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相关汽车维修法律法规
㈠ 目前我国汽车维修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部分法规如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2005-7-2
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05-7-2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JT/T 639-2005汽车车体校正机 2006-5-29
JT/T 635-2005轮胎拆装机 2006-3-19
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06-1-4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柴油发动机 2005-12-29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2005-12-29
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9-23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5-9-11
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工艺规范 2005-7-20
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车身大修 2005-7-19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2005-7-19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㈡ 我国有哪些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2)交通部相关汽车维修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㈢ 广东交通汽车维修行业的法规,标准规章|
第一条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外经营汽车、摩托车大修、总成修理、小修、保养和专项修理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以下统称维修者)。
汽车、摩托车专项修理,是指专门从事汽车、摩托车车身修理、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篷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汽车空调器修理等单项业务。
第三条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厅、局管理。
第四条企业或个人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填写申请表;
(二)国营、集体企业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联营企业报联营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个体维修者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批准;
(三)持批准证件向当地市(地)、县交通局申请办理技术条件审查;
(四)持批准证件、技术审查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持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市(地)交通局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业务:
(一)厂房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设有消防设施;
(二)技术人员不少于:机械工程师或技师一人,技术员一人,专职检验员一人(有正式驾驶执照,符合检工四级要求),五级汽车修理工二人,四级电工一人,五级钣金工一人,四级铁工一人,四级钳工一人,三级焊工一人;
(三)流动资金二万元以上;
(四)配备的设备:镗、磨汽缸设备,车床,钻床,蓄电池充电机,制动鼓镗削机,发动机冷磨设备,传动轴动平衡试验机,后轴套管拆装设备,工字梁专用测量校正设备,磁力探伤设备,钳工用平台,偏心轴磨床,检测议器。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县以上交通局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小修或保养业务:
(一)厂房占地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设有消防设备;
(二)技术人员不少于:四级汽车修理工一人;焊工、钳工、电工、钣金工各一人;
(三)流动资金五千元以上;
(四)配备的设备:镗、磨汽缸设备、车床、钻床、蓄电沲充电机,制动鼓镗削机,磁力探伤设备,钳工用平台,磨汽门设备,以及相应的检测议器。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县以上交通局申请经营汽车专项修理业务:
(一)与修理项目适应的场地;
(二)三级汽车修理工一人以上;
(三)流动资金二千元以上;
(四)配备与修理项目相适应的设备、检测议器。
第八条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不得利用街道、公路和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和进行维修作业。
第九条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由交通局负责进行技术级别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第十条维修者变更经营范围,应经县以上交通局审查同意,再向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营业地点的,应向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报交通局备案。
第十一条维修者需转业、歇业或停业的,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获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交通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发表公告。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质量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GB3798~3803-83、GB5336-85)、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标准计量局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
汽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GB7285-87、公安部颁发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执行。
汽车经维修出厂后的保修期按国家标准执行。
摩托车维修的质量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大修、小修、改装、保养维修的车辆出厂时,维修者应向用户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全部技术档案(技术档案格式由广东省交通厅统一制定)。技术档案必须如实记载车辆维修的情况。
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件事故、交通事故的,维修者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维修车辆的试车路线和试车方法,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禁止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和将已报废的车辆修复使用。
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签署修理范围意见后,维修者方可承接维修。
改装在用车辆,须按广东省公安厅的规定,经市(地)公安局(处)交通警察支队或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批准。
第十六条维修者与用户因维修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当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仲载;交通局可接受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
第十七条维修者须按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制订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摩托车维修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十八条维修者应使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汽车、摩托车维修专用发票》。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第十一条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八条第二项、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者,由交通局和物价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者,由交通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四条第五项、第十八条规定者,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颁布前已开业的维修者,应在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技术审查和工商登记手续,方得继续营业。逾期不办者,由各级交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㈣ 汽车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从大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法律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㈤ 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分别由什么部门发布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法规涉及: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地方海事、公路路政(包括超限运输管理)等六个方面领域,共有56件,其中法律4件、行政法规12件、地方性法规3件、政府规章3件、国务院部门规章34件。还有与这些法律法规配套执行的十多项国家标准和十多项交通部行业标准。
道路运政法律法规
