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汽车配件召回制度
Ⅰ 最早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是哪个国家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美国的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有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
Ⅱ 汽车召回制度有哪些区别
召回与三包区别
从表面上看,汽车召回和三包都是为了解决汽车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就问题的性质、法律依据、对象、范围和解决方式上是有区别的:
1、性质不同: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汽车三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厂家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解决,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2、法律依据不同:汽车召回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可能涉及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汽车三包对经营者来讲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在三包期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制定有关“三包规定”,由销售商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担保责任。
3、对象不同: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在三包期内,只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销售商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
4、范围不同:“三包规定”主要针对家用车辆。汽车召回则包括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视同仁。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
5、解决方式同:汽车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汽车三包的解决方式是:由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在具体方式上,往往先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调解。
Ⅲ 回收物流与汽车召回制度
日本自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是亚洲第一个实施召回的国家。其召回法规多,相关法律最严密。召回制度已明确列入《公路运输车辆法》,在2002年做了进一步修改,日本政府还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以及《机动车型式制定规则》等法规,严格规定了召回的程序、范围和处理方式,并交专门部门执行。据了解,日本的召回制度是将汽车与特定后配装置区分管理的。其中,汽车是指为不使用轨道或电力网线、依靠发动机在陆地上移动而制造的工具,或为下款规定的带发动机自行车之外、依靠牵引在陆地上移动而制造的工具;特定后配装置是指轮胎及少儿辅助乘车装置,即指幼儿及其他少儿乘车时具有代替安全带功能的乘车装置或为确保安全带功能而固定在座位上的乘车装置。日本绝大多数都是由厂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愿或主动进行的。对这些召回行动,政府部门管理的重点在于监督召回的效果,只是在有关制造商存在恶意隐瞒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或隐瞒缺陷的严重程度以逃避召回的情况下,才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指令其进行召回。
逆向物流在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已经越来越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在西方发达国家,逆向物流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物流业务,而在中国,逆向物流的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从宏观角度看,良好的逆向物流可有效地利用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企业的角度看,逆向物流不仅可以积累产品数据,为预测、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同时也是使顾客保持忠诚的重要营销手段。因此,加强对逆向物流的研究,对于强化企业竞争优势,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汽车逆向物流的概念
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和汽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差异,当汽车报废时,汽车内部各系统的零部件有些可以继续使用,有些经维修后仍可使用,绝大部分材料可以回收重新利用。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对汽车工业再循环工程进行研究与实践,且目前已达到较高水平,我国对此的研究起步较晚。
汽车逆向物流是指以顾客满意和环境保护为目的,而将汽车产品、资源和相关信息从供应链下游向上游回流的过程。它包括退回物流和废弃物物流两大部分。其中退回物流指不合格产品的返修、退货以及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从需方返回到供方的物品流动。如在运输过程中因商品不合格或型号、数量有错误而造成的产品退回,以及使用过但仍有利用价值的产品回收后,经过重新维修加工作为商品出售。此外,还有可再利用的物品的回收分类与再加工。废弃物物流,指将对物流过程产生的无用物资进行运输、装卸、处理等过程,进行回收、检测、分类等,并送到专门处理场所的物流活动。可以说,相对退回物流,废弃物物流具有更大的社会效益。为了减少资金的消耗,同时更好地保障生活和生产的正常秩序,对废弃物资进行综合利用很有必要。
国外汽车企业汽车召回的现状及启示
国外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各国具体实施情况略有不同。
1.国外汽车企业汽车召回现状
