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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增值税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 2022-05-10 14:15:30

⑴ 汽车业务: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的,征收增值税。为什么这么规定

看下这个资料 你就会明白 某汽车4s店2008年售出各种型号的汽车近100辆,其中有10%的汽车是通过汽车按揭的方式销售给客户的。在为客户提供按揭服务的过程中,4S店向客户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各种费用,涉及金额14万元。 ?? 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都与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汽车按揭服务业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购车人在4S店购车可以获得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当然,购车人必须向汽车4S店交纳一笔不菲的服务费用。 ??根据规定,4S店应该就这些代办服务收入纳税,但实际上很多汽车4S店对于代办服务收入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风险分析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由于大多数汽车4S店都是在汽车销售中提供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因此汽车4S店须就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筹划思路 由于代办服务业务收入基本上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事项,因此增值税税收负担较重。 ??而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因此,汽车4S店可以考虑设立专业的服务公司,从事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据了解,在杭州、广州等城市,已经出现了一批专门的汽车按揭服务公司。这些公司由于不从事汽车销售,单独提供上述服务,因此只就相关收入缴纳营业税,税收负担相对较轻。 ?? 对于上述各种经营“潜规则”可能蕴含的税务风险,税收专家表示,汽车4S店内部需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进行税务处理,同时规范经营方式,合理筹划,最终实现依法纳税,保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⑵ 货款给现金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一般不能,因为开具增值税专票的货款以现金支付,会有很大的涉税风险。

一般而言,凡是涉及增值税专票的结算,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以体现“三流一致”(或称“三流合一”),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增值税专票,就会有涉嫌“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票的嫌疑。

当然,如果只是一些金额不大的零星开支,如出差时酒店开具的几百元增值税专票、汽车4S店开具的一千元左右的维修费增值税专票,就可以使用现金支付。

⑶ 4S店税务会计怎么做

在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车价不断降低的情况下,维修保养、装饰美容业务已经成为国内汽车4S店除销售整车业务外最主要的经营业务,并成为汽车4S店重要的利润来源。据调查,在汽车4S店的销售收入中,虽然维修保养服务收入只占总收入的20%,但这20%的收入提供了汽车4S店60%的利润。由于汽车4S店面对的消费群体中,8成以上是私家车用户,在零配件销售和售后服务业务中只要消费者不主动索要正式发票,汽车4S店一般不主动开具正式发票。因此,维修保养、装饰美容业务已成为汽车4S店税务问题高发区。

一、风险分析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汽车4S店向客户提供的汽车维修保养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就劳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汽车4S店在销售行为完成之前为顾客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须就其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汽车4S店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发生在汽车销售行为完成之后,则视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就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汽车4S店需就提供汽车装饰美容服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二、筹划思路

对于汽车的维修保养及配件销售业务,汽车4S店可以考虑通过新设立一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汽车维修企业,其业务范围为兼营汽车零部件销售,利用新设企业承接部分汽车维修服务及配件销售业务的方式,实现税收筹划的节税收益。

因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税率,这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要低得多。但是在采用此种业务模式的时候,汽车4S店应充分考虑这一操作方式对于所经销的汽车品牌的影响及汽车厂家对经销企业的相关约束性规定,切不可因小失大。

对于汽车装饰美容业务,由于同样一笔收入可能因为提供服务的时间点不同会导致其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的不同,并必然导致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不同。这就为汽车4S店提供了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思路。

根据测算,假设汽车4S店提供汽车装饰美容服务取得的收入为A,所耗用的材料购入成本为B,那么在卖车前提供和卖车后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不同税款支出的平衡点为A=1.52B,即当A>1.52B时,汽车4S店选择在卖车前提供装饰美容服务的收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多于在卖车后提供该服务的收入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反之则反。因此,汽车4S店在向客户提供装饰美容服务时,可以通过测算服务收入与耗用原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来选择合适的服务时间点,从而获得节税收益。

在实际筹划过程中,汽车4S店也可考虑通过新设独立的汽车装饰美容服务企业,承接部分汽车装饰美容业务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由于汽车装饰美容服务企业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业务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通过这一操作方式,汽车4S店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获得不错的节税收益。

三、代办按揭,有收入就要承担纳税义务

某汽车4S店2008年售出各种型号的汽车近100辆,其中有10%的汽车是通过汽车按揭的方式销售给客户的。在为客户提供按揭服务的过程中,4S店向客户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各种费用,涉及金额14万元。

