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道路运输许可证
① 办理汽车维修道路运输许可证
汽车维修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
办事规程:
1.申请人持所列材料向市政务中心交通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交通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2.交通局交通运输管理所派工作人员现场勘察。
3.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由交通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答复申请人。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报《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该申请书在交通局 服务窗口领取。
2.领取并填写申请书、报告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土地房屋租赁、购买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各项管理制度。
6.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投入、资金、人员、设施、设备和维修能力、维修类别、投入回报期等。
7.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证件、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你是在那个地区
② 修汽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汽车维修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 办事规程: 1.申请人持所列材料向市政务中心交通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交通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2.交通局交通运输管理所派工作人员现场勘察。 3.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由交通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答复申请人。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报《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该申请书在交通局 服务窗口领取。 2.领取并填写申请书、报告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土地房屋租赁、购买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各项管理制度。 6.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投入、资金、人员、设施、设备和维修能力、维修类别、投入回报期等。 7.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证件、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8.消防意见书(复印件一件)。 9.注册资金证明。 10.技术标准、工艺规范。 11.职工花名册。 收费标准: 许可证正本1.5元/证,副本2.5元/证;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 川价发【2005】110号 办理时限: 上报件,15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服务窗口 办公地址: 邛崃市凤凰大道中段
③ 汽车维修行业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吗
到运输管理处,拿上你的企业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证、条码证、税务、、、、) 到那里都办理了,很快!!
④ 三类汽车维修办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什么证件
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专项:
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
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
车辆玻璃安装业务和小型车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个别零配件的更换业务.
⑤ 三类维修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到当县级运管机构办理: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⑥ 汽车维修店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如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流程 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 提交材料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流程 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 提交材料 4.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A.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⑦ 怎样办理维修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⑧ 道路运输许可证 汽车维修 如何办理
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并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考核内容:知识、技能考试。
(8)汽车维修业道路运输许可证扩展阅读: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⑨ 2020年汽车修理厂还要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吗
不用。
汽车修理厂是专门修理汽车和总成的单位,一般设置在汽车站内部,也有是单独企业。汽车修理的基本方法可分为就车修理和总成互换修理。汽车修理指的就是,对汽车进行定期的车辆清洁,部件检查润滑以及对受损零件的更换和维修等内容,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保证汽车的工作效果和良好的技术状态,避免出现由于零部件损耗而导致的故障发生,为人们的出行安全和交通安全提供良好的保障。
当前我国的汽车维修行业在发展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这就需要多各部门进行共同的努力和协作,通过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能和加强专业维修人才的培养,重视对市场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提高汽车修理的技术和质量等措施,有效地解决当前汽车修路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市场混乱无序经营现象严重和汽车修理行业的部门监管缺失等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出行要求的提升,汽车修理行业在面临更高要求的同时也获得了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因此更应该加强在社会经济新形势下对汽车修理行业的规范和完善,以实现对社会主义市场建设的推动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⑩ 三类汽车维修办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什么证件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更具体的规定请参考GB/T16739.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