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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配件减税

发布时间: 2021-07-08 20:46:34

⑴ 汽车选配的东西需要加购置税吗

如果是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加装的设备应该一并征收车辆购置税,如果是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加装的设备,但没有改变车辆原功能的,可以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理由是,车辆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出示完税证明,也就是说,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时,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是根据税务机关的征税情况来认定车辆车型的,车辆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征收车辆购置税是这个系统工程的基础。如果一个纳税人购买了一辆普通型号的桑塔纳轿车,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后,对车辆进行了装饰,加装了一些设备,但没有改变其基本功能,不影响车辆的正常年审,就不再征税了。但如果一名纳税人购买了一辆卡车,办理注册登记后,将卡车改装成水泥搅拌车,改变了车辆功能,影响到以后的正常车辆年审,就另当别论了。

⑵ 购置税保险都说多退少补,提车时交115000元。其中包括必须有的配件装具

我发给你政策,你看一下就会明白哦:.
1.6以上:10%

1.6及以下:7.5%
政策:
2016年的政策:

购置税是国家规定的,全国统一的。是在国税局交的,交时要带材料:车辆购置税申请表;发票第三联(报税联);
车辆合格证、发票第一联、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以上复印材料原件需交验。
交的同时注意如下政策:

我总结了一下关于1.6以下排量车的优惠政策问答: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相关事项问答

1、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车辆购置税减税政策能减多少税?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10%,一般情况是以购车发票价格(或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车最低计税价格),扣除增值税后作为计税依据,按10%税率计征车购税。如果您购入一辆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车价格(或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车最低计税价格)是11.7万元,扣除增值税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是10万元,原来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1万元(10万元×10%)。按5%税率减征后,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0.5万元(10万元×5%),减了一半的税。

2、享受减税政策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仅指国产车吗? 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可以是国产车,也可以是进口车。

3、乘用车是什么意思? 答:本次享受减税政策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4、如何具体确定所购车辆是否享受减税政策? 答:如果您购买的是国产车,下列3种情形享受减税政策: 一是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是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是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如果您购买了进口车,应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5、什么时候买的车可以享受减税政策?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也就是说,购置日期在2015年10月1日(含)以后的,在减税范围的车辆,可以享受减税政策规定。

6、如何判定车辆购置日期? 答: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7、符合规定的车辆没有享受到减税政策该怎么办? 答:购置了符合减税规定的车辆,但由于种种原因按10%税率全额缴纳了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向车辆购置税的征税部门申请退还。

8、我买的是新能源汽车,也能享受减税政策吗? 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9.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应在什么时候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2017年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3日

⑶ 车辆全损 赔偿是否含增值税

给你几个案例吧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6日11时59分许,被告万某驾驶沪CXXX号小型客车,沿京沪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沪高速1057公里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遇有情况,措施不及,其车前部与原告李某驾驶的苏BXXX号小型客车尾部发生碰撞,两车碰撞后沪CXXX号车前部起火,并引发前车尾部着火,致两车及两车上财物受损。2014年1月26日,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万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无锡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协商后,签订了车辆推定全损意向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车辆推定全部损失为14万元,具体赔付事宜待残值价格确认后商谈赔款支付方式,并载明本协议一次性定损无追加。后双方确定,原告车辆残值为5万元(已由原告处理)。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万元、汽车购置税1.39万元。

被告万某的沪CXXX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5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二、争议焦点

车辆购置税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一)原告方的观点

原告认为应当由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理由:关于车辆购置税,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解释第15条第二款(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的规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车辆全损时,应当赔偿原告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的重置费用,即车辆购置税,而不只是车辆自身的价值。结合本案,原告车辆损失系因本起事故导致,经保险公司审查核定,推定为全损,符合该条“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置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两被告应当赔偿。

(二)被告方的观点

被告万某辩称,对车辆购置税发票无异议,但其费用不属于事故赔偿范围。即便属于赔偿范围,由于被告已购买了三责险,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因此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车辆购置税发票没有异议,但购置税属于原告购置车辆时产生的税费部分,不属于车辆本身的价值,且双方已认可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的定损(不含车辆购置税),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事故发生前已决的审判案例判定,对于车辆购置税应分两种情况:第一、原告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被告方应承担将车辆恢复原状的义务,在此情形下,原告并不存在车辆购置税的损失;第二、如原告车辆不具备修复的条件或者达到报废的标准,原告的损失应为车辆受损前的价值,即被告方应按照车辆受损前的价值予以赔偿,而车辆受损前的价值体现为市场交易的价值,因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在进行市场交易(个人处置)的情况下购买方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综上,该判决确定原告主张的车辆购置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车辆购置税作为国家在车辆购买人购买规定车辆时强制征收的一种税费,应当与购买车辆的裸车价认定为同一属性,即同属于新车购置价范围。因此,在事故造成受害人车辆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对该部分费用予以赔偿(其折旧率同车辆折旧率)。但该部分费用并非第一种观点所述的车辆重置费用。车辆重置费用是指事故发生后,受损方为购买或取得与事故发生前车辆相同价值或功能的车辆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其是一个财物整体的花费,而非部分花费。本案所涉的车辆购置税并非是一个单独个体,而是与车辆共同构成一个整体,其体现的是车辆的部分价值。两者概念相差甚远,不能混同。以下,笔者以上述案例为引针对该问题进行论述。

