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流通协会
⑴ 国资委行业管理处所管的国字头行业协会名单
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
• 中国文房四宝协会
• 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半导体照明(SSL)专业委员会
• 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市场流通专业委员会
• 中国机械制造工艺协会
• 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申请成立生物质再生能源委员会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申请成立再生资源培训与认证委员会
•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 中国缝制机械协会
•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
• 中国机械电子兵器船舶工业档案学会
•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申请成立专业市场委员会
•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医疗保健用品专业委员会
•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申请成立水性聚氨酯专业委员会
•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申请成立聚氨酯铺装材料专业委员会
• 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申请成立区域经济发展委员会
• 中国拆船协会
•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申请成立琉璃制品分会
•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申请成立橡胶塑料设计专业委员会
•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申请成立粉体工程设计专业委员会
• 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
•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申请成立工程机械租赁专业委员会
•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
•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申请成立刺绣专业委员会
•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申请成立象牙雕刻专业委员会
• 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
•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 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
•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
•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 中国玩具协会申请成立模型专业委员会
• 中国玩具协会申请成立玩具研究会
• 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申请成立农产品经纪人专业委员会
• 中国旧货业协会库存折扣商品专业委员会
• 中国玩具协会申请成立婴幼儿玩具专业委员会
• 中国玩具协会申请成立游乐设备专业委员会
• 中国包装联合会机械工业包装分会
• 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
•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申请成立氨设计专业委员会
•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申请成立总图运输设计专业委员会
•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申请成立硫酸和磷肥设计专业委员会
•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申请成立煤化工设计专业委员会
• 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
•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申请成立清洁企业管理分会
•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申请成立商业循环经济促进会
• 中国烹饪协会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专业委员会
•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申请成立酒吧、咖啡吧、茶吧企业管理分会
•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申请成立商业企业书画研究分会
• 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申请成立羊毛专业委员会
• 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申请成立人造毛皮专业委员会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申请成立选矿药剂分会
• 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
• 中国石油化工信息学会
• 中国商业联合会申请成立商业建筑文化专业委员会
• 中国包装联合会申请成立钢桶专业委员会
• 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规划预测专业委员会
• 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
• 中国商业联合会申请成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委员会
• 中国商业联合会申请成立石油流通专业委员会
•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
•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健康睡品委员会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申请成立防霉防菌专业委员会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申请成立特种化工材料专业委员会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申请成立精细化学品专业委员会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申请成立润滑脂专业委员会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申请成立工程塑料专业委员会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申请成立钾肥专业委员会
•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申请成立咖啡和茶专业委员会
•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申请成立营销分会
•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学生文具专业委员会
• 中国农药协会
• 中国石油和化工节能协会
•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申请成立加气站专业委员会
• 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
•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申请变更业务范围
• 中国针织工业协会
• 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变更业务范围
• 中国木材流通协会申请成立木皮专业委员会
• 中国木材流通协会申请成立木楼梯专业委员会
• 中国木材流通协会申请成立木窗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申请成立卫浴装饰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申请成立厨房装饰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申请成立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申请成立智能化装饰专业委员会
• 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申请成立室内装饰质量工作委员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申请成立住宅装饰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申请成立装饰市场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申请成立景观设计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申请成立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申请成立墙地面装饰材料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申请成立家纺艺术文化专业委员会
•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申请成立投融资工作委员会
•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申请成立招商运营工作委员会
•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申请成立商业立地工作委员会
• 中国商业史学会申请成立盐文化专业委员会
• 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
•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 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
•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申请成立地温资源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
•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申请成立车桥委员会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申请成立再制造专业委员会
• 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申请成立视觉营销专业委员会
• 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申请成立投融资专业委员会
•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申请成立二手车专业委员会
• 中国经济报刊协会
•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
• 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
• 中国膜工业协会
•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电热毯专业委员会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申请成立表面活性剂研究分会
• 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申请成立信息网络委员会
•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申请成立电热水器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申请成立家用电动娱乐器具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申请成立电饭锅专业委员会
•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
• 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
•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申请成立变频器分会
•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申请成立淋浴房分会
•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学生用品专业委员会
•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市场研究工作委员会
•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申请成立钟表商分会
•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申请成立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专业委员会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中国饭店协会申请成立绿色饭店专业委员会
•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人造革合成革专业委员会
•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钓具专业委员会
•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健身休闲器材专业委员会
•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
