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4s店公众责任保险案例
⑴ 车辆保险理赔案例
可以赔偿 虽然机动车所有人为工户,但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车辆发生买卖关系,但由于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买车人并没有取得该车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在投保人取得保险标的完全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才具有保险利益。以车险而言,占有、保管、租用车辆的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具有保险利益。买车人虽未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事实上已合法占有该车,该车的损坏、灭失以及由该车引起的第三者责任都有可能造成其个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以认为买车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
司机对标的车具有保险利益。
⑵ 关于汽车保险的案例
兴旺食品公司位于长江中下游地区一个叫桔树滩的镇上。该食品公司将其固定资产、原料及存货等财产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食品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同年食品厂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部下达了桔树滩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桔树滩水位将达到或超过28.67米,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桔树滩镇应急转移方案》。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汛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方案,对桔树滩镇上的所有保户发出了《隐患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规定了各保户应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食品公司的当天,就派人对食品公司需要转移的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食品公司立即雇车将这些物品运送到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当地政府组织及时,食品公司并未遭受洪水。
食品公司认为,其开支的11万元财产转移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汛期过后,食品公司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向食品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协助食品公司转移财产,这既是保险公司行使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权利,也是食品公司尽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义务,故对该转移费用不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食品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为转移保险标的所支出的费用。在审理过程中,食品公司与保险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7万元费用,其余费用由食品公司自行承担。本案调解结案。
本案中,虽然有洪水危险的存在,并且很有可能发生,但最终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洪水事故。因此,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支付的转移保险财产的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该案不属保险合同理赔纠纷。
实际上,食品公司转移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事故而事前采取的预防措施。保险公司在长江洪水猛涨可能导致桔树滩溃口,食品公司的投保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向食品公司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转移财产,这应是其对食品公司发出的新要约。食品公司接受这一要约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则属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情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作约定。这时,应根据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一财产转移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并共同实施完成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转移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和食品公司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经过协商,由食品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这笔费用,体现了上述原则。
⑶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会上调,一般的汽车保险每年是2次的,超出两次的,在下一年度保险金额都会上调,不管你的事故是大还是小,所以建议你如果发生一般很小的事故,能自己处理解决,就自己处理解决了。特别像追尾,不管是您或者他人的责任,都建议私了,除非损害程度很严重。
⑷ 公众责任险保险方案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投保人可就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该险所承保的公众责任有两个特征,一是致害人所损害的对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个人;二是损害行为对社会大众利益的损害。这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中主要承担两部分责任:一是在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如果引起法律诉讼,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关的诉讼费支付责任。但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上所规定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或累计赔偿的限额。公众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业务复杂,险种众多。[编辑]公众责任保险的种类由于公众责任保险具有承保场所固定的特点,以此为依据可将公众责任保险分为五种类别:1、场所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一个险别,它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根据场所的不同,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旅馆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娱乐场所责任保险(如公园、动物园、影剧院、溜冰场、游乐场、青少年宫、俱乐部等)、商店责任保险、办公楼责任保险、学校责任保险、工厂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等若干具体险种。场所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通常是在普通公众责任保险单的基础上,加列场所责任保险条款独立承保,但也可以设计专门的场所责任保险合同予以承保。