(1)美国。早在1966年,美国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主管部门为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至今美国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车,2400多万条轮胎;涉及的车型有轿车、卡车、大客车、摩托车等多种。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经历过召回案例。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些是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2)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召回制度写进了《公路运输车辆法》,并在2002年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其中,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其中大多数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召回。
(3)韩国。从1992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当年召回了1100辆,但当时无论是汽车厂家还是车主,对召回的认识都不十分清楚。随着政府对汽车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车主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召回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到2000年,召回数量增加到56万辆,2001年为57万辆,2002年为129万辆。这并不是说汽车质量下降了,而是公众的质量意识提高了。
2.国外汽车召回的启示
国外汽车企业实施逆向物流管理比国内早,有很多的经验值得国内汽车企业借鉴,对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有一些启示。
(1)政府立法保护消费者利益。对于汽车企业来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护好消费者的利益,除了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外,政府相关部门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要求汽车企业在召回方面满足一系列法律要求,这是从客观方面对汽车企业实施召回制度的要求。
(2)主动实施召回是企业诚信的表现。在发达国家,汽车召回是汽车制造商售后服务的一部分,是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的体现。从已实施召回制度多年的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看,汽车企业对产品质量要求严格,重视顾客满意度,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他们对缺陷产品召回,特别是企业对有缺陷的汽车产品的主动召回行动,不但不会影响企业在公众中的信誉,反而会增加汽车消费者对汽车制造商的信任和好感,还会提升企业的信誉,给消费者和全社会留下负责守信的美名。这种行动的带动和辐射作用还可以影响到其他行业,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
(3)主动实施召回有利于增强竞争力。看看三菱和本田的例子,由于三菱与本田包括日产在实行汽车召回时态度截然不同,所有的矛头仿佛都指向了三菱,本田却成为“幸存者”。三菱公司是在出了事故之后才发现了产品的缺陷而且隐瞒真相,因而其面临的就不仅仅是“召回”,而是“索赔”了。而且,三菱公司对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的调查结果进行了否认,在出现了严重的事故之后也不承认自己的设计缺陷,这样的结局使三菱产品在近一段国内市场上将很难再销售。而本田是在尚未发现任何一例交通事故的前提下主动召回。在事故发生之前召回,客观上是“为消费者负责”,实质是让自己不惹或少惹麻烦。从消费者的反映来看,也是称赞的多。
我国汽车逆向物流存在问题的理性反思
1.缺乏对逆向物流的认知
物流是一个服务性的行业,空间效用和时间效用是物流的基本效用。但与汽车正向物流的效益相比,汽车逆向物流的效益不能在短期体现出来,致使汽车逆向物流得不到汽车企业应有的重视,甚至有些企业还认为逆向物流会给企业带来时间和效益的损失,使逆向物流的作用得不到体现。目前,尽管某些企业建立了逆向物流系统,但对具体做法程序设置了相当严格的制度,例如对顾客退货设置了相当复杂的手续,延长时间,降低了退货效率,消极的退货程序阻碍着逆向物流的有效实施。另外,某些汽车生产商只关注汽车逆向物流的短期效果,例如,为了应对法律的规定,赶紧推出召回制度,意在市场中产生“眼球”效应,让消费者注意自身的产品。这些企业只关注召回制度产生的市场效应,不真心为顾客着想,只对召回汽车中最小的零配件进行免费更换,对造成汽车真正的安全隐患的部位不加重视,从而影响了汽车逆向物流的效果。
2.缺少有效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统
汽车制造企业通过逆向物流信息系统可以对退货的产品进行逐一管理,反馈退货原因,可以为其服务商提供包括产品质量评价、产品生命周期分析在内的各类营销信息,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都是非常有价值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统的系统功能的实现可以大大提高退货的处理速度,使退货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分流,从而节约了大量的库存成本和运输成本。同时,通过有效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统还可以把握汽车逆向物流的供应与需求的确定性。目前我国汽车企业的汽车逆向物流信息系统严重缺乏,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逆向物流活动本身对信息系统的柔性化要求高,因而难以在传统物流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企业的经营理念未能赶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多数企业还不愿意在开发逆向物流信息系统上投入资金。
3.缺少汽车逆向物流网络
网络组织理论称,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建立的合作关系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源,从其他企业获取补充的投资或能力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企业间合作关系可以创造某些难以仿效和复制的无形资产,而这些无形资产在保持企业可持续竞争力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它们完全依附于网络关系而存在,并随之缺失而消失。由于逆向物流具有投资风险大、结构复杂、地点分散等特点,若由制造商独家经营运作,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却增加了库存成本和运输成本,且需求响应迟缓,服务水平低,致使顾客价值下降,企业缺乏竞争力。而网络组织本身固有的优越性,使网络结构集成供应链结构成为逆向物流组织模式的最佳选择。网络的建立除了需要资金的投入外,更重要的是合作双方要建立起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这不仅是企业在建立供应链合作关系时的关键问题,也是在建立逆向物流系统网络中的关键问题所在。正是由于有些汽车企业在这方面存在问题,从而形成了当前缺少逆向物流网络的原因。
