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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三类汽车维修资质流程

发布时间: 2022-04-04 09:57:25

㈠ 汽车三类维修资质办理需要什么

1、《机动车维修许可申请书》2、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4、《投入场地、设备及聘用人员信息表》5、企业章程(法人提供)或企业简介(个体提供)6、维修管理制度(9类)7、投入接待室、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产权证明;非自有土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合同8、经营场地平面图9、投入计量、维修、环保、消防设施设备自有证明材料,及质监部门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10、使用外协设备的,签订有外协合同,并出具相关设备技术状况证明11、聘用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或技术等级证1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3、安全操作流程14、危运车辆专用维修车间外;印制的指示性标志式样

㈡ 如何办理三类汽车维修资质

每个区域不同有些区域要的东西多有的要的少!当然“现金”社会!你懂的!人和钱比什么都好使!

㈢ 办理三类汽车维修资质需要哪些手续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备注
1 申办企业主管部门批文 原件
2 可行性分析报告 原件
3 申请开业(升级迁址)报告 原件
4 场地租用合同、租赁许可证(使用自有场地的经营者,请提供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建筑许可证)原件。 复印件备存
5 厂区平面布置图 原件
6 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申办三类维修企业不作要求) 原件
7 全体技工等级证原件 原件
8 全体技工上岗证原件 原件
9 质量检验员证原件 原件
10 试车员驾驶证原件 原件
11 基本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用户服务公约、维修收费标准、维修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 原件
12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车辆维修技术标准及所承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 原件
13 环境保护措施 原件
14 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原件
15 经营场地内外相片共6张(厂门正面、生产车间、停车场业务接待、主要设备) 原件
16 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17 属企业申办的,提供申办企业营业执照及负责人(法人)身份证件;个人申请者提供由劳动部门核发的本人待业证明及当地有效户口证明原件 复印件备存
18 负责人厂长、经理)须具有《执业资格证书》 原件
根据实际审批为准。。。 要办理好《汽车维修企业资格证书》,销售汽车配件不要任何证书。 只要办好了这些,就不怕了

㈣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办理流程

参照: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广州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930622
【实施日期】 19930622
【文号】 穗府(1993)56号