2、电梯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3、承包人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和各类加工的承包人在进行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其他作业时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是指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以及承揽加工、订做、修缮、修理、印刷、设计、测绘、测试、广告等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4、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5、个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任何个人或家庭都可以将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动物或静物)或能造成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风险通过投保个人责任险而转移给保险人。主要的个人责任保险有住宅责任保险、综合个人保险和个人职业保险等。6、其他公众责任保险[编辑]公众责任保险的特点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具体特点如下:1、保险标的无形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2、适用范围较广该险种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3、表现形式丰富表现形式丰富主要有普通责任、综合责任、场所责任、电梯责任、承包人责任等,我国则主要表现为场所公众责任。[编辑]公众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1、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工厂、商店、办公室、旅馆、公共娱乐场的、住宅、建筑安装公司、运输部门等各种不同对象。2、保险标的公众责任保险以固定场所和规定区域内,因生产经营活动或日常生活中对社会公众造成损害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3、责任范围1)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两大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人因发生损害事故应支付的诉讼等法律费用,以及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费用。2)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三方面:不能承保的风险。主要指责任保险中通常不能承保的风险;不能在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指这类风险虽然不能在公众责任保险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险承保的除外责任。如被保险人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障;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家属所有或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不属公众责任保险负责,但可投保普通财产保险等等;经过附加承保的风险,这类除外责任,通过加批加费可以承保。如经过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火灾爆炸责任保险、精神损害责任等。3)保险责任期限以年度为限,一般为一年期或不足一年的短期。4、赔偿限额和免赔额1)赔偿限额制定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方法有三种:规定每次事故的混合限额。无分项限额,也无累计限额,只控制每次事故主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两项损失之和的最高限额,它对整个保险期内的赔偿总额无影响。规定每次事故的分项限额和累计限额,即既确定每次事故人身伤害和产损失各自的赔偿限额,又确定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规定每次事故的混合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现行公众责任保险一般采用第一种方法,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第二种或第三种方法确定赔偿限额。2)免赔额免赔额是保险的免责限度。公众责任保险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无色赔额的规定,但对他人的财产损失则一般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5、保险费率公众责任保险一般无固定费率表,而是根据每笔业务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订费率,从而保证费率与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按照保险期限不同,一般分为1年期费率和短期费率。如果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增减时,费率也适当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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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车上责任险的案例
车主驾车遇难能否要求理赔责任险
案情:古英(化名)是义乌市苏溪镇人,家有60多岁的父母和读书的两个孩子及其在家务农的妻子,一家五口主要靠古英开自备桑塔纳轿车载客维持家用。
2003年11月21日,古英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金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基本险和附加险中的车上责任险(车上座位)每座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11月22日起至2004年11月21日止。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2004年3月28日晚,古英因雇车人要求驾驶已投保的桑塔纳自备轿车,从义乌苏溪到东阳江北街道办广福路南侧,于车内遭犯罪分子抢劫杀害。
2005年4月19日,古英的法定继承人以古英已投保驾驶员座位险2万元为由向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理赔。金华某保险公司认为,古英在车上遭抢劫遇害,不属于车上人员险,保险人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车上责任险是按座位收取保险费的,不管是谁坐到车上,都应承担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上时,应视为车上人员,属保险责任范围。即只要在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保险人就应在保险限额内计算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责任险的一种。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因此被保险人本人的人身发生损害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人身损害不属于第三人所发生之损害,只能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加以填补,并非责任保险填补的对象。
评析: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古英与金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属责任险范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古英与金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也明确了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金华某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应为投保人古英对他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保险人古英的人身遭受损害,不属于第三人所发生之损害。故本案古英的意外身亡,不属古英与金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应承担责任。

⑹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应该给人保险公司退回。
货车全部责任,就应该由货车承担一切费用。可是他跑了,人家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还是赔了损失。后来找到了,赔的施救费就重复了。应该给人退回。
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给人退回去,因为此项费用是重复赔偿的费用。就是打官司也得退。保险是防范风险的,不是让人从中渔利的。
还有就是货车逃逸就属于违法行为,他给人撞的那么惨,白撞了吗?好不容易找到了,就只赔个货物和施救费就完了吗?车辆的损失呢?私自就达成协议?法律承认吗?觉得保险公司已赔了就放过他了?拿人保险公司当大头呀?小心保险公司让你把修车费也退回去!