Ⅳ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具体规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在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主管部门未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主管部门递交修改后的召回计划,直至主管部门批准为止。
第三十四条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计划时限内完成。
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主管部门可根据制造商申请适当延长召回期限。
第三十五条制造商应自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每3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7)的召回阶段性进展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可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制造商是否应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三十六条对每一辆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车,制造商应保存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8)的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主保存,一份由制造商保存。
第三十七条制造商按计划完成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对制造商提交的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可责令制造商采取补救措施,再次进行召回。
如制造商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的决定暂不执行。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缺陷汽车召回、召回效果审查结论等有关信息,通过指定网站公布,为查询者提供有关资料。
主管部门应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通报进口缺陷汽车的召回情况。 第四十条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条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
(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
(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第四十三条从事缺陷汽车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缺陷调查、检验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 自2006年8 月1日起对M2、M3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也开始适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Ⅳ 我国目前在哪些领域产品召回制度
我国目前在汽车、食品、儿童玩具、药品四大类产品纳入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实行产品召回制度。
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项有效的产品监管法律制度,所谓召回,是指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对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赔偿。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1966年,美国出台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汽车召回制度。自该法实施以来,美国国内汽车质量及安全性都有了极大的改善,交通事故也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在此后近40年里,美国逐步扩大了召回对象的范围。除美国外,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家也在实行召回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也规定了场上必须履行召回缺陷产品的义务。
2、我国实行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和1988年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的产品“三包”制度。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首先就明确作出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缺陷的定义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它主要包括设计上、制造上以及指标上的缺陷三个方面。而其中的缺陷指的是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这种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的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的不应当具有的危险。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那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即是缺陷产品。
4、我国实行产品召回制度的作用
(1)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化含量越来越高,而社会分工的细化进一步加剧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市场容易陷入混乱。
(2)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
(3)目前我国在市场上依旧充斥着大量的劣质产品,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隐患,甚至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在物质贫乏的年代,人们从实用的角度而言对产品的一些缺陷还可以忍受,改革开放以来,物质已经变得极大丰富,市场从“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人们的消费档次逐步提高,对产品的需求由实用变成注重档次、品牌后如果说还是任由劣质产品当道的话,那么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将无法估量,不利于促进消费,阻碍经济的增长。而实行产品召回制度,将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使产品的档次不断提高,从而降低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有利于拉动消费,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