三、案例评析

(一)全损的定义及内涵

全损最早出现在海商法中,即海运中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全部遭受损失或者全部灭失,不再有原本的效用或者为原所有人拥有。全损包含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亦称“绝对全损”,是“推定全损”的对称,即保险标的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完全灭失、全部损毁,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属性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情形。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实际全损”的对称,是一种形式上的部分损失,实质上的全部损失,即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如果对该标的物进行施救、整理、修复的费用加上该物的残值之和超过其现实市场价值或修复后的价值时,即视为已经全损;也即其受损后并未完全灭失或失去效用,是可以修复的,但所花的修复费用将超过其事故发生时的现价或高于其修复后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赔偿标的物的现价即为推定全损(推定全损金额=实际价值-残余部分金额)。关于标的物残值部分的权利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由于现在的车辆保险系借鉴海运保险演变而来,因此其适用的实际全损、推定全损亦适用于车辆保险中。车辆保险中的三责险,其保险的财产是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保险车辆下的人的财产,也即不特定第三人所有的财产,对财产全损定损形式亦适用于上述概念。结合本案,保险公司作出的定损形式——推定全损也符合上述概念内涵,同时其作为完全赔偿人[①](车损未超过保险金额),其作出的定损亦经原告同意,法院应予作为定案依据。

(二)新车购置价的定义及相关内涵

1、新车购置价

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裸车价加车辆购置税)的价格,它是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的基准。

(1)裸车价

裸车价是汽车销售行业的专用名词,通常指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汽车价格系该商品从生产者处出厂后未加装任何非标准配件的汽车的价格,该价格不含其他税费,如新车购置税、上牌费等。

(2)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我国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该条例规定应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和所购车辆是一个整体,购买规定车辆时国家强制购买人交纳相应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②]。

车辆(小型轿车)购置税按新车购置价格(即裸车价)的10%计算(2010年12月31前,1.6L以下的,减按7.5%)[③]。

(4)新车购置价在核算保险金额中的应用

2、保险金额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又称责任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基准额。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由于过失造成的,保险公司应对超额部分的保费予以退还投保人。

目前我国车辆保险行业有三种保险形式:一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承保;二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承保;三是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承保。国内的大多数保险公司采用新车购置价承保形式,因为在保险行业中通常认定:第一种形式系足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全额赔付;后两种形式是不足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新车购置价与保险标的物的现实价值比例差额赔付。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

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获实际损失的赔偿。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车辆使用期间的折旧金额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因为在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时,保险公司的赔偿比例系按照车辆实际价值与新车购置价之比进行赔偿的。

因为车主是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所有汽车零部件都是以折旧后的现值作为保险金额的,如在修车过程中需要更换新零部件,保险公司就只能参考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比例予以赔偿部分修理费用。

(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这种投保方式通常适用于稀有车型或扣押、罚没车辆。因为稀有车型的价格在市场上往往没有比对性,价值又比较高,而罚没车辆的买价往往过低。

自2009年上半年起,很多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发现保费上涨,这是因为从那时起,不论是首次购险还是续险,保险公司不再以裸车价为保险金额,而是以裸车价与车辆购置税之和为基准来计算保险金额,并以此计算保费。

综上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在计算财产保险费时已将车辆购置税作为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在保险金额中。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且保险公司需退还多出的保费,能够得出,保险公司以第一种形式确定保费的初衷是已将车辆购置税作为保险价值予以认定。

三责险中的保险金额(也称之为责任限额)确定亦是以保险标的物价值为准,只不过该标的物并非事故发生前能够确定的排他性的标的物,而是不特定的第三者所可能遭受损失的标的物,其价值也以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为准,但并未违反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精神,因为其价值可大可小,具体要看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我国规定了如下责任限额:第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2、除上述外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以下几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分摊。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报废的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提供劳动价值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报废后净残值(预计残值,车辆的预计残值一般为新车购置价的5%)后的金额。它反应固定资产价值分摊到成本费用即购置价中去的已用掉费用。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首先要计算年折旧率(参见国家规定的折旧率),全面兼顾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等因素,然后在各月平均计提。固定资产年度应计提折旧额与原始价值的比率,它反映在年度内转移到产品成本或有关费用中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程度。年折旧率除以12即为月折旧率。

