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厂对职业病的管理制度
㈠ 汽车维修4s店职业危害因素有哪些
汽车维修职业危害因素有哪些
汽车维修行业涉及的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电焊、喷漆等,其中电焊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电焊烟尘、金属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辐射等,可导致劳动者发生电焊工尘肺、锰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电光性眼炎等多种职业病;喷漆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类化合物等有机溶剂,其中苯是国际公认的致癌物质,可引起白血病;另外还存在噪声、粉尘、汽油以及各类清洗剂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些危害因素均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职业危害情况不容忽视。
为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汽车维修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业卫生管理,强化职业病防治主体意识,
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包括:
1.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
加强作业岗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置和使用,配备通风除尘等职业病防护设施;
3.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4.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评价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5.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6.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包括合同告知、作业场所公告和职业危害警示标志、教育培训等;
7.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8.对未成年工和女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等。
㈡ 汽车修理厂员工管理制度
汽车修理厂员工守则(汽修厂员工管理制度):
为了培养和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素质和敬业精神的企业团队,特制定本守则。本守则也是评价员工表现的依据和标准,大家应自觉遵守。
一、爱岗敬业,团结进取
全体员工要热爱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员工行为和企业岗位规范,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以高度的责任感承担起公司赋予的重任。
1.以企业发展为己任,牢记企业的宗旨和目标,维护企业的信誉和利益,致力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2.以提高业务效率和企业效益为重心,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热爱企业,关心企业,时时处处把企业利益放在第一位。
3.以培养企业团队精神为核心,积极维护团队荣誉,同事之间和上下级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二、积极勤奋,恪尽职守
全体员工要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热情,勤勤恳恳,讲求实效,对工作认真负责。
1.工作不推诿、不延误,努力完成企业下达的各项任务。
2.尊重领导,服从分配,在胜任本质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承担或主动参与企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3.遇到问题、困难和挫折,不灰心、不气馁,能够全面分析,认真排查,积极寻求相应的方式和对策,予以迅速处理或妥善解决。
三、积极学习,开拓创新
全体员工要努力学习,强化训练,自我加压,不断创新,以适应企业发展和个人成才的需要。
1.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学习和培训,并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文化、法律和各方面专业知识。
2.熟悉业务,提高技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
3.积极转变观念,关注新生事物,勇于开拓、大胆创新。
四、严以律己,遵章守纪
全体员工要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企业的管理、工作、业务等各项流程和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
2.严格遵守企业的流程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并按其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不违章工作或办理业务。
3.严格遵守职场规范,保持办公场所井然有序、干净整洁。
五、爱护公物,廉洁奉公
全体员工要认真爱护企业财产和物品,廉洁自律,自觉维护企业的形象建设。
1.对企业财物要严格管理、按章使用、精心保管、认真维护,不得擅自私用和铺张浪费。
2.在日常工作和业务往来中要认真履行财务手续,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徇私舞弊,在财务开支方面不允许先斩后奏。
3.在日常工作和业务往来中不得向客户提出额外要求,在业务费用方面不允许额外超支。
六、诚信待人,严守机密
全体员工要诚实守信,讲究策略,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以免给企业的信誉和经营带来不良影响,给企业的效益带来严重损失。
1.不得违背企业有关规定或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擅自承诺客户。
2.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泄露企业内部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决策方案、财务报表、会议记录、营销信息、客户档案等各种资料。
3.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泄露员工个人的的工作记录、客户信息、销售数据等各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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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些参考资料: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我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部门和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监督与考核等内容。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 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管理机构