Ⅵ 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外召回
汽车召回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早已不是一件新鲜事儿。其中,美国的召回历史最长,相关的管理程序也最严密。美国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了(主管部门为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参见美国国家交通和机动车辆安全法和美国法典第49条第301章),至今美国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条轮胎。涉及的车型有轿车、卡车、大客车、摩托车等多种,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经历过召回案例。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一些是因NHTSA的影响或NHTSA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也有了相当长的时间,对缺陷汽车召回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这一条款授权政府部门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
作为主管部门,法国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在厂商决定对其产品进行召回处理时,将予以全面的协作和监督。但是,法国的汽车制造商在决定采取召回行动时并没有通报主管部门的义务,因为有关法规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往往是通过专业杂志或有关网站来了解汽车召回的信息。有些制造商甚至还有一种被称为无声召回的做法:即当车主把车辆送往专修店进行例行保养或维修时,专修店根据厂商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处理,消除有关的安全隐患。当地有关专家对厂商不必通报主管部门即可进行汽车召回的做法多次提出质疑,对于所谓的无声召回更是极力反对。他们认为,厂商通过无声召回无法完全消除安全隐患,因为许多车主往往不在专修店修车和保养,许多问题车辆因此得不到应有的解决。因此,尽管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汽车生产厂商同主管部门的协调正在不断加强,双方之间的对立关系也正在发生变化。许多厂商也认识到,他们通过同主管部门加强关系能够得到不少帮助;而主管部门近年来也正在试图改变自己的形象,努力成为能够在厂商处理安全问题时提供专业知识的对话者。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很少通过发布政令的方式来进行强制性的商品召回,而是鼓励生产厂商自行进行商品召回。只有当问题商品对消费者构成严重威胁,或生产厂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时,才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通常,厂商在发现缺陷时,会首先拟定一份新闻通告,说明产品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导致的危险,要求消费者尽快送还问题商品。新闻通告一般首先送往法新社,经其播发后,全国主要报纸一般都会予以转载。与此同时,厂商还会以广告的方式在广播、电视以及影响较大的地方报纸和专业杂志上(如汽车杂志)发布召回通告。当然,对于汽车和大型家用电器,由于商家一般都会保留消费者的姓名和地址等资料,因此也可以直接通过投寄信件的方式进行通知。近年来随着因特网的日益普及,一些网站上也长期登载商品召回信息,如CEPR(欧洲风险预防中心)的网站就是这个领域的专业网站。
据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一名负责人透露,在去年处理韩国某品牌汽车轮胎存在爆胎隐患的过程中,制造商同主管部门的协作卓有成效。制造商代表向主管部门介绍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方式并通报了召回决定。主管部门则在诸如发布新闻通告、向用户发送通知信以及在专业刊物上发表通知等方面给予了厂商一定的帮助。由于双方的努力,召回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据透露,法国正在进一步完善商品召回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预计在不远的将来,汽车生产厂商在决定对产品进行召回前可能也将像美国等国家的厂商一样首先通报主管部门。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的专家认为,随着汽车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任何汽车产品都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许多被召回的汽车实际上并不存在行驶方面的安全隐患,召回是为了改进车的机动性能和配置,目的是让汽车的质量更好,让消费者更加满意。他强调,一次成功的召回丝毫不会对厂商及其产品的形象造成危害,相反,将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厂商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Ⅶ 汽车召回制度的制度发展
实施两年多的汽车召回制度,在中国正走向成熟。日前,来自国家质监总局的消息称,去年22家厂商实施36次召回,累计召回达28万辆。汽车生产厂家不再忌谈召回,也很少利用召回机会作秀炒作。虽然有个别厂家仍在召回问题上采取回避态度,但多数企业已经将召回作为对消费者负责和表现企业诚信度的重要手段。在中国,召回制度为车主利益保驾护航的作用已经非常明显。 据统计,2006年全年共有22家厂商实施了36次召回行动,平均每月3次,召回车辆累计超过28万辆。仅去年10月、11月份,就有6家汽车企业进行召回,召回汽车数量超过18万辆。去年10月,长安福特和北京现代实施了国内迄今为止召回问题车辆数量最多的行动。
在召回车型方面,去年有超过35款车型被召回,总数相比2005年呈上升趋势。召回涉及的汽车产品等级越来越高、所涉及的安全程度和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目前,召回汽车存在的缺陷涉及到底盘、发动机、方向盘等各个方面,全部企业都是根据质检总局的建议主动召回。
据了解,自2004年3月实施召回制度以来,全国共有31家国内外生产厂家进行了74次主动召回,召回车辆666304辆。去年召回次数就几乎占到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还把全部载客车辆都纳入召回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召回范围。
随着召回制度走向成熟,汽车生产厂家也不再忌谈召回。不少厂家在向质监总局提出召回申请的同时,已经把解决方法同时提交。同时,前两年,不少厂家利用召回行动作秀甚至进行营销的行为几乎绝迹。厂家对召回制度抱以更加积极、负责的态度,经销商配合的热情也更加强烈。 不过,汽车召回制度在目前面临着新的难题——召回率较低,车主参与热情不高。召回制度实施后第一个“吃螃蟹”的一汽轿车召回马自达6,当时的召回率高达95%。但现在的召回率不断下降,大约只有30%。
