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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汽车维修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6-06 12:08:38

① 交通事故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21日山东莒县人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山西临汾联系煤炭,行驶至山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唐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
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况:唐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年底随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

判决结果:

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分析

1、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计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适用了山东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其中计算唐某之儿子的抚养费适用了农村居民的数据
3、计算丧葬费适用了山西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
(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解释》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解释》的规定执行。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赔偿标准应适用山东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丧葬费应当适用山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下称答复)的内容不适当、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29、30、35条之规定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依照山东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应当依照山西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3、唐某之子应当作为城镇居民对待。
(1)、关于如何判断赔偿权利人的居民户口性质问题。随着我国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东省已经率先打破区分居民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应当以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能机械地以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用居民的户口来区分居民的性质。
(2)、在这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就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3)、另外,最近轰动国内的吉林省境内"林肯"车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审判决均以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了户口在农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损失,原因就在于肖金萍死亡前已经随其父亲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矿区职工驻地连续满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县县城。

综合分析

本案判决书回避了以下法律问题:
1、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什么责任;
2、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35、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② 您好,有详细的汽车故障案例

上海别克高速加油不畅故障排除故障现象:一辆上海别克轿车,行驶里程8万km,发动机装备的是V6、3.0 LMFI VIN M发动机纵置前驱动。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出现有时加油金犯座、怠速不稳的现象,原地空负荷急加油,有时能听到排气管放炮,可有时又能听到空滤处回火。
故障分析及故障排除:此车在来修理厂前曾做过许多项目的修理与检查,但用户反映问题总是时好时坏,故障不能排除。于是我们又对故障现象进行了重新认证,发现除了所述的故障现象外,还有一个特殊的现象就是:如果起动非常顺利的话,则加油,怠速工况均非常正常;如果起动非常困难的话,则加速、怠速等工况也均不好。
依据这些现象,笔者认为原因有可能在点火线路上,但为预防是油路故障,先针对油压系统进行了快速检查。方法是:模拟出故障状态,挂上前进挡,踩住制动,此时,另一脚轻踩油门,类似于做失速试验,因为这样做就加大了发动机负荷,所以犯座现象就很容易表现出来。从油压测试口接上油压表,在发动机出现犯座的时候测量油压是290-320KPA,完全符合技术要求。通过此试验,基本上可以排除汽油泵和油压调节器的原因。其检修重点应针对点火系统。
据用户反映,此车为二手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钣金整形时发动机曾拆下过,但购车时没有此故障,行驶1万KM以后才开始出现怠速不稳、加油犯座的现象。曾换过火花塞、高压线,总是还是没有解决。试想,火花塞和高压线只是点火线路的招待元件,它们并不是点火系统的全部,于是,又利用示波器对点火次极电压和波形做了检查,检查结果发现,无论是哪一个缸,在出现故障时均有断火现象。但没故障时,则每一个缸的点火波形都非常正常。按常规分析,不可能出现6个火花塞或高压线同时不能击穿发火的现象,故障应出现在一个总的元件上。此车是利用3个点火线圈并联的方式直接点火,因此,点火线圈故障的可能性也不大。
此时笔者本人考虑是不是24x曲轴位置传感器(如图1所示)和3x曲轴位置传感器(如图2所示)及凸轮轴位置传感器有时丢失信号而使电控电脑ECM无法驱动点火线圈负极呢?而且曲轴位置传感器装在发动机的前部,是不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发动机也检修过呢(该发动机拆过曲轴皮带轮,换过正时齿罩)那么,曲轴位置传感器与感应齿环间隙是否合适了呢?因为传感器与齿环之间只有0.5 mm的间隙,如果过小或过大都极易造成转速信号丢失。于是对曲轴位置传感器进行了重新装配,并更换了3x曲轴位置传感器和O型环,清除了传感器磁头上的铁屑。装车后,故障依旧。于是又对曲轴位置传感器和凸轮轴传感器进行了更换,可仍不能解决问题。
图1 3X曲轴位置传感器 图2 3X曲轴位置传感器 由于上海别克轿车为国内新车型,发病率不算太高,顺便介绍一下3x和24x曲轴位置传感器的工作原理。3x曲轴位置传感器靠近曲轴,是一种霍尔效应开关,在曲轴平衡轴后面安装了一个同心环(环上有个开口),环上有7个槽孔,其中的前6个槽孔每个相隔60度,第7个槽孔与第6个槽孔相隔10度。同心环随着曲轴转动时,磁场便以一定的间隙通过环上的槽孔到达3x“霍尔效应”开关。点火电脑向3x信号电路的搭铁,使信号电路通电,当磁场被同心环挡住时,“霍尔效应”开关便断开3x信号电路的搭铁,使信号电路断电。点火电脑通过3x的“通、断”脉冲信号来判断曲轴位置,作为ECM计算点火正时的依据。
24x曲轴位置传感器信号用来精确地计算发动机转速。该传感器与3X调曲轴位置传感器的工作原理相同。不同的是中断环上有24个均匀分布的槽孔。曲轴每转1周, 24x曲轴位置传感器(“霍尔效应”开关)产生24个“通、断”脉冲信号。
到现在为止,似乎故障原因仅剩下配线和发动机电脑了。会不会是电脑ECM出现错误而不能正确指令而导致点火错乱呢?因为以前修理过的同类车型中曾发现过这种情况,于是利用示波器进行检测(如果没有示波器也可以利用一个小试灯替代,方法是试灯一端接蓄电池火线,另一端刺入要测试的点火线圈的负极线,在起动发动机或发动机运转后,试灯应有一个频率闪动)。如果出现波形有较大的脉宽或试灯闪烁时间不同,则说明此线路或电脑指令有故障。
通过检测,发现点火线圈负极三条线均有不规律的间隔频闪,而且不正常时会伴随病态故障发生。大概是ECM出现了故障吧。于是找一块同样的ECM装上替代,故障依旧,仍没有排除的可能性。
故障会出现在哪里呢?为了确定自己所检修过的工作,笔者又使用万用表对曲轴和凸轮轴位置传感器的所有线路进行了测量,而且模拟了许多情况,线路被肯定确实正常。
在维修无进展的情况下,再次对曲轴和凸轮轴位置传感器进行了更换,但这一次却发现了极有价值的线索: 24x曲轴位置传感器的磁头上吸了一块铁屑!另外在做故障听诊时还有一个怪现象,那就是发动机前部有异响,类似金属敲击声,而且出现敲击声时,发动机工作不稳,加速无力,铁屑与敲击声均出现在发动机的前部,是不是曲轴皮带轮上的中断环损坏呢?
如果真是曲轴皮带轮总成损坏,那必定导致喷油不良,也因此导致喷油控制信号不准,用示波器检查,果然如此。于是拆下蓄电池负极,从皮带轮上拆下蛇形皮带,拧下平衡轴和曲轴的连接螺栓,使用专用工具,拆下曲轴皮带轮(如图3所示)。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出现了, 24槽孔的中断环与曲轴皮带轮固定铆钉松动,且连接的中心眼孔扩大约为1mm左右,所以两个同心圆无法固定在一起,只是靠外面的挡板及螺栓才使两圆在一个平面内做圆周运动。但这二者因受力不同,导致两个同心圆存在相对运动,从而造成曲轴位置传感器不能正确感应曲轴真正位置,引起点火和喷油错乱,更换一曲轴皮带轮总成后,故障排除,究其原因是该发动机换正时盖罩时,由于没有使用专用工具,而对曲轮皮带轮硬拉硬撬所致。因此,修理工蛮干极易造成意想不到的故障,此问题值得维修人员借鉴。
广州本田雅阁7230轿车加速无力,怠速不稳,有时熄火

