、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修理、维护和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联营、中外合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均按《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管理。第三条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营业场所、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
(二)有相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专业工程师、技术人员(或技师)、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四)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经培训的质量检验人员。
具体技术条件和标准,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制定。第四条 开办汽车维修业,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开办中外合营企业的,同时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含个人合伙,下同)须持本人或合伙负责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身份证明,向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申请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发给技术合格证。
(二)开办单位或个人持技术合格证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五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接受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的管理和公安交通、标准计量、工商行政、物价管理等机关的监督检查,照章纳税。
汽车维修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按营业额的5‰征收,专用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经营汽车维修业的个体户,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纳管理费。第六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制度,保证维修质量。
(二)改装或改变原车设计、性能,须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禁止用维修配件拼(攒)汽车,禁止承修报废车辆。
(三)实行车辆承修登记制度和在修车辆牌照管理制度。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须凭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证明。
(四)维修车辆出厂前,须经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并签章。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必须实行保修期制度。
(五)在修车辆试车,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路段进行,并悬挂试车牌照。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修理作业或停放车辆。
(六)严格执行本市统一的《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使用统一印制的“汽车修理专用结算凭证”。材料费、工时费不得混列结算。
(七)变动经营范围或维修项目,须先向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申请,经技术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八)按规定向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报送经营统计报表。第七条 因汽车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会同标准计量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第八条 对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努力提高维修质量,检举违章行为等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对违反《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未经批准、无照经营或擅自超越营业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不执行维修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制度,维修质量低劣的,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限期停业整顿;经整顿仍无改进的,吊销技术合格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因维修质量低劣造成行车安全事故的,由承修者承担责任。
(三)不按规定收费、结算的,由物价管理机关按乱收费、乱涨价论处。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和车辆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利用维修配件拼(攒)汽车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发牌照,并严肃查处;出售拼(攒)汽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车辆,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伍』 现在去维修一个汽车的话,他所需要的成本和时间大吗
汽车维修技师排除故障只接了一条线,收3000元人工费合理吗?
一台奔驰车发动机无法启动,在多个维修厂进行过检查维修过,并且更换过某些配件,但发动机还是无法启动,车主又把车拖到另一家比较有名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在几个师傅加班加点检查了一个礼拜后,终于找出了问题,原来是仪表台线束中间的一条线断了,接上以后发动机就顺利启动了。
汽车行业维修费成本
车的问题解决了,接下来就是钱的问题了, 根据行业经验(汽车维修行业目前对于技术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修理厂向车主收取维修费3000元。
车主:接一条线这么贵啊?
维修技师:虽然只接了一条线,但我是天天加班加点,花了很长时间才找出问题,3000元不多。
车主:不就是接一条线吗,很简单的事啊,又没有换配件,我觉得给800元差不多了。
维修技师:你这个车的故障比较隐蔽,很不容易找到,我找到这条线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你在几个修理厂都没有修好,你也应该知道这个问题的难度,没有一点技术肯定搞不好。
车主:那是他们技术不行,这样吧,我看你们也辛苦了,给1500元可以了。 维修技师:不行,不行...........
厂长:老板,1500元太少了,我亏死了。 车主:怎么会亏呢,又没有换什么零件,就接了一根线,最多用了一点胶布。
厂长:老板你看,我一个师傅、一个中工、一个学徒,为了给您的车排除故障,他们3个人花了6天时间,只修你的车,其它的车都没有修,你看他们也要拿工资,你的车在这个工位也占用了6天,我们的场地也要付出成本,收3000元真的不贵。
车主:那也没有多少费用吧,你们厂里这六天也不只修我这一台车,这样吧,优惠点给2500元吧,以后我修车都到你们这里来。
厂长:这样啊,那我问下老板吧 厂长向老板说明了这台车的情况,最后对店老板说:老板,这车也没有换什么配件,我觉得2500元也差不多了,客户说他下次还会照顾我们生意。
店老板:哦,我们来算下帐,我们修高档车能排除故障的这个师傅一个月工资8000元,中工2800元,学徒900元,加起来一个月要11700元,一天的工资就390元,为了给您的车排除故障师傅,3个人花了6天时间,六天的工资就是2340元,还不算加班费。另外,我们员工的社保费用,公司每月至少需要承担900元,房租费3万/月,水电费用8000元/月,食堂费用包括人工工资13000元/月,公司装修及购买设备投入了200万元,还有管理人员费用、税费......
厂长:.........