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公路路政管理面法律法规
公路路政管理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5年 第44号)。
水路运政法律法规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港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XX省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航政管理法律法规
航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省航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地方海事法律法规
地方海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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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关于交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全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6)交通部相关汽车维修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制定交通法规有哪些目的和作用,交通法规不是为了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出了以人为本,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宝贵的。人的宝贵首先在于生命的宝贵,生命的宝贵首先在于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所以,我们说人命关天,命比天大,和公平与便民的基本原则。
体现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交通法规是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在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和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㈦ 交通部对汽车维修行业下达的安全生产规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物流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制度
一、领导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安全法规:
2、执行车队章程,全面负责车队的经营管理,并为车队安全第一责任人;
3、组织和制定车队的年度生产、经营、发展、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计划,并督促实施;
4、代表车队对外签署合同和安全协议;
5、任免车队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安全人员等;
6、组织车队职工的安全先进考评,决定车队职工的奖惩、加薪、招聘、雇用和解雇辞退;
7、签发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等文件;
8、负责处理企业其它相关事宜。
二、副领导安全职责
1、协助领导工作,并对领导负责;
2、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车队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
4、领导不在时,受领导委托代理行使职权和安全职责。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岗位职责
1、安全组长是车队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对车队的安全负全责;
2、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
3、制定落实安全措施,主持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上发生的重
大问题;
4、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
5、负责组织安全学习,路检、路查及各种安全演习;
6、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
援工作;
二、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岗位职责
l、负责拟定和修改车队各类文件资料,规范和健全规章制度;
2、负责驾驶员岗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3、受车队委托代表车队参加民事诉讼和调解;
4、负责好人好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组织安全学习和先进考
评;
5、督促检查车辆的二级维护、保险、年审工作的落实;
6、按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工积极开展工作。
三、内勤安全员岗位职责
1、负责车队内车辆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2、负责办理车辆证照的年检、年审手续和二级维护工作的验证登记;
3、负责货运车辆报班,停班手续的填写和登记;
4、负责安全基金和驾驶员台帐的管理;
5、负责车队文件的校对和文书档案的管理;
6、负责重特大事故的上报和现场调查处理;
7、协助外勤安全员处理交通事故;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重大事故,避免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一、目标
1、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死亡事故。
2、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重伤事故。
二、管理计划。
1、制度建设:结合公司营运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人员每季度一次,新驾驶员进场要进行三级教育。
3、安全检查:根据车辆矿山运输实际,每月对车辆进行详细检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4、安全生产例会:每月不低于1次,及时总结、表扬先进,找出差距,指出存在问题,落实解决办法,向安全先进驾驶员学习,以提高安全运输整体水平。
5、安全台账:分车、分驾驶员建立安全台帐。
6、奖惩考核: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违规作业人员,给予严厉批评处罚;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为加强公司车队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车队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劳动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司机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和货运资格证,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司机及其他员工,分成二个学习小组,交叉组织学习,任何一个员工,不得连续三次缺席,每月参加学习不得少于二次。
三、每周星期二晚上20:30—21:30,为安全教育学习时间,车队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一个小组学习,内容包括:上级有关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条例、安全制度、总结目前的安全工作、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车队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立完善车队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设施,负责车队的各项安全规则的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负责做好车队每月安全工作报告。
五、安全教育应结合实际需要进行实践操作,作好现场讲解,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险、排险能力。
六、不按时参加学习的员工,每缺席一次罚款50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七、车队员工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不参加安全学习者,罚款200元;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作停岗处理。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安全管理部门根据车队生产施工指标及在建工程的情况及时编制资金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设施费用、职业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安全宣传、安全培训教育、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急救援预案物资、个人劳动防护费用、安全先进奖励费用项目等。
3、计划应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同时抄报公司管理人员。
4、财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车队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确保有效落实,实行专款专用。
5、工会应监督安全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相关部门、按制度贯彻执行。通过民主渠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提出合理建议并采纳的职工予以奖励。
6、各部门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车队内负责人进行审批, 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7、车队财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进行统计、汇总,工会应了解资金是否有效实施,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实施。
8、各部门应参照车队的年度安全生产资金计划,编制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年底做出统计、汇总。
9、在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上做到“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在具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