(四)保险赔偿原则

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它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在保险期间,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被保险人全面、充分的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保险赔偿作为保险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直接体现。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所遭受损失或者应赔偿的第三者损失而失去的现有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该约定,主要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④]。

财产保险损失赔偿原则中的损失为财物的直接损失,不包含间接损失[⑤]。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赔偿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对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的赔偿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守约。

1、有损失才有补偿,补偿以损失为前提。而且,该损失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损失补偿有最高额限制。

(1)保险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2)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利益为限。

(3)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人可选择的赔偿方式

(1)货币赔偿。即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由此而花费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财物修理费、托运费等等。

(2)恢复原状。该赔偿方式通常是针对财物损失适用,是指在事故造成对方财物损失后,以修理等方式对该财物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与货币赔偿有类似的属性。

(3)换置。通常也针对财物损失适用,是指在财物灭失、毁损且所有人不能够再适用、处分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该财物进行置换,如果损失物有残值,则该部分残疾转移给保险公司所有,一般情况下适用财物全损。

(五)总结

综上,本案中由于被告万某的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使原告李某车辆受损,后经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万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万某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定损,认定为推定全损,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不超过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全车价值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由被告万某赔偿。由于车损均在三责险责任限额,因此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关于车辆购置税,其作为国家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强制征收的一种税费,该税费应认定为车辆的本身所应包含的价值。保险公司认为该部分损失非车辆现实价值的辩解应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承担该部分的损失。但由于保险公司在出险定损时原告并未提及车辆购置税,且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一致协议,无可撤销或者无效的事由,应认定为原告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放弃。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的主张的该费用不予支持。如果原告在未放弃车辆购置税时直接起诉要求赔偿该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但应根据车辆的情况进行区别对待(本论前提:三责险足以赔偿,且双方对保险公司的车损价格评定认可)。

1、车辆系新车。如车辆在购买后即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全损,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应对车辆购置税足额赔偿。

2、车辆系旧车。车辆所有人已使用车辆,并有一定折旧。旧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时候,新车购置价(含购置税)还是一个整体,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应对车辆购置税和车辆本身净值一起考虑,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应折旧率对车辆进行限价评定(新车购置价*年折旧率/月折旧率),并按此价赔偿。

四、结语

三责险以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保险标的,在发生事故时应当对受损人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至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则由受损人自行承担。车辆购置税属于购车人(原始物权所有人)在购车时所必须花费的一种费用(除减税、免税的车辆),因此车辆在全损时,保险公司应当对已经花费的车辆购置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⑷ 买二手车要交哪些费用

一般而言,二手车交易需要承担的主要是车款、过户费、上牌费: 购车款

一般是指车商(个人即车主)的报价,一般以最终成交价为准。 过户费

二手车过户费用包含交易税和车管所收取的行政费用。交易税一般为车辆评估价格的2%,但是从2015年开始二手车过户费用取消了评估收费(即交易税),不再按照车辆价格的2%收取,而是改为固定收取开具发票费用300元,因此现在二手车过户费不会像以前那么高达几千元,一般几百元就可以,具体地区有具体的说明。

⑸ 汽车修理厂季度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各项扣除包括: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维修工的工资,维修的配件都包括在内。

⑹ 关税的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分别适用哪些对象有3个问题。

一、关税的减免

关税减免是关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减税免税是联系征税对象及其他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纳税人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它反映了税收制度严肃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关税的减免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指《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中所规定的给予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减免。进出口货物属于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人或代理人无需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征税人员可凭有关证明文件和报关单证按规定直接给予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也不作减免税统计。

1.免税物品

(l)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出口货物因故退回,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并能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核属实的可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进口货物因故退回,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出境,并能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核实可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7)经核准暂时进口或出口,并保证在6个月内复运出、进口的应税货物,免予征税。

(8)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符合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规定并且原进口货物已征进口税的,可予免税。