汽车行业维修费成本
各位朋友看到这,有什么感想
本故事的关键点在于服务价值与价格匹配,一般情况下,客户需要对服务价值非常了解才愿意为此付费。而维修行业所提供的价值却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同,特别是技术价值,维修时更换几万元的配件,客户基本能接受,因为换回了看得见的配件,而像本故事这样没有配件只有人工费,大部分的价值是在于技术价值,所以就很难让客户认同。
虽然现在市场是这样,我想将来只会越来越规范,我们也要正确的去引导客户,互利互惠的生意才会长久。那么我们就需要具备很多的知识和能力。
汽车行业维修费成本
根据本故事我的分析总结如下了:
维修技师的关注点在技术,就是怎么把车修好,为了把车修好我要什么样的能力。所以遇到经营相关的问题时,大部分维修技师都会从技术的角度和客户沟通。
厂长主要是管生产、管车间、管质量、管人员、管效益等方面的,所以会从管理的角度去思考。
老板是做经营的,所以能从经营的角度思考,经营成本由哪些部分组成,什么样的收费是盈利,什么样的收费亏损。
我相信很多维修技师心里都有一个梦想,那就是学好技术开个店,如果有这个梦想,我们就要从这个故事中了解到开店需要具备哪些能力。而这些能力是可以从现在开始培养的,不需要等到技术学好了再去开店学经营,学技术耗费最多的成本只是时间,而开店学经营的成本更多的是资金,而且很多知识及意识,都是是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学习积累的。所以,从现在开始我们别只关注于技术,虽然技术是根本,但技术只能修好车,经营才能把技术变成钱。即使没有自己开店,我想你也能体现更高的价值。
维修技师型的汽修老板也可以思考思考,技术思维、管理思维、经营思维三者之间的关系。
我时常想,如果我早点在学技术的同时学点经营该有多好,但时间回不去了,所以现在我在公司里面的很多场合,都会向我公司的家人们宣导学习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希望他们能站得高望得远。
希望经营能力强的老板们多教教员工一些经营思维,这样对公司的管理更有利,因为管理具有老板思维的员工,更能有效的把大家团结在一起,如有老板在跟你从经营的角度思考时,我们维修技师们也不要觉得在被洗脑,这真的是在学习。
『陆』 车辆维修的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我整理的车辆维修的合同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车辆维修的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负责甲方在____两台江淮电瓶叉车三包期售后服务,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范围、期限:
1、服务范围:经双方议定,乙方负责对甲方供怀化康师傅厂区叉车进行三包售后服务。
2、服务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协议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服务质量和要求:
1、乙方承担三包期人工费,不包含三包期内所需配件费用。如三包期内需更换配件,由甲方提供或甲方委托乙方购买。
2、如车辆经技术鉴定为人为破坏,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车辆好坏由乙方鉴定,并由乙方保证车辆维修质量。
三、费用及结算方式:
乙方三包期服务费为人民币1000.00台,合计____贰仟元圆整),甲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将三包服务费全额支付给乙方。如甲方不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乙方维修费用,则乙方对因叉车影响正常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争议解决:
如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车辆维修的合同2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6)“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送修手续
3.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3.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维修费用
4.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5.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5.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5.5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6.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6.3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索赔
8.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
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8.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8.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9、乙方交货延误
9.1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
10、误期赔偿
10.1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没有按照送修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叁佰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一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11、不可抗力
11.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甲方。除甲方和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方、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12.1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13、履约保证金
13.1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3.2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4、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15.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5.3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17.乙方服务
17.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7.2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甲方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厂的资格的处理。
18.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9.合同生效及其他
19.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19.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9.5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时间:
时间:
车辆维修的合同3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将所用车辆委托乙方维修保养工作,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车辆维修服务合同:
一、甲方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各级维护,小修,维修求援和专项修理工作。
二、送修手续:
1、甲方须按要求填写《送修单》,并经单位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后送乙方;
2、乙方根据“车辆送修单”的要求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并在《送修单》上注明工时费、配件价格及完成时间,并报甲方,经甲方同意办理车辆的交接手续后进行维修;
3、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给予答复;
4、车辆维修完工后,乙方应当通过电脑认真填写维修结算单,甲方接车人应对修复车辆认真检查,试车,符合要求后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将车辆交给甲方;
5、《送修单》、《工时费用清单》和《配件材料清单》,并输入电脑,根据送修单,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结算清单,乙方以正式发票作为甲方报销凭证和结算依据。
三、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材料管理费等;
2、材料管理费收取比例为乙方的材料进货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
3、乙方的工时单价 参考福建省交通厅颁布的《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计算方法的通知》中的定额工时;
4、针对事故车辆,经保险公司认定不能给予全额赔付的事故车辆,维修费用中差额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车辆因故障抛锚,乙方应及时安排施救,收费标准如下: ____ 区范围内50元/次, ____ 区内100元/次,超出 ____ 区范围以4元/公里计算费用,如遇我厂无法给予故障车辆拖车,拖车费用则由甲方自行支付给拖车公司。
四、质量保证
1、乙方为甲方所购买的和更换的所有配件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
(1)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
(2)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3)机动车辆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五、结算方法
1、结算方式是按月结算。具体结算方法由乙方在《送修单》、《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等资料进行办理结算手续。若甲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乙方有权拒绝该单位的车辆维修保养业务;
2、车辆维修费用的结算一般采用转账方式办理。
六、甲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的车辆,如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在质量保征期内,按乙方承诺的车辆保证期或质量保证里程执行;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七、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将待修车辆送到乙方维修场所维修;
