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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公司结束清算

发布时间: 2022-04-07 16:38:15

A. 华晨破产了中华车维修怎么办

这么大的盘子,公司破产了,一般会重组,售后由重组后的公司接着服务。直接破产清算关门的几率几乎没有。

B. 汽车修理厂结算清单

我就建议你用新业汽修厂软件!

我厂里现在用的是新业汽修厂软件,的确是很好用!

现在厂里的管理好了很多,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前台接车管理、客户档案管理、维修档案管理、结算管理、仓库配件进销存管理都变得很轻松了。用了新业汽修厂软件之后我就不用整天呆在厂里了,其他人会自觉的根据各个流程把事情做好。

新业汽修厂软件在汽修管理软件、汽修厂管理软件、汽修汽配管理软件、汽车维修管理软件、汽车修理厂管理软件、汽配软件都做得很精致。

我们厂里之前用的是另一个软件的用得很乱,很不好用,库存数据和统计报表都误差好大。特别是经常出错,有一次数据库还坏了,丢失了好多数据。当时很心痛!

后来换用了新业汽修厂软件,才好用了。因为新业汽修厂软件很稳定、数据准确、功能也齐全。

重要的是新业汽修厂软件是国内首个先进先出库存模式的汽车行业管理软件。配件成本算的是单次成本,其他软件算的还是加权平均成本,新业汽修厂软件已经领先于同行进入了数据准确的高端管理软件时代。

你在搜搜输入“新业汽修厂软件”就可以找到了。

C. 汽车维修纠纷该如何解决

一、保修期内的车辆,一定要到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和保养,以免失去索赔权。而已经过了保修期的,则应认清汽修厂的资质和等级,选择证照齐全、技术水平好的厂商,以保证维修质量。

二、在汽车维修完毕后,不要急着离开,要记得复核车辆和维修结算单,检查清单上记载的项目是否到位,尤其要注意结算单上发动机号和底盘号是否与驾驶证上的一致,以防产生纠纷后投诉无门。

购买零配件的,要检查零配件明细中列举的零配件有没有超出维修项目中需要更换的零配件范围。此外,在阅读结算单和明细时有疑问的要及时提出。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因此在维修前,要问清相关事项并签订维修合同;

维修后,要保存好维修结算单。如需要另外购买零配件的,经销商应提供明细单或发票,注明所购配件的生产厂家,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售后服务规定等。

民事债务纠纷处理时间

1、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案情都比较简单,大部分的情况都是原告直接拿着欠条起诉;

2、但民间借贷纠纷却是时间拖得最长的案件类型之一(另一类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为很多时候被告欠钱后就避而不见,甚至欠下多笔债务后,直接跑路,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多麻烦,如果一旦被告找不到,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则需要公告送达2次,每次的公告期均为60日,且公告期不算在审限之内;

D.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1.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急剧增加,从1978年的136万辆到2003年已达到2000万余辆。增加了14.6倍。据汽车工业发展规划预测到2010 年,中国的汽车数量预测可达到7167万辆,其中轿车的数量可达到2070万辆,快速增长的汽车保有量为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汽车维修业正迅速崛起,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在新形势下完善和发展汽车维修市场体系,发挥服务经济的作用,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2.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每年需要支付的汽车维修保养费、车辆抛锚后的救援费、维修配件供应费及相关服务费,粗略算来,每辆车每年平均的固定消费是 1 万元以上。中国的汽车维修市场将伴随着汽车市场快速发展,成为人们公认的朝阳产业,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

  3. 新能源也是发展的趋势。

E. 汽车事故维修报保险具体是怎么结算的

1、事故发生后,我方全责,无人员伤亡。

这种情况处理起来是最简单的。我方给投保公司打电话,说明案件情况,待查勘员拍完现车照片后,根据不同情况将车开到拆检中心或者相应4S店,等待定损。定损后4S或者修理厂开始修车,修好后我方垫付修车款,然后凭双方车辆的维修发票到保险公司获得赔付款,保险公司结案。

2、事故发生后,我方全责,有伤者就医或住院

这种情况也很常见,除按第一条处理外,我方索取伤者的门诊发票或住院者的病历会同车辆维修发票一同到保险公司赔付。若涉及住院中的误工费,可让对方到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凭收入证明到保险公司获得误工费的赔偿,赔付款到位后,保险公司结案。

3、事故发生后,我方无责,对方全责

恭喜您可以理直气壮的到4S修车了,修好后凭借维修发票找对方垫付维修费或直接要求对方到4S结账,如涉及到门诊就医、住院休养可凭借门诊发票、住院病历、收入证明等相关文件要求对方先行赔偿。

