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安汽车维修转让
① 求汽车修理厂转让合同 急急急啊
汽车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方:
承租方:
一、租用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用登记表》和《车辆交接单》
二、租用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祥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用登记表》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用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3日。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用车辆于租用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抵押金之后,将所租用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5、提供车辆应当适用,行驶证、养路费齐全有效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于租用合同规定的租用时段拥有所租用车辆的使用权。
3、对租用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抵押金。
5、自行承担租用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路桥通过费用。
6、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7、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9、协助出租方在租用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押金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用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 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用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用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用登记表》)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它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用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用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2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担保条款
保证人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从保证人签字之日算起至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两年。
八、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用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用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用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用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十、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贰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对承租方的每次租用均负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担保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用登记表》、《车辆交接单》、《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汽车租用合同书》补充协议
为进一步明确承租方租车去外埠(外埠系指成都以外的地区、下同)应遵循的权利与义务,出租方与承租方在《汽车租用合同书》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去外埠的客户,在客户交纳相关费用后,为客户提供合同、有效的证件,并在租用登记表中确切著名客户离开成都的起止日期及客户的大致去向。
2. 长途附加费指因车在外地发生事故、故障及其他问题后处理费用将相应提高而收取的额外附加费。按外出里程不同,收费标准如下:
距成都市区里程 普通客户收费 会员收费
300公里以内 50元/天 40元/天
300-600公里 100元/天 80元/天
600公里以上 200元/天 160元/天
3. 购置附加费证明押金普通客户为10000元,会员为2000元,出租方未收取押金可以不向客户发放购置附加费证明。
4. 对租车去外埠的客户发生救援需求时提供有偿救援。
第二. 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承租方租车去外埠必须事先告知出租方,并交纳长途附加费及购置附加费证明押金。
2. 承租方租车去外埠发生车辆故障或出险,必须当即与出租方联络。
3. 承租方在外埠需要出租方提供救援时,应交付相关费用;外埠救援施救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公里):
(1) 承租方已交纳长途附加费及购置附加费证明押金,收费标准为:
救援出车费 单程拖车每公里收费 现场抢修费,不含配件费
距市区里程300公里以内 200 8 1000
距市区里程300公里以上 200 10 2000
(2) 承租方若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二项1、2款的规定,除须补交长途附加费外,外埠救援施救收费按本规定收费标准的1.5倍收取。
承租方:
担保方: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
出租方:
电话:
经办人:
② 汽车修理厂转让协议书
汽修厂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房 东(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汽修厂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汽修厂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年 月 日止,年租 的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
),租金为每年交付一
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汽修厂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 向丙方履行原有汽修厂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 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汽修厂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汽修厂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 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汽修厂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 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在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过户完后于 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 ),上述
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 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应予 日之内(即: 年 月 日)交付该汽修厂的使用权。
如甲方逾期交付汽修厂使用权, 甲方应每日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 金,逾期 1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甲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 10%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 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另 注:如前承租人即甲方转让汽修厂时有隐情,(比如事先知道这地方要拆迁 或是有其它会给甲方经营造成影响的问题,但在转让时未能如实告知乙方),乙方 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转让费。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③ 汽车汽车维修三类资质可以转让吗
资质一般是不能转让的,要符合资质申请要求,才能申办资质
④ 惠安三威汽修厂在哪里
现在汽修厂还用专门找,汽修厂太多了,很容易找的,建议你实地考察调研一下看看哪个汽修厂的技术更好,服务更好就到哪里去维修保养汽车。
⑤ 汽车维修店转让营业执照可以转让吗
不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⑥ 汽车修理厂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汽车修理厂如果转让,只要投资人同意就可以.不需要什么特殊条件.但关键的问题是怎样签订转让协议.建议委托律师.
⑦ 58同城上有没有汽车修理厂转让的
我想转让一家正在营业的修理厂
⑧ 蒲田车可以在惠安过户吗
蒲田登记车牌的二手车,不可以在申请惠安办理过户。需要到莆田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再到惠安办理车辆落户手续。
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需车辆之前违章处理完毕,车检合格,车辆需要到场,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由买卖双方持有各自身份证和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双方一起到车辆登记的车管所咨询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身份证明是指: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