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都与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汽车按揭服务业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购车人在4S店购车可以获得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当然,购车人必须向汽车4S店交纳一笔不菲的服务费用。根据规定,4S店应该就这些代办服务收入纳税,但实际上很多汽车4S店对于代办服务收入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风险分析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由于大多数汽车4S店都是在汽车销售中提供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因此汽车4S店须就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筹划思路

由于代办服务业务收入基本上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事项,因此增值税税收负担较重。而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因此,汽车4S店可以考虑设立专业的服务公司,从事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据了解,在杭州、广州等城市,已经出现了一批专门的汽车按揭服务公司。这些公司由于不从事汽车销售,单独提供上述服务,因此只就相关收入缴纳营业税,税收负担相对较轻。

对于上述各种经营“潜规则”可能蕴含的税务风险,税收专家表示,汽车4S店内部需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进行税务处理,同时规范经营方式,合理筹划,最终实现依法纳税,保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⑷ 4s店税务风险都有哪些

风险点一:未开票收入没申报
实践中,汽车4S店的客户主要分为公司(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公司(法人)客户出于财务报销的需要,办理汽车维修、保养等业务后,都会及时索要增值税发票。相应的这部分收入,由于有开票记录,汽车4S店一般都会按照实际情况入账,如实申报纳税。而自然人客户在汽车4S店的日常经营中,占比很大。这部分客户在办理业务后,往往没有索取发票的习惯,导致汽车4S店存在未开票收入,这部分收入,极容易成为汽车4S店的税务风险点。
近期,税务部门对汽车经销4S店甲公司(以下代称甲4S店)开展专项检查。在核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时,税务人员发现,甲4S店申报的数据中,未开票收入的月均水平在2000元左右。这与行业平均水平相差甚远,引起了税务人员的关注。
经调查取证,税务人员发现,甲4S店的客户构成情况中,自然人客户占比达85%,对应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78%左右。经核查,该4S店在确认收入时,并未将所获得的未开票收入,全部填列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未开票收入”栏次进行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10余万元。
目前,一些在汽车4S店办理业务的自然人客户,尚未养成主动索要增值税发票的习惯。在日常工作中,汽车4S店财务人员尤其要注意这类业务背后隐藏的税务风险,关注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是否已全部申报,从源头上防范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点二:促销回馈漏处理
据统计,深圳市现有大大小小汽车4S店700多家,数量较多,彼此间的竞争也比较激烈。为提升销量,许多汽车4S店常会举办促销活动,在消费者购买汽车时赠送车膜、真皮座套、地胶板等礼品。按照增值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促销活动赠送的实物礼品,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在查看甲4S店的商品台账、银行对账单、发票往来等资料时,发现其销售收入中,并未包含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的收入,这显然与税务人员掌握的客观事实不符。
在对甲4S店账务资料进行检查,逐笔核实具体业务和相关数据明细,比照会计账簿、发票往来以及银行对账单后,税务人员发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甲4S店在账务处理时,将采购实物礼品的支出,计入了企业销售费用,且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这导致甲4S店需补报不含税销售额近百万元,补缴增值税税款约15万元。
促销送礼品是当前很多企业都会采用的一种销售方式。在日常工作中,汽车4S店财务人员要重点关注本公司有无视同销售行为,如有,则要合规进行相应处理,如实计算缴纳增值税,防范偷税漏税风险。
风险点三:关联交易不合规
据悉,为适应汽车市场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汽车4S店的经营模式也推陈出新,实行集团式经营管理。在深圳市,集团公司在全市范围内设有多家汽车4S店,并经营多种汽车品牌的情况比较普遍。
税务人员在核查甲4S店的会计账簿时发现,甲4S店将与另一家汽车4S店(以下代称乙4S店)之间的交易资金往来,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且交易双方是同属于一家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
通过逐笔核查甲4S店近两年的账册,并比对其往来款项及详细订单,税务人员发现,甲4S店将自家代理的汽车,以低于成本价12%的售价,销售给乙4S店,然后按照高于市价6%的价格,购进乙4S店代理的汽车,而乙4S店当前又处于亏损状态,存在隐瞒营业收入、转移利润的风险。最终,甲4S店需补报营业收入近65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约160万元。

⑸ 买车时为了省购置税故意写低发票金额,这样做有什么风险

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我们身边的汽车也是越来越多,很多人在买新车的时候都会遇到4S店低开发票的现象,4S店会告诉我们,这样会让我们少缴纳购置税,但是也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的。需要补充的是,车管所对于每款车的出厂价都是有系统备案的,如果开票价格过低的话,也是会介入调查的,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知道这一点,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购买完成之后想着出售二手车的话,低开发票也会降低车辆的保值率,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认识到这一点。

3、为什么要如实开发票?