• 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会国际投资发展委员会
• 中国中小企业投资发展协会
•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再生利用专业委员会
•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申请成立汽车俱乐部分会
•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申请成立汽车零部件国际合作专业委员会
•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申请成立汽车租赁专业委员会
•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申请成立汽车文化专业委员会
•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申请成立汽车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
•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申请成立汽车美容装饰及用品专业委员会
•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申请成立市场营销工作委员会
•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申请成立气体净化设备分会
•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申请成立溶解乙炔与设备分会
•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申请成立水电分会
•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申请成立果冻专业委员会
• 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更名为中国日用小商品协会
• 中国家具协会申请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
• 中国家具协会申请成立家具制造设备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家具协会申请成立沙发专业委员会
•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申请成立家居用品分会
• 中国质量协会
•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行业分会
•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夹具分会
• 中国饭店协会
• 中国纺织摄影协会
• 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
• 中国皮革协会申请成立皮革和制鞋机械专业委员会
•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中国商业联合会申请成立商业信用工作委员会
• 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申请成立传统火疗应用专业委员会
• 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申请成立毛毯专业委员会
• 中国建筑材料行业联合会
•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申请成立粮食物流专业委员会
•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申请将“薯类淀粉专业委员会” 更名为“木薯淀粉专业委员会”
•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申请成立马铃薯专业委员会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申请成立铅锌业分会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申请成立铝业分会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申请成立铜业分会
• 中国木材流通协会申请成立木地板流通专业委员会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申请成立后勤分会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申请成立电力试验研究分会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申请成立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分会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申请成立电力物资流通分会
•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
•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申请成立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民营企业发展研究分会
•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标准委员会
•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产业策略委员会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申请成立粉体技术分会
•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申请成立氰化物分会
• 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国际资源再生促进委员会
• 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
•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 中国乐器协会
•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申请成立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商业经济应用与管理研究分会
• 中国包装联合会
• 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
• 中国化学矿业协会
• 中国玩具协会
•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
• 中国建材市场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建材市场协会市场信息专业委员会
• 中国建材市场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建材市场协会市场供应商专业委员会
• 中国企业联合会申请成立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小企业促进委员会
•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储运研究分会
• 中国调味品协会申请成立中国调味品协会经销商分会
• 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
• 中国钟表协会
• 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
• 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医药工程物流技术专业委员会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凝石技术专业委员会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实体面材分会
• 中国水泥协会申请成立中国水泥协会环保专业委员会
•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焦化产品市场专业委员会
•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 中国制笔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制笔协会记号笔专业委员会
• 中国锻压协会
• 中国展览馆协会
• 中国旧货业协会
•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重型汽车工程机械配件专业委员会
•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涂料工业协会涂料涂装分会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石膏建材分会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生态环境建材分会
• 中国日用杂品协会申请成立中国日用杂品协会婴幼儿用品专业委员会
• 中国印章行业协会
• 中国展览馆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展览馆协会场馆改革与发展专业委员会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贵金属再生专业委员会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再生资源贸易协调工作委员会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再生资源供应链管理工作委员会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再生资源技术服务工作委员会
• 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申请成立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中小企业专业委员会
• 中国机械工业审计学会
• 中国衡器协会申请成立中国衡器协会轨道衡专业委员会
•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申请成立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物流专业委员会
•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申请成立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租赁专业委员会
• 中国焊接协会
•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申请成立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企业管理工作委员会
•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百货商业协会日用工业品专业市场分会
•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服装服饰文化委员会
•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家居服专业委员会
• 中国麻纺行业协会
• 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仪器专业委员会
• 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流行饰品专业委员会
• 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药用海狗油专业委员会
• 中国饭店协会申请成立中国饭店协会公务型酒店专业委员会
• 中国烹饪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烹饪协会餐饮业职业经理人专业委员会和餐饮业专家工作委员会
• 中国轴承工业协会人力资源职工教育委员会
• 中国轴承工业协会规划发展咨询委员会
• 中国蔬菜流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蔬菜流通协会山野特菜委员会
• 中国蔬菜流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蔬菜流通协会大蒜委员会
• 中国模板协会申请成立中国模板协会木模板专业委员会
• 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申请成立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进出口咨询工作委员会
• 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申请成立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
• 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申请成立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轮胎胶粉应用促进工作委员会
• 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申请成立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装备与模具分会
• 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申请成立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废轮胎资源循环利用分会
• 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申请成立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旧轮胎资源循环利用分会
• 中国木材流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木材流通协会工程木制材料专业委员会
•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申请成立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经济数学研究分会
• 全国商业消防协会
•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申请成立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
•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物料搬运机械分会