人事劳动部为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医务所负责员工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3.2 职责
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我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各项工作。
4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4.1 管理内容
4.1.1 人事劳动部组织全厂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对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
4.1.2 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时发放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
4.1.3 根据国家及中电投集团公司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部和人事劳动部门确定有毒、有害工种及从事该工种的员工。
4.1.4 安全生产部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确定有毒有害工作的场所及预防、应急措施,并向员工公开。
4.1.5 医务部门应配备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加强对劳动过程中职业卫生的防护与管理。按要求,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工种人员体检,并建立、保管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6 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有关工作和确诊职业病人的上报工作。
4.2 管理要求
4.2.1 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4.2.2 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离岗前应体检,在岗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4.2.3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2.4 安全生产部设立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5 监督检查与考核
5.1 由厂长工作部负责监督与考核。
5.2 本制度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6 附则
6.1 本制度由人事劳动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的种类:
1、目前我国公布的职业病共9类: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二、与建筑业有关的主要职业病:
1、职业中毒:由于施工现场通风不良等原因,如地下室施工,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可造成局部环境大量的有毒物质积聚,造成急性中毒。如油漆工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如果不注意防护,或者防护不当。可造成慢性苯中毒,如白血球减少,进一步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2、尘肺:粉尘作业人员,如石工、电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个人防护,轻者可导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或支气管哮喘,长期在粉尘的作业环境下工作,严重时可导致尘肺。
3、职业性耳病:建筑施工现场的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振动机等高分贝的噪声,长期在这种环境因素下作业,可使人听力减退,严重时可造成耳聋。
4、职业性眼病:如电焊工在操作施工时,不带眼罩,不注意眼部的保护,可导致电光眼,使眼睛红肿疼痛,不能视物。
5、心血管疾病:由于建筑施工人员大多为高空作业、长期高度注意力集中,容易造成精神紧张,可导致高血压、冠心病的发生。长期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长期接触噪声、振动等,也会导致高血压及冠心病的发病率提高。
6、骨髓及软组织损伤:因建筑施工人员大多为重体力劳动,主要由外伤、提重或负重、不良体位等因素造成。如急性腰扭伤、慢性腰痛、腰肌劳损、韧带损伤和腰椎间盘突出症。
7、高温中暑:由于夏天高温露天作业,太阳直射,没有防护措施,或者防护不当,不科学安排工作时间。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员中暑。再如夏天在地下室施工,由于局部环境高温高湿,或者通风设备不良,没有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也可导致施工人员中暑。
三、预防措施
1、项目部应把职业病防护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挥防护作用。
(l)工程管理部为职业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由项目部经理负责,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5)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及应急救援预案。
2、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特别是油漆工、电焊工、粉尘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检查发现不适宜原工作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3、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施工现场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项目部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6、项目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8、施工现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施工现场,劳动者必须配置一定的防护用品,并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药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提高职业卫生的知识。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12、发现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施工作业。
13、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施工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引用文件:
《劳动卫生预防职业病学》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这里还有一些参考资料:
http://gzzwgs.com/ShowPost.asp?ThreadID=228
㈣ 企业职业病管理制度都有哪些谢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8.1 职业病防治措施及原则