故障现象:一辆广州本田雅阁7230轿车,行驶里程3000km。冷车起动后行驶30—35km后发动机故障灯亮,加速无力,怠速不稳,有时熄火。热车起动后,开暖气行驶15—20km后发动机故障灯亮。热车起动后开空调(A/C),若把出风口调向下方出风,行驶35—40km后发动机故障灯亮。修理记录:发动机故障灯第一次亮后,进厂进行检修,维修技师用发动机检测仪测得故障为:“分电器内信号转子信号不良”,根据维修手册对故障的分析要求,技师进行了线路检查,结果良好;对接地线及分电器输出信号进行检查,也没问题。后来怀疑分电器受热后性能不稳定,技师更换了分电器总成,清除故障码后进行试车,当车辆行驶40km后故障现象再现。此时,技师开始怀疑发动机电脑ECM有故障。理由是开空调向下吹风时冷却了发动机电脑(电脑位于中间位置地板处),便更换了一台电脑,并进行行车试验,但行车至30km后故障又一次出现。这时技师开始怀疑自己的技术能力,请求技术人员帮忙。

在技术人员汇同技师一起对此车进行研究后,一致认为故障原因有三个:一是分电器不良,二是电脑不良,三是线路不良。前两项技术已完成,第三项应换发动机线束。技术人员指导技师拆下发动机线束后,逐段检查,没有发现任何破损,各接头良好无腐蚀、松动。各插接件插接到位且连接良好。为准确地确定是否为线束问题,还是更换了一新线束进行试车,可故障依旧。

无奈,技术人员将故障上报。本田专业技术人员,行程几千里对车辆进行进一步检测与核实,最终认为是发动机机械部分发生故障,造成分电器信号不良。经检查,机械配合及正时齿带正确后,做出更换新发动机的结论。

故障排除:笔者经过严密的检查后,更换了一台发电机后,故障消除。

误区分析:
①分电器信号不良故障原因的分析不能仅凭故障码而定,应采用波形分析,找出真正的信号波形(最好取自电脑输入端子处)及故障发生时的波形变化。

②常常认为信号不良单指传感器好坏,而往往忽略一些与信号同步关系的干扰信号,如高压点火故障及发电机故障。

③将电脑故障误判为随温度变化(经冷气直吹后降温,此车故障发生里程加长)。

④正时齿带故障能造成信号不同步,但不会随电脑温度而变化故障再现时间。

故障原因分析:

此车发生故障后技师检查过充电电压,怠速时电压为12.8—13.2V,转速在1500r/min时,电压为13.2—13.8V,在标准范围内。但没有做发电机全负荷试验。即打开车上的所有用电器,如大灯、小灯、除霜器、空调及鼓风机最高转速挡等。由于此发电机整流二极管有一组损坏,发电机输出的波形发生了歧变(图2),造成峰值电压及电流产生严重脉动,使蓄电池两端电压产生脉动干扰,电脑接地(蓄电池负极)电位也随之产生脉动干扰。当这个干扰脉冲幅值大于±0.7V时,电脑误认为分电器信号丢失,点亮故障灯,记忆故障码,进入备用程序工作,从而造成发动机加速不良,怠速不稳的故障。

