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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三类汽车维修资质

发布时间: 2021-08-05 07:29:24

⑴ 如何办理汽车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权的许可/三类汽修厂需要些资质证件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5.1 汽车综合小修

5.1.1 人员条件

5.1.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

5.1.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1.1.3 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1.2 组织管理条件

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2.3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5.1.3 设施条件

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1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m2

5.1.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压床;

b) 空气压缩机;

c)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d) 温、湿度计;

e) 万用表;

f) 气缸压力表;

g) 真空表;

h) 燃油压力表;

i) 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

j)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k) 轮胎气压表;

l) 千斤顶;

m)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n) 车轮动平衡机;

o)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p)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q) 空调专用检漏设备;

r)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s) 举升设备或地沟;

t) 废油收集设备;

u) 齿轮油加注设备;

v) 液压油加注设备;

w)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x) 脂类加注器;

y)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

z) 制动减速度检验等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5.2 发动机维修

5.2.1 人员条件

5.2.1.1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5.1.1.1的要求。

5.2.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2名。

5.2.1.3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2.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2.3 设施条件

5.2.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2.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m2

5.2.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压床;

b) 空气压缩机;

c) 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

d) 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e) 发动机翻转设备;

f) 发动机诊断仪;

g) 废油收集设备;

h) 万用表;

i) 气缸压力表;

j) 真空表;

k) 量缸表;

l) 正时仪;

m)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n) 燃油压力表;

o) 喷油泵试验设备;(允许外协)

p) 喷油器试验设备;(允许外协)

q) 连杆校正器;

r) 无损探伤设备;

s) 立式精镗床;

t) 立式珩磨机;

u) 曲轴磨床;

v) 曲轴校正设备;

w) 凸轮轴磨床;

x)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3 车身维修

5.3.1 人员条件

5.3.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

5.3.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3.1.3 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应不少于2名。

5.3.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3.3 设施条件

5.3.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3.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 m2

5.3.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b) 切割设备;

c) 压床;

d) 空气压缩机;

e)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f) 打磨抛光设备;

g) 除尘除垢设备;

h) 型材切割机;

i) 车身整形设备;

j) 车身校正设备;

k) 车架校正设备;

l)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m) 喷烤漆房及设备;

n) 调漆设备;

o) 砂轮机和角磨机;

p) 举升设备;

q) 除锈设备;

r) 吸尘、采光、通风设备;

s) 洗枪设备或溶剂收集设备。

5.4 电气系统维修

5.4.1 人员条件

5.4.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和电器维修人员。

5.4.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4.1.3 电子电器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4.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4.3 设施条件

5.4.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4.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 m2

5.4.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空气压缩机;

b)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c) 万用表;

d) 充电机;

e) 电解液比重计;

f) 高频放电叉;

g)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h) 电路检测设备;

i) 蓄电池检测、充电设备。

5.5 自动变速器维修

5.5.1 人员条件

5.5.1.1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5.1.1.1的要求。

5.5.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5.1.3 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5.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5.3 设施条件

5.5.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5.3.2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200 m2

5.5.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b) 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

c) 变扭器维修设备;

d) 变扭器切割设备;

e) 变扭器焊接设备;

f)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g) 零件清洗设备;

h) 电控变速器测试仪;

i) 油路总成测试机;

j) 液压油压力表;

k) 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l) 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m) 空气压缩机;

n) 万用表;

o) 废油收集设备。

5.6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5.6.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5.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5 m2

5.6.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空气压缩机;

b)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c) 轮胎气压表;

d) 千斤顶;

e)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f)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g) 轮胎修补设备;

h) 车轮动平衡机。

5.7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5.7.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7.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

5.7.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举升设备;

b)四轮定位仪;

c)空气压缩机;

d)轮胎气压表。

5.8 汽车润滑与养护

5.8.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8.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

5.8.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b)废油收集设备;

c)齿轮油加注设备;

d)液压油加注设备;

e)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f)脂类加注器;

g)举升设备或地沟;

h)空气压缩机。

5.9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5.9.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柴油机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5.9.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 m2