㈤ 汽车维修三类证怎么办

汽车维修三类证需要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在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后即可办理。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5)办理三类汽车维修资质流程扩展阅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㈥ 如何申办三类汽车维修执照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广州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930622
【实施日期】 19930622
【文号】 穗府(1993)56号
【题注】
【章名】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维护承、托 修双方的合
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各种工程机械车辆的大修、总成大修、
维护及小修、专项修理和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维修业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属各区、市、县交通局是该辖区汽车
、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修管理处)和各区、市、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
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维修管理办)依照本办法,行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职能,负责国家和省市
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以处、办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区、市、县维修管理办受市维修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维修管理处负责:
(一)中央、省、外地、部队驻穗和市属的维修业户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区、市、县属经营汽车、摩托车大修的维修的业户的开办和年审的终审工作。
区、县(市)维修管理办负责:
(一)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的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业户的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大修业户的开办、管理以及年审的初审工作。
维修管理处(办)在接到维修业户开办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市维修管理处根据交通部规定,对广州地区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管理,以确保在用运输车辆
的技术状况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 维修业户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申领《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
别牌”,按时参加行业年审。
第七条 汽车维修业户分以下三类:
一类:汽车大修,总成大修。
二类:汽车维护及小修。
三类:汽车专项修理:包括专门从事车身修理和喷漆,篷、套、座垫及车内装饰,电器、仪表、蓄电池修理
,散热器、油箱、轮胎修补,玻璃安装,空调机、暖风机、高压油泵、喷油器修理,曲轴修磨,镗磨汽缸等
业务。
摩托车维修业户分以下两类:
一类:摩托车大修。
二类:摩托车小修。
汽车维修业户未经批准不得兼营摩托车维修业务;摩托车维修业户未经批准不得兼营汽车维修业务。
第八条 申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场地、
技术力量、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维修检测设备和计量仪具以及必备的资金。具体开业条件由广州市交通局
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维修业户必须执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广州市统一的汽车摩托车维
修合同文本和专用发票及工时、材料明细表,按时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报送有关的报表。
第十条 维修管理处(办)有权查阅维修业户的经营资料和各种票证,维修业户不得拒绝和阻挠。涉及维修
业户经营秘密的,维修管理处(办)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维修业户应按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价格作价规定的作价原则,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 维修业户必须严格执行汽车、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维修质量。
经大修、总成大修或二级维护出厂的汽车,必须由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签发《汽车大修出厂合格证》、
《汽车总成大修出厂合格证》或《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方可出厂。
第十三条 承接汽车改装、改造和变更原车颜色的,须有公安部门批准的证明,方可承修。
第十四条 维修业户变更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和临时停业的,应在十五天内向经
管的维修管理处(办)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经营类别的应提前三十天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提出申请,
办理审批手续;歇业的,应提前三十天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写出书面报告,交回《技术审查合格证》
和“经营类别牌”。
第十五条 维修业户必须按时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缴纳营业收入额1%的行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维修业户,由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无《技术审查合格证》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相当于该项营业
收入额的罚款。超越核定技术类别范围承接汽车维修业务的,处以相当于该项营业收入额50%的罚款。
(二)不按时办理《技术审查合格证》年审,不按规定悬挂《技术审查合格证》、“经营类别牌”的,不按
期限如实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报表或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地址手续的,处以一百元以至
五百元的罚款。
(三)不按期限缴纳管理服务费或弄虚作假偷漏管理服务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处以应缴管理服务费
5%的滞纳金,逾期三十天仍不缴纳的,吊销《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别牌”。
(四)不执行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维修质量低劣的,给予警告;造成托修方经济损失
的,要负责经济赔偿;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别牌”。
第十七条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物价管理规定处罚;违反汽车、摩托车维修合同管理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对市维修管理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广州市交通局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区、市、县维修管理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经管的区、市、县交通局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对上一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
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不停止对处罚的执行。
第十九条 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质量、收费问题发生争议,可由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负责调解,调
解无效,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维修管理处(办)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按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如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批准由广州市交通局施行的《广
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㈦ 三类汽车维修资质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道路运输许可证在办理三类维修资质的同时就办了,需要的材料如下: 1 申办企业主管部门批文 原件 2 可行性分析报告 原件 3 申请开业(升级迁址)报告 原件 4 场地租用合同

㈧ 请问办理三类汽修厂的流程

1、申请办理三类修理厂需要到拟办理修理厂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2、如果汽修维修场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要去当地环保部门办理《报告表》;

3、如果汽修维修场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则只需要到当地环保部门填报《登记表》即可。

(8)办理三类汽车维修资质流程扩展阅读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但是具体办理程序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请到辖区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咨询。

第九条 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㈨ 如何办理汽车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权的许可/三类汽修厂需要些资质证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上岗证
技术等级证
各种维修设备购买单据
房屋租赁合同
房照复印件

㈩ 办理汽车维修三类资质要什么资料

道路运输许可证在办理三类维修资质的同时就办了,需要的材料如下: 1 申办企业主管部门批文 原件 2 可行性分析报告 原件 3 申请开业(升级迁址)报告 原件 4 场地租用合同、租赁许可证(使用自有场地的经营者,请提供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建筑许可证)原件。 复印件备存 5 厂区平面布置图 原件 6 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申办三类维修企业不作要求) 原件 7 全体技工等级证原件 原件 8 全体技工上岗证原件 原件 9 质量检验员证原件 原件 10 试车员驾驶证原件 原件 11 基本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用户服务公约、维修收费标准、维修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 原件 12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车辆维修技术标准及所承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 原件 13 环境保护措施 原件 14 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原件 15 经营场地内外相片共6张(厂门正面、生产车间、停车场业务接待、主要设备) 原件 16 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17 属企业申办的,提供申办企业营业执照及负责人(法人)身份证件;个人申请者提供由劳动部门核发的本人待业证明及当地有效户口证明原件 复印件备存 18 负责人9厂长、经理)须具有《执业资格证书》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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