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现状
㈠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解释
请上网查询、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㈡ 危险废物堆必须放在贮存设施内吗
三防好像是“防扬散、放流失、放渗漏”吧?《固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㈢ 危险废物贮存、运输有哪些措施
1、运输时应当采取密闭、遮盖、捆扎、喷淋等措施防止扬散。
2、对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3、人能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又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4、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规定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6、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和设备在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7、运输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输危险废物的工作。
8、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9、运输时,发生突发性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给附近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㈣ 危险废物处理的发展现状是什么
2020年我国危废产生量预计突破1亿吨,危废处置向深度资源化发展
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危险废物的排放也日益增多。2010年我国危险固体废物产生量已达到1589万吨,为2000年的1.91倍。根据2018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为6936.9万吨,较2016年增长29.73%。2016-2017年我国危险废弃物产生量均保持较高的增长,据前瞻初步估计,2018我国危险废弃物产生量在8400万吨左右。
2019年,我国城镇化水平提高到60.60%,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进入后期的后半阶段,前瞻估计2019年我国危废产生量将进一步增长,初步估计为9408万吨。2020年,受到中国春节期间爆发新冠疫情影响,前瞻预计全国医疗废物产出量增幅将超过20%,我国危废产量预计在2020年受到医废产出量增长推动,或将超过10000万吨。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危废处理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㈤ 全国汽车维修企业每年产生多少危险废物
什么是危险废物?汽修行业有哪些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汽修行业危险废物除废机油、废铅酸蓄电池外,还包括:喷漆废弃漆渣,废油抹布、手套,废油、废漆桶等。
废机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废物 有哪些危害?
废机油中含有致癌、致突变、致畸形物质及废酸、重金属等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其中有机化合物如芳香族类很多对身体有毒害作用,这些物质不但会停留在肺,还会进入血液运行全身,会干扰人的造血系统、神经系统等,导致血液病。
一次换油产生的废机油看起来像污水般无害,但事实并非如此。一升废机油可以污染100万升清水,相当于供应14个人一年的用水量。
废弃铅酸蓄电池含有大量重金属,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持久性危害。不少回收人员将含有铅成分的废液直接向河流、坑塘中倾倒,沉淀在土地中的铅对人畜健康构成危害。
国家关于危险废物 有哪些规定?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管理的重点,是近年来在环境保护中日益受到重视的领域。
危险废物是具有毒性、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危险或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
我国在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的制定使得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得到了高度重视,全面规定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和体系,包括监督管理、污染防治、危险废物管理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特别规定中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转移、包装、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有比较系统的要求,主要有申报登记制度、统一鉴别制度、代处置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等危废管理制度。
㈥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急剧增加,从1978年的136万辆到2003年已达到2000万余辆。增加了14.6倍。据汽车工业发展规划预测到2010 年,中国的汽车数量预测可达到7167万辆,其中轿车的数量可达到2070万辆,快速增长的汽车保有量为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汽车维修业正迅速崛起,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在新形势下完善和发展汽车维修市场体系,发挥服务经济的作用,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每年需要支付的汽车维修保养费、车辆抛锚后的救援费、维修配件供应费及相关服务费,粗略算来,每辆车每年平均的固定消费是 1 万元以上。中国的汽车维修市场将伴随着汽车市场快速发展,成为人们公认的朝阳产业,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
新能源也是发展的趋势。
㈦ 危险废物贮存,运输有哪些措施
1.运输时应当采取密闭、遮盖、捆扎、喷淋等措施防止扬散;2对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3.人能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又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4.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规定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6.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和设备在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7.运输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输危险废物的工作;8.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9.运输时,发生突发性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给附近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㈧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一般要求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提示的附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一11一26批准 2002一07一01实施
3.3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 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 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6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4.8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4.9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4.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5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5.2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5.3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5.4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5.5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6.3 危险废物的堆放
6.3.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6.3.2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6.3.3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6.3.4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6.3.5 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3.6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6.3.7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6.3.8 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6.3.9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6.3.10 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6.3.11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3.12 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7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7.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7.2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7.3 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4.9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7.4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7.5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7.6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7.7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8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7.9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8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8.1 安全防护
8.1.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8.1.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8.1.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8.1.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8.2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9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9.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9.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9.3 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9.4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10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㈨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是否需要环评
危险废物贮存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需要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