记者了解到,不少车主的车型只要不是涉及到发动机或者是安全配置问题,一般不会第一时间到经销商处实施召回检修,而是趁保养或维修的机会才到经销商处检修。
此前,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在今年的工作中,将继续完善汽车召回制度,争取在立法上有所突破。由此推断,国家将加大召回监管力度,车主的利益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时间 厂家 车型 数量(辆) 问题所在
2007年
2月14日路虎发现者3 356 发动机
2月14日戴-克哈雅诺29 发动机
2月14日法拉利玛莎拉蒂总裁169 用户手册指南
1月10日东风本田思域 49500 转向/悬架
2006年
12月22日戴-克300C 3104 电子电器
12月21日奇瑞瑞虎1875 动力传动系统
12月1日日产碧莲客车 14 车身部分
11月15日奥迪A8 2101 电子电器
11月8日 戴-克 奔驰C级 6 发动机
10月16日 长安福特 三厢福克斯52838 发动机
10月16日 北京现代 伊兰特、索纳塔 98559 电子电器
10月10日 广州本田 2002、2003 款奥德赛 29916 电子电器
10月8日长丰猎豹 2191 发动机
8月25日 雷诺 风景 1410 车身部分
8月25日 一汽丰田 皇冠 20069 动力传动系统
8月18日 沃尔沃 XC90 1524 转向/悬架
8月18日 沃尔沃 S40 156 发动机
7月22日 戴-克 300C 780 发动机
7月21日 丰田 雷克萨斯RX300 2314 车身部分
7月12日 宝马/华晨宝马 宝马7、6、5系列 2662 转向/悬架
6月26日 戴-克 哈雅诺/雷霆 1011 发动机
6月21日 雷诺 风景 1671 发动机
6月14日 本田 进口奥德赛 1441 转向/悬架
6月9日 通用 欧宝 785 车身部分
6月5日 丰田 进口普锐斯、花冠 96 转向/悬架
6月5日 丰田雷克萨斯GS430、GS300 1113 进口部分
5月12日 戴-克 大捷龙 532 车身部分
4月28日 福特 翼虎 193 车身部分
4月19日 雷诺 风景JM05 1408 车身部分
4月11日 神龙 富康/爱丽舍 9986/9320 电子电器
4月7日 一汽丰田 皇冠、锐志 14 车身部分
3月16日 上海通用凯迪拉克CTS/荣御 511/1953 发动机/车身部分
3月13日 捷豹 捷豹XJ 145 车身部分
3月3日 上海通用 凯越 1231 制动/车轮
3月2日 戴-克 奔驰S级 23677 发动机
2月28日 雷诺拉古娜291 发动机
2月27日 一汽华利 特锐 721 电子电器
2月27日 日产 奇骏 4542 发动机 缺陷汽车的召回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Ⅷ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出新规了,汽车出现哪些问题将会被召回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出新规了,汽车出现由于设计缺陷的问题和汽车实际上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问题就会被召回。汽车召回归又添了新规则,不再只是因为安全问题被召回,还添加了关于排放尾气标准方面的召回规则,督促车企必须按照排放标准进行生产汽车。自从我们国家开始提倡环境保护,中国的空气环境越来越好。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一些人表示:汽车是厂家生产的,就要对排放标准负责任。那么,购买的汽车出现了尾气不达标的情况,责任到底在谁呢?
Ⅸ 汽车召回制度的车辆召回制度实施十年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到2014年10月1日,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实施整整10年。10年间,我国共计进行汽车召回793次,召回汽车1688.5万辆。应该说,十年来,召回制度有效减少了汽车和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不过,还有一组数据来自美国交通运输部。仅2012年一年,美国共召回近1780万件与运输相关的产品,涉及汽车、儿童汽车坐椅、轮胎及其他车辆设备。人家一年召回的量是咱十年的,虽说可能不都是汽车,但这数字差距也太大了。是汽车到了中国,质量都好起来了吗?还是说两国标准不一样?
对于这样的疑问,国家质检总局也曾经公开表示:不可否认,我国汽车召回工作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前些日子,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 梅克保 也坦承,产品召回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梅克保:我国现行产品召回规定散见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之中,由于立法侧重点各有不同,有的因没有规定具体的召回程序而缺乏可操作性,致使不同产品的召回实践发展参差不齐。下一步,我们将以关系民生的重点消费品为对象,研究制定一部专门的产品召回部门规章,完善召回程序、规则和要求。
我国已经连续5年成为全球最大新车市场。可以预见,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在一段时间内还将呈现增长的趋势。现在国内外汽车召回的信息都可以在网上查到。北京的武女士开的是一辆丰田的RAV4,这是丰田经典的SUV车型,2012年,丰田宣布因后悬臂松脱隐患在北美召回76万辆RAV4,在中国召回14万辆,武女士的车就在召回范围之内,很快武女士就接到通知,将汽车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召回处理,但是,武女士告诉记者,一年以后有个事儿使她对自己的座驾还是不太放心。
武女士:一年之后有个情况我有点不理解,到2013年9月的时候,我也是通过媒体看到,北美市场的同批次Rav4又因为之前相同的故障又再次进行召回,但是这次的召回却没有涉及到中国市场,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我也不是那种专业的技术人员,从我的角度上如果说一个批次的车辆存在缺陷的话,应该是设计上的总体缺陷。
像武女士的这种疑问,相信很多朋友也有,看到国外在大范围召回某一个车型,国内也有这种车型,但却没动静,这种情况是不是就没人监管呢?早前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陈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相关情况。
陈钢:这个情况我们早就掌握,因为北美市场的二次召回,是因为北美丰田经销店没有遵守作业规则而产生的,因此在欧洲、中国、韩国都没有进行二次召回。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负责每天对国外召回信息进行监测,如果发现不按要求备案信息,或者同类产品在国外召回在中国不实施召回,将要开展缺陷调查,要依法进行处理。
不过,陈钢也表示,去年全国共实施汽车召回活动133次,召回缺陷汽车531万辆,这是我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10年来,力度最大的一年,但仍有企业有侥幸心理:
陈钢:很多企业对缺陷汽车的召回是受质检总局调查影响之后进行的,但是也有一些生产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刻意隐瞒缺陷,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汽车企业从未开展过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