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4s店汽车返利漏税
㈠ 偷税漏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㈡ 偷税漏税多少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漏税如何处罚
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㈢ 4s店税务风险都有哪些
风险点一:未开票收入没申报
实践中,汽车4S店的客户主要分为公司(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公司(法人)客户出于财务报销的需要,办理汽车维修、保养等业务后,都会及时索要增值税发票。相应的这部分收入,由于有开票记录,汽车4S店一般都会按照实际情况入账,如实申报纳税。而自然人客户在汽车4S店的日常经营中,占比很大。这部分客户在办理业务后,往往没有索取发票的习惯,导致汽车4S店存在未开票收入,这部分收入,极容易成为汽车4S店的税务风险点。
近期,税务部门对汽车经销4S店甲公司(以下代称甲4S店)开展专项检查。在核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时,税务人员发现,甲4S店申报的数据中,未开票收入的月均水平在2000元左右。这与行业平均水平相差甚远,引起了税务人员的关注。
经调查取证,税务人员发现,甲4S店的客户构成情况中,自然人客户占比达85%,对应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78%左右。经核查,该4S店在确认收入时,并未将所获得的未开票收入,全部填列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未开票收入”栏次进行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10余万元。
目前,一些在汽车4S店办理业务的自然人客户,尚未养成主动索要增值税发票的习惯。在日常工作中,汽车4S店财务人员尤其要注意这类业务背后隐藏的税务风险,关注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是否已全部申报,从源头上防范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点二:促销回馈漏处理
据统计,深圳市现有大大小小汽车4S店700多家,数量较多,彼此间的竞争也比较激烈。为提升销量,许多汽车4S店常会举办促销活动,在消费者购买汽车时赠送车膜、真皮座套、地胶板等礼品。按照增值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促销活动赠送的实物礼品,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在查看甲4S店的商品台账、银行对账单、发票往来等资料时,发现其销售收入中,并未包含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的收入,这显然与税务人员掌握的客观事实不符。
在对甲4S店账务资料进行检查,逐笔核实具体业务和相关数据明细,比照会计账簿、发票往来以及银行对账单后,税务人员发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甲4S店在账务处理时,将采购实物礼品的支出,计入了企业销售费用,且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这导致甲4S店需补报不含税销售额近百万元,补缴增值税税款约15万元。
促销送礼品是当前很多企业都会采用的一种销售方式。在日常工作中,汽车4S店财务人员要重点关注本公司有无视同销售行为,如有,则要合规进行相应处理,如实计算缴纳增值税,防范偷税漏税风险。
风险点三:关联交易不合规
据悉,为适应汽车市场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汽车4S店的经营模式也推陈出新,实行集团式经营管理。在深圳市,集团公司在全市范围内设有多家汽车4S店,并经营多种汽车品牌的情况比较普遍。
税务人员在核查甲4S店的会计账簿时发现,甲4S店将与另一家汽车4S店(以下代称乙4S店)之间的交易资金往来,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且交易双方是同属于一家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
通过逐笔核查甲4S店近两年的账册,并比对其往来款项及详细订单,税务人员发现,甲4S店将自家代理的汽车,以低于成本价12%的售价,销售给乙4S店,然后按照高于市价6%的价格,购进乙4S店代理的汽车,而乙4S店当前又处于亏损状态,存在隐瞒营业收入、转移利润的风险。最终,甲4S店需补报营业收入近65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约160万元。
㈣ 汽车4S店采购退货的折让怎么开票急
如果年末还有余额,税务局会管吗?
不会。这个科目不涉及销售额,如果“库存商品-折扣与折让”年末有余额,只说明你们结转成本少了,你们多交税了,税务欢迎啊。
折扣与折让是不是合法,符合税务政策?
折扣与折让属于会计范畴,力度由企业掌握,一般情况下,税务不过问。税务只关心(增值税)税负和所得税缴纳。
如果力度太大,就会亏损,如果长期账面折扣与折让后销售额小于进货成本,税务会怀疑漏税,可能会按同类平均利润率计算你的利润,要求缴纳所得税。另外,折扣时,如果增值税税负小于2%,也会引起税务注意。
只要这两个“度”(增值税税负和所得税)掌握好,就没有问题。
㈤ 汽车经销商偷税漏税开低发票少交了被警察查出了,那对车主有影响吗
对车主没有影响,只会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偷税漏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只要事实存在、证据确实就会受到法律制裁。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法律分析
所有的公民和企业都是要履行纳税的义务,如果出现了偷税漏税的行为后,不仅会给侵犯到社会的利益,同时也会给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的影响,所以税务机关是一定会对偷税漏税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处罚的标准会根据涉案的金额来确定。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设立了逃税罪名。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变化,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更多倾向于从行为的危害结果角度进行考量,对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㈥ 如何有效投诉长安汽车4S店
首先你拿到换下来的原件,保存好,这是证据。
你让他拿出检测数据。拿不 出来就是欺诈行为。
他那里有2个问题你可以提出,
1. 关于发票: 国家税务有规定,无论是何种行业,你给钱了,他必须要开发票,他不开发票,他是逃税漏税,是违法的,你可以去税收部门投诉。偷税漏税,他等着罚钱吧。
2. 关于换零件: 你可以去工商投诉,说他们无证使用维修人员,致使我多增加维修成本,要求该店出示人员上岗证书,出示更换领件的依据。违法使用员工,他罚钱吧;不该换的零件给换了,他等着退钱吧。
我想你从这二个方面着手,他一定吃不了兜着走。
㈦ 4s店偷税漏税销售经理会受什么处罚
销售经理是打工的,可以举报,受到处罚的是店法人
㈧ 起诉4s店偷税漏税,是个人起诉还是公诉
4s店偷税漏税,知情人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
如果税务机关查证属实,会对4s店进行行政处罚;偷税漏税金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终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对4s店判刑。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㈨ 4s店 低开购车发票 是否属于偷漏税
少纳税,对你没有任何好处,如果哪天保险给你赔车,就只赔发票钱