•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
•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筑路机械分会
•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发型艺术专业委员会
•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护肤保健专业委员会
•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化妆艺术专业委员会
•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美甲艺术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家具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家具协会实木家具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家具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家具协会设计工作委员会
•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申请成立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企业维权工作委员会
•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申请成立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
• 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喷墨印刷分会
• 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印刷传媒分会
• 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数码与网络印刷分会
•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整体形象设计专业委员会
•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委员会
•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美发美容器具专业委员会
•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申请成立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美发美容教育专业委员会
•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 中国轴承工业协会
•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
• 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压敏胶及制品分会
•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
•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医用车辆专业委员会
•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医院设备专业委员会
•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卫生材料专业委员会
•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申请成立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手术器械专业委员会
• 中国化学试剂协会
• 中国包装联合会申请成立中国包装联合会循环经济专业委员会
•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
• 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申请成立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中医药美容专业委员会
• 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申请成立中国药文化研究会药店工作委员会
• 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申请成立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医药科技工作委员会
• 中国石油化工劳动学会
• 中国化工防治污染技术协会
• 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多元醇分会
•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 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申请成立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医药产品、技术展示交易专业委员会
• 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申请成立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辅料专业委员会
• 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申请成立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新药创新和产业化专业委员会
• 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申请成立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医药研发单位科技改革和发展工作委员会
•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
⑵ 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车王认证二手车超市(CAR KING)总投资规模超过人民币四亿元,是中国二手车零售行业的领跑者,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二手车连锁经营企业,是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车王立足于创造诚信的二手车服务平台,开创了很多的行业第一,实施品牌化战略管理,以“更多放心 更多选择”为服务宗旨,以产品标准化、管理流程化、发展规模化为企业经营理念,真正实现了认证车辆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为全国的消费者提供性价比极高、品质有保障的专业二手车产品及相关服务,成为引领汽车生活新时尚的创新者和改革者。
车王股东包括君联资本(原联想投资),易车集团(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BITA),海纳亚洲基金(SIG),掌上灵通(纳斯达克上市公司NASDAQ:LTON)和51汽车网创始人李海超等。
法定代表人:LEE HAICHAO JOSEPH
成立日期:2012-11-01
注册资本:
所属地区:上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59310728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
公司类型:分公司
人员规模: 100-499人
企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沪南路2418号三层
经营范围:二手机动车的经销,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除外);汽车零配件、汽车装潢用品、汽车养护品及设备、机电设备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⑶ 汽车质量问题可去哪个部门投诉
可以到车质网进行投诉,车质网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汽车投诉受理处置平台,同时也是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产品缺陷管理中心重要的数据提供者。
在车质网投诉后会有生产厂家联系你,同时行政部门会根据投诉情况描述可能联系你。车质网的效率很高可以去看一下。
(3)汽车配件流通协会扩展阅读:
汽车质量有问题可以向当地的质检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
第三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⑷ 嘉兴瑞通汽车零部件销售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嘉兴四通车轮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目前工厂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工业园区,一期工程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7万多平方米。2006年3月,通过了ISO/TS16949:200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中国汽车工程学会车轮委员会会员单位、中国汽车联合会会员单位、中国锻压协会会员单位。
法定代表人:张建荣
成立时间:2011-01-13
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40200007783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焦公路东侧、平湖塘北侧1号楼102室
⑸ 汽车修理店违规经营该如何举报
这家维修厂的行为太恶劣了
他们已经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楼主可以拨打电话12315向当地消协进行投诉
另外建议楼主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该修理厂
依照以上规定
该厂不但赔偿给你修理费
还要赔偿你误工费
和其他相关费用
⑹ 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范围
快速解答: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详细的解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 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 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 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 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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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广物汽贸的公司简介
从1999年起,公司引入先进的连锁经营业态,以“广物汽贸·广东汽车市场”为总部,先后在广州市各区、广东省各地以及重庆、江苏、贵州、江西、陕西、安徽等省区设立了150多家连锁店,经营面积共60多万平方米。2009年实现营业收入118亿元,销售汽车13.3万辆。 作为一家汽车经营规模连续十多年位于全国前列的流通企业,广物汽贸坚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以创新的经营理念,赢得了消费者和各级政府广泛认可。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国债贴息贷款项目,被省政府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当选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广东省二手车行业协会、广州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协会的会长或副会长单位。连续十多年被开户银行评为“AA级信用企业”,同行中首家通过了英国国家质量保证公司ISO认证。
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商号“广物汽贸”)是于2011年11月由广东物资集团汽车贸易公司股份制改造而设立,是集汽车销售、旧车交易、车辆租赁、维修检测、配件用品、信贷消费、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等业务于一体的大型汽车连锁经营企业。公司成立于1986年,总部位于广州市机场路888号,注册资本人民币3.8亿元,总资产63亿元,现有员工6000多人。目前,经销数百种中外知名汽车品牌的系列产品,连锁经营的4S专卖店150多家,重点分布在广州市各行政区域和广东省各地级城市,以及国内的重庆、江苏、贵州、广西、江西、山西、湖南、黑龙江等省市,累计经营面积60多万平方米,年销售汽车达20万辆,年经营收入210亿元。长期以来,我们秉承“为社会做出贡献,为顾客创造价值,与员工分享成长”的价值理念,改革创新,开拓进取,探索出汽车销售、服务连锁经营的模式,以多元化的优质服务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企业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成为华南地区规模最大、功能最强的汽车运营商,经营规模连续10多年位居全国同行的前列,成为我国汽车流通行业的领跑者。
⑻ “转角处的光”系列之六:供应商挺住,健康环保配件将有新商机
多方预测,疫情后汽车行业会迎来一个小高峰,这对车企和零部件企业既是产能上的挑战,又是市场低迷下的机会。有分析表示,经过这次疫情,会带动部分汽车零部件需求增长,如PM2.5过滤装置、空气清洁器等汽车健康与环保配件有望迎来畅销,成为未来车辆上的新卖点。
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当前,整车企业要给零部件企业更多的支持,协力共度难关。我们也要相信,危机是暂时的,机遇就在不远处。越过疫情这道关卡,汽车行业会迎来新的开端。
文/李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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