2、必须及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3、必须及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八、乙方的义务:
1、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 提供维修服务;
2、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3、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4、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部定点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5、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配件,不得以次充好。
6、已完工车辆,乙方应使用电脑打印维修结算单,注明完工时间,维修项目、工时费用,维修材料配件费用;
7、所有更换的维修的旧材料甲方可自行带回单位处理,如超过一周乙方不予保留。
九、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是否延长期限。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
『柒』 车辆定点维修的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车辆定点维修的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车辆定点维修的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方考虑到乙方所拥有的维修实力和服务水平,甲方自愿在乙方定点维修其在附表中所列车辆。
乙方考虑到甲方为固定客户,愿为甲方提供优惠服务。
为规范双方行业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车辆在乙方定点维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优惠
1.修理工时费优惠10%。
2.享有配件优先使用权。
二、车辆送修
1.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需持有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车辆维修通知单,乙方见单后方可按此协议维修车辆。
2.甲方车辆维修通知单上须注明送修项目和经办司机姓名。
三、维修项目
1.维修项目由甲方在车辆维修通知单上注明,车辆维修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报修单位和财政局公章。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乙方维修。
3.在维修过程中,甲方司机对进行必要维修项目的签字视同甲方认可。
4.乙方维修完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详细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一联交于甲方司机。
5.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或甲方司机未经同意私自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结算方式
维修费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每三个月时,乙方执配件明细表和维修报告单与甲方结算一次。因甲方原因逾期不结算,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收利息。
五、合同日期 :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为止,合同期为一年。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甲方:尚义县财政局乙方:上海大众汽车张家口
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车辆定点维修的合同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湖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维修工程
工程地点:湖南大学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可向乙方书面阐述对工程及具体问题的意见;
2、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工作所需的修缮方案和必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
3、甲方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
4、甲方须按约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向甲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各类技术经济资料;
2、乙方可要求甲方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补充有关资料;
3、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工作进展中提供必要的配合;
4、乙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服务工作;
第四条合同费用
甲乙双方商定:
按国家审计标准为定额,所做项目以另行清单为主。
付款方法:由甲方验收完工后一次性结清。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定点维修的合同3
合同编号:
甲方:公司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6)“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送修手续
3.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3.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维修费用
4.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5.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5.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5.5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6.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6.3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给予三包!
『捌』 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管理,提高维修质量,保证车辆运行安全,适应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汽车(包括特种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半挂车、摩托车、简易机动车)修理、维护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职责。第四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支持多家经营,保护合法竞争,有利于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开业,必须具备与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作业厂房、场地,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维修设备、质量检测器具,流动资金。作业厂房、场地设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条件,不准占用公路、街道、人行道和公共场所,具体开业标准由省标准计量局和省交通厅制定。第六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的单位须持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体维修户须持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合格,领取经营许可证。
经营对外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还应持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补办开业手续,不符合开业标准的,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限制维修范围或令其停业。第七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营业地点,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歇业,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缴销营业执照,清理债权债务。第九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十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汽车修理、安全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
车辆维修后必须由检验人员检验,签发合格证。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
车辆出厂出户保修期为三个月或行程一万公里。第十一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对维修车辆进行路试,应按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汽车维修发生质量纠纷,由当地标准计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交通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和处理。第十三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不得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不得承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在用车辆的改装。第十四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必须严格执行省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使用由交通主管部门制发的带税务监印的《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第十五条营业性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应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纳营业收入百分之零点三的管理费。管理费用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业务开支,专款专用,不准乱收乱支。第十六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应当接受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物价、税务、标准计量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