汽车维修的维修案例

1、冷却液选择须谨慎
一辆北京BJ2021(切诺基)吉普,发动机出现少数缸不工作的现象,对汽车电路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检查配气机构,发现有一推力杆始终不动,原来是液力挺柱不工作所致。拆下挺柱,发现机油内有乳化物将挺柱的油孔堵塞。对机油进行检查,发现机油已经严重变质。
进一步检查,原来由于缸垫使用时间过长,而车主又一直未对缸盖螺栓进行紧固,导致冷却液渗入到曲轴箱内。那么,为什么冷却液进入到曲轴箱内会使机油产生沉淀呢?这辆车的冷却液采用的是乙二醇防冻液,乙二醇遇机油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沉淀物,堵塞了液压挺柱,幸好及时发现才没有造成大的损失。清洗油道,更换机油、缸垫,重新加满冷却液,着车后,一切正常。
2、简单故障不简单
一辆95款捷达车,踩制动踏板时制动器有异响,刚开始一踩踏板就产生“咕,咕”很钝的声音,轻踩制动踏板就没有异响,在平坦的公路上点制动时异响时有时无。
该车前几天进行了定期保养,没有发现什么问题,目视制动盘也没有伤痕,制动片的厚度尚存一半以上,不可能产生异响。又分别支起四轮转动和反复踩制动也没有发现毛病。路试,紧急制动时听到较大的响声。脚从踏板上移开的瞬间异响消失,倒车时异响相当小,而轻踩踏板无异响,逐渐踩踏板异响开始,并随着用力的不同异响也发生变化,拆检无异常。继续进行检查发现原来是散热器风扇电动机轴瓦烧坏,产生相当大的间隙,在踩制动时,电枢与定子相接触而产生异响,更换散热器风扇电动机后故障排除。
在实际维修中经常遇到类似的故障,例如感觉是变速器异响,检查后实际上是离合器的问题,往往越是简单的故障,在维修中最易产生错觉, 若检查判断不准或不正确,就会造成成本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简单故障反而“不简单”了。
3、小沙粒埋藏大隐患
一辆桑塔纳轿车大修后,出厂行驶数公里后,突然出现离合器分离不彻底的现象,最后导致离合器完全不起作用。停车检查车辆,发现离合器分泵处有泄漏。拆下分泵进一步分解检查,发现分泵皮碗和缸壁间夹有沙粒。原来此车大修时未注意机件的清洁,使沙粒夹在皮碗和缸壁之间,当每次踏下离合器时,由于液体压力增高,导致泄漏。将沙粒去除,重新加入制动液,放气后使用,故障排除。

④ 请说出一个汽车维修企业的安全事故有哪些

到里面看一下。

⑤ 汽车维修过程中容易出现哪些安全事故

汽修维修过程中危险源 :

一、千斤顶
使用千斤顶顶车时支架必须牢固,顶起和放下车辆时用力轻以免车辆突然落下造成人员伤害。
1、使用千斤顶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结实场地,用安全登按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
2、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二、举升机
举升机工作时,存在人员触电、伤害、高空等危险因素。
1. 设备接地良好,电线无破裸漏,合理操作。
2. 举升和下降举升时工作范围内不得站人,应两人配合工作,一人操作,一人观察。
3. 定期检查举升机液压管接头的坚固情况,工作室观察压力表的压力。
4. 举升车辆时要按照车辆规定的位置进行举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 车辆举升时,车辆上的松散件和维修工件应取下,防止跌落伤人。

三、砂轮机
砂轮机运行过程中容易溅起颗粒,造成人员伤害,同时砂轮机及电缆必须绝缘良好,否则会出现人员触电。
1. 工作时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需佩戴齐全,不能正面打磨。
2. 开机前检查砂轮是否出现裂痕和松动,及时更换砂轮机,砂轮防护罩齐全。

四、空气压缩机
空气机使用过程中皮带飞出容易造成人员伤害
定期检查更换皮带,定期检查皮带防护罩齐全有效,定期检查皮带轮固定螺母应紧固。

五、电瓶
充电时操作不当,易发生电瓶爆裂,电解液泄露事故
1. 电瓶充电时,保持通风良好,充电时打开电瓶盖。
2. 加液时佩戴防护眼镜,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

六、切割机
使用过程中易发生飞溅物、切割片伤人,人员触电事故
切割机在切割物件时,物件必须夹紧。
在使用前必须检查能否正常使用,电源线有无破损,切割片是否紧固,有无破损。

