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政策文件
㈠ 如何申办汽车三类维修企业
首先,你需要核名,就是你需要到工商局那里拿核名表。当然,你需要确定你已经可以在你理想开店的地方租到位置。因为核名表中需要填写地址的。填完表需要交回去核名,还要带办理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所租店铺的房产证原件等,其实等你拿表时,你可以问清楚那里的服务人员。
等核名表出来了,然后就需要到店铺所属地方的环保办,道路运输交通管理局去办理相关手续,因为《环保报告》和《道路运输许可证》出来了才可以办后续的东西。这过程是很烦人的,一定要跑很多次。
你开始了这些,后面的就知道怎样继续了,因为都要填表,复印证件。如果你不太懂,而且你是老板,建议你找那些税务咨询代办好了。这可以省麻烦,但不一定省时间啊。
以下是网络找到的,希望对你有点帮助。
一、必备材料
1、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1)《XX省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
(2)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量具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3)从业人员有关证件;
①技术负责人: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从业资格证书。
②检验员: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配备至少2名质量总检验员和1名质量检验员。从事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质量总检验员和1名质量检验员。从事三类维修业务中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质量检验员。
③机修维修工、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配备至少6名、电器维修工、钣金维修工、涂漆维修工、车辆技术评估(检测)工各1名并持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配备至少4名电器维修工、钣金维修工、涂漆维修工、车辆技术评估(检测)工各1名并持从业资格证书;三类维修业户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④企业管理负责人、业务员、价格核算员持有从业资格证书。
(4)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与其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生产厂房和车辆停车场面积资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供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7)工商部门的业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允许设备外协的外协协议书(外协单位应在本辖区或20公里距离范围内,机加工设备除外);
(9)其他相关材料。
㈡ 2015新环保法对汽车维修行业有何规定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于2015年1月1日修订施行《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汽车维修行业作出专门规定,但有与汽车维修行业有关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㈢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的二、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四)鼓励连锁经营,促进市场结构优化。
要积极发挥规划引导作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商务主管等部门,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供需平衡、便民利民”的原则,编制发布本行政区的《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将汽车维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城市发展中为汽车维修业提供一定功能空间,增强城市承载功能,促进汽车维修业发展与人民群众维修服务、汽车消费需求相适应。在确保安全、环保生产条件下,鼓励企业在大型社区、公共停车场、客货运输站场周边、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旅游景点服务区布设连锁网点。对于开办连锁维修网点的,在经营场所所在的地级市主城区或者县、市行政区范围内,可以共享技术负责人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规定的大型维修设施设备。
(五)鼓励规模化发展,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鼓励骨干、龙头企业通过资本纽带、市场运作等手段,积极开展重组、并购、扩张,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延伸企业价值链,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大型企业建立配件集中采购平台、钣喷中心等专业化支持体系,提升企业运作效率和效益。鼓励中小企业在维修装备、维修技术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优势互补,壮大发展实力。
(六)鼓励专业化维修,提升业态发展水平。
鼓励发展事故汽车、变速器、尾气后处理装置、轮胎、玻璃维修等技术有特长、服务有特色、创造附加值高的专项修理企业,完善汽车安全状况检查、维护等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市场多样化、个性化需求。要加强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维修技术标准规范及认证体系,加大维修技术储备、推广力度,加快维修网点建设,不断满足新的市场需求;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各大中城市积极拓展特约维修服务网点,开展技术培训和推广,提供必要维修配件保障。要加强营运车辆维修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公交、大型客货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专业化的维修机构或部门,为营运车辆提供可靠的维修服务和技术保障。
(七)鼓励品牌化发展,充实行业发展内涵。
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创建、社会满意”的原则,积极推进企业品牌建设。要建立健全行业品牌培育、发展、激励、保护的政策和机制,营造良好的品牌成长环境。要着力扶持、培育一批维修服务质量高、质量信誉优(AAA)的企业尽快成长为地方品牌,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并逐步向区域、全国扩展,发挥品牌示范保护作用。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品牌创建内生动力;鼓励优质企业依法进行商标注册,加强商标保护,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和形象。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维修技术人员亮牌服务,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树立企业品牌和形象。
(八)促进行业安全发展,筑牢行业发展基石。
企业要牢固树立“平安汽修”理念,充分认识“平安汽修”是“平安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维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作业培训。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举升机等重点维修装备的维护管理,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价,对安全隐患较大的维修装备要限期整改或更新。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为推进“平安交通”作出贡献。
(九)推广绿色维修作业,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要按照《汽车绿色维修指南》要求,建立健全行业绿色汽修技术和管理体系,促进汽车维修业与现代城市、居民社区有机融合、和谐共处。企业要制定落实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规章制度。要鼓励企业进行绿色汽修设施设备及工艺的升级改造,推广使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形成维修废弃物和有害排放少、资源利用率高的成套工艺规范。维修企业要做好废机油、制动液、制冷剂、废铅酸蓄电池等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力争3年内实现全国一、二类维修企业危险维修废弃物规范处置率达到95%以上;要加大喷烤漆房废气治理设施建设,避免大气污染。要逐步建立维修企业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要不断拓展绿色汽修作业的深度和广度,促进绿色汽修常态化、长效化。
(十)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促进行业生态文明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要建立健全汽车检测与维护政策标准体系,明确汽车尾气检测站(I站)和维护站(M站)的职责、认定标准、统一标识及作业服务流程,制定机动车排放维修技术规范,提升排放维修技术和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汽车尾气排放治理能力。各地环保、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分别选择、扶持一批汽车检测站、维修企业发展成为I站和M站网点,并定期公示、发布网点信息。经认定的I站、M站网点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张贴统一标识,开展规范化检测、维修服务。M站网点要严格按照汽车尾气排放维修技术规范、汽车维修保养技术手册及车型维修技术资料进行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维修,不得任意更换。M站要向环保部门定期报送汽车尾气维修数据信息。
㈣ 汽车维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汽车维修行业的法律法规可以到政策网络中的政策法规与行业规约中查询,这两部分已经将各个地方的政策法规囊括在内,信息非常全面。
㈤ 汽车维修行业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㈥ 汽车维修行业国家国家有什么支持政策
没什么支持,办个二类维修企业还很困难呢。
㈦ 2016国发5号文件取消汽车维修必须办理从业资格证吗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所需个人证照、证明等所需材料
1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申请表》、《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审核表》
2法人基本情况、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方位图、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设备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各项维修、安全、环保制度、组织机构图、工艺流程图、设备操作规程
6车辆维修工时费用价目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三、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许可:
所需个人证照、证明等所需材料
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2、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一寸彩照4张
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 年第 9 号令)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 年第 9 号令)第六条 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 年第 9 号令)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 年第 9 号令)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三、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㈧ 2018年汽车维修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部分法规如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2005-7-2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05-7-2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JT/T 639-2005汽车车体校正机 2006-5-29JT/T 635-2005轮胎拆装机 2006-3-19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06-1-4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柴油发动机 2005-12-29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2005-12-29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9-23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5-9-11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工艺规范 2005-7-20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车身大修 2005-7-19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2005-7-19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㈨ 目前我国汽车维修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部分法规如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2005-7-2
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05-7-2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JT/T 639-2005汽车车体校正机 2006-5-29
JT/T 635-2005轮胎拆装机 2006-3-19
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06-1-4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柴油发动机 2005-12-29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2005-12-29
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9-23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5-9-11
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工艺规范 2005-7-20
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车身大修 2005-7-19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2005-7-19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