⑺ 责任保险的案例分析请教
这个赔偿就看当时合同里的详细的规定了。关键就是合同里对医疗责任保险这个词语的解释。
案例中提到: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法律规范和各种医疗护理操作常规。这句话我看的很刺眼,因为这句话在保险公司哪里可能会成为不赔偿的理由。可是如果什么都按照法律和正常过程走的话,就没有医疗责任事故了,更没有医疗责任事故险了。所以一定要看合同里面的详细的规定。我不知道你这个是真实的事情,还是教学用。我只说出我的观点。一般违反法律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也就是说这个保险压根就不合理。如果需要详细分析的话还是要拿出更多的保险合同内容出来的。
⑻ 汽车保险理赔计算案例
乙方先在交强险赔偿甲方损失2000元,超过部分获赔80%,即(4000-2000)*80%=1600元
乙方本车可获赔金额为(6000-100)*80%+100=4820元
上述款项全部由乙方保险公司赔付,即乙方支付全部损失10000元后可向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为2000+1600+4820=8420元。
⑼ 公众责任险人伤案件
案情:某餐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约定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期限内的某日,一顾客在该餐饮企业就餐期间,在洗手间内,因地面刚刚清洁过,顾客不慎滑倒摔伤,产生医疗费用若干。顾客向餐饮企业提出了1万元的赔偿请求,餐饮企业给予了赔偿。后餐饮企业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分析:一、案例中餐饮企业对于顾客受伤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1.经营者对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有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解释。上述两条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明确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反过来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经营者违反了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解释》的规定看,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有一个“合理限度”,如果经营者未尽该“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的人身受到损害,则经营者是免责的。2.如何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经营涉及到各行各业,要对于各行各业的经营者制定一个统一的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的合理限度的标准,是困难的。但实践中在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时,却是可以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的。刘超、张永辉在《论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标准》(《商业现代化》2008年第23期)一文中,提出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合理限度范围”所认定的七项标准:法定标准、行业惯例标准、理性人标准、可预见标准、信赖标准、可控性标准和成本效益标准。关于行业惯例标准,提出“惯例往往都用来指称人们在从事某些工业或商业活动中约定俗成的做法,比如,大多数商店都会在清洁过地面后,摆放上提醒顾客此时路滑的警示牌”;关于可预见标准,提出“如果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笔者同意上述观点。3.就顾客所受伤害,餐饮企业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作为经营者的餐饮企业,应当预见到刚清洁完的洗手间,在顾客进入使用时,非常容易因为地面湿滑而发生意外;地面清洁后湿滑的危险,对于餐饮企业来说是可控的;而为了防止因地面湿滑摔伤顾客而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所支付的成本较之于顾客摔伤后应当承担的事故成本,显然要低得多。也就是说,无论是从行业惯例标准、可预见标准、可控性标准以及成本效益标准来分析,餐饮企业防止地面湿滑摔伤顾客都应当是属于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题述案件中,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洗手间地面清洁后,清洁工并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地面湿滑,如在地面铺设防滑垫或烘干地面,也没有提醒使用洗手间的人注意地面湿滑,如在门口放置安全提醒牌或安排专人门口值守。餐饮企业这么做,其疏忽或者说过失是明显的,属于未尽到对于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对于顾客的受伤,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二、本案公众责任险项下,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上所述,前述案例中,顾客在使用洗手间过程中滑倒所受伤害,是餐饮企业未尽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餐饮企业依法对于顾客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餐饮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订立的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案保险责任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已经确定的前提下,还要进一步考察作为被保险人的餐饮企业支付给受伤顾客的赔偿费用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赔偿的范围,再结合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最终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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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公众责任保险案例
100万
对免赔额要这样来理解
这1万不是一定要扣除的
而是要求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
才能进行理赔
在应赔数额小于每次赔偿限额的时候
免赔金额是被从赔款中扣除的
但是当应赔数额大于每次赔偿限额的时候
并不能因为存在免赔额度而使每次赔偿限额减少
免赔额条件使用在每次赔偿限额条件之前
考虑流程如下:
被保险人损失105万——确认全部属于保险责任,需由被保险人赔偿——扣除免赔额1万,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保险责任104万——由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最终赔偿10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