七、台钻
操作不当造成机械伤人、飞溅伤人、钻头折断伤人。
1. 钻厂地垫安装牢固。 2. 禁带手套操作。 3. 工间必须固定加紧。

⑥ 写出三个汽车维修保养案例故障分析,维修方法,结论

1、汽车油表不准
我的车子购买了一段时间,现在有一个小问题,虽不影响使用,但是也搞得我很不方便。这个问题就出在我的油表上,它的准确度绝对令人怀疑。在前1/2的时候,指针下降得很慢,而过了一半之后,感觉发动机就像是在喝油一般,指针刷刷地往下掉。每次我都会在指针到达最后一条白线的时候去加油,可是有时候100块的油加进去了,指针上升到的位置却不相同。甚至有一次加满了油,指针却不能到顶,这是怎么回事?
诊疗意见:关于油表指针的下降速度率不相同这一现象,有可能是设计上的问题,有些车型的油表本身就不是依照线性方式设计的,前半程慢、后半程快这一现象应该是比较正常的。油表指针为不稳定,可能是油表的油位传感器有问题。如果确认加满了油以后,没表指针没有到顶,应该是油表的显示器有问题。这些问题到修理厂检修一下就可以了。
2、汽车电动车窗突然自动下降
我的车属于中高档次车型,4门电窗是标准装备,本来使用上是极其方便的,尤其是主驾驶侧的一键升降式设计,免除了通过一些收费站点的时候,要始终按住控制钮的麻烦,比我以前那车的电动门窗好多了。可是高级东西也有各种问题,现在我的主驾侧电窗每当升到顶后,会突然自动下降一段,弄得我每次关窗的时候,还要小心翼翼地控制着它,省事变成了费事,会不会是控制系统出了问题呢?
诊疗意见:一般高级轿车在电动车窗的设计上都会安装一个防夹功能,可以避免由于意外操作造成的人员伤害。在车辆的使用过程中,如果车门顶框内部镶有部分物体,车窗升到此部位的时候,传感器会启动防夹功能,使车窗下降。另外,有时候在高速行驶过程中,由于电压的原因会使玻璃无法沿着轨道顺利上升,也会导致防夹功的功能的启动。这种情况下,最好到特约维修站进行一下调节,检查一下是否有异物影响车窗升降,并进行调整。
3、汽车电动车窗突然自动下降
我的车属于中高档次车型,4门电窗是标准装备,本来使用上是极其方便的,尤其是主驾驶侧的一键升降式设计,免除了通过一些收费站点的时候,要始终按住控制钮的麻烦,比我以前那车的电动门窗好多了。可是高级东西也有各种问题,现在我的主驾侧电窗每当升到顶后,会突然自动下降一段,弄得我每次关窗的时候,还要小心翼翼地控制着它,省事变成了费事,会不会是控制系统出了问题呢?
诊疗意见:一般高级轿车在电动车窗的设计上都会安装一个防夹功能,可以避免由于意外操作造成的人员伤害。在车辆的使用过程中,如果车门顶框内部镶有部分物体,车窗升到此部位的时候,传感器会启动防夹功能,使车窗下降。另外,有时候在高速行驶过程中,由于电压的原因会使玻璃无法沿着轨道顺利上升,也会导致防夹功的功能的启动。这种情况下,最好到特约维修站进行一下调节,检查一下是否有异物影响车窗升降,并进行调整。

⑦ 汽车因维修失误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例 需真实案例具体时间交通事故具体过程原因