8.1.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8.1.2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1.3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8.1.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1.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8.1.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8.1.7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8.1.8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1.9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8.1.10对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公司的合作方。
8.1.11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公司将承担责任。
8.1.12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8.1.1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向职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8.1.14公司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公司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8.1.15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1.16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1.17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8.1.18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8.1.19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8.1.20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8.1.21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公司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8.1.2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1.2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8.2 女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应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
工伤认定、预防及事故管理
工伤认定
8.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8.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8.2.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8.2.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2.5在工作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2.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8.2.7职工在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酗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8.3 工伤的预防
8.3.1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8.3.2对新购货物和服务的风险应进行识别。如有职业伤害和工作危险的应告知职工,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
8.3.3及时给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断对其更新和改进,防止因防护用品使用不当发生事故。
8.3.4各工作现场严格执行现场管理制度。没有管理制度的工作场所,负责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现场管理制度。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并实施。现场的人员(包括外来人员)严格遵守现场管理制度。
8.3.5对易产生工伤、职业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应进行定期的监控。并作监测记录。记录应显示实际运行的指数,与状态分析。如发现不符合项立即进行整改。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8.3.6对于公司外临时性的工作场所,应对其管理制度进行确认,确保我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的安全。
8.3.7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全公司职工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医疗部门依据体检结果作职工健康记录,记录主要显示时间、总体职工的健康状态,及个别病人情况。并把有关情况向管理者代表报告职工健康状态情况。
8.3.8全体职工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8.4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公司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工伤认定申请表;
b) 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公司、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定是工伤,公司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公司。
9.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9.1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9.1.1本规定己列入的工种(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劳动防护用品标准时,由所在单位申请并经领导签字,交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使用单位发放;
9.1.2 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对出现新的工种(或岗位)需发放,本标准(附表A)未列入的劳动防护用品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按实际需要补充标准;
9.1.3 标准中规定的大件防护用品包括:单防护服、夏季防护服、衬衣、防护皮鞋、胶(球)鞋、棉大衣、雨鞋等;
9.1.4本规定中的“发”是指防护用品发给个人,使用中失效或正常损坏后随时更换的易损物品或不易测算发放周期的物品。但必须严格手续,以废换新。“备”是指不常用,但又必须备用的特殊防护用品,不给个人,由班组或单位集体备用:
9.1.5对特殊身材的职工,由单位统一安排,量体裁衣、定做加工与其工种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9.1.6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防护用品计划,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质量,并对其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9.1.7采购部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并组织采购,对采购防护物品的质量负责。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发放,发现质量问题采购人员负责退货,否则后果自负;
9.1.8各单位根据标准,按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年限,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经本单位领导核实签字后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汇总。安全生产管理部于十二月三十日前编制下年度计划,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分厂采购部组织采购并按规定发放;
9.1.9各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发明细帐目,认真填写“劳动用品手册”或“劳保卡片”。掌握使用人数,根据标准严格把关,切实做好领、发工作。经批准领取集体备用的防护用品,由本单位领导在登记本上签字领取并控制发放。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时与采购部联系,协商解决;
9.1.10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应按其从事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补充发给其它工种必须的防护用品,但使用时间相应延长(根据工作情况相应折算,确定延长时间)。遇有特殊情况或因公出差需增加防护用品时,可由使用单位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报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发放;
9.1.11休长假的职工(产假、病假等休假在2个月以上者),在休假期间不发劳动防护用品;
9.1.12各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回聘人员、实习生等人员,按照其从事的工作发给相应的防护用品,但应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备案;大件防护用品(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临时发给旧的,工作结束后洗净交回,调出公司人员应将使用的大件劳动防护用品交回;未交回应交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部不予办理手续;
9.1.13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调动时,应将个人“劳保用品手册”一同带到调入单位,并按调入单位工种(岗位)配发防护用品。劳动人事处应将人员调动情况及时通知安全生产管理部。
9.1.14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调到不需防护用品的岗位,除保留一套工作服外,其余使用在一年以内的大件防护用品均应交回原发放单位,如不交回可作价后留给本人。作价的方法为其原值按发放周期计算折旧后取其残值为作价依据。
9.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9.2.1各单位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各岗位各工种的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着装上岗,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对不按要求着装上岗的人员一经发现,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9.2.3在易燃、易爆、易烧灼和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的作业人员,严禁发放使用化纤类防护用品和带铁钉底的足部防护用品。电工进网作业必须穿绝缘鞋,特殊作业环境必须穿戴齐全(如;微波辐射、放射性等);
9.2.4按标准配发防护皮鞋和布面胶鞋(球鞋、防静电鞋等)的工种(或岗位)人员,在从事重物搬运、翻移、加工、周转等易造成砸伤或刺穿、扎伤事故作业时,必须穿防护皮鞋,其它作业环境,可酌情穿布面胶鞋等足部防护用品。但要确保安全,由此发生的伤害事故,责任自负;
9.2.5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用于生产,严禁变卖。若发现有私自变卖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如发生丢失或非因工作原因造成严重破损的,由责任者本人提出申请,按原价自行购置。
9.3劳动防护用品质量要求和式样
9.3.1防护服
9.3.1.1一般防护服:没有国家标准,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服装的标准要求外,在安全方面应考虑穿着轻便、舒适、有利于人体活动。其式上装要求袖口紧,下摆紧、暗扣、暗兜带盖,下装为直筒式或工装裤,车工的上装要求无下衣口袋;
9.3.1.2阻燃防护服“应符合GB8965—1988标准规定,上装口袋应有盖。质地应为阻燃纯棉、阻燃铝膜棉布、阻燃涤棉等(代号为:ZY);
9.3.1.3防静电防护服:应符合GBl2014—89标准规定(代号为:jd);
9.3.1.4耐酸碱防护服:应符合GBl2012—89标准规定。上装不应有明袋,三紧式。如柞丝绸、粗毛昵、氯纶、涤纶耐酸碱工作服等(代号为si);
9.3.1.5防微波防护服:应符合(GBl0436—89标准规定。如金属丝布、镀金属丝布微波防护服等(代号为:ffhw);
9.3.1.6防X射线防护服:应符合GBl6757—97标准规定。(代号为:ff)主要有防护围裙和防护衣;
9.3.1.7白大褂以普布为主;衬衣为纯棉或涤棉制品;
㈤ 汽车维修行业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成为新的消费热点,走进了千家万户,同时也带动了汽车维修行业的快速发展。目前,各大、中、小型汽修厂遍及全市城乡各个地区,其中大约70%的劳动者为外地来青务工人员,由于作业环境艰苦,人员流动性大,职业健康无保证等,使这一弱势群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亟需全社会的关注。
汽车维修行业涉及的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电焊、喷漆等,其中电焊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电焊烟尘、金属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辐射等,可导致劳动者发生电焊工尘肺、锰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电光性眼炎等多种职业病;喷漆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类化合物等有机溶剂,其中苯是国际公认的致癌物质,可引起白血病;另外还存在噪声、粉尘、汽油以及各类清洗剂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些危害因素均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职业危害情况不容忽视。
为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
加强汽车维修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业卫生管理,强化职业病防治主体意识, 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包括:
1.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 加强作业岗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置和使用,配备通风除尘等职业病防护设施;
3.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4.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评价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5.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6.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包括合同告知、作业场所公告和职业危害警示标志、教育培训等;
7.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8.对未成年工和女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等。
㈥ 汽修厂维修管理制度
汽车市场的迅猛发展急需大量的汽车维修技术人员,但是维修服务业普遍存在的“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模式显然满足不了形式的发展需要。这一传统模式的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于维修人员的内部分配权基本上完全控制在主修(组长)手上,每个操作组都象是说了算的“个体户小老板”。内部分配不可能做到按企业的发展需要来进行收入分配。
二是,不利于后备技术人员的成长。俗话说: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在目前的企业运行中没有明确的制度来规范师傅带徒弟的行为,师傅可以教徒弟技术,也可以不教。教好徒弟的师傅得不到表彰,不教徒弟的师傅得不到惩罚。
三是,不利于优秀人才留在维修行业里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新兴的维修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大专生,在传统模式下难以结合其大学理论学习的优势,通过实践活动来发挥作用,致使很多专业人员改行去做别的工作。
用什么方式去替代或改变传统模式,是很多业内人士非常关心的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的“5.0系数工资分配法”,能够逐渐消除这些弊端。
“5.0系数工资分配法”的目的:不仅要保证维修技术队伍在当前市场竞争中能处于优势地位,更要确保维修队伍后继有人、人丁兴旺,确保在未来市场竞争中永远处于优势地位。同时要逐步废除“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模式,探索企业有组织、有程序、有期限、有规划的培育后备技术人员的新模式。
“5.0系数工资分配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进一步明确工资分配的调节功能。
把工资收入分配作为主要调节手段之一来调动业务骨干人员(主修)和初级人员(学员学徒)的积极性。这种分配必须要有利于促进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不仅有利于当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还要有利于企业未来的持续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因此工资收入分配的调节方式既要有利于企业“赚今天的钱”,也要有利于企业“赚明天的钱”。
二、企业对每一位车间的维修人员确定一个从0.1至5.0的技术系数。
目前维修企业的维修作业是按组进行的,一个主修(一般也是组长)带几名副修、徒工进行作业操作。为了设计出更多的上升空间(提升级别),可以把维修人员岗位级别分为五大类即:
(1)主修:主持作业组全面工作。是作业组技术水平最高的岗位,同时组织指挥协调本作业组各级人员的具体工作。主修一般为作业组组长,要求具有维修高级工资格。技术系数确定范围为4.1-5.0。
(2)副修:协助主修工作,是维修技术水平次于主修级别的岗位,具有一定的故障处理能力。要求具有维修中级工资格,其技术系数确定范围为3.1-4.0。
(3)辅修:辅助主修、副修开展故障处理工作的岗位。是次于副修级别的岗位,不具备独立处理故障能力。要求具有初级工资格,其技术系数范围为2.1-3.0。
(4)学员:次于辅修级别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具有一定的汽修理论知识(例如:学汽修专业刚毕业的大中专生),但实际操作经验较少。只能在其他人员指导的状态下参与学习操作。不要求具有初级工资格,其技术系数确定范围为1.1-2.0。
(5)学徒:次于学员级别的岗位,该岗位人员是既没有汽车维修理论知识,也不没有工作实际操作经验。其技术系数确定范围为0.1-1.0。
每月各组业绩汇总统计后,会有一个每组的分配总数额,如果作业组每位人员的技术系数确定后,就可以根据技术系数进行工资收入分配了。技术系数应用在分配上也可称为分配系数。
三、岗位任职资格要组织认定,技术系数确定也有灵活性。
岗位任职资格的认定由企业“维修岗位资格认定委员会”来认定。该委员会成员由售后部经理、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等资深专业人员组成。每半年组织一次岗位资格认证活动。员工先提出升级申请,委员会集中认定。每位人员的岗位资格认定后,其岗位分配系数范围也就确定了。
主修岗位人员的技术系数由维修主管和车间负责人,根据本人技术及组织能力情况在其系数范围内确认具体技术系数。
作业组内其他人员的分配系数,由主修(组长)根据各人的技术能力及劳动态度,在其岗位技术系数范围内确定具体技术系数,并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及车间领导备案后执行。便于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对于作业组人员的分配系数,可以随时进行调整,但必须说明原因,且应该先批准备案,后实施工资收入分配。对于员工偶然性工作失误,可根据相关制度以过失处罚形式罚款,扣出的罚款结余转下月操作组进行再分配。尽量避免频繁调整员工分配系数。
四、岗位资格晋升制度化,每一个员工都有发展的希望。
员工在自认为符合条件时,可书面向“维修岗位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要求资格晋升认定考核。学徒满2-3年后可直接申请晋升辅修;学员满1年后可申请晋升辅修;辅修满一年后可申请晋升副修;副修满一年后可申请晋升主修。考核认证结论以书面形式发放。资格认证委员会只对员工的岗位任职技术水平资格进行认证。不对其他方面进行认证。
五、在作业组的组建制度上采取“双向”选择的形式。
车间领导可先进行各作业组的组长名单提名,公布上墙让员工自己报名选择组长,员工可同时选择几个组长,提名的组长在报名的人员中确定成员名单。但是不允许全部都是学徒,必须有技术人员级别“梯队”,同一级别不能有两个。分别要有副修、辅修、学员和学徒。这是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避免有的主修过多使用学徒(工资低),不顾企业培养后备人员,只图个人眼前利益。
没有员工愿意加入的组长取消组长资格,车间领导另行安排新的组长组建新的操作组。非常情况下副修岗位员工有资格成为预定组长。此项活动每年年头组织开展一次。对于组织能力较差或技术欠佳的主修,车间领导撤消其作为组长的权利。采取“双向”选择的形式,从两个方向上促进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一是不断淘汰落后人员,二是不断提升先进人员。
六、制定政策确保学员、学徒的最低收入水平。
作业组分配总额是随业务量高低而波动的,学员学徒从系数上看收入肯定是较低,若遇业务量低谷时学员学徒收入难有保证,所以要分别制定学员学徒工资收入的底线标准。若按正常方法系数分配计算出现小于此标准数时,可先确保学徒、学员的最低收入标准后,再进行系数分配。学员、学徒表现不好,可根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大中专汽车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录用后,可直接做学员。
七、其他临时认证和破格认证。
