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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汽车维修定额

发布时间: 2024-05-07 01:48:41

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制度

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 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 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 2、 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 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 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5、带有轮边减速器的车辆,减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后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6、前驱动装置的车辆,驱动装置大修按其同类车前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7、方向机装有液压助动装置的车辆,其液压助动装置大修,按同类车型前桥工时另增不超过20%。 8、大梁断裂(复加),更换二跟以上横梁的,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9、装有独立机组装置的车辆,独立机组大修时按相应发动机总成大修工时结算。 10、装有空调装置的轻型客车大修时增加不超过50工时,中、大型客车增加不超过100工时,货车增加不超过40工时。 11、全车喷漆工时按硝基漆工艺测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过原全车喷漆工时10%;金属漆(烘烤)增加不超过20%。 12、凡三桥以上的车辆大修时,四桥以上每增加一桥按同类车型的后桥与轮胎的工时增。

② 汽车维修工时定额的种类

③ 开个汽车修理厂,工时费怎么定

关于工时费
工时费是各位车主在维修保养当中都会遇到的收费项目,汽车维修工时费均由厂家自行定价。但一般工时与车型档次成正比,车越贵薯悉,工时单价越高。

关于“1工时≠1小时”
1工时≠1小时。就以宝马为例,一个工时约38元,每个工链码时为5分钟,即一个小时分12个工时,每小时工时费合计450元左右。不同地区工时费指导价略有不同。同时每个维修项目都有相应的工时,譬如更换机油、机滤按照6个工时计算,约220元工时费。
另外,车型不同同一项目的工时费也有差别。如凯迪拉克,一小时约等于两个工时,CTS、SLS等车型更换机油、机滤工时费280元左右,CTS和凯雷德则需要380元。奥迪A4L更换机油、机滤440元左右,A6L需要480多元。当然,即使是更换机油、机滤,所花费的时间每个品牌都各自不一样,因此也就产生了差别极大的工时费。造成工时费不同的包括:品牌差异、施工项目难度、施工时间等。
所以大家在汽车维修保养前,应当对自己品牌和车型的工时费计费方法和每个项目大概的工棚手哪时多少有个了解。如果离谱得过分,建议你换一家4S店或者维修厂商做维修保养。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开车的人难免偶尔会遇到一些问题去修车。你觉得修车价高吗?太便宜的店你又不敢去?到底收多少钱是合理的?怎么避免那些不理的修车价格?下面我们就根据目前市场上的汽车配件价格、维修费用计算方法,来教会大家如何计算汽车维修的最终价格。
修车价计算方法:
车辆维修费用=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价格×(1+加价率)。
车辆维修费用=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
名词解释:
1、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一般都会附上材料价格清单,这部分费用占修车费用很大比例,应该格外关注主要材料价格。
2、其他费用:这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一般来说,这个费用应该很少出现,并且需要注明实际情况,如果比较多,就要注意有猫腻了
3、4S、3S店:销售、维修一体店,只负责一种品牌的汽车维修,价格通常会高于其它店面,但是由于有厂商授权和培训,各汽车品牌主机厂一般都要求4S店建立维修服务体系,因此他们更容易赢得消费者信任。
4、特约维修站:厂家授权维修店,只修不卖,可以负责几种品牌的汽车维修。
5、普通汽车维修店:根据这些汽车店的维修能力,又可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维修企业。这些企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尤其是三类企业,在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都缺乏一个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根据行业规定,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在其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由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价目表和标价签,将维修工时单价、材料进销差率、零配件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此外,需要挂出来的“牌子”还有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投诉指南等,并且要标明质量保证期。

④ 2019年山东省二类汽车维修工时标准是最低多少

汽车修理工时费的收取,是当地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部门,通过对汽修厂资质进行等第评审(分一类,二类,三类。。。),确定修车工时费的多少,汽修厂资质越高,修理工时费也越高。

⑤ 汽车保养工时费收费标准如何界定

交通部7号令第26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还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目前汽车维修企业的收费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按作业项目直接计费;另一种是作业项目按定额工时与工时单价的乘积计费然而,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方法都必须先报备给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同时也要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收费标准,也就是说要明码标价,让客户明白消费

⑥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但这条中并未硬性规定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这主要考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劳动力价格的差异以及消费指数的不同,因此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不宜作全国统一的规定。具体应当由各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汽车维修价格原则上坚持统一工时定额,有条件的可放开工时单价。如放开工时单价的,要实行优质优价,采用企业自由定价、同行议价或浮动价等形式。但不论采取什么方式,企业必须明码标价,接受消费者和物价部门、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可以不同,但在一个省内基本上是相同的。

⑦ 汽车维修定额包括哪4种

汽车维修定额包括汽车大修工时定额、汽车总成大修工时定额、汽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专项维修工时定额4种。

汽车厂家在每台车出厂时都配有《汽车定期保养项目表》,保养项目和周期通常以行车里程来制定的,其目的是通过定期保养达到汽车的最佳使用性能和延长汽车使用寿命。

相关信息介绍:

汽车维修是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就是对出现故障的汽车通过技术手段排查孝稿弊巧族,找出故障原因,并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排除故障并恢复达到一敬派定的性能和安全标准。

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和汽车小修,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岗位职责:

1、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检查和维修。

2、进行新车交车给客户前进行检查(PDI)。

3、对工具、设备进行定期保养。

4、按照车间主管安排工作任务及时完成。

⑧ 什么是汽车维修工时费,国家有没有具体的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工时费是指维修工人在维修时需要的时间和费用。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其标准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经物价局审批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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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己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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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
的汽车维修技工。
第十二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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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
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分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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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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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维修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辆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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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做好本行业的规划、服务和维修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和配件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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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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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⑨ 汽车维修工时定额

在当地维修管理办公室有那个书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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