5.9.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

b) 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

c)弹簧试验仪;

d) 千分尺;

e) 厚薄规。

5.9.4 附加设备

从事电控喷油泵、喷油器维修还需配备:

a) 电控喷油泵、喷油器检测台;

b) 电控喷油泵、喷油器专用拆装工具;

c) 电控柴油机故障诊断仪;

d) 超声波清洗仪;

e) 专用工作台。

5.10 曲轴修磨

5.10.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5.10.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60 m2

5.10.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曲轴磨床;

b) 曲轴校正设备;

c) 曲轴动平衡设备;

d) 平板;

e) V型块;

f) 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g) 外径千分尺;

h) 无损探伤设备;

i) 吊装设备。

5.11 气缸镗磨

5.11.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5.11.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60 m2

5.11.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立式精镗床;

b) 立式珩磨机;

c) 压床;

d) 吊装起重设备;

e) 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f) 量缸表;

g) 外径千分尺;

h) 厚薄规;

i) 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

j) 平板。

5.12 散热器维修

5.12.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2.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 m2

5.12.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

b) 气焊设备;

c) 钎焊设备;

d) 空气压缩机;

e) 喷漆设备;

f) 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5.13 空调维修

5.13.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5.13.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

5.13.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b) 空调电器检测设备;

c)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d) 万用表;

e) 冷媒鉴别设备;

f) 空调检漏设备;

g) 数字式温度计;

h)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5.14 汽车美容装潢

5.14.1 人员条件

至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1名维修人员和2名车身清洁人员。

5.14.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

5.14.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 吸尘设备;

c) 除尘、除垢设备;

d) 打蜡设备;

e) 抛光设备;

f) 贴膜专业工具。

5.15 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5.1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 m2

5.15.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工作台;

b) 玻璃切割工具;

c) 注胶工具;

d)玻璃固定工具;

e)直尺、弯尺;

f) 玻璃拆装工具;

g) 吸尘器。

⑵ 申请三类汽车修理厂需要那些条件

三类车辆修理申请条件关系到人员要求、设备要求、面积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等必须符合《汽车维修开业条件》才能申请。
根据新颁布的国标《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规定,汽车修理厂分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企业。各类维修企业的条件如场地、技术管理人员、技工及维修专用设备、机具等都有相应的要求。
三类汽车维修申请条件
1、人员要求:
从事车辆修理的人员数量要足够,检验人员不允许少于两名,发动机主修人员不允许少于两名,而且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要求持证上岗。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车辆修理或有关专业大专以上的文凭或有关技能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
2、面积要求:
1、接待室面积不允许小于20平方米;2、停车场面积不允许小于30平方米;3、生产厂房不允许小于120平方米。
3、设备要求:
工作设备应当有:电焊及气体保障焊设备、气焊设备、压力机、车辆外部清洗机器、打磨抛光设备、型材切割机、车身校正系统、调漆设备、除尘除垢设备等。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申请三类汽车修理厂需要以下手续:
1、申办企业主管部门批文原件。
2、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
3、申请开业报告原件。
4、场地租用合同、租赁许可证(使用自有场地的经营者,请提供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建筑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备存。
5、厂区平面布置图原件。
6、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申办三类维修企业不作要求)原件。
7、全体技工等级证原件。
8、全体技工上岗证原件。
9、质量检验员证原件。
10、试车员驾驶证原件等。