对于新录用的员工,可以由车间领导和维修组长(两位及以上技术领导)对新员工的技术等级进行临时评评估,并出据评估认定报告,新员工的工资分配可依据临时评估认定及相关企业制度进行。正式认证待到“维修技术岗位资格认定委员会”每半年一次的集中认证时再进行。
对参加生产厂家和省市技术比赛获得奖项的员工,“维修技术岗位资格认定委员会”技术认证委员会也可根据所获奖项的内容破格进行相应岗位资格认证。
这一模式对企业建立后备技术队伍有了科学地、制度地保证,又一定程度保留主修(组长)在工资收入分配上的权利,有助于作业组当前日常工作的开展。容易使全部维修人员接受,是针对维修人员在分配方式上的一次突破。
时代在前进,科技在进步,传统的汽车维修企业必将被现代化汽车维修企业所代替。要么适应时代发展需要,要么被淘汰出局。对于我们的汽修企业,对于所有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对此我们既要有自豪感,更要有紧迫感,愿我们众多的维修企业能拥有美好的未来,能拥抱灿烂的明天。
㈦ 汽修厂管理制度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一、不准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长发者要带工作帽;
二、工作时禁止吸烟;
三、工作时要集中精神,不准说笑、打闹;
四、使用一切机工具及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并要爱护使用;
五、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光膀子进行工作;
六、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开始一切机动车辆;
七、严禁开努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八、未经领导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随便动用机床设备;
九、工作场所、车辆旁、工作台、通道应经常保持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十、严禁一切低燃点的油、气、醇,与照明设施及带电的线路接触。
汽车维修竣工检查制度
一、按照维修协议合同内容检验;
二、按成都市汽车大修竣工技术标准检验;
三、检验所修项目的技术性能是否达到技术标准;
四、作外观检查应完好清洁;
五、整车外观检查和试车;
六、路试后要填写试车技术卡存档;
七、按维修协议内容和技术标准向用户交车。
汽车电工安全操作制度
一、装卸汽车发电机和起动机时,应将汽车电源总开关断开,切断电源后进行,未装电源总开关的,卸下的电线接头应包扎好;
二、需要起动机检查电路时,应注意车底有无他人在工作,预先打招呼、拉手刹、放空档,然后发动,不熟练人员及学员不得随便发动;
三、汽车内线路接头必须接牢并用胶布包扎好。穿孔而过的线路要加胶护套;
四、装换蓄电池时,应有用蓄电池攀带;
五、蓄电池架发现损坏时,应立即移工修理,不得凑合使用;
六、装蓄电池时,应在底部垫以橡皮胶料,蓄电池之间以及周围也应用木板塞紧;
七、电池头、导线夹应装可靠,不准用铁丝代用;
八、配制电液时,应将硫酸轻轻加入蒸溜不内,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达到散热迅速的目的。严禁将水注入硫酸内,人员应穿戴胶水鞋和橡胶手套,戴防护眼镜;
九、蓄电池维修、装配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和防火设备,防止人员铅中毒及发生火警。充电池工作间空气要流通,室内及存放蓄电池地方4米内严禁烟火。
十、切实执行电池在新装及大修后的第一次充电。初充电的好坏直接影响蓄电池的寿命。初充电后至少应以相当于蓄电池容量的1/10的放电率放电一次,直至单电电压降至1.7V为止。再以初电的充电率充足,充足后安置24小时后方能使用。
十一、充电时应将电池盖打开,电液温度不得超过450C。
十二、蓄电池应用放电叉测量,不可用手钳或其它金属试验,防止发生爆炸。
十三、工作时,如不慎有电液落在皮肤或衣服上,应立即用5%苏打水擦洗,再用清水冲洗。
十四、清洗发电机、起动机及其他电器设备应使用不带添加剂的工业汽油,并注意防火。
㈧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关于台账: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台账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台账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台账
4.7.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
4.7.4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台账
5.1.15 工种台账
5.3.2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㈨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一、不准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长发者要带工作帽;
二、工作时禁止吸烟;
三、工作时要集中精神,不准说笑、打闹;
四、使用一切机工具及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并要爱护使用;
五、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光膀子进行工作;
六、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开始一切机动车辆;
七、严禁开努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八、未经领导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随便动用机床设备;
九、工作场所、车辆旁、工作台、通道应经常保持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十、严禁一切低燃点的油、气、醇,与照明设施及带电的线路接触。
汽车维修竣工检查制度
一、按照维修协议合同内容检验;
二、按成都市汽车大修竣工技术标准检验;
三、检验所修项目的技术性能是否达到技术标准;
四、作外观检查应完好清洁;
五、整车外观检查和试车;
六、路试后要填写试车技术卡存档;
七、按维修协议内容和技术标准向用户交车。
汽车电工安全操作制度
一、装卸汽车发电机和起动机时,应将汽车电源总开关断开,切断电源后进行,未装电源总开关的,卸下的电线接头应包扎好;
二、需要起动机检查电路时,应注意车底有无他人在工作,预先打招呼、拉手刹、放空档,然后发动,不熟练人员及学员不得随便发动;
三、汽车内线路接头必须接牢并用胶布包扎好。穿孔而过的线路要加胶护套;
四、装换蓄电池时,应有用蓄电池攀带;
五、蓄电池架发现损坏时,应立即移工修理,不得凑合使用;
六、装蓄电池时,应在底部垫以橡皮胶料,蓄电池之间以及周围也应用木板塞紧;
七、电池头、导线夹应装可靠,不准用铁丝代用;
八、配制电液时,应将硫酸轻轻加入蒸溜不内,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达到散热迅速的目的。严禁将水注入硫酸内,人员应穿戴胶水鞋和橡胶手套,戴防护眼镜;
九、蓄电池维修、装配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和防火设备,防止人员铅中毒及发生火警。充电池工作间空气要流通,室内及存放蓄电池地方4米内严禁烟火。
十、切实执行电池在新装及大修后的第一次充电。初充电的好坏直接影响蓄电池的寿命。初充电后至少应以相当于蓄电池容量的1/10的放电率放电一次,直至单电电压降至1.7V为止。再以初电的充电率充足,充足后安置24小时后方能使用。
十一、充电时应将电池盖打开,电液温度不得超过450C。
十二、蓄电池应用放电叉测量,不可用手钳或其它金属试验,防止发生爆炸。
十三、工作时,如不慎有电液落在皮肤或衣服上,应立即用5%苏打水擦洗,再用清水冲洗。
十四、清洗发电机、起动机及其他电器设备应使用不带添加剂的工业汽油,并注意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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