2.酌情减免税的物品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或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二)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是政策性减免税,指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海关总署、财政部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特定的资金来源的进出口货物制订的专项减免税规定。在《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中虽然已作了法定减免税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法定减免税规定中没有予以解决的,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对外开放政策又很需要的,还需作出进一步的关税优惠规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和支持对外开放,鼓励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扩大对外贸易,发展工农业生产和科学、教育事业,国家陆续制订了诸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等特定企业,国内企业技术改造、国外贷款项目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的一系列配套的优惠政策,对促进改革开放,促进技术进步,发展国民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些优惠政策已经与国际惯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从1993年起,国务院开始对减免税政策进行清理,采取“一次清理,分步到位”的做法,对不违反国际惯例而对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有较好促进作用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执行;对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平等竞争或明显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一般到期或额满为止,不再延长时间或增加数额。随着我国进口税率的下调,我国从1994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1996年4月1日以及1998年1月1日起,先后对特定减免政策进行了四次较大的调整。我国已加人WTO,估计今后还将进一步调整,请读者及时关注政策的变化。

至1995年12月31日,到期或取消的减免税规定有:沿江、沿边及内陆省会城市技术改造项目免税规定;沿海开放地区市、县所辖农村为安排农业产品加工出口项目所需进口种子、种畜、饲料等农业原料的免税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税规定;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原材料、捕捞生产用船、设备免税规定;易货贸易(包括与东欧政府间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货物的减免税规定;进口体育用品减免税规定以及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物品减免税规定等。

我国减免税政策调整后,目前特定减免的规定如下。

第一类,按特定地区实施的关税优惠。目前,按地区实施的关税优惠政策已大部分取消,仅保留了对保税区进出口货物、边民互市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物品的免税规定。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进口自用物品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具体包括: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可予以免税,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执行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边民互市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物品予以免税;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进口的自用物质,在国家核定的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五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即1996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部予以返还,1997年至2000年的返还比例每年递减20%,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税收返还政策。

第二类,按特定企业实施的关税优惠。包括对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进口的加工设备等予以免税。

第三类,按特定用途实施的关税优惠。包括以下几种。

1.进口科教用品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于1997年4月10日发布实施《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规定》指出,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用品范围具体为:

(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3)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控制器;

(4)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教学用幻灯片;

(8)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9)实验用动物;

(10)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用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11)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12)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13)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14)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15)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16)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上述货物进口前,应持下列单证向海关提出免税申请:填好的《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一式二份、订货合同副本及清单、货物属归口管理的提交归口部门证明文件、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2.残疾人组织及个人进口物品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于1997年发布《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1)个人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单位在进口前应提供用途说明等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联单)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2)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的免税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进口前,有关福利、康复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填写《残疾人免税进口专用品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向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经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无误后,应在《申请表》上签章,将其中一份存档,另两份报送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无误后,通知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

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凭关税司下发的批准文件,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联单,其中第一联交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留存;第二三联送交进口地海关凭以免税,进口地海关在免税验放后,及时将第三联退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

(3)境外捐赠给残疾人个人或有关福利、康复机构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凭捐赠证明按本法办理。

凡是特定减免税进出口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口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海关办理申请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核准,对符合特定减免税规定的,由海关核发减免税证明,凭此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无减免税证明的,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照章征税。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见附表5-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见附表5-3。

(三)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也称特案减免,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减免税。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或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其进口应税货物特案予以关税减免。对于临时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批复有用途限制要加以管理外,其余的货物,海关一般不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但要进行免税统计。

临时减免税已于1993年6月停止审批。

⑺ 什么情况给客户开增值税税点为多少

如果说是自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自己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方客户也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在税控系统维护客户资料时;

要求客户提供营业招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等材料,确认对方客户是一般纳税人,方可给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行业不同,税率有17%、11%、6%。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7)汽车配件减税扩展阅读: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增值税税率

⑻ 2017年,2.0排量购车购置税政策

没有2.0排量的政策,目前只有1.6排量的政策。2.0排量的购置税没有新的政策,还是按照10%征收。具体公式为:购置税=购车款/(1+17%)×购置税率(10%)

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购置税=购车款/(1+17%)×购置税率(10%)计算

自2018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将由目前的7.5%恢复到10%

(8)汽车配件减税扩展阅读

买车注意事项

以前我们买新车,一般只能去4S店或者汽贸店。现在,自从7月1日买车新政颁布:允许多种汽车销售形式存在,其中包括卖场、网上销售、实体店等。这意味着,买车真正明码标价的时代到来。

① 汽车合格证必须随车

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提车时需随车附带合格证。

② 禁止一切形式的加价提车

新政规定以适当形式明示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如果以后在提车时,遇到各种加价提车等情况,就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了。

③ 打破区域销售限制

新政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保险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④ 严禁强制消费者购买配件等

新政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遇上捆绑销售,就可以投诉!

⑼ 摩托车大排量车换小排量车架号能减税吗

如果是新买的摩托车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被磨损,就有可能是盗抢的黑车,总之是不正常的,摩托车在上牌时,要把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与合格证核对,并且还要拓印车架号存档,没有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显然是不能上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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