⑶ 如何申办三类汽车维修执照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广州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930622
【实施日期】 19930622
【文号】 穗府(1993)56号
【题注】
【章名】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维护承、托 修双方的合
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各种工程机械车辆的大修、总成大修、
维护及小修、专项修理和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维修业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属各区、市、县交通局是该辖区汽车
、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修管理处)和各区、市、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
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维修管理办)依照本办法,行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职能,负责国家和省市
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以处、办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区、市、县维修管理办受市维修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维修管理处负责:
(一)中央、省、外地、部队驻穗和市属的维修业户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区、市、县属经营汽车、摩托车大修的维修的业户的开办和年审的终审工作。
区、县(市)维修管理办负责:
(一)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的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业户的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大修业户的开办、管理以及年审的初审工作。
维修管理处(办)在接到维修业户开办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市维修管理处根据交通部规定,对广州地区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管理,以确保在用运输车辆
的技术状况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 维修业户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申领《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
别牌”,按时参加行业年审。
第七条 汽车维修业户分以下三类:
一类:汽车大修,总成大修。
二类:汽车维护及小修。
三类:汽车专项修理:包括专门从事车身修理和喷漆,篷、套、座垫及车内装饰,电器、仪表、蓄电池修理
,散热器、油箱、轮胎修补,玻璃安装,空调机、暖风机、高压油泵、喷油器修理,曲轴修磨,镗磨汽缸等
业务。
摩托车维修业户分以下两类:
一类:摩托车大修。
二类:摩托车小修。
汽车维修业户未经批准不得兼营摩托车维修业务;摩托车维修业户未经批准不得兼营汽车维修业务。
第八条 申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场地、
技术力量、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维修检测设备和计量仪具以及必备的资金。具体开业条件由广州市交通局
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维修业户必须执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广州市统一的汽车摩托车维
修合同文本和专用发票及工时、材料明细表,按时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报送有关的报表。
第十条 维修管理处(办)有权查阅维修业户的经营资料和各种票证,维修业户不得拒绝和阻挠。涉及维修
业户经营秘密的,维修管理处(办)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维修业户应按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价格作价规定的作价原则,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 维修业户必须严格执行汽车、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维修质量。
经大修、总成大修或二级维护出厂的汽车,必须由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签发《汽车大修出厂合格证》、
《汽车总成大修出厂合格证》或《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方可出厂。
第十三条 承接汽车改装、改造和变更原车颜色的,须有公安部门批准的证明,方可承修。
第十四条 维修业户变更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和临时停业的,应在十五天内向经
管的维修管理处(办)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经营类别的应提前三十天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提出申请,
办理审批手续;歇业的,应提前三十天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写出书面报告,交回《技术审查合格证》
和“经营类别牌”。
第十五条 维修业户必须按时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缴纳营业收入额1%的行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维修业户,由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无《技术审查合格证》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相当于该项营业
收入额的罚款。超越核定技术类别范围承接汽车维修业务的,处以相当于该项营业收入额50%的罚款。
(二)不按时办理《技术审查合格证》年审,不按规定悬挂《技术审查合格证》、“经营类别牌”的,不按
期限如实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报表或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地址手续的,处以一百元以至
五百元的罚款。
(三)不按期限缴纳管理服务费或弄虚作假偷漏管理服务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处以应缴管理服务费
5%的滞纳金,逾期三十天仍不缴纳的,吊销《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别牌”。
(四)不执行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维修质量低劣的,给予警告;造成托修方经济损失
的,要负责经济赔偿;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别牌”。
第十七条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物价管理规定处罚;违反汽车、摩托车维修合同管理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对市维修管理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广州市交通局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区、市、县维修管理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经管的区、市、县交通局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对上一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
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不停止对处罚的执行。
第十九条 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质量、收费问题发生争议,可由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负责调解,调
解无效,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维修管理处(办)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按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如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批准由广州市交通局施行的《广
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⑷ 汽车三类维修资质办理需要什么

1、《机动车维修许可申请书》2、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4、《投入场地、设备及聘用人员信息表》5、企业章程(法人提供)或企业简介(个体提供)6、维修管理制度(9类)7、投入接待室、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产权证明;非自有土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合同8、经营场地平面图9、投入计量、维修、环保、消防设施设备自有证明材料,及质监部门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10、使用外协设备的,签订有外协合同,并出具相关设备技术状况证明11、聘用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或技术等级证1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3、安全操作流程14、危运车辆专用维修车间外;印制的指示性标志式样

⑸ 三类汽车维修资质

机动车维修经营及资质 ​一、 开业条件:
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动资金等条件。
1、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与经营种类相适应的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及主要手工具。
2、设施条件:
生产场房和停车场的结构面积、设施必须满足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大修厂)主生产场房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维护厂)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专项修理)作业生产厂房面积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专项修理作业的要求。
3、人员条件;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直接生产工人不少于50人,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财务人员示少于2人。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助工或技师以上),直接生产工人不少于15人,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财务人员不少于2人。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技术工人工种数量与经营项目相适应。
4、质量管理条件:
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具备所维修汽车的维修技术资料;应具有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和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就具有度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应具备并执行与其专项修理作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技术资料,应有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5、安全生产条件:
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应有与其修理作业有关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6、环境保护条件:
一类和二类维修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应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应齐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7、流动资金条件: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流动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流动资金数量应与经营项目相适应。
注: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按照“先立项、后筹建”的原则,需先报立项申请经省交通厅批准后进行审批。
二、 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 申请报告;
2、 厂房(非临时性建筑)名称、厂地租赁合同;
3、 企业(业户)地址、经济性质;
4、 企业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责任人:
联系电话:

⑹ 汽车维修三类资质

机动车维修经营及资质 一、 开业条件:
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动资金等条件。
1、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与经营种类相适应的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及主要手工具。
2、设施条件:
生产场房和停车场的结构面积、设施必须满足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大修厂)主生产场房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维护厂)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专项修理)作业生产厂房面积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专项修理作业的要求。
3、人员条件;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直接生产工人不少于50人,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财务人员示少于2人。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助工或技师以上),直接生产工人不少于15人,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财务人员不少于2人。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技术工人工种数量与经营项目相适应。
4、质量管理条件:
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具备所维修汽车的维修技术资料;应具有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和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就具有度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应具备并执行与其专项修理作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技术资料,应有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5、安全生产条件:
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应有与其修理作业有关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6、环境保护条件:
一类和二类维修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应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应齐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7、流动资金条件: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流动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流动资金数量应与经营项目相适应。
注: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按照“先立项、后筹建”的原则,需先报立项申请经省交通厅批准后进行审批。
二、 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 申请报告;
2、 厂房(非临时性建筑)名称、厂地租赁合同;
3、 企业(业户)地址、经济性质;
4、 企业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⑺ 怎样办理三类汽修行业许可证

首先办理营业执照,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修理厂的名称
需要材料 :房产证 房屋租赁合同 ; 然后办理行业许可证,到交通局申请修理资格:
办理好上述手续,还需办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方便以后建立银行对公账户 交税用等等; 最后是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当然如果要做门头广告之类的还需要到城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证基本上就这些 。 汽车维修三类厂开业条件:
1、租场地、构设备
2、到交通局办汽车维修许可证
3、拿到交通局批的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汽车维修营业执照 4、拿以上证件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纳税登记
5、开业 补充:如果还经营汽车配件的话,还得到技术监督局办理汽车配件经营手续

⑻ 如何办理三类汽车维修资质

每个区域不同有些区域要的东西多有的要的少!当然“现金”社会!你懂的!人和钱比什么都好使!

⑼ 办理汽车维修三类资质要什么资料

道路运输许可证在办理三类维修资质的同时就办了,需要的材料如下: 1 申办企业主管部门批文 原件 2 可行性分析报告 原件 3 申请开业(升级迁址)报告 原件 4 场地租用合同、租赁许可证(使用自有场地的经营者,请提供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建筑许可证)原件。 复印件备存 5 厂区平面布置图 原件 6 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申办三类维修企业不作要求) 原件 7 全体技工等级证原件 原件 8 全体技工上岗证原件 原件 9 质量检验员证原件 原件 10 试车员驾驶证原件 原件 11 基本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用户服务公约、维修收费标准、维修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 原件 12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车辆维修技术标准及所承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 原件 13 环境保护措施 原件 14 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原件 15 经营场地内外相片共6张(厂门正面、生产车间、停车场业务接待、主要设备) 原件 16 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17 属企业申办的,提供申办企业营业执照及负责人(法人)身份证件;个人申请者提供由劳动部门核发的本人待业证明及当地有效户口证明原件 复印件备存 18 负责人9厂长、经理)须具有《执业资格证书》 原件

⑽ 汽修三类资质如何办理

首先办理营业执照,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修理厂的名称 需要材料 :房产证 房屋租赁合同 ; 然后办理行业许可证,到交通局申请修理资格: 办理好上述手续,还需办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方便以后建立银行对公账户 交税用等等; 最后是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当然如果要做门头广告之类的还需要到城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证基本上就这些 。
汽车维修三类厂开业条件:
1、租场地、构设备
2、到交通局办汽车维修许可证
3、拿到交通局批的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汽车维修营业执照
4、拿以上证件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纳税登记
5、开业 补充:如果还经营汽车配件的话,还得到技术监督局办理汽车配件经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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