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法规等文件资料
1. 汽车维修资料收集方法和途径主要有哪些
主要还是到4s店调取一下维修保养记录,没有在正规的4s店做保养的正常都查不到。
2. 我国与机动车维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有哪些
主要是《道路运输条例》,还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法律法规有些零散的规定,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 北京达到一类汽车维修厂需要什么资质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 业户
3.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
大型货车 heavy-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
4.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4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至少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
4.5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4.6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5.组织管理条件
5.1 经营管理
5.1.1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5.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5.2 质量管理
5.2.1 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5.2.2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5.2.3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5.2.4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6.安全生产条件
6.1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6.3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6.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7.环境保护条件
7.1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7.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8.设施条件
8.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8.1.1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m2。
8.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8.2 停车场
8.2.1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150m2。
8.2.2 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8.2.3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8.3 生产厂房
8.3.1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3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8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
8.3.2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9.设备条件
9.1 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9.2 企业应配备表1~表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9.3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9.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和9.4的要求。
表1 通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1
钻床
2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3
气焊设备
4
压力机
5
空气压缩机
表2 专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大中型
客车
大型
货车
小型车
其它要求
1
换油设备
√
2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
3
轮胎螺母拆装机
√
√
-
4
车轮动平衡机
√
5
四轮定位仪
-
-
√
6
转向轮定位仪
√
√
-
7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
-
8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
-
√
9
总成吊装设备
√
10
汽车举升机
-
-
√
一类应不少于5台
11
地沟设施
√
√
-
一类应不少于2个
12
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
√
应具备示波器、转速表、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的功能。
13
数字式万用电表
√
14
故障诊断设备
-
-
√
15
气缸压力表
√
16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
-
√
17
正时仪
√
18
燃油压力表
-
-
√
19
液压油压力表
√
20
连杆校正器
√
允许外协
21
无损探伤设备
√
修理大中型客车必备,其它允许外协
22
车身清洗设备
-
-
√
23
打磨抛光设备
√
-
√
24
除尘除垢设备
√
-
√
25
型材切割机
√
26
车身整形设备
√
27
车身校正设备
-
-
√
28
车架校正设备
√
√
-
二类允许外协
29
悬架试验台
-
-
√
二类允许外协
30
喷烤漆房及设备
√
-
√
31
喷油泵试验设备
√
允许外协
32
喷油器试验设备
√
33
调漆设备
√
-
√
34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
(见GB/T16739.2-2004中5.4.4)
-
-
√
35
立式精镗床
√
36
立式珩磨机
√
37
曲轴磨床
√
38
曲轴校正设备
√
39
凸轮轴磨床
√
40
激光淬火设备
√
41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大中型
客车
大型
货车
小型车
其它要求
注:√ ——要求具备,- ——不要求具备。
表3 主要检测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其它要求
1
声级计
2
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3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二类允许外协
4
侧滑试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
5
制动检验台
修理大型货车及二类允许外协
6
车速表检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
7
底盘测功机
允许外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739.1-2004
4. 2018年汽车维修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部分法规如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2005-7-2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05-7-2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JT/T 639-2005汽车车体校正机 2006-5-29JT/T 635-2005轮胎拆装机 2006-3-19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06-1-4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柴油发动机 2005-12-29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2005-12-29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9-23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5-9-11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工艺规范 2005-7-20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车身大修 2005-7-19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2005-7-19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5. 汽车维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汽车维修行业的法律法规可以到政策网络中的政策法规与行业规约中查询,这两部分已经将各个地方的政策法规囊括在内,信息非常全面。
6. 汽车维修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申办一类汽车修理企业许可证和二类汽车维护许可证的,应当分别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提供所需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开业申请报告;4、厂址方位图、工间布局图;5、企业住所以及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6、企业设备和量具明细表及来源证明、允许外协设备协议;7、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及来源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及维修技工的有效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复印件;8、资金证明(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等);9、环保证明或书面承诺;10、消防证明或书面承诺;11、有关管理制度。
7. 汽车维修时,应该出具什么相关的档案资料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第17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7、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设备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
员验收。
8、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做好维修记录。
9、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
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10、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
报请经理批准。
11、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员归档,以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