详细点。

⑧ 在哪里可以找到汽车维修安全事故案例

课堂上就会专门安排这样的警示教育,提高大家对于安全操作的重视,比如螺丝的松紧等教育。全方位地提高安全意识。

⑨ 求近几年的交通事故真实案例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事故3死2伤,后果十分严重。
2009年3月2日21时30分许,范某(男,天津市东丽区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横过津塘公路,遇张某(男,山东省昌乐县村民)驾驶辽宁牌照大客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内驶来,张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6日02时00分,石某驾驶辽宁省牌照客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尚某驾驶的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后尾部,后尚车先后撞到中心护栏、右侧护栏,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车人周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3月6日10时05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车沿西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3月9日17:20分,本市驾驶员李某驾驶天津号牌小客车,沿津晋高速公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塘沽盐场道口时,因速度过快未及时采取措施,车前部撞在一部沿塘沽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卢某、田某当场身亡。
2009年9月23日7时许,山东省驾驶员王某驾驶山东号牌的小客车沿津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王路15公里100米处,因超速行驶,打方向时,发生侧滑,致车翻入左侧沟内,驾驶人王某及3名乘车人当场溺水身亡。
案例分析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车辆速度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据专家研究发现,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从发现情况踩刹车踏板到汽车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驾驶人的反应距离。二是实际刹车距离。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车以60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90公里/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58.6米。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大型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3月2日20时26分左右,王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型货车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至一号路交口向北右转时,由于车辆超载导致失控,与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的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后,于2009年3月2日20时45分左右在中医第二附属医院死亡。
2009年5月28日23时05分许,本市驾驶员孔某驾驶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的天津号牌半挂车,沿杨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公里处时,与对向驶来的一部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乘车人窦某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年来,车辆违法超载的情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危害之多,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违法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车事故。同时,据有关部门实验证明,每超载一吨,机动车制动距离就增加1米。
4、高速公路上货车停车修理,站在车行道发生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10日0:40分,周某驾驶山东牌照解放牌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王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苏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将车停在王某车前,并下车帮助王车更换轮胎,周车将在第四车道内更换轮胎的王某,苏某,赵某撞到后,又与王车左侧前部相撞,之后周车又与苏车左后尾部及左后侧相撞,造成王某、苏某当场死亡,赵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本案例中,事故车3名车上人员,均站在车行道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均较快,当发现前方车行道上有人时,驾驶人很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连环事故,且后果均较为严重。

5、危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5月2日5:10分,张某雾天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河北省牌照江淮中型厢式货车,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行147。7公里处时,该车右前部撞在前方因雾天堵车停在第二车道内由刘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陕汽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左后尾部。造成张某车内乘车人胡某死亡、两车及车内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司机疲劳驾车时一种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因疲劳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比较常见。从生理学角度讲,司机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使生理上、心里上发生某种变化,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称为驾驶疲劳。驾驶人连续开车2小时后,由于连续不断地处理交通信息的结果,脑氧气减少,中枢神经疲劳,感觉迟钝,注意力变得散漫,不愿再做麻烦的动作,省略正规的驾驶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观察、判断和操作都容易造成差错,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样的情形如果发生在视线较差的雾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案件经过
2009年9月22日17时10分许,本市驾驶员陈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宇通”牌大客车,沿塘沽区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上海道时,与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4月26日21时05分,内蒙古驾驶员杨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客车,行经塘沽区云山道职专北门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学生赵某撞倒,造成赵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10日,河北省驾驶员刘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大客车沿遵玉公路行驶中,未能及时避让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将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因疏忽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以上几起事故案例,当事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中均未做到对通过道路的行人进行避让,更没有停车让行,造成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
二、私家车交通违法造成交通事故
1、小客车驶入逆道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23日00时20分,封某驾驶山东牌照“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大桥路段时,驶入逆道与对行姚某驾驶的运载危化品的辽宁省牌照“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 “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桥墩及路灯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封某及乘车人史某当场死亡,封车乘车人张某及姚车乘车人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09年1月11日15时30分,张某驾驶天津牌照明锐小客车,沿津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崔黄口超限站南口处驶入逆行,与对行王某驾驶的天津牌照北京牌货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月11日16时30分死亡。
2009年5月15日6时55分,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龙凤酒店对面时驶入对行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第二工人文化宫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
2009年11月23日16时00分许,江苏省驾驶员齐某饮酒后驾驶北京号牌长城吉普车沿芦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超车驶入公路西侧对行车道,车前部右侧与对向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夏利轿车右侧前部相撞,致使夏利轿车侧滑进入公路东侧车道时与一辆河北省号牌的北斗星牌小客车相撞,交通事故造成夏利车上乘车人王某及其2岁女儿当成死亡,乘车人冯某、王某某因伤抢救无效死亡,夏利车驾驶员李某、乘车人付某及齐某车上乘车人石某受伤。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这是《安全法》对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最基本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条钓规定,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我国任何地方(这里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须右侧通行,不得违反,否则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
2、小客车不按车道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5月15日,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某酒店对面时驶入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
2009年2月21日15时25分左右,梅某驾驶无牌照燃油三轮车沿金钟河大街由东向西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接近民权门桥口时,遇李某骑自行车在其左前方骑行,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梅某受伤,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驾驶人汤某违规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相对自身防护能力较低,且非机动车车道通行情况较为复杂,一旦机动车失控,容易给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较大伤害。

