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由哪里定
① 汽车维修工时费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交通部7号令第26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还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目前汽车维修企业的收费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按作业项目直接计费;另一种是作业项目按定额工时与工时单价的乘积计费然而,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方法都必须先报备给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同时也要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收费标准,也就是说要明码标价,让客户明白消费
② 如何确定汽车维修工时
找当地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要,他们有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定价。不过现在的维修也不是全部按这个要价,只能做参考
③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要详细而且联系实际的定额标准 谢谢
深圳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编制说明
一、工时定额主要决定于车型构造、作业项目、工艺设备、工人技术熟练程度及管理等因素,因此不同企业之间会稍有差别,本《定额》的编制是根据深圳市一类汽车修理企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并参考了他们的工时定额或收费标准而定。
二、工时定额是指该修理项目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工时费是由工时定额乘以工时单价来作简略计算,工时单价必须根据本厂的规模、档次、技术水平以及社会物价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来核定。
三、本《定额》已列出各种常见车型共十九类,对一些未列车型、项目的工时定额,可参照类似车型 、项目的工时定额执行,没有相近车型的车辆维修工时定额,由承托修双方协商议定。车型参照表中,适用车型不仅列出了车牌型号,括弧中还补充了该车的英文原名、发动机排列方式(L为直列,V为V形排列)和排量(L为升)。
四、本《定额》所涉及各类修理、维护的作业内容和技术要求按国标、部标、省标和有关地方规定执行。
五、汽车专项修理工时定额中,除了特别注明的以外,均以第二类车型为准,其余车型可参照执行。
六、发动机部分按部位分为十七个子块,其中的油底壳内项目、气门室罩内项目、拆气缸盖项目、拆前盖项目、缸体内项目和拆后盖项目等六个子块设有"基本工时"一栏。
七、 对于设有"基本工时"的部位,小修作业工时定额的计算方法分为如下几种:
1、对于单项小修:工时定额=基本工时+单项小修工时;或 工时定额=基本工时+工时/单个×实际维修(更换)的个数
2、对于同一子块内的多项小修:工时定额=基本工时+单项小修工时+…+单项小修 工时。
3、对于跨子块的多项小修作业项目,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多项小修项目只涉及到拆装一个气缸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只能计算一次基本工时;在气门室罩内和拆气缸盖项目二个子块同时出现时,只计入拆气缸盖子块的基本工时;在油底壳内项目、气门室罩内项目、拆气缸盖项目和缸体内项目四个子块中只要有缸体内项目出现时则只计算缸体内项目的基本工时。
第二种是多项小修项目涉及到要拆装二个气缸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除了按照第一种情况计算出规定的基本工时以外,还要另加一次拆气缸盖项目的基本工时。
八、所有小修项目均不包含机加工工时。
九、少数国外高档汽车的制造厂商,要求其特约维修企业执行其统一制定的车系维修工时定额和售后服务收费标准。对此类企业,其所实行的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须报市物价部门核准,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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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己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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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
的汽车维修技工。
第十二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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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
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分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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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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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维修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辆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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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做好本行业的规划、服务和维修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和配件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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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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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④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要详细而且联系实际的定额标准.
你说的这个是没有实际定额的!
要结合你的实际情况来定!