10、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1、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于急需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
12、对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基金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车辆等设施、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1、应保持车辆清洁,行驶正常,经常检查车辆,及时处理一般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车队汇报,并要求送修。
2、司机应经常检查车辆线路是否出现火花,检查车辆其它部位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必须向车队汇报,并要求维修。
3、车队车辆由车队指定有资质的修理车队进行维修、年检,司机不得随意到指定以外的车行维修车辆,但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经请示车队领导同意后,可就近维修。
4、车辆送修期间,相关司机不能离开车辆,应在场做好辅助工作。
5、车辆维修先请示车队领导同意后,将车辆送到指定车行,并按要求处理,相关司机应向领导说明故障情况和费用估算,然后送检维修。
6、所在车辆定点维修,实行记帐办法,司机修车完毕后签名确认,然后出车,由车队财务按期结算付款。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车队员工和车辆保险制度
一、员工离退休养老保险:
1、车队内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我车队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车队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员工医疗保险:
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应积极参加。
三、车辆保险:
1、根据国家运输行业的车辆有关保险制度,统一按时足额投保。
2、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3、理赔时,应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一切手续,并督促保险公司及时赔款。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2、货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并取得货运资格证后,方可独立驾驶货。实习驾驶员除持有实习驾驶证外,应有正式司机随车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3、开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接打手机,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后视镜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5、严禁在山区及陡坡地带脱挡熄火滑行。
6、装料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依次有序装料,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作好装料指挥。
7、卸料时,应检查车上方和车旁有无电线、光缆及障碍物,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8、向坑洼地带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塌陷翻车。
9、严禁在坡上横向停置卸料,以防车箱顶起后重心偏移,造成翻车。
10、自卸车车厢内严禁乘人。
11、必须在车箱落下就位后方可起步、不允许在车箱停留于倾卸状态下行车。修理保养倾卸装置时,应用撑杆顶住车箱。
12、汽车在起步,出入厂区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号、减速、靠右行;通过交叉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交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13、汽车在厂区(矿区)内行驶,宽9米以上的干道上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进出厂门、车间、库房,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14、在矿区及露天施工工地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并应鸣号、低速慢行,随时作好停车准备。
15、严禁超重、超长(车身前后2米)、超宽(车身左右0.2米)、超高(从地面算起4米)装运。装载物品要捆绑稳固牢靠,载货汽车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16、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车制动器。
17、货车载人时,严禁超过规定人数。汽车开动时,应待人员上下稳定,关门起步。严禁抢上跳下。脚踏板、保险杠严禁站人。
18、在矿区内和车间行驶时,只准走规定的道路。不准从传送带、工程脚手架和低垂的电线下通过。
19、用起重设备装卸车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这时检查、修理车辆。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营运实际,为切实搞好安全综合管理,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 驾驶员每日出车前,例行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上报车队,联系处理。严防病车上路,确保营运车辆车况良好。
2、 行使过程中,车辆出现异常,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上报车队联系处理,排除异常后,方可行车。
3、 装、卸货场所、运输道路存在不安全因素,驾驶员因立即报告现场管理人员或上报车队领导,待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营运,切不可报侥幸心理,涉险行车。
4、 驾驶员精神状态的检查,严禁驾驶员生病、疲劳驾驶。
5、 车队领导定期组织安全员、修理负责人,对各台车辆保养情况、整车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限期予以整改,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6、 定期对公司停车场、修理场地、职工住所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灭火装置是否完好可用,用电线路架设是否规范,修理人员作业时是否穿戴劳保用品,是否按操作规程作业等。
7、 重大节假日前的特别检查,重点是防火 、防盗等相关检查。
8、 每年汛期的专项检查,及时排除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无洪涝灾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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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日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车队停车场按消防部门的设计要求安装水龙头和灭火器械,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车队安全员每周定期检查一次,确认设施完好并做好登记,如发现问题,及时向车队领导汇报。
2、车队内车辆按要求安放灭火器,安全员或司机应经常检查,灭火器械应安放在司机和安全员最容易拿取的部位。
3、车辆在运输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立即报警,司机和安全员在现场必须冷静、果断,对能够控制的情形,必须立即合力排除,如果事态严重或有重大危险,必须立即疏散人员,确保人身安全。
4、险情出现时,安全员即为现场指挥员,司机为副指挥员,负责指挥现场救护工作,其他人员必须听从指挥。
5、现场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权作出避险的决定,确保人身安全。
6、当出现突发事件需要立即调派车队车辆时,需听从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调用。
***物流公司
2010年5月1日
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档案的建立、完善和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工作计划档案、消防档案、重点部位档案、易燃易爆危险品档案、单车档案等。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档案应包括安全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
一、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各种安全文件资料。
(二)单位基本概况,重点部位情况。
(三)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四)各种安全制度。
(五)各种安全设施、器材情况。
(六)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情况。
二、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
(二)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三)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四)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五)安全情况、事件、事故及处理记录。
(六)奖惩情况记录。
(七)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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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为加强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上级相关部门关于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
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群伤事故,车队在接到报案的1小时内,须将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报告公司,并在1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五)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抢救方案及控制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安全事故统计