4、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有责任

这种情况是最麻烦的,需要车主相互协商,考虑到出险次数与次年保费挂钩,双方可以商定一方认定全责报保险。此时千万不要在责任上过分纠缠(如涉及到重大伤亡除外,建议通过交警解决),如果一定要按责任比例解决的话双方都要报保险,都算做双方的出险次数同时在理赔过程中会非常繁琐,可以说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所以如果碰到这种情况还是建议通过协商一方认定全责处理。

F. 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制度

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 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 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 2、 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 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 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5、带有轮边减速器的车辆,减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后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6、前驱动装置的车辆,驱动装置大修按其同类车前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7、方向机装有液压助动装置的车辆,其液压助动装置大修,按同类车型前桥工时另增不超过20%。 8、大梁断裂(复加),更换二跟以上横梁的,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9、装有独立机组装置的车辆,独立机组大修时按相应发动机总成大修工时结算。 10、装有空调装置的轻型客车大修时增加不超过50工时,中、大型客车增加不超过100工时,货车增加不超过40工时。 11、全车喷漆工时按硝基漆工艺测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过原全车喷漆工时10%;金属漆(烘烤)增加不超过20%。 12、凡三桥以上的车辆大修时,四桥以上每增加一桥按同类车型的后桥与轮胎的工时增。

G. 简述汽车维修企业的服务流程

汽车维修企业服务流程图

竣工检验

客户维修接待

进厂检验

签订合同

维修作业与过程检验

结算交车

返修与抱怨处理

跟踪服务

H.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清算有哪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条 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限

第五条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第六条 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第七条 企业的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节 清算组织

第八条 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
第九条 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二)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二)公告未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五)清缴所欠税款;(六)清理债权、债务;(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八)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第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十五条 清算期间,企业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派入参加企业有关清算会议,监督企业清算工作。

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及联系人等。
第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第十九条 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以及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二)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四节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条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对清算委会关于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清算委员进行复核。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与企业有仲裁约定的,应当依法提交仲裁。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清算委员会不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对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应当书面向企业权力机构说明原因、提出证明并计入清算损益。
第二十三条 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一)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二)公告、诉讼、仲裁费用;(三)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清算开始之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变卖担保物所得的价款,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顺序受偿。
第二十五条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二)国家税款;(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本企业的债权。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清算终结前,中外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五节 清算财产的评估作价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企业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照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二)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由中外投资者协商决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三)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中外投资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清算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确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四)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终止企业合同,并规定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办法的,依照判决或者裁决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清算财产变卖时,企业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由出价高的一方购买。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二)债权、 债务的处理结果;(三)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清算委员会应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二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二)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清算委员会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清算委员会可以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商讨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
第三十九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第四十条 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二)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
第四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企业审批机关确认。
第四十三条 特别清算,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期间,企业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中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清算期间处理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向企业返还被处理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企业审批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备案、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分配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企业登记机关对于企业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企业全部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退还侵占的企业财产,企业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需要规定合营期限吗?
答:根据1990年10月22日外经贸部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规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但是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2.没有规定经营期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进行审批管理?
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规定,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审批以外,其他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0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4.在何种情况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答:在下列情况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打算解散时,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3)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4)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因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企业如何解散?
答:因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如企业打算解散,应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上述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宣告解散时,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如何组成?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后剩余财产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后还需办理何种手续?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各方在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答:中外合资经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I. 汽车服务维修结算单有哪些项目

很荣幸能为你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我的职业就是汽车维修,现向你介绍广西玉林的汽车服务维修结算单有哪些项目?一般的维修店的格式就是这样的!维修店、修理厂、4S店及各地也许不同哦! 汽车服务维修结算单
单位:—— 车型:——
车牌号:—— ———— 入厂时间:———年—月—日
公里:——KM 电话:—— 维修人员:——
维修项目 工时费
零件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工时费总计: 材料总计: 总合计:
总合计:(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付款方式 单位(章): 制单人: 客户签字: 说明:1。车内贵重物品由客户自行带走,否则有遗失;厂恕不负责。 2。车主同意上述维修项目并授权本厂对无法修复零件矛以更换。 3。客户自带配件与客户要求更换副厂件的,本厂不负责质量保修。 各地的应该有所不同,给你参考一下咯!

J. 汽车维修报废标准

汽车报废标准是多少年
中国的汽车根据车型不同,报废年限也不同,其中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等等。
大多数是60万公里就必须要强制报废了,汽车年审(或车辆年审),指对已经领取正式号牌和驾驶证的车辆,每年一次按《汽车运转安全技术条件》实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测汽汽车车主要技术状况,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维护,使汽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汽车驾驶安全。

机动车报废标准:

1、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限制公里数 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在商务部正式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中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同时将私家车报废行驶里程限制为60万公里;

2、这种取消了年限转而以公里数的限制为标准的方法,大大提高了汽车的使用率;

3、以一年2万公里的正常使用率来计算,私家车的使用时限几乎翻了一番。虽然取消了年限,但并不意味着任何车辆都能真正开满60万公里,新政已经对车辆使用标准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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