我们都知道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如果想要我们的社会发展的更加迅速的话,一定不要做出这种行径,同时低开发票还会对保险出险金额和二手车保值率造成一定的影响,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知道这一点。

⑹ 汽车销售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听过夏晨华老师的视频课件,讲“连锁零售业税务问题”,其中有讲到汽车4s店的常见税务问题。你反过来理解,并注意分寸即可。
1.汽车销售企业,业务流程短,节税弹性小。而且不存在可以不开发票的情形。
2.注意存货转自用、销售返利、汽车装饰等环节。
3.理论上,降低销售价格可以节约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你的上家对销售价格会有限制。
我做制造业税务,对4s店税务,是外行。

⑺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现金交吗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用现金交的。

⑻ 机动车发票新规2021年新规对经销商的影响有哪些

摘要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汽车经销服务行业进入税法强遵从的法制营商环境新时期,原有的隐形、潜在或有的税法不遵从风险已然变为显性、现实、明确的税法不遵从风险。

⑼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增值税25个涉税风险点之进项税部分。
1、用于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发票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情况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是否存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所发生的运费抵扣
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抵扣进项
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
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5、发生退款或去的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档期的进项税额
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往来科目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7、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业务非正常损失是否抵扣进项税?
8、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9、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费用
10、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11、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1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25个风险点之销项税部分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入账?
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是否存在仅将开票部分对应的收入入账
是否存在以货易贷、以货抵债收入未入账
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是否存在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车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
将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开具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纳税?
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装卸费等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否做销售处理
6、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
8、有兼营行为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9、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
11、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税额是否计算正确
12、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13、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情形

⑽ 汽车销售企业要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营改增”文件中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涉税规定主要有3个。一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事项。
第一,汽车销售企业应适时采用新的营销推广策略,提升销售业绩。比如适时推出“以旧换新”业务。假设某公司有一批旧车,汽车销售企业就可以建议客户尽快卖掉旧车,购买新车,这样客户在得到新车的同时,立刻就能增加一笔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样既拉动了汽车消费需求,又通过促进以旧换新间接为环保事业作贡献。
第二,做好准备,确保顺利抵扣进项税。8月1日以后,可能有更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单位的名义购买汽车,以便抵扣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确保开具给客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够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同时提醒购买汽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后,要严格的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认证和申报抵扣进项税。
第三,严格按照法规规定时间开具、收取发票。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个别客户在8月1日前已经办完交款、提车等手续,但是要求汽车销售企业在8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情况。在此提请汽车销售企业注意,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发票开具时间开具发票,不得人为拖延。否则,如果客户在8月1日以前购车但在8月1日以后取得发票并抵扣进项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汽车销售企业则涉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能遭受罚款等处罚。
如果汽车销售企业真遇到此类业务该怎么办呢?建议客户先预缴定金或货款,在8月1日以后提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样汽车销售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在8月1日以后,就可以在实际提车之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客户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
第四,汽车销售企业要及时调整试驾车业务处理流程,准确申报抵扣进项税。目前试驾车业务的流程如下: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处置试驾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新的规定,这一流程将变为: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认证并抵扣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列进项税;D处置试驾车——按照17%计提销项税。
从上述流程分析,新规定执行后,多了一道进项税抵扣环节,对汽车销售企业更有税收优势。例如:某汽车销售企业购进汽车1台,价款10万元,进项税1.7万元;将其作为试驾车,按新车的售价为10.5万元(不含税)转为固定资产,半年后以8万元(不含税)处置该试驾车。
“营改增”前,转为试驾车环节应计提销项税1.785万元(10.5×17%),该汽车缴纳增值税850元(1.785万元-1.7万元);处置环节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600元[8万元×(4%÷2)],合计缴纳增值税2450元。
“营改增”后,转为试驾车环节缴纳增值税850元;同时认证抵扣进项税1.785万元。处置环节计提销项税1.36万元(8万元×17%),该业务合计缴纳增值税-3400元[850+(1.36万元-1.785万元)],可以用于抵扣其他销项税。通过对比分析,试驾车的进项税由原来的缴税变成现在可以抵扣其他业务的销项税,这是对汽车销售企业的一大利好。
第五,处置汽车时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目前,二手车的增值税申报缴纳一般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营改增”以后,处置汽车的企业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分清该汽车是在8月1日前购进的还是以后购进的,并分别按照适用税率缴税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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