3、机动车闯停止信号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7月22日05时20分许,河北省驾驶员曹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客车,沿外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明道交口时遇红灯未停,因躲闪不及将正在由东向西正常通行的骑自行车人郑某撞倒,造成郑某当场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曹某驾驶重型货车通过路口时,南向北行方向的交通信号是红灯本应停止等候,但曹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过路口,造成发现骑车人时无法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4、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2月1日17时许,本市驾驶员刘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长安牌小客车沿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兴立交桥上时车辆失控撞到与前方行驶的一辆丰田轿车右后部,刘某车辆冲过东兴立交桥中心隔离带撞到桥西侧防护墙上,刘某当场死亡。
2009年5月7日00时30分许,本市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灰色夏利轿车载着3名乘车人沿津滨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6公里处,因酒后操作失误,车辆前部撞在前方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部河南省号牌重型半挂车后部,造成张某及2名乘车人当场死亡,1名乘车人朱某受伤。
2009年9月5日14时30分,本市驾驶员陈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比亚迪轿车沿津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利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门前时,因酒后处理情况不当,将公路南侧站立的行人李某、赵某撞倒,造成陈某、李某、赵某三人受伤,李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人的视觉和触觉机能下降,表现为触觉迟钝,视力下降,视野变小;酒后驾车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时间增多2至3倍,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驾驶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视觉和反映能力下降,遇状况不能及时作出反应或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5、无牌无证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1月2日17时50分许,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沿宝白公路行驶,超速通过东刘各庄路口时,将前方推自行车在公路上等候的学生冯某、沈某撞倒,造成冯某、沈某受伤,冯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资格和机动车号牌是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最基本要求。案例中,李某本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驾驶未经登记、检验的机动车,缺乏安全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及车辆安全性能保障,根本没有上路行驶的权利,又超速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三、自行车、行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
1、自行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25日10时15分,马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东兴桥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门胜利巷附近时,遇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由西向东驶来,大客车撞击宁某身体及电动自行车,造成宁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11月4日17时25分许,张某驾驶河北省牌照的长安牌小客车沿林大路自东向西行驶至21公里处,路口超速行驶,遇孙某驾驶自行车沿孙台村内公路自北向南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至此,小客车前侧撞至自行车左前侧,造成两车损坏,孙某受伤后经宝坻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自行车闯红灯会使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正确的反应,机动车在紧急制动过程中,易造成失控、侧滑、侧翻等,不仅对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造成威胁,对周围的交通参与者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2、骑车带人横过道路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3月16日20时30分许,高某驾驶天津牌照“跃进”牌小货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津岐公路棉纺三厂门前,遇张某驾驶自行车驮带李某从东北向西南骑行,高某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后部相撞后,适遇吕某驾驶天津牌照“长安”小客车沿津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吕某车前部与张某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及驮带的李某受伤,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与当日死亡及三车车损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成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险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本案例中驾驶自行车的张某斜穿公路,且车后附载1名年逾50岁的人员,遇双向同时来车时,根本来不及做出反应,以致酿成惨剧。自行车后附载的人员由于自行车的不稳定性和乘坐自行车的姿态限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做出应急动作,危险性远高出正常行人,事故中往往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3、行人违法横穿道路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15日14时30分许,本市河东区卫国道华润万家超市前天桥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市民张某在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卫国道时,被沿卫国道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的桑塔纳轿车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市快速路明确规定行人不得横穿,但张某在设有过街天桥的路段上,仍然冒险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造成过往机动车在快速行驶中反应不及,导致事故发生。
4、行人上高速公路行走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8年12月27日17时30分左右,一名行人违法横穿京沈高速公路时,被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一部北京号牌的捷达牌轿车撞倒身亡。
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大多车速较快,面对突发情况时往往不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本案例中,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横穿高速公路时,高速行驶车辆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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