安全事故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安全员是事故统计工作的责任人,专门负责统计安全责任事故。
三、安全事故的统计报送
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按时将事故统计表报送相关部门。
四、安全事故档案管理
安全员是该项工作的责任人。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
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一、行车中发生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枳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和公司财产,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公司。驾、乘人员应主动同公安交警和有关公司提供车辆肇事的一切情况,以便查证该实。发生事故一律不准私撤现场,私撤现场除承但全部责任外,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急需抢救伤员、但又无法找到车辆时,要做好车辆、伤员位置的标认,按所学到的卫生救护知识进行抢救,并有证人证实,找人看好现场,驾驶员在发生事故之后一定要积极协助交警部门参与现场拖救和处理事宜,未经同意不得擅目离开。
二、对损失较小的轻微事故,未伤人员的、经济损失在1000.00元以内属对方责任的可经双方协商解决,但必须收够足额的赔偿现金,不得收白条子,属自己责任的必须经当地交警和保险公司认可,否则由当事人自己负全部经济损失。
三、因违章、肇事被扣证,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违章、肇事经过原因,听从安排,肇事驾驶员除按规定处理外,凡未在安全会上做检查、认识、吸取教训的一律不得批准上车。
四、各类行车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和“以责论处”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肇事者除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外,根据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按合同规定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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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日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法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车队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车队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车队长对车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车队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车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车队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车队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车队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车队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车队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以予行政处分。
三、车队付队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责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车队安全员对车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车队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车队领导,积极协助车队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车队内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记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定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
7、严格控制事故费用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车队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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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日
车辆消防、运输、储存、防灾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条 车辆消防工作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协助各车辆驾驶员执行。
第二条 车辆的消防设施、灭火器必须齐全。
第三条 车辆停放设有固定停车场,实行24小时安全巡查制度,注意防火、防盗。
第四条 对停车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清理和整治,使之达到环保要求及防火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有下列职责:
1、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宣传、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动、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2、组织制定对车辆电源、火源、水源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车辆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车辆及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4、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将车辆驾驶员消防工作纳入考评。
第六条 领导必须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坚持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动全员安全防火意识和灭火技能的不断提高,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财产和人身免受火灾危害。
第七条 通过开展群防群治活动,组织车辆及人员结合岗位工作实际,对车辆进行找问题、查隐患、定措施、搞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落实。
第八条 防火宣传教育内容:
1、深入宣传贯彻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部门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等。
2、教育职工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灭火技能,做到“三懂三会”。
3、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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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日
驾驶员“五统一”安全管理制度
1、车辆由车队指定人员负责管理,车队根据司机全年工作表现,从司机产值、安全行车、维修费用、服务态度、客户意见等各方面全面考虑,对表现好的司机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司机按车队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车辆由车队指定驾驶员专人驾驶,其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专车司机不能将车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如有违反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由司机本人承担。
3、车辆除执行运输任务外,未经批准不得随便驶离指定的停车场,包括不得私自开车回家和办私事,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车辆开回指定的停车场,不准起动发动机在车内睡觉和卸货,以上如发现第一次罚款一百元并追究责任,重犯者从严处罚。
4、车辆装卸货物,均要遵守货场有关纪律、制度或行车指示,如有违反第一次追究责任,罚款并写检讨书,重犯者从严处罚。
5、司机每天按时上班,特殊情况除外。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请假要事先经车队领导批准。
6、司机不得向货主提出要小费、吃饭、住宿等,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报车队处理和送交公安部门。
7、司机执行运输任务时,在外遇特殊情况或不幸发生事故,不论在何时何地必须马上通知车队管理人员。
8、司机报销过路费等必须要做到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虚开发票收据,如发现经核实后要从严处理。
9、司机对待货主要文明有礼,努力提高服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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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日
㈧ 汽车维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汽车维修行业的法律法规可以到政策网络中的政策法规与行业规约中查询,这两部分已经将各个地方的政策法规囊括在内,信息非常全面。
㈨ 问一下大家关于汽车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您可以参照下列网址,有比较详细的介绍
http://www.law-lib.com/zt/1045.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