⑤ 内蒙古自治区汽车维修业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 该去哪个部门了解详细情况
目前车型和维修项目不一样的话 价格不一样 给你举个例子
很多地方工时费是免费的
项目名称 帕萨特 广本 天籁 御翔 上海汇总 金杯 凯旋 奥迪 桑塔纳 比亚迪F3
发动机大修 2600 2600 2600 2600 2400 1500 1500 2800 1500 1500
离合器大修 220 220 220 220 210 150 160 240 150 150
差速器大修 320 320 320 300 300 230 240 320 230 230
后桥总成大修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10 190 110 110
前桥总成大修 220 220 220 210 200 200 200 240 180 170
制动系大修 150 150 150 150 150 1580 150 150 140 140
转向系大修 120 120 120 120 120 110 110 140 110 110
全车大修 2600 2600 2600 2500 2400 1800 1800 2600 1800 1700
车身大修 1100 1100 1100 1000 1000 900 900 1200 1000 900
车架大修 450 450 450 450 430 430 430 450 400 400
项目名称 帕萨特 广本 天籁 御翔 上海汇总 金杯 凯旋 奥迪 桑塔纳 比亚迪F3
初级维护 60 60 60 60 60 50 50 60 50 50
一级维护 80 80 80 80 80 70 70 80 70 70
二级维护 150 150 150 150 150 130 130 160 130 130
抽空加氟(不含料费)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换空调滤芯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换机油三滤 30 30 30 30 30 25 25 30 25 25
换机油机滤 20 20 20 20 20 15 15 20 15 15
换空滤 5 5 5 5 5 5 5 5 5 5
换汽滤 5 5 5 5 5 5 5 5 5 5
换防冻液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0 10
加电瓶水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冷却系统清洗保养 30 30 30 30 30 30 30 35 25 25
清空滤 5 5 5 5 5 5 5 5 5 5
清洗机油集滤器 25 25 25 25 25 25 25 30 20 20
润滑系统清洗保养 65 65 65 65 60 60 60 65 60 60
换变速箱油 40 40 40 40 40 35 35 40 35 35
换自变箱油 45 45 45 45 45 45 50 45 45
换差速器油 35 40
换分动箱油
换刹车油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自动变速箱清洗保养 80 80 80 80 80 80 85 80 80
国家有专门的法律约束和要求 建议你查查
⑥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但这条中并未硬性规定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这主要考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劳动力价格的差异以及消费指数的不同,因此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不宜作全国统一的规定。具体应当由各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汽车维修价格原则上坚持统一工时定额,有条件的可放开工时单价。如放开工时单价的,要实行优质优价,采用企业自由定价、同行议价或浮动价等形式。但不论采取什么方式,企业必须明码标价,接受消费者和物价部门、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可以不同,但在一个省内基本上是相同的。
⑦ 什么是汽车维修工时费,国家有没有具体的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工时费是指维修工人在维修时需要的时间和费用。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其标准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经物价局审批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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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己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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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
的汽车维修技工。
第十二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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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
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分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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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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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维修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辆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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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做好本行业的规划、服务和维修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和配件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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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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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⑧ 怎样制定维修工时定额
汽车维修消费者对维修工作有三个基本要求:一次性修好,价钱便宜,时间短。可是我们却常常看到、车主也不时反映、甚至修理厂并不讳言,许多修理厂故意延长修理时间,修理厂因此被指责为不讲信用。修理厂为什么会这么做、问题出在哪里呢?我们的工时定额严重虚高,而工时单价又低得离谱,多数地方的工时单价甚至低于男士理发的单位时间收费,你能叫他们干一个活赔一个吗?虽然我们不应该绝对看待“存在即合理”这一公理,但是,我们应该承认较多的存在有较多的合理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不容置疑的结论:我们的工时定额不仅没有促进修理厂的劳动效率,反而产生了严重鼓励落后、促使劳动效率降低的恶果。正是落后的工时定额使许多修理厂厂长愿意消极地拖延维修时间的现象,那么,修理工磨洋工也就顺理成章了。这个问题难道不正说明了维修定额的制定者——行业管理部门的难脱干系吗?汽车维修工时定额是企业进行生产管理、薪酬管理的基础。
⑨ 汽车维修价格怎么定
具体要以本地方维修行业标准为准,这只是依据我们当地的情况维修行业的标准 。只供您参考。
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
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
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 2、 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
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
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
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5、带有轮边减速器的车辆,减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后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6、前驱动装置的车辆,驱动装置大修按其同类车前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7、方向机装有液压助动装置的车辆,其液压助动装置大修,按同类车型前桥工时另增不超过20%。
8、大梁断裂(复加),更换二跟以上横梁的,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9、装有独立机组装置的车辆,独立机组大修时按相应发动机总成大修工时结算。 10、装有空调装置的轻型客车大修时增加不超过50工时,中、大型客车增加不超过100工时,货车增加不超过40工时。
11、全车喷漆工时按硝基漆工艺测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过原全车喷漆工时10%;金属漆(烘烤)增加不超过20%。
12、凡三桥以上的车辆大修时,四桥以上每增加一桥按同类车型的后桥与轮胎的工时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